论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以物权保护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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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毕业论文前言“节约集约用地,不仅关系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关系国家长远利益和民族生存根基。在土地问题上,我们绝不能犯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遗祸子孙后代。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温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中铿锵有力的承诺,再次提醒我们“土地是财富之母”的巨大意义。土地对于一个农民的意义,远远不止于一碗可以充饥的米饭,更重要的是,祖祖辈辈遗留下来的财富是他们生长的根基。据统计,我国人均耕地仅1.2亩,现在还有流失加剧的趋势,而农村钢筋水泥的城镇化进程中,过滥的土地征收正是耕地流失

2、的一个主要原因。而且征收中又掺杂着如何平衡其中的利益分配,防止民怨的复杂问题。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土地征收制度并找出其中的症结,提出合理化建议。-15-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毕业论文1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理论1.1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含义在我国,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补偿为前提,强制取得其他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胡信彪主编.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第一版.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第1页.这在宪法中有最直接的依据,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征收的目的在于满足社会公

3、益的需要,而随着农村城镇化的大潮和城市扩张,国家更需要大量的土地去追求改革和发展,此时只有国家才是土地征收关系的征收主体,因为只有国家才能作为全社会的组织者,代表人民享有社会建设之需要和权能。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私人不可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因此我国的土地征收是指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国家因城市建设、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项目需要,可以通过征收取得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必须明确的是,当使用国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时,通常采用出让、划拨等方式,而非征收。原因是此时所用的土地本为国家所

4、有,国家仅仅是在必要时收回而已,之前的当事人仅拥有土地使用权,并非是土地所有权的变更。由此导致两种行为的程序、救济途径等有很大差别。本文仅对农村集体的土地征收制度进行探讨。土地征收有其强制性,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予以剥夺,并不以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为前提。这是因为我国宪法已经赋予该行为公益性的合法地位,也就是说,国家是在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目的支持下去行使权力,私利应该为公益提供便利,作出适当的让步。不过,由于国家的这种径自剥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毕竟无法遮挡其强制性,相对人也确实受到了一定的损失,因而建

5、立适当的补偿制度,给予被征收人应有的安慰便成为题中之义。同时,土地征收并非为所欲为,毫无章法。《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皆对该行为的行使做出了实体或程序上的严格限制,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政府行为对民众的损害。这样,土地征收的强制性,公益性,补偿性及程序合法性共同构成了中国特殊国情下的特殊国家行为。-15-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毕业论文1.2用物权法规范土地征收制度的意义分析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标志着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物权时代,为我国公民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以及调整财产关系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这部法律在维护国

6、家基本制度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各方利益的平衡,并以极大的勇气开创性地将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私人合法财产进行平等保护。而土地征收在性质上虽然归类于国家行政行为,但由于被征收对象是集体土地,是对我国物权中极为重要的所有权的剥夺,无法抹去蕴藏其中的民事权益侵害,因此物权法以民事法律的身份将行政行为进行规范也于情理之中。况且对农民来说,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财产,是重要的环境资源要素,也是人民安身立命之本。在农村那片辽阔的土地上,农民们要行使人类最为重要的两项生命权利,即吃和住。前者体现在农村集体成员或其他主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的土地上耕种农作

7、物;后者则体现在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在土地上建设住宅,也许世世代代就扎根于此。在我国的物权体系中,这两项权利皆已被归属于用益物权。在市场经济的大势所趋下,我国正经历从“以所有为中心”到“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理念过渡,注重用益物权的价值更能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充分利用,对用益物权的保护当然不可小视。此外,土地征收还会造成对以荒地承包经营权为标的的抵押权、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以及依附于该建筑物上的抵押权等物权的损害。季秀平.论土地征收中的物权保护.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第15页.在这种背景下,土地征收涉

8、及到多项物权的侵害,已经可以把这种物权的损失与公共利益进行对比衡量。因此,为了多方利益的均衡,物权法无法对土地征收制度轻描淡写。同时,这无疑是对物权法中承诺将集体财产和国家财产平等保护宣言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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