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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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全县“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开展以来,有效地调动了我县广大城镇妇女的积极性,为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巾帼文明岗”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使创建活动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巾帼文明岗”是由县妇联、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授予的集体荣誉称号。第二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以推动经济建设、促进妇女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妇女素质、倡扬岗位建功、岗位成才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和我县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全县各族各界妇女树

2、立行业文明新风,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第三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城镇妇女恪尽职守、诚实劳动、遵纪守法、文明从业,激励城镇妇女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努力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多做贡献。第四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主要在我县城镇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单位开展。凡符合第七条有关条款规定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政法、税务、工商、工交、建设、商贸、卫生、教育、金融、保险、通信、邮政、文化等行业;社区组织

3、、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第五条“巾帼文明岗”分为全国级、市级和区县(自治县、市)、行业主管局(委)级,分别由各级创建“巾帼文明岗”活动领导小组机构审批,命名表彰。县级“巾帼文明岗”由县妇女联合会、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命名。第六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争创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紧密结合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效益。第二章建岗条件第七条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1、“巾帼文明岗”成员不少于3人和不超过100人,女性占50%以上,岗位负

4、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女性。2、领导重视,有专人负责,把“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纳入本行业或部门的工作计划,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切实做到有布置、有活动、有检查、有总结,奖惩兑现。3、“巾帼文明岗”成员政治业务素质高,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4、“巾帼文明岗”成员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爱岗敬业,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创新增效,岗位建功,团结协作,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工作中贡献突出,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成为行业榜样。5、“巾帼文明岗”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争创计划,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

5、、达标要求和奖惩激励机制。6、“巾帼文明岗”成员诚实守信,办事公道,优质服务,自觉奉献社会,积极参与扶贫助困等社会公益活动,献爱心,讲奉献,受到公众好评,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第三章评选、表彰、奖励第八条评选办法及要求:1、凡符合“巾帼文明岗”评选条件,且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及岗组,可向县妇联申报参加“巾帼文明岗”评选。经县妇联、县精神文明办组织检查验收后,达到标准的进行命名表彰。“2、巾帼文明岗”的评选,以岗组为参评主体,采取自我申报、群众评议、行业推荐、逐级报批的方法。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的必须是本级“巾帼文明冈。3、各行业和部门要严格评选标

6、准,严把质量关,确保评选出的“巾帼文明岗”是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的优秀群体,起到“授一^T*闺,带一批人;挂一次牌,树一面旗帜”的品牌效应。第九条县级“巾帼文明岗”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一般在“三八”节期间进行命名表彰。并从中择优推荐,参加市级“巾帼文明岗”的评选。第十条对评选出的“巾帼文明岗”以精神鼓励为主,所在行业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重庆市精神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渝委办[XX]46号)的奖励规定,由本单位一次性发给岗组成员奖金,奖金由单位自行解决。对已经命名的“巾帼文明岗”,在复查合格的当年,亦按此标准给予奖励。对“巾帼文明岗”的主要女性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多为她

7、们提供进一步学习、培训和锻炼机会,优先晋级晋职。第四章考核与管理第十一条“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妇联和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县各级“巾帼文明岗”负有直接进行工作指导、检查督促表扬批评、奖励或处分的责任。对“巾帼文明岗”的日常管理以原呈报单位为主,各乡镇妇联、县属机关妇委会协助管理、加强监督。第十二条“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奖牌是展示“巾帼文明岗”形象的重要标志,凡获此荣誉称号的集体要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的位置,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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