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与立法完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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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与立法完善探讨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与立法完善探讨《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将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在贯彻执行中也产生了诸多社会焦点事件。  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L.  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的罪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一直有着各种不同的意见,司法机关在执行中也曾产生过不同的意见,产生过广泛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刑事案件工作的副院长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把握危险驾驶罪;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2、规定醉驾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各地纷纷出现危险驾驶罪第一案,音乐人高晓松的入狱等事件都曾引起广泛的争议和讨论。那么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是否恰当,醉酒入罪是否符合刑法的基本理念,危险驾驶罪是否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背离?要解决这些问题,首要的是要明确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问题。那么危险驾驶罪到底体现了什么样的立法理念呢?本文认为,危险驾驶罪主要体现了刑法对社会风险的控制。  当今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正如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所言,人类社会正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出科自然风险之外,人类本身的行为也会给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潜在风险,汽车的存在给人类带来了巨大便利的同时,交通事故也正

3、在成为人类的杀手,尤其是醉驾、飙车等行为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风险,随时可能造成巨大的人员的财产损害,威胁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刑法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之一,其一项重要的功能就是通过处罚犯罪,控制人类的行为,从而实现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双重功能,这也是所谓安全刑法的基本内容,安全刑法的基本理念就是要将刑事处罚提前化。所谓刑事处罚提前化,是指刑法功能需要从事后报扭转向事前预防。这在刑事立法上主要是通过象征性立法或抽象危险犯的规定来实现的。《刑法修正案(八)》将规定危险驾驶罪,就是要贯彻安全刑法的理念,注重事先预防,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真正实现刑法的功能。我们在认识和对待危险驾驶罪的时

4、候,也要主要树立正确的理念。  二、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一)危险驾驶罪行为种类的完善  《刑法修正案(八)》将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主要犯罪行为方式是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两种行为,将这两种行为纳入刑事责任的追究范围本身没有问题,因为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置他人生命安全不顾,容易造成重大的人员财产损失,典型的案例如2009年5月7日发生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发生一起改装三菱车(车牌:浙A608Z0)富家子飙车撞人案,导致浙江大学一名学生当场死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醉酒驾驶的危害更是自不待言,醉酒后人的控制力减弱,反应迟钝,难以正常控制驾驶车辆,必然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现

5、在的问题,除了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两种行为外,其他的严重违法驾车行为是否也应该纳入到危险驾驶罪中,按照罪行法定原则,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其他驾驶行为,就意味着不能被作为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的一些危险驾驶行为,典型的如吸毒驾驶、无证驾驶等,其社会危害性并不一定就比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两种行为弱,甚至还可以要比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强,比如吸毒后驾驶车辆,毒品同样会麻痹驾驶者的神经,导致驾驶者鲁莽驾驶,其危害相对于醉酒驾驶只会有过之而无不及。又比如无证驾驶,驾驶证明智自己没有考取驾驶证却驾驶车辆,主观恶性强,理应也纳入到刑事犯罪的

6、范畴内。《刑法修正案(八)》仅仅规定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原因可能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在修改修正前都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社会影响非常恶劣,一批典型事件的发生,导致民愤鼎沸,百姓反响非常大,可谓怨声载道,立法机关为了响应民众呼声,积极果断修改法律,以呼应社会民众呼声,这本事一件好事,体现了我国立法者一贯提倡的开门立法精神,但问题是,立法者只是跟随民众的声音,缺少预见性,必然是亦步亦趋,立法总是与实践相脱节,难以发挥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作用。  可见,《刑法修正案(八)》仅仅规定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道路

7、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并且没有兜底条款的规定,导致危险驾驶行为种类单一,难以真正发挥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作用和功能,必须要增加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种类。  另外,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即使现在的两种行为方式入罪,但是,在对客观行为表述上还不够周延,如法条中所规定的追逐竞驶,客观上要求必须有两辆以上的机动车,才可能实现互相追赶竞驶,这就把单独驾驶一辆机动车飙车的情况排除在本条文的规定之外,因此这种表述方法不够确切。可见就已有的规定仔细分析也存在问题,在今后的立法的法律修订中必须要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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