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证成和规范构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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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证成和规范构造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立法;规范内容提要:在“汽车时代”,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任何实害结果,但其潜在的风险也超出了社会容忍的边界,需要刑法适时介入和干预。鉴于现行刑法罪名体系难以妥当地“吸纳”这类行为,同时也为了培植民众良好的交通伦理,增设新罪就有其必要性。《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22条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做法基本上是值得肯定的,但在罪状设定和法定刑配置方面尚需作进一步的改造。《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

2、金。”该条规定增设了一个全新的罪名—危险驾驶罪。关于增设这一新罪的立法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作了说明。他指出,“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要求对一些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建议规定为犯罪。主要是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等。”[1]这一说明顺应民意、言简意赅,但从立法学的角度看,却蜻蜓点水、过于简略。一方面,这一说明只阐释了

3、增设该罪的一个理由—“加大惩处力度”,在罪名的立法证成方面未免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另一方面,这一说明也未就该罪的规范构造—在刑法分则中的序位排列、罪状设定、刑罚配置等问题予以必要的论证。犯罪圈与公民自由存在着一种此消彼长的逆反关系,一个新罪的增设,意味着犯罪圈的扩张和公民自由的限缩,因而更需要充分的论证和“说理”。 本文赞同增设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在此前提下,就该罪的立法证成和规范构造进行全面的论证和阐释,旨在消除歧见,形成共识,推进立法进程。 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证成 (一)“汽车时代”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需要重新评价 人类之所以能给自己的同类施加刑罚制裁,关键在

4、于同类的行为中蕴含着一种内在的社会危害性。对此,贝卡利亚早就指出:“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并认为,“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真理”。[2]密尔也认为:“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3]质言之,如果个人的行为不涉及对他人的侵害,则社会不得予以干涉;反之,如果个人的行为侵害到他人的利益,则个人应当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因此,立法者在决定是否将某种行为纳入犯罪圈时,首先必须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出判断。15 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极具复杂性和挑战性。尤其要注意社会危

5、害性的相对性,即在承认社会危害性是行为的社会属性、不以判断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前提下,用辩证的、发展的眼光来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承认其具有可变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关系总是会发生变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社会危害性有无的变化:某种行为会因社会关系的变化由没有社会危害性变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某种行为也会因社会关系的变化由具有社会危害性变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二是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变化:某种行为会因社会关系变化由社会危害性较大变为较小;某种行为会因社会生活的变化由社会危害性较小变为较大。[4]社会危害性这种因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

6、变化而相应变化的特性,根源在于社会危害性是一个相对的、历史的范畴。 对不同社会背景下的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亦应当予以不同的评价。我国1979年刑法虽然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并未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调控范围。这表明,在立法者看来,危险驾驶行为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需要予以刑罚规制。这种评价与当时我国正处于农业社会、城市化水平较低的社会发展状况是相一致的。但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特别是近10年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已经将我国推进到“汽车社会。”[5]时移势易,汽车社会的到来,使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无论是在客观实害还是主观感受上,均有很大的变化

7、。一方面,汽车拥有量的增多,伴随的是危险驾驶行为的增多(这在国民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城市化进程加快危险驾驶行为潜在危险和现实危害总量的增大。据有关部门统计,2001~2009年,我国每年交通事故50万起,死亡人数年均超过10万人,连续10年居世界第一。2009年,我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3%,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16%。[6]在我国,每5分钟就有1人丧身车轮,每1分钟就有1人因为交通事故而伤残,相当于每天坠毁一架满载客人的波音777-200型飞机。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各种事故中的“第一杀手”,在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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