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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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驾驶罪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摘要:近几年,以危险方法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与日俱增,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自其入罪之后仍旧备受争议。通过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来浅谈其存在的争议。通过在实践中的发现,剖析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将其完善的意见。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情节恶劣;危险驾驶罪      近年来,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重,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并成有增无减的趋势。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

2、宝案、杭州胡斌案等都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反响。有资料显示,我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但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全球的15%,死亡率排名世界之首。如何惩治危险驾驶行为变成了社会以及学界热点关注的问题,也引起了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重视。2010年8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如今,《刑法修正案(八)》已经获得了立法机关的通过,并于2011年5月1日生效。但围绕危险驾驶罪各种问题的争议却仍旧备受关注。    一、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风险社会。危险驾驶是一

3、种高风险行为。有研究显示,2012年左右,我国汽车市场会超过1000万辆。交通事故也是日益增多,人们对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危险驾驶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危害结果使人们惶恐不安。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法益,同时控制好交通运输领域中的风险危机,也考虑到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立法活动的超前性。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有将危险驾驶入罪的必要。    我国刑法对于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造成的危害,并无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给予刑事处罚。但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单一并仅限于

4、过失,并未规制以主观故意为内容的醉酒驾车等犯罪。而且,也未规定未肇事的醉酒驾车行为的刑罚处罚。未肇事的醉酒驾驶既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仅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以刑事拘留,属于罚不当罪。由此可见,增设危险驾驶罪,可以填补刑法的空白和漏洞。    此外,增设危险驾驶罪,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对于危险驾驶的行为深恶痛绝。醉驾者大多数也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因此,有必要给予这种行为以严厉的制裁。将危险驾驶入罪,以刑罚来威慑危险驾驶的人,可以使其理性地约束自己的行为,达到刑罚预防的目的。由此可见,增

5、设危险驾驶罪是极其必要的。    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第133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就刑法条文的规定来看,明确地规定了醉驾、追逐竞驶两种行为构成犯罪。笔者主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说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    (一)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认定标准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有的学者认为是故意犯罪。

6、也有学者认为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笔者倾向于后者的观点,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持放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时,机动车驾驶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交通管理法规,却仍然不顾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两种状态都存在着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中行为人虽不是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采取任何措施来避免结果的发

7、生,对该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如追逐驾驶者为了追逐某一车辆而高速行驶,就放任了可能给其他车辆带来的危险。    另一种心态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实际上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如追逐竞驶者自认为车技娴熟、反应快或路况较好等。醉酒者明知道自己醉酒却仍要驾车,其对自己驾车的行为所持的就是一种放任的心理,但是对于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后果却是一种过失的心理。醉酒驾驶者已经认识到自己醉驾的行为可能会引起严重的后果,但是大多数醉驾者认为凭借自己的驾驶技术、经验、酒量等诸多方面因素轻信

8、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可以认定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并且大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认定标准    犯罪行为的客观认定标准包括两个方面,即犯罪客体和犯罪行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是危险驾驶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即交通道路的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还需要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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