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不加赋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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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清代“不加赋”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看来,人们对清代“不加赋”不仅评价高下悬殊,而且论点针锋相对。争议的焦点即有清一代是加赋,抑或“永不加赋”?下面先对清帝所谓的“不加赋”作一番历史的考察。1“不加赋”肇始于清入关之初,当时系针对明季“三饷加派”而言。李霨所撰《范文程传》记云:“(文程)招集诸曹胥吏,收其册籍,明季赋额屡加,册皆毁于寇,惟万历时故籍存,或欲于直省征求新册,公曰:即此为额,犹恐病民,其可更求?”[(6)]范文程力主以万历旧额为征赋依据,即豁除“三饷加派”。迨至顺治元年七月,摄政王多尔衮明谕:“

2、前朝弊政厉民最甚者,莫如加派辽饷,以致民穷盗起,而复加剿饷,再为各边抽练,而后加练饷。惟此三饷,数倍正供,苦累小民,剔脂刮髓,……自顺治元年为始,凡正额之外,一切加派,如辽饷、剿饷、练饷及召买米豆尽行蠲免。……如有官吏朦胧混征暗派者,察实纠参,必杀无赦!”[(7)]当年十月世祖即位诏重申:“地亩钱粮俱照前朝会计录原额,自顺治元年五月初一日起,按亩征解,凡加派辽饷、新饷、练饷、召买等项,悉行蠲免”[(8)]。按万历末三次加派辽饷,亩增银9厘,共520万两;天启、崇祯间又一再加派剿饷、练饷,是为“三饷”;总计每

3、年增赋一千六七百万两。然而,蠲免“三饷”的谕旨并未严格加以贯彻。除多尔衮边外筑城加派9省额外钱粮250余万两、顺治亲政命抵额粮[(9)],及顺治末一度加征练饷、康熙即位予以“急停”[(10)]之外,应当指出的是,占“三饷”总额1/3的辽饷停征未久,即“以前项辽饷在万历年间加派,故复照旧派征”[(11)],也就是说,在实际执行中被停征的仅剿饷、练饷而已。正是由于这一原故,顺治十四年命编《赋役全书》时谕称:“钱粮则例,俱照万历年间,其天启、崇祯时加增,尽行蠲免”[(12)],其“万历年间”,实指万历四十八年,这

4、可举该谕旨中“九厘银,旧书未载者,今已增入”[(13)]为证。康熙二十四年至二十六年重修的《简明赋役全书》虽将顺治以来新增户口、田土增入,并删去丝秒以下尾数,但书成以后,“以九卿议旧书行之已久,新书停其颁发”[(14)]。据此,顺治十四年修纂的《赋役全书》所载万历四十八年“钱粮则例”及地丁原额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以后虽因户口、垦田增加而地丁总额逐渐上升,但就全国每年丁粮田赋而言,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是力求恢复万历旧额的问题[(15)]。至康熙五十一年谕定丁银总额,是“不加赋”的重要举措。此谕命以五十年丁册

5、定为常额,“嗣后所生人丁,免其加增钱粮”[(16)]。五十二年《恩诏》重申此谕,并首揭“续生人丁,永不加赋”[(17)]。雍正初进一步将丁银额数摊入地亩。自是,清代地丁合二为一,成为严格意义上的田赋。康熙的“永不加赋”虽专指丁银而言,但在逻辑上,很容易推出地亩尽管不断增垦而田赋亦当勒为定额的结论。大学士朱轼在雍正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奏陈地刑政事折”中即明言:“夫地丁二项本属一例,从前圣祖仁皇帝念生齿繁盛,特命编审之年,但查人丁、户口之数,不必加增丁银,着为定例。则民间田地正赋,既有定额,何用苛求?”[(18

6、)]。朱轼此奏是针对雍正年间四川清丈滋扰及广西。河南报垦田地不实而发,他认为清丈、报垦之弊在于使小民增赋。新登极的乾隆完全接受了自己恩师的建议,立即谕禁虚报开垦,谕称:“名为开荒,实则加赋,非徒无益于地方,而并贻害于百姓也”[(19)]。廷臣遵旨将此谕之精神议定为“条例”,该例全文是:“各省丈量田亩及抑勒首报垦田之事,永行停止;违者,以违制律论!”[(20)]法律禁止清丈,意味着默认以往隐漏的地亩;法律禁抑勒报垦,则势必对新垦田土升科取宽容态度。乾隆五年修律,将此条例正式载入了《大清律例·户律·田宅·盗卖田

7、宅》律文之后,终清之世,该例仍具有法律效力。雍乾之际谕禁清丈、首报,影响极为深远。自此以后,清帝并不汲汲于如何迅速增赋,而更多的考虑是以提封之内现有之田养活日益繁衍的人口,对内地及边省新垦零星土地俱永远免其升科[(21)]。以此之故,乾隆以降,尽管田土大量垦辟,但从政府掌握的纳赋田亩而论[(22)],却不能得到真实的反映。且看下表:明万历末至清代历朝全国纳赋地亩一览表[(23)]皇朝纪年公元田地(单位:亩)明万历四十八年(泰昌元年)1620年743931900清顺治十八年1661年549357640康熙二十

8、四年1685年607843001雍正二年1724年723632906乾隆十八年1753年735214536嘉庆十七年1812年791525196咸丰元年1851年756386244同治十二年1873年756631857光绪十三年1887年911976606就全国而论,清初至雍乾之际近一个世纪是逐渐恢复明万历末田赋原额的过程,此后一二百年间虽有增长,但幅度不大。再从各省纳税地亩来看,乾隆朝以后绝大部分省的纳赋田亩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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