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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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十月   重要提示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2年7月23日证监基金字[2002]40号文件“关于同意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批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2年8月23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7年8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7年6月30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一、绪言二、释义三、基金管理人四、基金托管人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八、基金的投资九、基金的业绩十、基金的财产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十六、风险揭示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绪言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基金合同》:指《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信托法》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十八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的份额发售开始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存续期限: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T日: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认购:指在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转换: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六个月对原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内容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销售机构:指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的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情侣南路428号九洲港大厦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7、28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法定代表人:梁棠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联系人:吴薇联系电话:40088180882、股权结构:股东名称出资比例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1/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广东盈峰集团有限公司1/4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6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12总计100%(二)主要人员情况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梁棠先生,董事长,硕士,1958年生。历任广东省财政学校副校长,广东粤财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叶俊英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博士,1963年生。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企业管理部科长、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李建勇先生,董事,博士,1957年生。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谢亮先生,董事,大学本科毕业,1963年生。曾任53011、53061部队财务部门助理员,广州军区生产管理部财务部门助理员、处长,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计划财务部部长。刘鹰先生,董事,硕士,1970年生。曾任广西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改名为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交易部经理,现任美的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张优造先生,董事副总经理,硕士,1964年生。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 佟志广先生,独立董事,1933年生。历任中国驻印度、缅甸大使馆商务处秘书,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秘书,中国驻美国联络处商务秘书,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副总经理,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香港港口发展局委员以及多家公司董事长、董事。1991年2月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在担任副部长期间曾任中国“复关”首席谈判代表,中美贸易谈判代表团团长。1994年4月任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党组书记。曾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外事委员会委员,中国—欧洲议会友好小组副主席。项兵先生,独立董事,加拿大ALBERTA大学管理学博士,1962年生。历任加拿大CALGARY大学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讲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核心教授,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EMBA及高级管理培训部主任,现任长江商学院院长。谢石松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1963年生。现任中山大学教授、法律学系国际法教研室主任,中山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曾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编辑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和广州市律师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法学院和西北政法学院兼职教授,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陈国祥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刘少波先生,监事,1960年生,曾任暨南大学金融系系主任,现任暨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廖智先生,监事,硕士,1971年生。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江作良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硕士,1966年生,11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1年4月至今,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科汇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平稳增长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刘晓艳女士,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博士,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兼监察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张南女士,督察长,博士。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2001年10月加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部总经理。2、基金经理介绍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通过整个投资和研究部门的共同努力来争取良好的投资业绩。基金经理简介如下:侯清濯,男,1975年4月生,工学硕士。2001年7月进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自2006年1月1日起任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7年7月12日起兼任易方达平稳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江作良先生,管理时间为2002年8月23日至2007年7月11日。梁文涛先生,管理时间为2005年5月14日至2007年1月31日。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江作良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肖坚先生以及研究部总经理吴欣荣先生。江作良,同上肖坚,经济学硕士,1969年生,曾任香港安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经理。2001年4月至今,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科翔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吴欣荣,工学硕士,1975年生。2001年4月至今,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参与过公司筹建,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科瑞基金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3、本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资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4.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1)授权制度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2)公司研究业务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3)基金投资业务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4)交易业务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5)基金会计核算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6)信息披露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员的报告进行审议。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规范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四、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基本情况如下:办公及住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肖钢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托管部门总经理:秦立儒托管部门联系人:宁敏电话:(010)66594977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中国银行业务覆盖传统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领域,并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客户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截至2006年底,在世界27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分支机构,与1500家国外代理行及47000家分支机构保持了代理业务关系,凭借全球化的网络及其优质的服务、雄厚的实力,本行在国内市场保持着独特的竞争优势。在近百年的岁月里,中国银行以其稳健的经营、雄厚的实力、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深得广大客户信赖,打造了卓越的品牌,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中国银行主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资金业务。中国银行向公司客户提供包括贷款、票据贴现、贸易融资、存款、结算、清算、现金管理等各项金融产品和度身定制的财务综合解决方案。中国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一系列个人或家庭银行产品及服务,包括储蓄存款、消费信贷、支付结算、银行卡和财富管理等。在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曾创造了中国银行业的许多第一,所创新和研发的一系列金融产品与服务均开创历史之先河,在业界独领风骚,享有盛誉。目前在外汇存贷款、国际结算、外汇资金和贸易融资等领域居于领先地位,且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截至2006年底,中国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共有11,241家,其中境内拥有37家一级分行、直属分行,283家二级分行及10277家分支机构,境外分支机构643家分行、子公司及代表处,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银行。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引进国际管理技术人才和经营理念,不断向国际化一流大银行的目标迈进。中国银行有近百年辉煌而悠久的历史,在中国金融史上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国银行于1912年由孙中山先生批准成立,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37年间,中国银行先后是当时的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在动荡的历史年代,中国银行作为民族金融的支柱,以服务大众、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继续保持和发扬了顽强创业的企业精神,为国家对外经贸发展、开展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1994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银行由外汇外贸专业银行向功能完善、服务全面的国有商业银行转化,与其它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一道成为国家金融业的支柱。1994年和1995年,中国银行先后成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发钞银行。为提高竞争优势,中国银行从2000年初开始围绕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2001年,中国银行成功重组了香港中银集团,将10家成员银行合并成当地注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7月,重组后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2004年7月14日,中国银行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脱颖而出,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优秀代表携手北京2008年奥运会,成为北京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中国银行于2003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银行,围绕“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稳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工作。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标志着中国银行向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中国银行的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 2006年6月1日,中国银行在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共集资754.27亿港元。继成功发行H股并上市之后,2006年7月5日,中国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A股,是中国资本市场第一家国有商业银行股,是全流通背景下的第一家“海归”股。在国际和国内资本市场同时上市,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实力,中国银行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势如破竹的中国金融银行业改革的大潮中,在“新兴+转轨”的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大趋势中,中国银行将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创造更新的辉煌、谱写更绚丽的篇章!中国银行多年来围绕客户需求所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广泛认可。从1990年以来,中国银行一直荣登《财富》500强排行榜,并被《财富》(中文版)评选为2006年最受赞赏的中国公司;自1992年,中国银行八次被《欧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佳银行”或“中国最佳本地银行”,并于2005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及香港“最佳商业银行”(2005年房地产奖项);2004至2006年,中国银行连续三年被《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和“中国最佳外汇银行”;在中央电视台和《销售与市场》杂志共同主办的“2005中国营销盛典”中,被评为“2005年度中国企业营销创新奖”(是获奖企业中唯一的金融企业);根据英国《金融时报》2005年8月进行的调查,中国银行是中国的十大国际品牌之一;另外,中国银行被国家工商总局授予“中国驰名商标”。2006年在《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排名第17位,被《财资》杂志评为2006年度AAA奖项中国地区最佳现金管理银行、中国地区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同时《亚洲货币》杂志也将中国银行评为“中国最佳现金管理银行”;被《新兴市场》杂志评为“2006年亚洲地区年度最佳银行”,被《亚洲风险》杂志评为“2006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获得了《亚洲法律事务》杂志2006年“银行和财经服务公司法务组大奖”,是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金融机构;被《投资者关系》杂志评选为“中国市场企业交易最佳投资者关系”、“香港市场IPO最佳投资者关系”;在第十四届中国国际金融(银行)技术暨设备展览会上,本行的产品获得“金融业务创新奖”;此外,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诚信、绩效、责任、创新、和谐的氛围,于2005年,被《中国人才》(《ChinaStaff》)授予“中国大陆‘最佳人力资源战略奖’”,这是大中华区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最高评奖;2006年再次荣获“优信咨询(Universum)”评选的“大学生心目中最理想雇主奖”。世纪信誉,环球共享。中国银行将秉承“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强化公司治理,追求卓越效益,创建国际一流大银行”的宗旨,依托其雄厚的实力、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竭诚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银行服务,与广大客户携手共创美好未来。财务概况:2006年,中国银行资产总额53252.73亿元人民币,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合计3882.54亿元人民币,分别比上年增长12.28%和66.03%,实现净利润418.92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52.38%,总资产回报率和权益净回报率分别达到0.94%和13.86%,同比提高0.22个百分点和0.70个百分点;资产质量持续改善,2006年末不良贷款比率从2005年末的4.62%进一步下降到4.04%,下降0.58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为13.59%,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1.44%,分别较上年增加3.17个百分点及3.36个百分点。(二)主要人员情况肖钢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年10月至1996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年8月,1981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李礼辉先生,自 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88年至1994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年5月,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王永利先生,自2006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自2003年11月起任中国银行行长助理,1997年4月至2003年11月历任中国银行财务部、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福建省分行常务副行长及行长,以及河北省分行行长等职。王先生出生于1964年4月,198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获得厦门大学博士学位。秦立儒先生,自2005年10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2005年5月至2005年10月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负责人。2004年4月至2005年5月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经理。2002年7月至2004年4月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资金部总经理;1999年6月至2002年7月任香港中银集团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1997年9月至1999年6月任广东省银行香港分行(香港中银集团)总经理;1995年11月至1997年9月任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副总经理,主管全球资金交易;1991年5月至1995年11月历任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资金部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1987年10月至1991年5月历任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副处长、处长;1982年8月至1987年9月任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外汇部经理;1978年2月至1982年7月,先后在中国银行总行财会部、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卢森堡分行从事资金交易工作。秦先生出生于1955年5月,1978年毕业于北京外贸学院。(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截止到2007年3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兴安、同智优势成长、易方达平稳增长、易方达策略成长、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易方达积极成长、易方达货币市场、易方达月月收益、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嘉实服务增值、嘉实成长收益、嘉实理财通系列(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嘉实货币市场、嘉实沪深300指数、嘉实超短债、嘉实主题精选、银华优势企业、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海富通收益增长、海富通货币市场、海富通股票、万家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华夏回报、华夏回报二号、华夏大盘精选、景顺长城景系列(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景顺长城货币市场、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泰信天天收益、泰信优质生活、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大成财富管理2020、泰达荷银行业精选、国泰金象保本增值、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国泰金鹏蓝筹价值、友邦华泰盛世中国、南方高增长、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华宝兴业动力组合、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国海富兰克林潜力组合基金等49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行业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四)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中国银行总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并在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团队。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90余人,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21人,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人员有10余人。(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银行努力构建严密内部控制体系,以保证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中国银行内控建设的总目标是:以完善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为保障,以体现制衡原则、健全有效的制度为基础,以精细化的过程为着眼点,以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制为引导,以信息科技手段为依托,大力培育合规文化,努力构建全面系统、动态、主动和可证实的内部控制体系。为实现上述目标,中国银行从明确职责入手,完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建设;从制度建设入手,夯实内部控制基础;从细节入手,实现精细化的过程控制;从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制入手,引导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从加强信息技术手段入手,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质量;从加强教育培训入手,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04年8月26日成立以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新的公司章程,形成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构建的现代股份公司治理架构。(1)董事会负责制订总体风险偏好、审阅及批准本行的风险管理目标及策略。董事会下设风险政策委员会,并成立了稽核委员会。风险政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评估和监督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及内部控制政策的实施、监督已确立的风险领域敞口、监控和评估本行风险偏好、审核本行法律与合规事务程序的有效性和监督其实施,以及审查及批准超出授予本行行长信贷审批权限的信贷决定。总行风险管理部是风险政策委员会的秘书机构,风险管理部拟订风险管理策略及工作计划,并牵头拟定及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中国银行历来重视内部稽核职能,中国银行的内部稽核是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与评价活动,对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与评估,负责跟进被稽核发现的问题及监督整改行动。2005年11月,董事会及稽核委员会采纳了内部稽核章程,进一步明确内部稽核职能独立于业务部门,并由董事会的稽核委员会领导,在董事会授权下,稽核委员会负责提名总稽核及评估其表现、审查及核准内部稽核政策、内部稽核组织架构、年度内部稽核计划及预算,以及审查内部稽核职能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已于境内一级分行及主要海外分行与子公司设立内部稽核部门,各家境内一级分行内部稽核工作负责人均由总行委任及考核,向总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及分行行长报告。中国银行建立了问责制,明确界定了内部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的责任,相关的内部稽核部门或人员的工作表现被纳入年度绩效考核。(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有整体管理责任,管理本行风险的各个方面,包括风险管理策略、措施和信贷政策,并批准风险管理的内部规则、措施及程序。高级管理层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资产处置委员会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全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总体运行,决定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以及识别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督导改进措施的落实,审阅及批准本行主要内部控制政策及相关实施计划,制订本行有关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计量等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并不时聘用内部和外部专家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提供改进建议。法律与合规部是内部控制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该部负责管理法律风险、合规风险,并牵头协调内部控制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监督本行整体资产和负债的管理,以及根据风险政策委员会所采用的一般风险管理政策,制订有关管理政策。资产负债管理部是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该部按照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制订的政策,管理本行流动性,预测本行流动性的需求和风险,并对内重新分配资金以满足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核有关处置不良资产的战略及政策,负责审批处置、清收及收回金额超出境内一级分行及海外分行的授权限额的不良贷款的建议。授信执行部是资产处置委员会的秘书机构。反洗钱工作委员会负责反洗钱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事宜,法律与合规部是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的秘书机构。(3)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负第一责任。部门内部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风险管理战略、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战略、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点,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级合规官和风险与合规管理团队,具体开展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4、其他事项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情侣南路428号九洲港大厦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7、28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电话:020-38797023传真:020-38797032联系人:熊桃红网址:www.efunds.com.cn2.代销机构(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肖钢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传真:(010)66594946网址:www.boc.cn(2)建设银行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郭树清客户服务电话:95533网址:www.ccb.com(3)交通银行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蒋超良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58781234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8408842联系人:曹榕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4)招商银行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秦晓电话:(0755)82090060传真:(0755)82090817联系人:刘薇网址:www.cmbchina.com(5)深圳发展银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N.Newman)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01联系人:王敏网址:www.sdb.com.cn(6)上海银行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法定代表人:陈辛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3370777联系人:张萍联系电话:021-63370888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7)浦东发展银行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金运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28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3218972联系人:倪苏云、汤嘉惠联系电话:021-63296188-82438、82410网址:www.spdb.com.cn(8)广发证券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法定代表人:王志伟联系人:肖中梅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87555888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7985网址:http://www.gf.com.cn(9)中国银河证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肖时庆联系人:李洋联系电话:(010)66568587网址:www.chinastock.com.cn(10)国泰君安证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62580818-213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2569400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网址:www.gtja.com(11)中信建投证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张佑君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开放式基金清算传真:(010)65183880公司总机:(010)85130588网址:www.csc108.com(12)国信证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法人代表人:何如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2130833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133302联系人:林建闽客户服务热线:800-810-8868网址:www.guosen.com.cn(13)招商证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传真:0755-82960141联系人:黄健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网址:www.newone.com.cn(14)海通证券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开国联系人:金芸、杨薇电话:021-53594566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001、021-962503网址:www.htsec.com(15)联合证券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法定代表人:马国强联系人:范雪玲电话:0755-82492000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92062网址:www.lhzq.com(16)申银万国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联系人:王序微电话:021-54033888传真:021-54038844客服电话:021-962505网址:www.sw2000.com.cn(17)兴业证券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法定代表人:兰荣电话:021-68419974联系人:杨盛芳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974网址:www.xyzq.com.cn(18)长江证券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法定代表人:明云成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7-65799560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7-85481532联系人:毕艇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网址:www.cz318.com.cn(19)广东证券注册地址:广州市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办公地址:广州市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法定代表人:杨池生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96210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3270505联系人:陈新联系电话:020-83270846-72899网址:www.stock2000.com.cn(20)天同证券注册地址:山东济南市泉城路180号齐鲁国际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段虎联系人:罗海涛联系电话:0531-5689690,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31-5689900网址:http://www.ttstock.com.cn(21)中信金通证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法定代表人:刘军联系人:王勤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网址:www.bigsun.com.cn(22)湘财证券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陈学荣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68865020联系人:钟康莺电话:021-686345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865938网址:www.xcsc.com(23)万联证券注册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三座34楼法定代表人:李舫金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87691111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691530联系人:李俊联系电话:020-87692648网址:www.wlzq.com.cn(24)国元证券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法定代表人:凤良志联系人:程伟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634400-1171网址:www.gyzq.com.cn(25)华泰证券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吴万善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5-84579897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4579879联系人:张雪瑾网址:www.htsc.com.cnn (26)山西证券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吴晋安联系人:张治国联系电话:0351-8686703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351-8686709客户服务热线:0351-8686868网址:www.i618.com.cnandwww.sxzq.net(27)东吴证券注册地址:苏州市爱河桥路28号办公地址:苏州市爱河桥路28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敏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12-65581136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12-65588021联系人:方晓丹客户服务热线:0512-96288网址:http://www.dwzq.com.cn(28)东方证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法定代表人:王益民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或4008888506联系人:吴宇电话:021-50367888传真:021-50366868 网址:www.dfzq.com.cn(29)财通证券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法人代表:陈海晓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71-96597、0571-96336联系人:乔骏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网址:www.goodyou.com.cn(30)长城证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法定代表人:魏云鹏联系人:高峰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3516094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516199客户服务热线::0755-82288968网址:www.cc168.com.cn(31)光大证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法定代表人:王明权联系人:刘晨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68823685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815009网址:www.ebscn.com(32)东北证券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431-5096733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5680032联系人:高新宇网址:http://www.nesc.cn(33)南京证券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法人代表:张华东联系电话:025-83367888-4101联系人:胥春阳传真:025-83320066网址:http://www.njzq.com.cn(34)国联证券法定代表人:范炎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8号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8号6楼、7楼联系人:袁丽萍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10-82831662,0510-82588168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10-82831589网址:www.glsc.com.cn(35)平安证券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叶黎成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11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余江,庄维佳联系电话:0755-82450826网址:www.pa18.com(36)华安证券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法定代表人:汪永平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51-5161671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5161672联系人:唐泳联系电话:0551-5161671网址:www.hazq.comorwww.huaans.com.cn(37)财富证券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八十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法定代表人:蒋永明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31-4403446,0731-440343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4403439联系人:郭磊网址:www.cfzq.com(38)东莞证券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17楼法定代表人:周建辉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69-961130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69-22119423联系人:张建平 联系电话:0769-22119351网址:www.dgzq.com.cn(39)中原证券注册地址:许昌市南关大街38号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11楼法定代表人:张建刚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371-967218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371-65585670联系人:陈利民联系电话:0371-65585670网址:www.ccnew.com(40)国都证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45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安贞大厦3层法定代表人:王少华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800-810-8809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4482090联系人:马泽承联系电话:010-64482828-390网址:www.guodu.com(41)中银国际证券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200号39层法定代表人:平岳联系人:张静联系电话:021-68604866 网址:www.bocichina.com(42)世纪证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法定代表人:段强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3199511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9545联系人:刘军辉联系电话:0755-83199511网址:www.csco.com.cn(43)金元证券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法定代表人:郑辉客户服务热线:0755-83025695传真:0755-83025625联系人:金春网址:www.jyzq.cn(44)西部证券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刘建武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9-87406132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9-87406387联系人:黄晓军联系电话:029-87406172网址:www.westsecu.com.cn (45)国海证券注册地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办公地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法定代表人:张雅锋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71-5539033联系人:覃清芳联系电话:0771-5539262网址:www.ghzq.com.cn(46)广州证券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法定代表人:吴志明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961303联系人:曾洋联系电话:020-87322668网址:www.gzs.com.cn(47)第一创业证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法定代表人:刘学民联系人:王立洲联系电话:0755-25832494网址:www.fcsc.cn(48)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法定代表人:张慎修联系人:张有德电话:0755-83025046传真:0755-83025991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网址:www.hx168.com.cn(49)渤海证券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军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2-28455588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2-28451892联系人:王兆权联系电话:022-28451861网址:www.ewww.com.cn(50)东海证券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法定代表人:朱科敏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88联系人:龙涛电话:021-50588876网址:www.longone.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情侣南路428号九洲港大厦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8楼法定代表人:梁棠电话:020-83918088传真:020-38799249联系人:余贤高(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负责人:王立华电话:010-88092188传真:010-88092150经办律师:王振强高爱国联系人:杨科(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法定代表人:葛明电话:010-65246688传真:010-85188298经办注册会计师:葛明,金馨联系人:罗国基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二)申购、赎回和转换场所1.本公司直销网点及网站(www.efunds.com.cn);2.受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赎回。(三)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本基金已于2002年9月1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于2002年11月21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并于2004年2月19日起开始办理转换业务。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四)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提出当日有关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份额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和转换以份额申请;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或转出,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或转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和转换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4.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5.当日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程序1.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申请方式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和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2.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确认与通知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请的网点或按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成交查询。3.申购、赎回款项和转换份额的支付方式与时间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金额将由基金管理人通常在T+3个工作日但不超过T+7个工作日之内从基金托管人划出。正常情况下,转换申请注册登记机构于T+1工作日确认,转入份额于T+2工作日可进行赎回。在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款项和份额的支付办法参照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六)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数额限制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代销网点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2.申请赎回、转换基金的份额限制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5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或转换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1.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率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举例说明:申购金额申购费率申购费申购净额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份数10,000元1.5%147.78元9,852.22元1.00元9,852.22份800,000元1.2%9,486.17元790,513.83元1.00元790,513.83份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2.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举例说明: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持有时间赎回费率赎回费赎回净额10,0001.00元20天1.0%100元9,900元10,0001.00元100天0.5%50元9,950元10,0001.00元500天0.25%25元9,975元10,0001.00元800天0%010,000元赎回总额、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转换费=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率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举例说明:在本基金与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之间转换时,转换费率为0,转换份额计算如下: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金额转换费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转入份额10,0001.100元11,000元011,000元1.050元10,476.19注: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50指数基金、积极成长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价值精选基金、策略成长二号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5.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余额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本基金的转换费由投资者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费。(八)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注册登记1.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2.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3.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基金转换出申请总数扣除转换入申请总数后的余额)之和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数的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相应的处理方式:(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其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未能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将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其赎回申请全部得到满足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也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3)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顺延赎回或接受部分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5)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和转出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4)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3.转换是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渠道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换申请:(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3)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换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4.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5.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二)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其中,因继承、捐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向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理,因强制执行导致的非交易过户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业务由各销售机构负责受理。(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帐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六)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八、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在股票和债券间进行合理配置,以追求资本在低风险水平下的平稳增长。(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股票投资主要集中于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公司,以追求资本的中长期稳定增长;债券投资主要根据品种、期限结构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追求中长期稳定的收益。(三)投资理念本基金以诚信为本,追求阳光下的利润;本基金根据内在价值分析进行投资,投资时首先考虑风险,保证资本有安全边距;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追求资本的长期稳定增长。(四)投资策略1.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范围:股票资产30%-65%;债券资产30%-65%;现金资产不低于5%。其中投资于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上市公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投资总资产的80%。2.投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2)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3)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4)证券市场发展趋势。3.投资程序(1)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的决策程序。1).资产配置:研究员就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以及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交研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相关报告,研判市场中长期发展趋势,向基金经理提出资产配置指导性意见。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并结合自己的判断,拟定《基金资产配置建议书》,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资产配置建议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形成投资决议并授权基金经理执行。2).行业配置:基金经理综合各行业研究员的研究成果,根据不同行业景气的周期变化,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行业配置建议书。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基金经理制定详细的行业配置计划并经授权后执行。(2)投资品种选择的决策程序。1).股票投资的决策程序: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必须已经进入本基金股票投资备选库,进入备选库的股票必须经过股票投资基本库、股票投资初选库和股票投资备选库的筛选程序,具体过程如下:研究员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判别股票是否存在明显风险,确定股票投资基本库;研究员通过大量研读券商研究报告,根据自己的综合分析判断,在股票投资基本库的基础上确定股票投资初选库;研究员选择初选库中的股票,进行深入的研究后,提交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经过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充分讨论和论证,再行确定该股票是否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基金经理从股票投资备选库中选择股票构建投资组合。2).债券投资的决策程序: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含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资产配置计划,向债券投资研究员提出债券投资需求,债券投资研究员在对利率变动趋势、债券市场发展方向和各债券品种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债券投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债券投资研究员的债券投资建议,制定债券投资方案。(3)交易指令的下达和执行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实施。集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4)投资风险的监控和管理1).监察部对投资风险的日常监管:监察部通过交易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禁止、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2).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小组,定期向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会议提交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基金经理根据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会议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4.投资方法(1)股票投资1).股票选择标准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主要集中于那些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上市公司。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上市公司是指那些在过去几年中一直保持了持续、稳定的发展记录,并预期在可见的未来应能保持这种趋势的公司,其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所占比重在 60%以上,且在过去两年中的平均年增长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并预计在未来能够保持这一趋势。上市公司所具有的持续发展能力可以来自两方面:一类是企业在过去经营中累积的核心竞争优势,包括由于公司具有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先进的技术、独占的专利、持续的创新能力、严格规范的管理、独到的企业文化、雄厚的品牌商誉、庞大的市场网络等因素带给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另一类是由于政策垄断、资源独占、进入壁垒高等因素所带给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并且这些因素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改变或消失。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上市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点:a.公司主营业务清晰突出,经营业绩稳定成长,业绩真实、可靠;b.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盈利记录,有一定的现金分红能力;c.有强有力的管理团队,高管人员密切合作,重视股东价值增加,诚实信用;d.公司在成本、技术、研究开发、市场营销、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在行业内处于领先的地位,并且在竞争中积累了对手难以模仿的资源或能力;e.公司股票具备一定规模的流通市值,具备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通过重点投资于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上市公司,可以在较长的时期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获取资本的中长期平稳增长。2).投资时机的选择本基金认为只有当股票价格低于公司内在价值时进行投资才能从根本上降低基金资产的风险。公司的内在价值是企业真实可靠资产价值和未来比较确定的盈利能力的综合体现。从长期来看,股票价格必将反映企业内在价值。本基金认为即使是最具成长性的公司,其股票在一定价格以上也会丧失投资价值,买入的风险较大。因此,本基金将选择在股票价格低于其公司内在价值时进行投资,以控制投资风险。具体而言,根据市盈率、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数据分析,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在买入时应该具有与同行业其它股票相比相对较低的财务风险。综上所述,本基金将在那些具有持续发展能力公司的价值被市场低估时进行投资,追求低风险前提下的稳定增长。(2)债券投资组合的构成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在选择债券品种时,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的预测、债券等级、债券的期限结构、风险结构、不同品种流动性的高低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本基金还将关注可转债价格与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发现套利机会,结合可转债的市场流动性决定可转债的投资品种和比例。(五)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是上证A股指数。平稳增长基金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主要考虑到:上证A指使用时间长,投资者认同度高,而且市场代表性较强,所以选其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将控制基金资产净值波动的标准差不超过上证A股指数波动的标准差的65%(置信度为90%);在此前提下,通过合理配置股票和债券资产比重,并将股票投资集中于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上市公司,努力实现股票市场上涨期间基金资产净值涨幅不低于上证A股指数涨幅的60%,股票市场下跌期间基金资产净值下跌幅度不超过上证A股指数跌幅的50%。(七)风险管理工具本基金利用易方达基金投资绩效和风险控制系统,动态调整组合和个股风险。主要指标有收益率方差(),贝塔值()。控制基金资产净值波动的标准差不超过上证A股指数波动的标准差的65%;,即个股和组合的波动不能超过上证A股指数波动的150%。(八)基金投资限制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任何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3.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4.投资于股票和债券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化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九)禁止行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将基金资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3、承销证券;4、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2007年9月2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一)本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项目名称金额(元)占基金资产总值比例股票5,421,110,917.6062.80%债券2,657,556,708.9130.78%权证48,871,649.660.56%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319,866,916.743.71%应收证券清算款110,419,077.561.28%其他资产75,027,507.750.87%总计8,632,852,778.22100.00%(二)本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行业类别市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221,107,467.002.59% B采掘业321,422,076.213.76% C制造业2,505,595,218.7729.31% C0食品、饮料361,001,309.274.22% C1纺织、服装、皮毛30,143,745.890.35% C2木材、家具0.000.00% C3造纸、印刷109,991,000.001.29% C4石油、化学、塑胶、塑料355,276,967.854.16% C5电子102,738,282.721.20% C6金属、非金属671,245,017.757.85% C7机械、设备、仪表666,573,103.197.80% C8医药、生物制品137,144,534.841.60%  C99其他制造业71,481,257.260.84% 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05,839,153.281.24% E建筑业12,650,000.000.15% F交通运输、仓储业137,280,294.461.61% G信息技术业28,000,000.000.33% H批发和零售贸易660,420,029.567.73% I金融、保险业862,276,663.2910.09% J房地产业542,713,668.716.35% K社会服务业1,531,346.320.02% L传播与文化产业22,275,000.000.26% M综合类0.000.00% 合计5,421,110,917.6063.41%      (三)本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1000002万科A14,000,000267,680,000.003.13%2600000浦发银行7,000,000256,130,000.003.00%3002024苏宁电器5,175,200243,027,392.002.84%4600438通威股份19,865,900221,107,467.002.59%5000951中国重汽3,900,000198,510,000.002.32%6600519贵州茅台1,500,000179,520,000.002.10%7000983西山煤电6,000,000169,380,000.001.98%8601628中国人寿4,050,025166,496,527.751.95%9601318中国平安2,297,812164,316,536.121.92%10600030中信证券3,000,000158,910,000.001.86%(四)本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序号债券品种市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1国  债564,937,564.306.61% 2金融债1,329,944,102.5715.56%3央行票据419,057,370.604.90%4企业债0.000.00%5可转债343,617,671.444.02% 合计2,657,556,708.9131.09%(五)本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序号债券名称市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120国债⑽215,633,451.802.52%201国开09202,875,000.002.37%306进出01198,848,900.002.33%406进出05159,905,820.001.87%505农发08159,295,900.001.86%(六)报告附注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3、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名称金额(元)交易保证金6,417,691.62应收股利3,710,000.00应收利息43,602,713.00应收申购款20,591,503.13待摊费用0.00买入返售证券0.00其他应收款705,600.00合计75,027,507.754、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市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1100236桂冠转债89,586,000.001.05%2110021上电转债32,616,402.000.38%3125822海化转债6,826,336.000.08%5、本报告期内获得的权证明细 序号权证代码权证名称数量(份)成本总额投资类别1580013武钢CWB18,149,649.0018,880,297.31被动持有  合计8,149,649.0018,880,297.31 (七)报告期内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九、基金的业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2年8月23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07年6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阶段净值增长率①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①-③②-④2002年8月23日至2002年12月31日-2.50%0.17%-19.36%0.99%16.86%-0.82%2003年度20.65%0.72%10.57%1.14%10.08%-0.42%2004年度8.55%0.90%-15.23%1.32%23.78%-0.42%2005年度5.57%0.84%-8.21%1.37%13.78%-0.53%2006年度81.80%1.00%130.57%1.35%-48.77%-0.35%2007年1-6月47.19%1.65%42.44%2.37%4.75%-0.72%基金合同生效至2007年6月30日260.71%0.95%127.85%1.44%132.86%-0.49%十、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财产的构成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一)估值目的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二)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三)估值对象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四)估值方法1、股票估值方法(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3、权证估值:(1)配股权证的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4、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六)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估值错误的处理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九)特殊情形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6]23号《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和2007年9月29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资产估值部分的公告》更新了以上基金资产估值部分的内容。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二)收益分配原则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简称“再投资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方式。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按有关规定备案和公告。(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帐等手续费,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信息披露费用;(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5)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6)证券交易费;(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H=E×1.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H=E×0.2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3)上述1款中(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1.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200万≤M<500万0.6%100万≤M<200万1.0%50万≤M<100万1.2%M<50万1.5%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根据持有期限的不同分为四档。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基金权益登记日。持有期限(日历日)赎回费率0–90天1.0%91天–365天0.5%366天–730天0.25%731天以上免收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余额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3.转换费率目前,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与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和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的转换费由投资者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费。代销机构可对每笔转换申请向投资者收取不高于10元的业务代理费,具体收费标准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4.网上交易的申购和转换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具体规定。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三)基金的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二)基金的审计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一)信息披露的形式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1.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2.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份额发售公告。3.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季度报告: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在指定媒体公告。4.基金临时信息披露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3)基金扩募;(4)延长基金合同期限;(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9)基金募集期延长;(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1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1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20)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22)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23)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24)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25)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26)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5.澄清公告与说明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十六、风险揭示(一)市场风险和对策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5)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针对以上市场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努力通过加强对宏观经济与国家政策的分析,研究并预测经济周期、利率水平的走势,作为投资的依据;同时,通过备选库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所在行业的研究,采用财务分析、实地调研等多种方法判断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选择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二)流动性风险和对策如果发生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有可能因为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不足,基金资产变现会较为困难,对净值产生不利影响,使基金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为控制这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充分借鉴国外证券流动性理论,建立了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系统,用数量化指标衡量基金流动性,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进行监控。(三)本基金产品的风险和对策1.本基金的特征是追求低风险前提下资本的平稳增长,目标市场主要是低风险偏好、期望收益能平稳增长的客户。因此,本基金在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上都十分注重对风险的控制,保证资本有安全边距。资本市场上,风险与收益总是对称的,基金在降低了风险的同时有可能失去一些获利的机会,特别是在股票市场上涨时,基金的净值增长可能会低于大市的增长。为控制此类风险,基金管理人的主要对策包括:首先,注重对宏观基本面的分析,及时对市场趋势做出正确判断;其次,根据市场的波动,动态调整股票和债券的投资比例,降低因投资比例限制而给基金带来的收益损失。2.本基金强调通过实地调研和深度挖掘,最终确定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公司作为基金股票投资的对象。这在决策上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有可能产生失误,给投资造成风险。为控制此类风险,一方面,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量化指标体系来帮助筛选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公司;另一方面,致力于完善投资研究的各项制度,提高研究水平和质量。 3.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中应用了一系列模型。模型本身和模型的应用都有与真实情况发生偏差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的风险。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注重在实践中对模型的检验和修正;同时,不单纯根据模型做出投资决策。(四)管理风险和对策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和管理技术、管理手段,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分析能力、以及对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的判断能力等,都会较大程度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是否诚信规范运作,其投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基金经理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也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有较大影响。尤其是本基金管理人成立运作的时间较短,投资管理能力和各项制度都有待实践的检验。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提高研究能力和管理水平,将投资建立在研究的基础上,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上市公司和市场走势四个层次进行深入研究,不断总结投资经验;同时通过在实践中对制度的持续检验和完善,以及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和与国外同行交流,不断引进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五)技术风险和对策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六)其他风险和对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为控制这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完备的灾难性恢复计划,通过每个工作日对业务数据的异地备份,以及在异地建立相应的系统备份环境,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一)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2、基金合同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财产或者对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二)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2.清算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4)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5)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6)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3.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2)交纳所欠税款;(3)清偿基金债务;(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6.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以基金资产负担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若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基金资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自有财产承担;(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单位;(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9)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10)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按照《基金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1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2)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4)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6)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并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7)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净值;(8)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9) 严格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0)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11)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2)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3)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14)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基金管理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17)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资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目的而接受基金资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予以赔偿;(19)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20)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2)依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3)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8)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存款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9)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12)负责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的资金保管和清算;(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条件、及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5)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16)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7)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持有人名册、会计帐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15年以上;(18)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3)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5)获取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6)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7)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赋予、给予、规定的权利及义务;(9)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1)遵守本《基金合同》;(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以其对本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2.召开事由(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2).更换基金托管人;3).更换基金管理人;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8).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3.召集(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3)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4.通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3)权益登记日;(4)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6)其他注意事项。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等。5.召开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1)现场开会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系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应向召集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3).现场开会须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基金总份额50%。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2)通讯方式开会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2).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3).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本条款不适用本《基金合同》第三部分第四章有关“视为送达”的规定。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基金份额总数的50%。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迅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6.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1).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审议表决的议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通知载明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7.表决(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2).特别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的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事由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3)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但是,上述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应计算入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5)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8.计票(1)现场开会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9.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五)基金合同的终止在本基金终止后,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六)争议的处理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一方或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8楼法定代表人:梁棠注册资本:1.2亿元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持续经营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明康注册资本:1045亿元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营业期限: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2).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2.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帐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三)基金财产的保管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1).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帐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其指定的验资专户;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当以基金托管人和“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 基金托管人应当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以“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国债托管帐户,用于国债的交易和清算。(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本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则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从事该投资业务的帐户,并遵守上述关于帐户开设、使用的规定。5.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6.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7.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国债托管帐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均由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负责保管。(六)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4.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帐单寄送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帐单包括定期对帐单和不定期对帐单。(1)定期的对帐单服务包括月度及半年度对帐单寄送。在每月度结束后向本月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月度对帐单;每半年度结束后向所有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半年度对帐单。(2)不定期的对帐单指基金合同生效对账单。(四)基金间转换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利用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六)资讯服务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帐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020-83918088。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网址:http://www.efunds.com.cn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公告事项披露日期对市场上出现冒用我司名义进行非法证券活动的特别提示2007-3-20关于旗下基金获配武钢分离型可转债的公告2007-3-3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告2007-4-3增加渤海证券、东海证券两家代销机构2007-4-4关于在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出基金定期定额业务的公告2007-4-13增加浦发银行为代销机构以及在浦发银行推出基金定期定额业务的公告2007-4-13关于五一期间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暂停使用的公告2007-4-25关于调整旗下基金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计算方法的公告2007-5-15关于修改旗下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2007-5-15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公告2007-5-22关于旗下基金申购顺络电子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公告2007-6-8关于基金对帐单邮寄服务规则调整的公告2007-6-12关于开通浦发银行卡网上交易的公告2007-6-25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广发银行理财通卡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2007-7-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基金经理的公告2007-7-1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告2007-7-21增加建设银行一家代销机构及在建设银行推出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2007-7-3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推出柜面基金定期定额业务的公告2007-8-15注:上述公告均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二十三、备查文件1、中国证监会批准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2、《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3、《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5、法律意见书;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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