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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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委办〔2009〕6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级机关、企事业各单位:《桐庐县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中共桐庐县委办公室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1月14日主题词: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通知抄送: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四套班子领导,法检两长、人武部政委(共印150份)-9-桐庐县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桐庐县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医疗保障运行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纳入参保

2、范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桐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桐政发〔2008〕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纳入职工医保参保范围前已参加居民医保人员,也应按《桐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医保。(二)职工医保的缴费年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相同,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相同。医疗费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三)除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外,符合参保条件且未缴费不超过3个月(含)的,可按照应保未保期间的不同身份补缴医疗保险费,并从办理补缴手续之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补缴未缴月份医疗保险费人员,从办理缴费手续次月对应日

3、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四)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在上年度无应缴未缴记录且当年在12月底前缴费的,从办理缴费手续之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上年度有应缴而未缴记录的,按本《细则》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中属1999年1月1日-9-以前年份的,其单建统筹医疗保险费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补缴标准按办理补缴手续当年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补缴。(六)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大病基本医疗保险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人员,如不按本《办法》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的,退休后可继续享受企业职工大病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但在1999年1月1日后,在职期间医

4、疗保险参保有中断的,应按单建统筹类职工医保标准补缴。(七)退休时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其医保视作缴费年限、大病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在《办法》实施后全部视作单建统筹类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八)因工致残职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后,以定期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九)符合减免规定的参保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前可按有关规定单独办理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十一)《办法》实施后,按规定延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应继续缴费,在此期间享

5、受职工医保在职人员待遇。(十二)《办法》实施前已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办法》实施后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9-(十三)参加居民医保时已发生的医保费不能计入职工医保费基数中。(十四)在职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起付线不变。(十五)当年退休人员医保起付线视办理退休时累计医保费实际发生情况确定:1、累计医保费已超过在职人员医保起付线的,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2、累计医保费低于退休人员医保起付线的,按退休人员标准执行;3、累计医保费介于两者之间的,办理退休时的实际累计医

6、保费作为当年的医保起付线标准。(十六)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由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停保手续。离开本统筹地区的,其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可按规定办理转移或清算手续;未离开本统筹地区的,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不办理清算手续,再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可按规定继续使用。(十七)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的实际结余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有效死亡证明、继承人本人身份证、继承人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手续。无合法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统筹基金。(十八)个人账户计息,按当年12月31日账户实际余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年平均利率结息。

7、(十九)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按以下规定缴纳:-9-1、在职职工由参保单位按月代扣,并随职工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2、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从其基本养老金中按月代扣;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月从其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不建个人账户的由参保人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他退休人员由参保单位代扣,并随其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3、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二十)界定为在农村的非农业人口是指:撤村建居、小城镇综合改革、征地农转非等原农村户籍人员。(二十一)免缴对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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