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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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德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杭州市有关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城乡统筹、全民覆盖。对本市所有城乡居民作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二)分类享受、一视同仁。解决城乡居民不同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待遇。(三)适度筹资、合理分担。建立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四)制度贯通、自愿选择。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按规定选择不同的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

2、(五)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本市作为独立的统筹地区,负责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17第五条市卫生、民政、财政、税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工商、审计、人事、公安、人口计生、残联、总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六条建立健全由政府部门、参保人员、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医疗和药品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障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医保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第七条

3、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运行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障的缴费额度、起付标准、负担比例、最高限额及政府补贴等作出适时调整,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第二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八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为本市辖区内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二)按规定协议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缴人员);(三)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其他城乡居民(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四)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已办理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4、第九条用人单位新参保人员和新建单位的参保人员从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必须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第十条职工医保费按以下规定缴纳:17(一)参保单位按上年度省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中缴费基数总额的0.2%用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剩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二)参保单位的在职职工按上年度省职工平均工资的2%缴纳职工医保费。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全部用于建立个人账户。(三)灵活就业人员、距离退休五年外办理协缴的人员以上年度省职工平均工资的7%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中缴费基数总额的0.2%用于重

5、大疾病医疗补助,剩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四)退休、退职人员除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外,个人不缴费。(五)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个人不缴费。(六)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缴费每人每月5元,由参保人员本人缴纳。在职人员在缴纳2%的职工医保费时一并缴纳,退休人员在每月的基本养老金中代扣。(七)企业单位参保人员、协缴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按上年度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5%一次性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单位职工由单位缴纳,协缴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其中,协缴人员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第十一条政府按职工医保参保总人数每人每月3元补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第十二条参保人员的个人

6、账户按以下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一)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两17部分组成:一部分为个人按月缴纳的2%;另一部分根据不同的年龄段,按上年度省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具体划入比例是:35周岁以下(含)为0.4%,35周岁(含)以上至45周岁为0.7%,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为1%。(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根据不同的年龄段,按上年度省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具体划入比例是:70周岁以下(含)为4%,70周岁以上为5%。(三)协缴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退休前不建立个人账户。(四)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按月划入,当年产生的差额部分在次年1月底前调整。个人账户当年结余部分,跨年度后转为历年

7、账户资金。第十三条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含急诊,下同)医疗费;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第十四条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按规定转移、清算和依法继承。第十五条参保后,应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符合参保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在中断后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下简称等待期)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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