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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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安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和杭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城乡统筹、全民覆盖。对本市所有的城乡居民作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二)一视同仁、分类享受。解决城乡居民不同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待遇。(三)适度筹资、合理分担。建立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四)制度贯通、自愿选择。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按规定选择和转换不同的

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市卫生、民政、财政(地税)、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审计、人事、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五条建立健全由政府部门、参保人员、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医疗和药品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障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医保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第六条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运行情况,对基本医

3、疗保障的缴费额度、起付标准、负担比例、最高限额及政府补贴等作出适时调整,报杭州市政府备案,经省政府核准后实施。第二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七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为本市辖区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二)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其他城乡居民;(三)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第八条新建单位的参保人员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体参保人员参保后必须连续缴费满6

4、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否则视作中断参保。第九条职工医保费按以下规定缴纳:(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职工,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每月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6%,按月向地税部门缴纳,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当月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由单位代扣代缴,按月向地税部门缴纳,用于建立

5、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在计算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月工资时,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300%的,按300%核定,低于省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按月向地税部门缴纳8%,其中6%用于建立统筹基金,2%按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在职职工个人按上年度省平工资的2%,由单位代扣后按月向地税部门缴纳,并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三)个体参保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由个人按月向指定银行缴纳8%职工医保费,其中6%用

6、于建立统筹基金,2%计入其个人帐户。(四)退休、退职人员除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外,个人不缴费。(五)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个人不缴费。(六)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每月5元,由参保人员本人缴纳。在职职工在缴纳2%职工医保费时一并缴纳,退休、退职人员在每月划入的医保个人帐户中代扣。第十条市政府按当年度参保人员数,每人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0.5%予以补贴,用于重大疾病、统筹基金的补助。第十一条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市政府按当年度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数(含退休、退职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7%列入预算,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7、。第十二条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按以下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一)企业单位在职职工的个人帐户,由个人按月缴纳的2%组成。(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职职工的个人帐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在职职工按上年度省平工资缴纳的2%部分;第二部分根据不同的年龄段,按上年度省平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具体划入比例是: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为0.4%,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45周岁)为0.7%,45周岁以上至退休(职)前为1%,退休(职)后至70周岁(含70周岁)为4%,70周岁以上为5.5%;第三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8、补助,每人每月10元为基数,再按每年工龄每月1元给予补助。退休公务员的个人帐户较在职人员少个人缴纳部分。(三)个体参保人员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人员的个人帐户,由个人按月缴纳的2%组成。(四)企业单位、个体参保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编制外退休人员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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