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融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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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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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务。另一方面,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对拓宽上市公司融资渠道,尤其是为上市公司开辟新的中长期资金融资渠道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同时,也有助于改变上市公司过度依赖银行信贷、偏好股权融资的融资行为,有助于强化债券持有人对上市公司的债权约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提升公司的市场价值。现阶段公司债券融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而近年来我国学者关于资本市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作者选择了“公司债券融资研究”作为硕士学位论文的题目,希望在这方面能够做出一些有价值的研究。1.2研究对象在我国,人们往往把公司债券理解为早期出现的企业债券,然而,公司债券并不完

2、全等同于企业债券。两者既有不同之处也有相同之处。1993年8月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2007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这两种定义也仅仅是在发债主体和发债期限上有所不同而已,并没有对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做详细的解释说明。目前,国内学者对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认识。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独立论,认为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债券,企业债券是国有企业发行的项目债券,公司债券是市场化

3、主体发行的普通债券:二是包含论,认为公司债券是企业债券的一种,包含在企业债券之内;三是相关论,认为从逻辑上分析,公司债券确是企业债券的一种,从现实需要来看,公司债券可以从企业债券里划分出来【1】。尽管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但不论所持何种观点,不可否认的是,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有着如下五个方面的区别:第一,发债主体。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发行主体应当符合2006年1月执行的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和2007年8月执行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因此,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

4、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券狭窄得多。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注册登记,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而各类政府债券的发行则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由授权机关审核批准。第二,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符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修订的《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因此,只要不违反有关制度规定,所募集的资金如何使用几乎完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无需政府部门审批。而在我国的企业债券中,发行

5、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更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关。第三,信用基础。在市场经济中,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是公司债券的信用基础。由于各家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可能相差很大,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也会有着明显的差异。虽然运用担保机制可以增强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但这一机制不是强制规定的。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即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大同小异。第四,发债金额。新修

6、订的《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非金融类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条件。因此,新修订的《证券法》并未对公司债券的发债金额做最低限制规定,除非是申请债券上市交易。然而,按照企业债券发行审批的内控指标,每只企业债券的发债数额大多不低于lO亿元,且发债资金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比重不高于20%。因此,可发债的企业只能集中于少数大型企业,且不说众多的中小企业(包括国有中

7、小企业)不可能通过这一渠道获得资金,就是大型国有企业也难以利用企业债券融资机制获得资金。第五,管制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注册登记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而在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审批,由于担心国有企业发债导致相关兑付风险和社会问题,因此,在申请发债的相关资料中,不仅要求发债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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