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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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政办〔2016〕153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民政局等单位关于上杭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民政局、医改办、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农业局、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上杭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12—上杭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县民政局县医改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县农业局县残疾人联合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

2、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0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15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6〕14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城乡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助和经

3、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第三条—12—城乡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简便、操作规范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政策与基本医保政策的衔接,统筹集中各类医疗救助资金,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托住底线,保障基本。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衔接,形成合力。

4、加强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公开公正,操作规范。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高效便捷,救急救难。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完善信息化管理,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救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分为四类: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12—第二类: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

5、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语言、听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含二级)的人员。第三类: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重病患者的认定按照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执行。第

6、四类: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第三章医疗救助方式及标准第六条医疗救助以资助参保参合、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为主,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同时兼顾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努力构建多层次的救助模式。  第七条资助参保参合。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12—  第八条特殊门诊救助。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给予医疗救助,救

7、助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60%。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范围按照本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九条住院救助。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类救助对象按100%、第二类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第十条一次性定额救助。第三类救助对象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申

8、请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  第十一条重特大疾病救助。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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