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担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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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案例★案例1:1996年2月21日,某银行武进市支行与武进市沪兴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沪兴电器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300万元,同年2月25日归还100万元,8月21日归还200万元,月利率为1.098%。同日,武进市长江饲料集团向武进市支行出具了一份“保证承诺书”,承诺对沪兴公司30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1997年2月21日。借款合同签订后,武进市支行向沪兴集团公司发放了300万元贷款。沪兴公司借款后,仅于1996年2月24日归还100万元,其余借款本息均未归还。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1997年4月25日、1998年4月2日,武进市支

2、行先后两次向担保人长江饲料集团发出“保证贷款逾期催收函”,两函分别载明,贵单位根据96005号借款保证书向我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200万元债务已于1996年8月21日到期,请速筹资还款。该函落款注明收件单位收到函件后加盖公章退回我行。长江饲料集团收到上述催收函后于l997年4月29日和1998年4月15日在催收函件单位栏内加盖公章。武进市支行也于1998年1月22日、4月2日,相继向H公司发出“逾期贷款催收函”,沪兴公司在该催收函上盖章确认。武进市支行因沪兴公司对所借贷款一直未予归还,长江饲料集团在收到催收函后也无还款表示,遂于1998年6月22日向法院起诉。

3、案例2:1997年10月26日,某银行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开发公司借款1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到期日为1998年1月26日。同日银行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由某建筑工程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约定为“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贷款到期以后,开发公司无力还款,银行于1998年7月22日向开发公司发出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通知书的表述为:“某开发公司,你企业现在我行尚有贷款本金100万元没有归还,利息23500元没有支付。”开发公司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盖了公章,保证人建筑工程公司也在同一份“逾期贷款催收通

4、知书”上盖了章。由于多次追索未果,银行于1999年1月10日,向法院起诉了开发公司和建筑工程公司。★案例3:1998年2月20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公司)向某商业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限为一年,乙化工厂作为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没有写明保证的形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1999年2月20日,还款期到来,甲公司没有按期还款。商业银行分别于当年3月和10月两次催讨,仍未能偿付。后该银行经手办理贷款人员因意外事故死亡,这笔债务直到2001年9月被重新提起,该银行于当年9月20日向法院起诉。案例4:建设银行新城支行营业部与东胜贸易公司于1994年9月20日签订一份借款

5、合同。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借营业部25万元,借款期限从1994年9月20日至1995年1月20日。东达胶辊厂为营业部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书载明,如贸易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胶辊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届满后,贸易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营业部向贸易公司索款未果,遂于1997年1月1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贸易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胶辊厂承担保证责任。在此之前,营业部一直未向保证人胶辊厂主张权利。★案例5:某银行与某有限公司于1997年3月1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某银行提供人民币贷款500万元,月利息1.08%,期限1年(1997年3月1日至1998

6、年3月1日),到期某有限公司一次还本付息。同日,某银行与华美电子集团签订保证合同,双方约定:华美电子集团为某有限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逾期付款的利息、违约金等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完毕后,某银行将500万元划转某有限公司账户。一年后,某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已到资不抵债的地步,只得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同年3月5日受理该破产案件,并依法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和公告。某银行也收到通知,未作任何处理。破产程序终结后,某银行起诉华美电子集团,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华美电子集团提出,某银行既没有申报破产债权,又没有通知保证人参加破产程序,使

7、保证人丧失了追索权,因此,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案例6:1996年6月,祥龙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建设资金融资的需要,以自己正在建设的明光大厦的第15层作为抵押物,向京港城市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贷款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期限1年。经有关登记机关登记生效后,京港城市商业银行发放了全额贷款,1997年1月,明光大厦竣工。1997年3月,祥龙公司在通知京港城市商业银行的情况下,开始售楼。其中将15层A座以40万元售与刘女士并告知了刘女士该楼已被抵押的情况。刘女士在办理了相关产权证之后,以A座这套房产作抵押向某国有商业银行京港分行申请贷款,期限10年。抵押合同亦经登记。

8、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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