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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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监管并购重组的概念并购重组不是准确的法律概念,只是市场通常说法,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收购)、资产重组(购买、出售资产)、股份回购、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结构、收入及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并购重组的发展历程1992-1996,萌芽状态,从二级市场竞购到法人股协议转让,外资萌动1997-2002,快速发展,以协议转让为主,多种方式并存,面临退市的公司大量重组2002至今,规范发展,《收购办法》实施,出现要约收购,吸收合并,回购流通股,定向发行购买资产,各种创新层出不穷;国有

2、、外资、管理层成为控制权市场的主要力量,民营企业“疗伤”法律环境发生新变化《证券法》、《公司法》的修订国务院发布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34号文件、拟定中的《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财务顾问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章程指引》等配套文件交易所出台配套业务规则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证券市场全流通的新形势市场恢复公司定价和价值发现功能:股价表现成为并购的驱动力控股股东的行为模式发生变化:控股股东的持股具有高透明度,其财富与股价挂钩,有动力通过并购重组提升公司价值股权的流动性增强,股权结构逐渐分散化,收购方式呈多

3、元化证券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得以实现,为市场化的并购奠定基础并购重组监管思路的 新变化背景:两法修订《公司法》的修订(与并购有关)强调公司自治,体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允许一人公司、分期注资、出资形式多样化(股权)、对外投资不受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限制强化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责任背景:两法修订《证券法》的修订(与并购有关)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改为要约方式(主动的自愿要约),大大降低收购成本发行条件放宽(以股权作为并购手段创造条件)增加一致行动人概念,强化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新修订的《收购办法》目标:规范和发展

4、减少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事前审批,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效率,搞活市场同时通过加大事后监管力度,做到监管有力,市场有序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持股达到法定披露比例的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包括收购人和相关权益变动的当事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业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律师、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二)收购人的主体资格(Art.6)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不能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的主体资格(Art.6)收购人为自然人,存在

5、《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收购人的主体资格(Art.50

6、)提交文件要求(软约束):中国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证明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说明:根据收购人实力和从业经验;收购人具备管理能力的说明:如拟改选董事、改变或调整主营方向避免同业竞争、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收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收购人的主体资格(Art.50)提交文件要求: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核心业务和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涉及“一控多”的收购人,提供持股5%以上的其他上市公司、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说明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收购人最近3年诚信记录

7、(收购人成立不满3年,提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最近3年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权益变动披露的流程20%≤持股比例≤30%详式权益变动报书;为第一大股东的,须聘请财务顾问未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反之,详式报告书其后增减≥5%6个月内公告,免于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二级市场达到5%协议转让≥5%3日内超过6个月披露的一般要求(Art20,21,22,也适用于收购的情形)在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在其他媒体上披露,披露内容一致,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有

8、一致行动人的,可以指定其中一人负责,并授权其签字、盖章;但须对涉及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披露信息中相关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未披露前,已在其他媒体传播或交易异常,上市公司立即向当事人查询,当事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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