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城镇绿化建设导则-如东县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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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城镇绿化建设导则(试行)通贝I」第一条为创建园林绿化新型城镇,进一步改善全县城镇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等法规、规定,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坚持以生态优先的原则,特研究制定《如东县城镇绿化建设导则(试行)》。第二条本导则所指城镇绿化,含城镇公共绿化、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道路绿化、防护林绿化。第三条城镇绿化建设应坚持内涵丰富、美观自然、经济实用、彰显个性的原则。遵循区域自然环境和气候特征,充分利用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将园林绿化与传统文化内涵、赏美情趣相互融合,凸现如东传统文化特色。克服硬造人工景观、苛求形式、贪大求洋、铺张浪费等做法。第四条城镇绿化建设必须以植物造景为基本原则。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在适当整理基础上,营造出物种丰富、配置合理、群落稳定、景观优美的自然生态群落。第五条城镇绿化应根据我县土壤和气候特点,以最大生态量的乔木为基调,乔木和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不低于种植面积的70%,非树冠下草坪和其他草本地被植物的面积不超过30 %o控制草坪使用,推广宿根花卉、地被植物。城镇绿地植物配置设计和种植应坚持物种多样性的原则,根据不同的绿地类型,合理确定常绿乔木和落叶乔木种类和数量的比例。要根据植物生态习性,使植物对阴、阳、干、湿各得其所;要利用物种多样性,合理组合搭配,营造以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多层群落结构;充分利用平面和立体空间,提高单位绿地上的叶面积指数。第六条城镇绿化要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保护天然河塘水系湿地;减少填、挖土方工程量,土方就地平衡,减少客土使用;不适宜种植的建筑垃圾,就地深埋。处理好地表排水,改善植物的生长环境。第七条要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加强乡土植物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积极引进和培育适宜树种、色叶树种和宿根多年生长花卉及地被、藤本,提倡使用自繁能力强的地被植物,丰富我县绿地植物的种类。城镇绿化植物材料应由生产基地培育,不宜直接从山地或野外挖取种植。要加强大苗和行道树培育基地的建设。引种的新植物材料,应驯化成功后推广使用。对外地苗木必须执行植物检疫,防止有害生物的传入。第八条在城镇建设过程中,必须就地保护和充分利用原有的树木,特别是古树名木,要严格保护胸径50cm以上的大树和县级以上文物部门确定的古树,禁止随意移栽。特殊原因必需迁移的,应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在最适合的季节移植,减少 资源损失,保护绿化成果。第九条积极倡导立体绿化。应充分利用城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墙体、立柱、桥墩、水体护坡、岸线等进行垂直绿化,鼓励开展屋顶绿化,增加城镇绿化覆盖率和绿视率,提高绿化的生态效应。垂直绿化可按实际覆盖面积〔地面栽植长度*攀援高度(最高算10米)〕的10%计算绿地率;阳台、铺装地摆设盆栽花木均不列入绿地率。鼓励建设规划生态绿化停车场。提倡在停车场有规则种植高大乔木遮荫。根据车辆的尺寸规格,处理好车位和树木之间的关系,选择冠大根深、生长适中、抗性强的乡土落叶乔木。有大树庇荫的停车场(大树株行距不小于3米)可按高大乔木(胸径不小于10cm)的株数x5m2计算绿地面积。提倡铺设植草砖,尽量减少硬铺装。规划停车场采用植草砖,种植草坪且生长良好,绿地率按植草砖面积的40%计算。规划绿地不得铺设植草砖,且不作绿地面积计算。垂直绿化、停车场大树绿化、植草砖绿化、地面建筑物顶面绿化(不含规划总平中已计入绿地指标的建筑物顶部绿化)、硬质地面绿化的绿地面积累计数在计入其所在单位、居住区绿地指标时,不得超过规划绿地总面积的10%。在绿化建设中,地下设施、地面建筑物顶面等硬质地面内种植草坪、灌木、乔木覆土厚度必须分别达到0.3m、0.5m,0.8m以上,种植面积比例符合第五条要求,方可作为绿地计算。第十条城镇各类绿化工程项目,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园林绿化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施工单位施工,绿化工程必须按图施工设计。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性投资公共建筑等项目的绿化配套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县住建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绿化工程完工后须报住建局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十一条城镇绿地建设应提倡节能、节水、节材。喷泉水景应使用循环水;提倡聚留雨水,利用中水浇灌绿地;推广使用微喷、滴灌、渗灌等先进技术。园路、宅间路、人行道等处铺装材料尽量使用透水性能较好的新型路面铺装材料,严格控制使用石质铺装,其他硬质景观建设也应使用绿色环保材料。注重城市河道、景观水体护坡驳岸的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尽量减少硬质驳岸。绿化设计第十二条城镇绿地规划设计建设应结合原有自然地形和水系造景。游园、居住区绿地、单位专用绿地可创造高程为0.5-1.5m的微地形变化,但以土方就地平衡为原则,不宜大规模堆置人造假山和开挖大体量的水面。绿地应平整饱满,排水走向合理。坡地的起伏应整体协调舒缓,不应出现局部急剧变化;自然山石的设置、点缀应结合功能,适当适量,不应过多过滥,且需与植物协调相配,突出美感。 狭长的路侧绿带,不宜过多作地形艺术加工。宽度20~50m的绿带,则应结合低洼地段,适当开挖河、塘水系,便于排水和蓄水灌溉,土方应就地改善地形。第十三条水体设计应以自然软底为主,岸线尽可能避免大范围使用硬质护坡、驳岸,保持水质清洁。水体深度应结合功能并注意安全,水体近岸2ni范围内水深应小于0.5m,水体的岸线应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设计。提倡符合生态要求的自然缓坡,提倡种植品种多样的水生及耐水湿植物。第十四条植物规划设计应符合地域气候和立地条件,以充分发挥绿地的生态效应为原则,提倡植物多样性和加强乡土树种应用,慎用非本地气候带内的植物。植物多样性的要求:3000itf以下的绿地〉20种,3000-10000itf的绿地〉30种,10000~20000nf的绿地>50种,20000itf以上的绿地>80种(道路绿地、防护绿地可酌减)。第十五条绿地中的建筑小品,应选址恰当、造型简洁、精致美观、安全实用。绿地中的标识牌、废物箱、音响等配套设施的造型、体量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植物种植位置与架空线、地下管线以及建筑物等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第十六条居住区绿化设计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突出个性、整体协调”的原则。营造美观、舒适、温馨、节能的环境。居住区绿地应满足冬日阳光和夏季遮荫的要求,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的比例为1:2~1:3。速生树的比例不超过 40%居住区内按建筑不同朝向,布置适宜的宅间绿地,做好基础绿化。住宅区南面的绿化种植应以落叶小乔木和灌木为主,高度及距离以不影响通风和采光为宜。常绿乔木可种植于住宅北侧和东、西两侧,不应挡住窗户。第十七条城镇干道应在两侧靠人行道处设置行道树,宽度7m以上的,选用树冠冠幅不大的落叶乔木为主,株距8~10m,分枝点2.5m以上,株间及林下不种灌木。管线不宜放在行道树下面。行道树穴径为>1.2xl.2mo树穴下面不能有道路结构层,应用一种或多种地被植物覆盖,不应裸露泥土。路侧绿带应以乔木为主的片林或树丛。中央分隔带要透水,宽度在2ni以上,可用乔、灌木、花草复层结构,5m以上,可用树丛和小片林配置的结构。第十八条高架桥、立交桥绿地应以引导、组织交通为主,桥下应以耐荫植物为主,桥墩、桥体等应进行垂直绿化。高速公路接口、立交、匝道等大片绿地,是不可进入的封闭性绿地,应以养护工作量小的高大乔木混交林为核心,不宜采用公共绿地的设计手法。第十九条机关、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绿地应满足文化休憩、防护隔离、减少噪音等功能,并根据单位的性质分别进行规划设计。校园绿化植物品种要丰富,有条件的可建立小型植物展示园地,幼儿园、小学一般不宜种植带钩刺植物、有毒植物及花 粉容易引起过敏的植物。医院要选择抗病虫能力强、具有分泌杀菌物质的植物,控制种植花粉易引起过敏的植物。重化工等企业应选择和增加针对本企业排放的废物、废气抗性强的植物种类,企业周围(或主风的下风口)应种植不少于15m宽的乔木林带作为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隔离带。第二十条城镇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外来植物为辅;经济植物为主,纯观赏性植物为辅。保护原有树木、灌丛及其它植被,尽可能选择养护量小的植物,不应片面追求植物的新奇珍贵。重视水体整治,适当种植水生植物。种植材料第二十一条绿化植物材料的使用应遵循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充分考虑植物的抗逆性和管理养护成本,尽量少用需整形的树种;在选好用好乡土植物的前提下,积极引进、培育和推广新品种,丰富城市绿化的植物品种。第二十二条城镇绿化的用苗规格应适当,速生乔木宜用胸径5~6cm,慢生乔木宜用胸径8~12cm,常绿乔木高度不低于2.5mo苗木要求枝干和树冠完整匀称,要有一定的视觉效果。一般不宜大量移栽胸径20cm以上树木。胸径20cm以上的乔木应提前断根或先在容器中培育。第二十三条绿化种植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根系发达、生长茁壮、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带土球苗木应土球完好。 野生苗木须经当地培育养护3年。高位嫁接苗亦需3年后方能使用。速生、顶端优势强和胸径10cm以上乔木用苗不得使用截干苗,不得破坏其自然形态。对萌芽能力强的苗木可适当重修,但重修直径8cm以上,锯口必须作防腐处理。第二十四条行道树胸径一般不得小于8cm,不大于15cm,要求主干通直,树冠完整,分枝点高度在2.8~3.5m之间,株形、树冠和高度整齐一致。公共绿地内种植的乔木除特殊要求外,应主干挺直,胸径不低于8cm,不大于20cm,;小片林地内种植的乔木树干比较通直,胸径不小于5cm,不大于15cmo第二十五条各类灌木应树冠均匀完整,枝叶繁茂,无明显病虫害。竹类种植应带好宿土。丛生竹每墩10支以上,散生竹必须是二年生母竹,来鞭不少于2节,去鞭不少于3节,鞭芽完好,茎基牢固无损。第二十六条球、宿根类植物应选择自繁能力强、管理粗放、能较快形成稳定群体的种类和品种。植株根系发育良好,无损伤,有3~4个芽。水生植物应以多年生常绿为主,选择抗性强,植株根、茎、叶发育良好,植株健壮,尤其是吸收氮、磷能力强的植物品种。藤蔓类植物应根系丰满,有3~4根主分枝,藤蔓枝茂盛,生长健壮,无病虫害和机械损伤。非种植季节种植的可选用容器苗。 一、二年生草花应植株类型标准化,根系完好,生长旺盛,分藥者必须有3~4个分叉,无病虫害和机械损伤。施工种植第二十七条绿化施工种植应按建设目标和规划设计,科学合理制订施工计划。各类苗木的种植季节应根据不同苗木习性而确定,落叶树木在休眠期进行,常绿树木选春、秋两季和梅雨季节进行,一般不得在非种植季节种植。确需在非种植季节种植的,施工单位应增加特殊保障措施,制订有效的施工计划。第二十八条行道树种植必须将整个树穴内的路基土、杂土更换,深度要达到与地下原土完全相通。第二十九条在地形改造中应先对原耕作层土壤进行归拢,集中堆放,待地形改造结束后再用于种植土壤层。应避免大型运输车辆和机械设备碾压,造成种植土壤的物理结构破坏或在绿地中形成滞水层。第三十条绿化种植土壤应符合植物栽植所必须达到的理化性质,PH值在6.5〜&5之间,全盐含量不得大于0.3%,土壤容重应在1.45g/cm3以下;土质疏松,不板结,不得含大块石砾、明显的建筑垃圾及有害物质。栽植穴(槽)应施足腐熟有机肥。有特殊要求的树木种植,应采取特殊的改土措施。第三十一条各类苗木种植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必须符合设计规定,树身上下应垂直,种植深度应与原地形持平;带土球 苗木,土球顶部稍高出原地形(<10cm)。种植后应作统一协调。第三十二条苗木种植前可根据各类苗木的根系、树冠进行适当修剪,但应尽量保持自然树型。剪口应平滑,不得撕裂表皮。非种植季节种植的,用疏剪内枝、摘叶或摘半叶、摘花苞等措施以保证成活。必须强剪时,应保留原树体骨架,修剪量不超过1/3。第三十三条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按照《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的要求实施养护。养护期应按照植物及其立地条件等制定有针对性的养护工作计划,确保植株成活,长势良好。第三十四条本导则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本导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抄送:各镇(区)人民政府,县规划局。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3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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