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资源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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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资源税会计1.掌握资源税的确认、计量、记录与申报;2.理解资源税的特点;3.了解资源税的发展前景。学习目标第一节资源税概述资源税(ResourceTax)是以特定自然资源为纳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的资源税是在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开征的一个税种。1994年税制改革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盐税纳入其中,但尚未将所有自然资源列入纳税对象。一、资源税的纳税人与纳税范围(一)资源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或个人扣缴义务人: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

2、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如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体户)“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者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三级以下核算单位。“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可以跨省(区、市)使

3、用。它分甲、乙两种,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二)资源税的纳税范围我国现行资源税的纳税对象是应税矿产品和盐,其中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和金属矿产品等。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包括企业生产的稠油、高凝油、凝析油,不包括以油母等炼制的原油、人造石油等。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选煤以及其他煤炭制品。4.其他非金属原矿,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及宝石级金刚石、宝石、

4、膨润土、石墨、石英砂、萤石、重晶石等。5.金属矿产品原矿,包括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6.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二、资源税的税目与单位税额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表8-1表8-2见课本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l.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3

5、.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三、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一)税纳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月为纳税期时,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日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税款。(二)纳税地点跨省开采的矿山或油(气)田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区、市)

6、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采掘地纳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应缴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四、资源税的优惠政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于减税或免税照顾;3.独立矿山、冶金联合企业矿山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4.对东北地区的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

7、矿山,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第二节资源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一、资源税纳税义务的确认资源税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和条件与增值税相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一般为收购未税矿产品、支付货款的当天。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一)资源税的课税数量──计税依据1.原油天然气。对外直接销售的原油天然气,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自产自用的,以自用量为课税数量;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量或自用量的,以其产量为课数量;原油中的稠油

8、、高凝油,如与稀油划分不清楚或不易划分的,不再区分稠油量、高凝油量,统按原油的数量课税。2.原煤。对外直接销售的原煤,以实际销售为课税数量;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发电、机车及生产生活等用煤,均以动用时的原煤量为课税对象;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综合回收率及洗煤折算为原煤的课税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合计数量÷入洗的原煤数量)×100%洗煤折算为原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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