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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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荆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荆门市城乡规划局2011年7月29日目录第——章总贝(J16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18第一节城市规划编制18第二节城市规划审批19第三节城市规划修改20第四节建筑工程规划设计20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22第一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22第二节城市用地管理分区26第四章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29第一节建筑工程规划29第二节城市景观与环境41第三节城市绿地46第四节公共设施规划47第五节旧城区改造规划50第六节村庄建设规划51第七节城市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工程规划51第八节市政设施及管线建设规划58第五章城市防灾规划管理61第一节城市消防

2、61第二节城市防洪62第三节城市民防及地下空间开发控制要求64第四节城市抗震及生命线工程65第五节地质灾害防护66附录一:附则与说明67附录二:名词解释68附录三:计算规则72荆门市城乡规划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荆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荆门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第四条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按现行有关法律、法

3、规、规范执行。本规定适用于荆门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六条本规定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相应修改。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一节城市规划编制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1.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2.市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各项专项规划。3.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

4、制中心城区规划建成区及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5.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镇总体规划。第丿I条各阶段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的规定。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荆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内容必须符合《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规[20021218号)的规定。第十条为确保城乡规划编制质量,城乡规划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

5、,其规划设计成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不予审批。其他省市规划设计单位在荆门市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应先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二节城市规划审批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的规划须按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1、城市总体规划:专家评审会通过的规划成果,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2、专项规划:专家评审会通过的规划成果,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3、控制性详细规划:专家评审会通过的规划成果,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成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荆门市城乡规划局和湖北省人民政

6、府备案。4、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审批。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的方案两年内未实施的,需重新申报审批。5、各项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筑总平面)不得少于十日。第三节城市规划修改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就修改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

7、,经原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重新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三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方可组织修改。修改后的规划方案重新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四条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五条修改非强制性内容的,由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修改的技术依据,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第四节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第十六条建筑

8、工程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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