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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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接收主要工作任务:在市民政局的统一领导下,与局安置办、移交军休干部的部队工作人员密切配合,采取集体见面和家庭走访等方式,了解军休干部个人及家庭情况,共同宣传接收安置政策,协商签订接收安置协议书。一、接收时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军休中心接收军休干部工作从每年度5月份开始,到10月底结束。特殊情况下,经省民政厅安置办和市民政局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二、交接手续移交军休干部的部队各级团以上干部部门,应根据省安置办审批的军休干部移交名单提交其相关的材料,经市民政局安置办审查,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

2、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军休中心”)复核,对符合接收条件的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部队应提交下列材料:1、省安置办核发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2、《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审定表》或其复印件;3、军休干部个人档案材料;4、“三联单”(即安置通知书、介绍信、回执);5、组织关系介绍信;6、行政介绍信;7、调动人员供给介绍信(附工薪档案);8、军休干部离退休后的历次调资审批表及生活待遇明细表(加盖财务印章);9、伤病残评定等级审批报告表;10、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等涉及调整生活待遇的相关证明;11亲属随军审批表;12、部队与军休干

3、部协商签订有关问题的书面协议等。办理交接手续时,部队应向“军休中心”移交下列项目的经费:1、军休干部当年剩余月份的离退休费。2、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3、各项业务事业费。军地双方本着提高军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原则,按照上级有关项目及标准规定,协商交接相关经费。三、签订协议市“军休中心”工作人员在认真审核军休干部档案材料的基础上,采取与部队、军休干部“三方见面”的办法,了解军休干部情况,解答有关问题。对符合接收条件的,市“军休中心”、部队和军休干部三方签订《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协议书》。《协议书》三方各执一份,报市安置办备案一份。依据

4、政策规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军休干部不予接收:⑴不符合在市直安置条件的;⑵住房问题没有解决好的;⑶病情不稳定的;⑷与部队存有遗留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的;⑸坚持要求享受国家政策规定以外待遇的。四、采集信息移交手续办理完成后,军休干部填写《军队离退休干部信息数据采集表》和复印有关证件(离退休证、身份证等)交“军休中心”,工作人员据此采集录入军休干部信息等。第二条安置主要工作任务:指导军休干部办理各种手续,建立畅通的联系渠道。一、办理落户手续签订《移交安置协议书》后,军休干部到“军休中心”服务管理科办理落户安置手续:1、军队离退休干部

5、转移户口证明、身份证编码表(到“军休中心”领取)2、户口接收证明信,由接收户口所在单位开据。3、军休干部本人离退休证、家庭户口本。军休干部凭以上材料,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办理身份证。二、建立军休干部信息库详细填写并保存军休干部个人信息表: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出生日期、个人爱好、配偶、子女、父母等相关情况。三、积极协调落实军休干部各项待遇1、协调上级财政部门每月按时垫付军休干部离退休金。2、协调财政、劳动、卫生等部门,科学核定医保金补助标准,为军休干部及随军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办理医保手续。其中,军队离休干部和二等乙

6、级以上伤残军休干部医疗费实行实报实销;退休干部享受公费医疗待遇。3、协调有关部门,为军休干部办理伤残换证事宜。4、接收军休干部组织关系。第三条服务主要工作任务:坚持以军休干部为本,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积极为军休干部做好服务。一、政治待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按照安置地(泰安市市直)政府机关同职级离退休干部的规定执行。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可以按照军队规定着离退休时的军装,佩带军衔、文职符号和勋章、立功奖章等。地方政府和服务管理机构每年可以采取不同形式慰问军休干部。二、

7、生活待遇1、按时发放离退休金。军休干部的工资内容,按照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工资发放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即:凭身份证或离休退休证号码为军休干部办理工资存折,每月中旬左右将工资打入折内。其工资单在每年的1月份提供给本人。如当年内退休金有变动,则在发生变动的当月重新提供工资单。2、做好各项医疗保障。目前,市直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对军休干部的医疗仍实行医改前的公费医疗办法进行保障。军休干部门诊就医取药时请医生开具双处方,其中一联处方和收费单据共同交医保、财政部门审核报销;住院治疗的,出院时要请医院打出住院清单。市“军休中心”工

8、作人员每半年收集一次医药费单据,统一报市医保、财政部门审核报销。收集时工作人员将逐人下达通知。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住院、门诊均按100%报销;退休干部的医疗费用,住院按98%报销,门诊按97%报销。六级以上伤残的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不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需到外地就医的,军休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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