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性质和教学目的

课程性质和教学目的

ID:10108475

大小:596.50 KB

页数:197页

时间:2018-05-25

课程性质和教学目的_第1页
课程性质和教学目的_第2页
课程性质和教学目的_第3页
课程性质和教学目的_第4页
课程性质和教学目的_第5页
资源描述:

《课程性质和教学目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前 言一、课程性质和教学目的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民法学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等系统的教学活动,使学生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接受法学思维和民法学实务的基本训练,具备运用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基本能力,同时为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在本课程的教学中不仅传授有形的民法知识,更注重于学生民法信仰的树立、民法理念的培养,民法思维的养成。  二、课程使用教材  本课程使用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与高等教育出版联合出版。该教材为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是普通

2、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  三、课程授课时数计划授课总课时144学时(其中理论教学学时114学时,实践教学学时30学时),分两个学期,每学期72学时。  四、使用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  本教学大纲是该民法学课程教师授课与学生学习及课程命题考试的主要依据,主讲老师应结合课程使用教材及本大纲,帮助学生掌握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熟悉并了解民法学法的相关理论动态,熟悉有关的法律与法规,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践教学训练学生提高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五、课程教学要求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我国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

3、识、基本理论,熟悉有关民事法律法规。  2、通过法学思维和民法学实务的基本训练,具备运用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基本能力。  3、培养“民法人”应具备的民法信仰、民法理念和民法思维。第一章 民法概述  本章课时:8课时    学习要求:本章重点: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要素,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其分类;应当明确的内容: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及其法律保护;应了解民法的基本任务及其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民法的渊源、解释、效力范围。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定义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

4、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  (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的本质和任务  四、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五、民法的渊源、解释及效力范围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遵守法律及国家政策的原则  六、公序良俗原则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5、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事件,不受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支配的客观事

6、实。  2、行为,受人的主观意识支配的行动。  (三)法律事实构成  法律事实构成,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两个以上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第四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种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财产继承权。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指具有精神利益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不特定的义务主体只承担不作为义务的民事权利。相对权,是指特定的义务主体应承担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民事

7、权利。  (三)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权利。形成权是指权利主体仅以自己的行为即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抗辩权,是指义务主体依法对抗权利主体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从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的民事权利。  四、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1、权利主体自我救济;  2、行政法上的救济;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