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构建和谐国税的几点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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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构建和谐国税的几点思考论文论文关键词:和谐国税税收法治优惠政策征纳关系思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时期,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大主题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毕业,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国税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税收执法权,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责无旁贷、义不容辞。构建和谐国税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推动国税系统内外和谐,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笔者试着从构建和谐国税的深刻内涵、意义出发,剖析当前构建和谐国税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一、构建和谐国税的内涵及其必要性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也是调节社会收入的重要手段。这就决定了税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对于推进社会经济发展、优化社会管理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各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谐国税是一个整体的概念,不仅仅是国税部门内部的和谐,还包括税收与经济社会发展大环境的和谐。就国税系统内部而言,表现为国税人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活力迸发,国税事业全面、稳步、协调、持续发展;就其外部而言,表现为国税事业与国民经济、纳税人及其他行业、部门的关系处于共进共赢、和谐发展的状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共建和谐社会进程的不断加快,构建和谐国税十分必要,意义重大。 构建和谐国税,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谐社会要求各种社会关系之间的和谐,税收征纳关系作为社会关系中的一种形式越来越普遍存在于经济社会的各个层面,是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和谐社会进程中,税收应该与时俱进地发挥作用,这里既包括税收增长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的财力保障,也包括税收制度与政策运用在促进和谐社会所能起的作用。这不仅是国税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构建和谐国税,是提升税收执法水平的基本途径。在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大局下,无论是征税人或是纳税人,都应明确认识建立和谐税收关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升执法守法观念,树立依法诚信意识,自觉克制对立情绪及超越税收政策法律的奢望,将履行法定义务的诚意融入到友好的征纳关系中来,使国税事业真正进入公平、公正、公开的理想境界。构建和谐国税,是国税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构建和谐国税要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要求,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发展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树立正确的税收发展观,理顺各方关系,营造良好环境,逐步实现上下和谐、左右和谐、内外和谐,更好促进国税事业的全面发展。二、当前构建和谐国税还存在的一些不和谐因素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毕业国税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长足发展,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资金保障。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现阶段国税事业发展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和谐因素。(一)税收法治环境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表现为税收立法层次和规格较低,刚性不足。我国大部分税收法律规范的形式仍停留在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部门规章等级次上,税收法律体系存在总体立法规格较低的问题。就目前而言,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只制定了四部税收法律,即《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大多数税收法规只停留在条例或暂行条例阶段,使税收法律体系内部结构失衡,造成现行税制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过多的行政法规、规章直接影响税收法律的效力等级,使税收法律失去必要的权威性、严肃性,在执行中也缺乏应有的刚性。另一方面表现为税收立法行政化。我国税收立法中授权立法居多,立法缺乏独立性。在税收实际工作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行政规章,使本应行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变为融立法与执法为一体的机构,产生税收立法中的立法行政化现象。行政立法过多还可能造成税收立法因仓促上马、轻率立法而产生税收法律本身形式混乱的问题。(二)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方面的问题 税收优惠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时缺乏完备的事前论证。政府部门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缺乏优惠项目的总体布局,制度上没有可行性论证机制,技术上缺乏科学的量化分析方法,体制上缺乏必要的制约与监督,导致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二是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缺乏系统、有效的跟踪监控。面对较为庞杂的税收优惠政策,国税部门往往只能对税收优惠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批准,缺乏对具体优惠项目的实时监控,容易出现违规套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真空,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三是事后缺失对政策绩效的考核和评价,忽视对减免税运用效果的检验与反馈,导致一些优惠政策只生不死。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成本远大于收益,给国家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政策出台的预期目标难以实现。(三)税收征纳关系还不够和谐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经过征纳双方多年来的共同努力,当前的税收征纳关系已得到明显改善。但与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相比,征纳双方之间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和矛盾。一是税收征纳关系主体行为不规范。税收征纳关系的主体,即国税机关和纳税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均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在征税过程中,随意执法、简单执法等现象在有的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在纳税人纳税过程中,不按规定建帐建制,不依法申报纳税,不主动配合国税部门管理,阻扰税收执法现象时有发生。征纳双方的这些不规范行为,直接导致了征纳关系的不协调,对构建和谐国税存在一些负面影响。二是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在税收征收的实际过程中,税务机关拥有相对较多的实体权利,而纳税人在我国法律中一直是以义务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其权利主体的身份被有意或无意的忽略了。加之税收司法监督较为薄弱,难以有效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影响了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征纳关系不协调。(四)区域经济发展中税收竞争存在的问题从当前实际看,税收竞争在许多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地方为吸引投资,采取财政返还、地价优惠和一些其他名目的优惠措施,还有一些地区扩大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权,包括扩大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放松对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资格的认定标准等。这些恶性税收竞争对经济发展带来了危害。一是直接侵蚀税基,导致税负扭曲,使流动性较强的经济活动的实际税率越来越低;二是增加征税成本和监管成本,使必需的税收收入减少;三是带来政府公共产品供应能力的下降,片面引导地域、产业间、产品间的资本流向,拉大和加剧地区间的差距和不平衡,导致投资环境恶化;四是有的偏远地区为弥补税收收入缺口,加重某些税收、减少某些税收优惠、增加收费,这些税收负担的不合理转移势必进一步加剧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破坏税收的中性原则,造成市场效率的损失。更为严重的是恶性税收竞争导致税制税政不统一,政府威信降低,造成政府、纳税人和国税部门都无法做到依法治税。三、推进和谐国税建设的几点浅见(一)完善税收立法体系,提高税收法律权威。 税收立法体系的建设是一个长期完善的过程,税收立法体系要同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兼顾当前与长远、稳定与连续的统一。一要进一步完善税制,清理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提高税收立法层次和规格。要加快税收立法进程,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优化和简化税制,废止一些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形势的税种,如屠宰税;改革完善一批现行税种,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结合费改税的进程,适时开征一批新的税种,如燃油税、社会保险税、遗产税等。要尽快改变当前税收立法中的立法行政化现象,不断完善税制结构,如简化税种、精简税率、规范税收优惠、合理制定税制要素等,能够上升为法律的条例要尽快提请人大通过,如将《增值税条例》、《消费税条例》、《营业税条例》等影响面广的行政法规通过完善和补充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尽快上升为《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和《营业税法》等法律,以提高税法刚性,使税收法律走向规范化、系统化。二要坚持立法中性原则。要增强立法的透明度、公开性,包括加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完善税收的立法程序和提高立法层次等,增加税收立法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克服立法的随意性。严格遵循《立法法》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立法听证会,将立法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积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便于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提高税收法律的社会效应。(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推进税收优惠管理改革。一是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数据统计和估算工作。运用数理统计方法估算税收优惠成本和效益,为做好税收优惠的数据统计工作,要加强税务与财政、海关、统计等部门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尽可能多地获得直接的统计数据,并选择适当方法合理估算其成本、效益,实行量化管理。二是逐步建立科学的税收优惠政策绩效评价体系。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改革应在原有定性管理的基础上,着重引入定量评价方法。对税收优惠进行数量化的成本收益进行比较分析,测算政府的税收优惠支出数额与纳税人的受益情况及相应的社会经济效益,最终得出税收优惠效果评价,并据此确定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废、去、留。三是逐步将税收优惠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提高税收优惠管理的刚性。在现有条件下,编制全面的税收支出表是不现实的,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循序渐进、逐步展开的策略。先从某些税收优惠项目开始进行统计、测算、分析和评估,并编制简单的税收优惠可行性论证及分析评估报表。在积累一定经验以后,再扩大到对主要税种和重点项目,编制较为正规和系统的税式支出报告,逐步纳入国家预算程序。(三)坚持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一要处理好执法与服务关系,摆正征纳关系位置。依法治税是国税工作的灵魂,它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各个层面和所有环节。优质的纳税服务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改善税收法治环境,促进执法质量的提高,促进依法治税的发展进程。税收工作必须坚持把税收服务理念贯穿到税收执法的全过程中,把税收执法、管理、服务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快建立良性互动的征纳关系,切实将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落到实处。二要全方位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征纳关系和谐。多尊重、理解纳税人,把纳税人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维护好。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继续做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税收法律法律救济工作,及时受理、调查、处理纳税人投诉和群众举报,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及时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咨询服务,要坚持税收宣传常态化,对纳税人关心的税收热点、重点、难点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多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为纳税人办税提供方便,合理简化办税环节,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成本。三要建立良性互动机制,缓和化解征纳矛盾。畅通纳税人参与税收管理的渠道,通过采取定期召开座谈会、聘请监督员、设立意见箱和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让纳税人参与税收管理。强化人本管理理念,推行“人性化”约谈制度,在发现疑点执行税务检查前,约请纳税人交换意见,督促纳税人开展自查,给纳税人一个自我纠错的机会,体现对纳税人的信任与尊重,让纳税人感受到人性化执法的魅力,以有效缓解征纳矛盾。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培训力度,组织企业财务人员或办税人员进行税收政策培训,减少企业因不熟悉税收政策而造成征纳之间的无谓纠纷。(四)加强税收执法监管,遏制有害区域税收竞争。一是规范区域招商引资行为中涉及的税收政策管理,建立相对规范和统一的制度框架,加强审核监管,对超出制度框架外的有害税收竞争行为加以制止,以制约国内横向税收竞争的过度发展。构建一个国内横向税收竞争协调机制,加强对税收竞争行为的协调,增强中央政府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二是建立税收优惠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促使各种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对于容易诱导纳税人短期行为、套取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重点管理,严格惩处,确保政策执行的有效性。积极发挥税收竞争的良性作用,努力找准税收竞争的着力点,结合实际,对本地区内落实各种税收优惠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按照优惠权限,进行清理和规范。 建设和谐国税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才能收到成效。我们要在抓好国税系统自身建设的基础上,把构建和谐国税贯穿于国税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统筹规划,坚持优化税收服务,从群众最关心、当前最需要解决的事情入手,办实事,办好事,努力营造内部团结务实、廉洁高效,外部友好理解、携手共进的新局面,扎实推进和谐国税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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