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汉代女性婚姻自主权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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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世妇女。当然,由于汉代对家长权的维护和“男尊女卑”的社会现实,她们的婚姻自主权备受限制,她们所拥有的婚姻自由也相当有限,根本无法跟男性相比拟。  关键词:汉代;女性;婚姻自主权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婚姻在一个人的一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于古代女性而言,她们的婚姻更是她们一生的保障。一般认为,在专制的封建社会里,由于父权和夫权的双重压迫,古代女性丧失了婚姻自主权。但是事实上,古代女性在婚姻选择上却并非完全被动,她们也有一定的自由,而且不同历史时期的女性享有的婚姻自主权也有所不同,汉代女性在婚姻中拥有高于后代妇女的权力和自由

3、。当然由于汉代对家长权的维护和“男尊女卑”的社会现实,她们的婚姻自主权还是相当有限。下面具体从她们的结婚权、离婚权和再婚权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汉代女性的结婚权    汉代婚姻成立时,在贯穿着“父母之命,媒灼之言”的同时,汉代女性也享有一定的结婚自主权,所以汉代女性的结婚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结婚大多遵循“父母之命,媒灼之言”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社会最重要的礼教之一,婚姻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意愿,男女婚姻必得由家长来决定。  汉代法律对婚姻的规定很少,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不受约束,他们的行为

4、主要由“礼”来规范。礼起源于原始社会时的祭祀活动,后来成为社会一切行为的规则,是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汉代婚姻的缔结就受到“礼”约束: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孟子·滕文公下》)。这一点从东汉班固整理的《白虎通德论》可得到印证。《白虎通德论》由汉代皇帝亲自钦定,集以往经学之大成,在政治、思想、伦理等各个方面都为人们规定了行为规范。其中第九篇《嫁娶》对当时社会的婚姻状态作了规定,确定了婚姻成立要“必由父母”及“有媒有聘”。(“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何?远耻防淫佚

5、也。”《白虎通·嫁娶》)汉代虽然没有在法律上确定“父母之命”,但“父母之命”显然得到法律的支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父母之命”成为判案的依据  《太平御览》卷640引董仲舒《春秋决狱》:“甲夫乙将船,会海盛风,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日,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日: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佚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决于事,皆无罪名,不当坐。”  此例说明,甲在丈夫尚未安葬的时候改嫁,依照法律要被处以弃

6、市,但是董仲舒据春秋之义,认为甲是遵照父母之命改嫁,所以“非私为人妻”,不应该定罪。可见,在汉代,法律和礼教开始合流,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沿用礼教的原则来进行判案,按照礼教的观点,结婚遵循“父母之命”,其正当性不容怀疑。  2、法律维护家长的权威  秦汉的法律都极力维护家长的权力,特别是汉代强调“孝道”,所以家长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在汉代,“不孝罪”是最严重的罪行之一。不顺父母、不听父母教令,也属不孝行为,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重则处以死刑、断足、流放,轻则被黥为城旦舂、废爵位或削官职。  《汉书》记载:梁国的任后和陈太后对李太后(陈太后的婆婆)“

7、多不顺”,结果任后被处以弃市,陈太后被夺去汤沐成阳邑。东汉安帝建光元年,乐成王因“坐轻慢不孝”被“废为临湖侯”。  汉代法律除允许父母根据家法自行惩罚不服管教的子女外,还赋予父母以送惩权。父母以任意罪名上告子女,官府都会受理,予以查办。但是子女却不能告父母。  “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勿听而弃告者市”。  由于法律的极力维护,汉代的家长权力很大,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家长的主婚权,但法律维护家长对子女的管教权以及要求子女对家长的顺从,实际从另一侧面支持了家长的主婚权。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家庭的子女婚姻都由家长决定,不庸置疑。  从汉代史书记载看

8、,由父母为子女婚配的例子比比皆是。吕雉的父亲吕公善于相命,见刘邦相貌非凡,必大富大贵,在吕雉尚不知刘邦为何许人就把她许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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