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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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880902(颁布时间)19880902(实施时间)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1988年9月2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逐步做到村民群众自己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2、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维护各种形式的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第四条 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群众,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原则下,村民会议具有本村最高决策的权力,其主要职权:一、审议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三、审议决定村规民约,但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四、选举和罢免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五、审议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大村或居住分散的村可

3、以分片召开。有1/5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的决定,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长联席会议,但不能代行村民会议的职权。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责:一、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并报告工作;二、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如办学、修桥铺路、举办社会福利、整顿村容、搞好公共卫生、改善饮水条件等;四、依法调解民间纠纷,搞好村民团结、民族团结、家庭和睦,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各种纠纷,促进村际团结;五、协助人

4、民政府搞好社会治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六、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七、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八、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滩涂、水面、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九、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实行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服兵役、纳税,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普及文

5、化科学知识,组织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的时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的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经济情况,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现行的村民委员会建制一般不再变动,需要调整的,应当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并依法办理。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多少,根据人口、地域、工作任务和经济条件等

6、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本村能够带头遵纪守法,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勇于开拓创业的人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侨区应当有归侨侨眷的成员。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用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五人以上联名提

7、名。所提候选人经过反复酝酿协商,根据较多数村民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召开选举大会,也可以设立投票站进行。全体村民过半数参加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全体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过半数通过有权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出缺时,由村民会议依法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出缺时,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从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直至选出新的主任为止。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对于坚持常年工作的给予固定补贴,其他的实行适当的误工补贴。村民委员会成员中享

8、受补贴的人数、标准和办法,按照村的规模大小、成员职别、工作实绩、经济条件,经村民会议审议决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经费来源,除国家财政补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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