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课件:第二章 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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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下)》第五编票据法 第五编票据法第二章票据行为 第二章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发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行为六种。其特征:1.要式性。2.无因性。3.文义性。4.独立性。 第二章票据行为二、票据行为的种类1、出票2、背书3、承兑4、参加承兑5、保证6、保付 第二章票据行为(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第二章票据行为(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第二章票据行为(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第二章票据行为(4)参加承兑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 第二章票据行为(5)保证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第二章票据行为(6)保付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第二章票据行为三、票据行为的要件1.实质要件。(1)票据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是和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的(2)意思表示。 第二章票据行为2.形式要件(1)书写(2)签章(3)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有害记载事项 第二章票据行为四、票据权利(一)概念及特征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请示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其特征:1.是一种金钱债权。2.与票据不可分离。3.具有双重性。(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二)票据权利的内容1.付款请求权。2.追索权。 第二章票据行为(三)票据权利的取得1.出票。2.票据权利的转让。包括(1)背书转让票据权利。(2)单纯交付方式转让票据权利,如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3.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4.票据权利因清偿而取得。5.票据权利因非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发生事由而取得,如法人合并、继承、赠与、税收等。 第二章票据行为(四)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1.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2.持票人取得票据未支付对价,不享有票据权利或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五)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1.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如请求承兑、提示票据请求定期付款、行使追索权等。2.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的行为,如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和作成拒绝证书。 第二章票据行为(六)票据权利的消灭1.票据权利的相对消灭。如清偿、抵销、免除、追索权的丧失。2.票据权利的绝对消灭。(七)票据权利的补救1.挂失止付。2.公示催告。3.提起诉讼。 第二章票据行为五、票据的伪造与变造(一)票据的伪造。案例1.概念。指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可分为:(1)票据本身的伪造。(2)票据签名的伪造。2.票据伪造的效力。(1)对于被伪造人的效力。(2)对于伪造人的效力。(3)对于其他真正签名人的效力(也即在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名,又有真实的签名)。 第二章票据行为(二)票据的变造案例1.概念。指无权变更票据文意权限的人,就票据所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包括以下要件:(1)须为无权变更。(2)仅限于签名以外的票据所记载事项的变造。(3)仅限于对已成立的合法票据的变更。(4)须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2.变造的效力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 第二章票据行为对于变造的效力: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三)票据的涂销票据的涂销是指涂去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包括签名)的行为。非票据上的权利人所为的涂销,无论出于故意与否,都对票据上该记载的效力不发生影响,即与无涂销相同(有时发生伪造或变造问题)。票据权利人所为的涂销如非故意为之者,也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只有票据权利人故意所为的涂销,才能发生效力。 第二章票据行为六、票据的抗辩(一)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二)票据抗辩的种类。1.物的抗辩2.人的抗辩。 物的抗辩,又称客观的抗辩,绝对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根据抗辩主体之不同,分为2种:(1)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 (1)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包括:A因出票欠缺票据必要记载事项,或记载了不得记载事项,使票据无效的抗辩。例如欠缺确定的金额、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文句、出票人签章。B因更改了不可更改的事项。如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C对不一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如,票据所记载的到期日未至所生的抗辩、持票人请求付款地点与票据记载付款地点,或票据法规定的付款地点不符的抗辩。D票据债权已经消灭,或失效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而消灭的抗辩、票据金额因提存而导致票据权利消灭的抗辩、票据已经法院除权判决,丧失效力的抗辩、票据失效经过,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抗辩。 (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包括:A票据债务人欠缺行为能力的抗辩。B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抗辩。C票据伪造的抗辩。D票据变造的抗辩。E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F承兑撤消的抗辩。 2.人的抗辩。又称相对抗辩,主观抗辩。 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行使。这种抗辩,只能对抗特定的持票人,如果持票人发生变化,这种抗辩就会受到影响。票据债务人对抗某一个持票人的抗辩事由,不能同时用来对抗其他持票人。包括:(1)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 (1)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包括:A以欺诈、胁迫、盗窃等方式,恶意取得票据的抗辩。B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能力的抗辩。如持票人被宣告破产、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付款。C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如背书不连贯所产生的抗辩。 (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此种抗辩发生在特定的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主要是基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包括:A基于原因关系的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原因关系非法、不存在、无效,对抗票据债权人的付款请求。B欠缺对价的抗辩。但是,因税收、继承、赠与而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C欠缺交付的抗辩。D禁止背书引起的抗辩。 第二章票据行为(三)票据抗辩的限制这里说的票据抗辩的限制,是针对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不能用于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请求,又称为票据抗辩切断制度。其目的是要保护正当持票人,或善意取得人的票据权利,保障票据的流通。 九、票据丧失与补救(一)票据丧失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如毁灭、焚毁等)与相对丧失(如遗失、被窃等)。票据的丧失,虽不象丧失货币那样当然丧失权利,即票据的丧失并不意味着当然丧失票据权利,但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以持有票据、提示票据、交回票据为必要,所以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不得直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还可能发生票据金额被冒领的危险。因此,为保护持票人的利益,票据法设立了各种补救措施,使得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后,仍有行使票据权利的机会。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方式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丧失补救方法则既包括普通诉讼程序,也包括公示催告制度。所谓普通诉讼程序,即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般民事诉讼所适用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所谓公示催告制度是丧失票据的人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制度。1、挂失止付。2、公示催告。案例3、提起诉讼。 第二章票据行为案例1甲公司对丙公司负有800万元债务,债务履行期限为1998年12月1日,乙公司是该债务的保证人。1998年1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谋,捏造了购销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即期商业汇票一张,金额800万元,甲公司持汇票和购销合同向某银行申请承兑。银行审查甲公司账户后,发现账户资金充足,故对该汇票予以承兑。乙公司于1998年12月11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随后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发现甲公司经营不力且账户资金不足,拒绝承兑汇票。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兑付该汇票。 第二章票据行为案例2钱某系某科学院一知识分子,2005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钱某曾因一项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2006年4月5日钱某签发了一张1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某家电公司购买空调,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家电公司提出应有保证具进行保证。钱某同意找找到其儿子小钱(已单独立户),随后小钱进行了保证,家电公司收受支票后,于4月8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云大科技公司以购买一台电脑,4月12日云大科技公司持该支票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品,4月16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云大科技公司和家电公司均以有保证具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保证人小钱也以其父钱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钱某确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现问:   (1)钱某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   (2)云大科技公司,家电公司拒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有无道理?为什么?(3)本案中小钱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第二章票据行为案例32005年9月16日,某市昌达物资商场(以下简称昌达商场)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了“联营合同书”。在合同签订之前,实业公司向商场出具了关于结算方法的保证书。昌达商场将保证书提供给某市西城区城市信用社,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2006年1月18日,信用社根据昌达商场的申请和联营合同书,与昌达商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并于当日开出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由于西城区城市信用社不具有联行资格,将灰棚票交给其上级主管单位某市建行,建行在“汇票签发人盖章”处盖章后,交于昌达商场。该“银行承兑汇票上”上的行号栏、“交易合同号码栏”、“承兑银行盖章栏”仍未填写、盖章。昌达商场于2月28日将“汇票”交给实业公司,实业公司在收到汇票后,私自将“汇票”转让给某综合商场(实系个体户),偿付其欠款。综合商场将汇票交于其开户行,在汇票到期日,其开户行予以付款,并作了还贷手续,并随即将某县建行要求联行兑付。某县建行向某市建行发出查询电报,某市建行回电,此汇票属无效商业汇票。为此,城市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汇票无效。问:应如何认定该汇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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