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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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运输管理局行政审批操作规范           大化瑶族自治县运输管理局编二0一五年七月   目  录一、行政许可项目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2.客运班线许可3.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4.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5.摩托车、非机动车客运经营许可6.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二、非行政许可项目1.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设立分支机构等备案2.客运站站级验收定级3.道路运输车辆过户、转籍变更登记4.驻桂货运登记5.对享受税费减免的农村客运车辆的认定6.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7.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8.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 行政许可项目一、-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县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县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1、县内班车客运经营许可2、县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大化县拟从事县内道路客运经营者适用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29日自治区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自治区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正)第六条“ 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四、行政审批数量:宏观调控五、行政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目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二)企业章程文本;(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被委托人的单位、姓名及委托办理事项;(四)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五)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六)在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连续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市际、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批,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县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桂财综[2007]54号。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0元/证,车辆营运证10元/证。十一、行政审批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换证。十二、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一、-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道路普通货运许可2、道路货物专用运输许可3、道路大型物件运输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拟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适用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即办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桂财综[2007]54号。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0元/证,车辆营运证10元/证。十一、行政审批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换证。十、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二、增加客运班线许可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增加县内客运班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大化县拟从事县际道路客运经营者适用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四、行政审批的数量:宏观调控五、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目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申请开业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除提供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填写好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2、可行性报告,主要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如果申请的客运班线是600公里以上的,可行性报告中应有车辆运行安全保障措施;申请班线始发地是无汽车站的乡(镇)、村的,可行性报告中应当明确发班安全管理保障措施;3、进站方案。方案应当有拟进始发站、停靠站、终到站点的名称、发班班次、发班时间的意向,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承诺书应当明确承诺遵守的内容和违反承诺的处理意见。(二)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4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1、本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被委托人的单位、姓名及委托办理事项。(三)客运班线变更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的按照重新许可提供材料,并提交《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变更其它许可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1、《变更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2、申请变更事项原《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被委托人的单位、姓名及委托办理事项。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项、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增加市际、省际客运班线许可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批,增加县际客运班线许可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增加县内客运班线许可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十一、行政审批定期检验:定期换证。十、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三、-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含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含经营主体、站址变更)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拟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四、行政审批的数量:宏观调控五、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目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一条规定,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符合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规定;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五)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桂财综[2007]54号。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0元/证。十一、行政审批定期检验:定期换证。十、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三、-2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拟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四、行政审批的数量:宏观调控五、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桂财综[2007]54号。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0元/证十一、行政审批定期检验:定期换证。十、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三、-3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本行政区域内拟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或者维修连锁经营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四、行政审批的数量:宏观调控五、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的要求。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三)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符合《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规定。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符合《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规定。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4、设备、设施汇总表及检测、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5、按国家标准要求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等)文本;6、建立的环境保护措施文本;7、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的需另附材料(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配置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管理人员汇总表,安全操作规程);8、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的事项。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二)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提供下列申请材料:1、《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许可申请表》;2、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3、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4、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5、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的事项。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桂财综[2007]54号。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0元/证十一、行政审批定期检验:定期换证。十、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三、-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含变更事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含变更事项)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本行政区域内拟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四、行政审批的数量:宏观调控五、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12目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一)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符合《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规定。5、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6、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二)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3、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三)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教练场地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2、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3、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4、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业审批表》;(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验收评分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设施、设备、教职员工明细表》(以上三份表格一式3份,注册地为行政县辖区内的一式4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四)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五)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六)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七)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九)各类设施、设备清单;(十)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十一)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桂财综[2007]54号。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0元/证十一、行政审批定期检验:定期换证。十、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 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四、-1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法人及公民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第412号国务院令)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有数量限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需要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情况、原有经营者的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五、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29日自治区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自治区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正﹚第二条规定,申请从事出租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审批表》、《道路客运经营权申请表》;(二)书面申请;(三)企业章程文本;(四)各项规章制度文本(含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质量投诉管理制度、财务和统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驾驶员聘用及管理制度、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内容及标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五)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六)办公场地、停车场地权属证明及平面图,租用他人场地合同书复印件;(七)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八)组织机构及职工花名册,管理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上岗资格证。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第412号国务院令)第112项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桂财综[2007]54号。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0元/证十一、行政审批定期检验:定期换证。十、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四、-2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核发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具有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企业法人及自然人申请投入出租汽车营运的车辆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第412号国务院令)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许可的数量核发。五、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八、十二、三十六条规定,申请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出租车配备符合规定的装备和技术条件,按照规定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和消防、防护装置,标明收费标准,设置服务质量监督标志,保持车辆卫生、整洁。(二)已获得出租车经营资格证;(三)可依法上道路行驶。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申领登记表》;(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三)机动车车辆技术等级合格证明;(四)工商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五)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授权书复印件;(六)购车发票复印件。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 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第412号国务院令)第112项规定,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桂财综[2007]54号。标准:车辆营运证10元/证十一、行政审批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换证。十、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四、-3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在本行政区域内拟申请从事驾驶出租汽车客运的人员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第412号国务院令)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九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申请书》;(二)身份证、驾驶证及复印件;(三)本人免冠彩色相片1寸2张,2寸1张;(四)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五)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第412号国务院令)第112项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收费。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和从业资格证件工本费由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定十一、行政审批定期检验:定期换证。十、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五、摩托车、非机动车客运经营许可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摩托车、非机动车客运经营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拟从事摩托车、非机动车客运经营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92号)第四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准许在当地使用摩托车、非机动车从事客运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有数量限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需要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情况、原有经营者的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五、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29日自治区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自治区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规定,摩托车、非机动车客运经营的审批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桂财综[2007]54号。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0元/证,车辆营运证10元/证。 十一、行政审批定期检验:定期换证。十二、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六、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拟投入运输的车辆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车辆经依法注册登记;2、经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合格;3、车辆符合国家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4、车辆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车辆经依法注册登记;2、经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合格;3、车辆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4)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4、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5、车辆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车辆经依法注册登记;2、经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合格;3、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4、车辆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1)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2)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5、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7、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8、车辆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1、《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2、法人单位应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分公司应提交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3、申领客车《道路运输证》的,还应提交班线、包车或旅游客运的许可决定书及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营者为企业的应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5、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6、9cmX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一张用于证件制作,一张存入车辆管理档案;7、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客运车辆还应提供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客车类型等级核定结论。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即办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桂财综[2007]54号。标准:车辆营运证10元/证。十一、行政审批定期检验:定期换证。十、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非行政许可一、-1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设立分支机构等备案——暂停、终止客运班线经营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暂停、终止县内客运班线经营备案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已获许可客运班线的客运经营业户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十八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目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一)客运班线经营者在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申请;(二)有正当理由,对客运市场供求、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无重大影响。从终止之日起10日内须将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客运线路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终止经营申请表》;(二)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原件及班线许可证明复印件;(三)经营该班线的客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的事项;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身份证明原件仅供现场查验。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终止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经营备案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暂停、终止县际客运班线经营备案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暂停、终止县内客运班线经营备案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办结时限:现场办结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十一、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一、-2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设立分支机构等备案—道路客运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道路客运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备案:1、县内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备案2、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备案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从事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的经营业户终止经营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目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一)道路客运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在终止经营30日前提出申请;(二)有正当理由,对客运市场供求、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无重大影响。终止经营后10日内,须将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客运标志牌等相关经营许可证件交回原许可机关注销。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道路客运终止经营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的事项。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身份证明原件仅供现场查验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市际、省际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备案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县际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备案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县内道路客运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备案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办结时限:现场办结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十一、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一、-3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设立分支机构等备案—道路客运经营业户名称、注册地址及客运站业户名称变更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道路客运经营业户名称、注册地址及客运站业户名称变更备案:1.县内道路客运经营业户名称、注册地址变更备案2.客运站业户名称变更备案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从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的经营业户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29日自治区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自治区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正)第六条“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目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无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道路客运经营者名称、注册地址变更备案表》;(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被委托人的单位、姓名及委托办理事项。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原件仅供现场查验。 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市际、省际班车、包车客运经营业户名称、注册地址变更备案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县际道路客运经营业户名称、注册地址备案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县内道路客运经营业户名称、注册地址及客运站业户名称变更备案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办结时限:现场办结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桂财综[2007]54号。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0元/证,车辆营运证10元/证。十一、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一、-4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设立分支机构等备案—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名称、注册地址变更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名称、注册地址变更备案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名称、注册地址变更备案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29日自治区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自治区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正)第六条“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八条“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无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变更备案登记表》;(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委托书。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原件仅供现场查验。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名称、地址变更备案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名称、注册地址变更备案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办结时限:现场办结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桂财综[2007]54号。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0元/证,车辆营运证10元/证。十一、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一、-5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设立分支机构等备案——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备案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29日自治区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自治区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正)第六条“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八条“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货运站经营者在终止经营30日前提出申请;(二)有正当理由,对货运市场供求、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无重大影响。终止经营后10日内,须将经营许可证、营运证等相关经营许可证件交回原许可机关注销。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一)《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的事项。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身份证明原件仅供现场查验。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备案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备案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办结时限:现场办结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十一、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一、-6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设立分支机构等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备案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29日自治区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自治区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正)第六条“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无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变更事项申请表》;(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变更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的事项。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备案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办结时限:现场办结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桂财综[2007]54号。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0元/证,车辆营运证10元/证。十一、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一、-7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设立分支机构等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备案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终止经营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提交终止经营申请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机动车维修终止经营申请表》;(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的事项。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办结时限:现场办结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十一、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一、-8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设立分支机构等备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备案。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变更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29日自治区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自治区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正)第六条“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12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发生改变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备案登记表》;(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原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原件仅供现场查验。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变更备案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办结时限:现场办结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桂财综[2007]54号。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0元/证。十一、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一、-9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设立分支机构等备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终止经营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终止经营备案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终止经营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29日自治区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自治区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正)第六条“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12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无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备案登记表》;(二)原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纸质材料,一式一份。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暂停、终止经营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办结时限:现场办结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十一、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一、-10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设立分支机构等备案——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分公司设立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分公司设立备案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目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无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二)书面申请报告;(三)企业章程文本;(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七)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分公司设立备案由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桂财综[2007]54号。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0元/证。十一、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一、-11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设立分支机构等备案——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无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四)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五)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六)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七)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八)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由设区的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桂财综[2007]54号。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0元/证十一、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二、客运站站级验收定级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客运站站级验收定级1.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定级2.三级、四级、五级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定级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拟核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或五级汽车客运站的新建或在用汽车客运站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汽车客运站站级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部行业标准JT/T200-2004)第八条“一、二级车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标准组织验收,其他级别的车站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验收。”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符合《汽车客运站站级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部行业标准JT/T200-2004)的规定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或五级汽车客运站的要求。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定级申请表》;(二)汽车客运站设施功能平面图;(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车站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的事项。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身份证明原件仅供现场查验。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根据《汽车客运站站级划分和建设要求》第八条规定,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定级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批,三级、四级、五级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定级由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十一、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三、道路运输车辆过户、转籍变更登记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道路运输车辆过户、转籍变更登记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道路运输车辆过户、转籍变更备案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29日自治区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自治区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正)第九条第二款“道路运输车辆过户、转籍的,其经营者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移交车辆技术档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目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枝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1、《道路运输车辆过户、转籍表》;2、《道路运输证》;3、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4、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过户、转籍变更备案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过户、转籍变更备案由车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桂财综[2007]54号。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0元/证,车辆营运证10元/证。十一、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四、驻桂货运登记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驻桂货运登记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驻桂货运企业(单位)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29日自治区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自治区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在自治区外注册的货运经营者从事起讫地均在本自治区的货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按照规定缴纳规费并接受其管理。”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材料齐全有效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驻桂货运企业(单位)登记表》;(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三)《道路运输证》;(四)从业人员资格证;(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委托书。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驻桂货运登记由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十一、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五、对享受税费减免的农村客运车辆的认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对享受税费减免的农村客运车辆的认定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从事农村客运的车辆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客运车辆税费征收减免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9号)“五、农村客运车辆管理规定(一)农村客运车辆是指行驶在四级(含四级)以下公路的里程占营运里程20%以上的营运客车或客运微型车。(二)为保证农村客运车辆正常运行,公平公正地认定农村客运车辆应当享受的税费减免政策,对于农村客运车辆的认定,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要求税费减免的农村客运车辆进行审批,其他有关部门据此减免税费。如发现使用虚假凭证骗取减免税费的车辆,除扣回应收税费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客运车辆税费征收减免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9号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农村客运车辆税费减免申请表》一式五份;(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四)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五)原在营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新增农村客运线路可免此项);(六)当地公路局出具营运线路公路的等级证明材料。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取集体研究的方式确定审批意见(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十一、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六、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操作规范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拟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29日自治区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自治区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设立,应当自设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无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设立备案申请书》;(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表》;(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四)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或检测线设置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五)计量认证合格证复印件;(六)检测收费许可及收费项目、标准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七)场地及相关设施布局平面图,场地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八)检测设备、仪器清单及计量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九)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汇总表及相应的学历、职业资格证明;(十)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管理制度文本;(十一)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的事项。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 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由设区的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十一、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七、-1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道路客运、货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道路客运、货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从事客运或者道路货运的运输企业进行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目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294号)第十六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运输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运输企业,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九条和第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2、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或货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从事客运的运输企业进行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质量信誉考核申请书; 2、班线客运企业按照《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提供的材料;出租汽车企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交运输发[2012]105号)提供材料;客运站按照《广西自治区汽车客运站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提供材料。(二)从事道路货运的运输企业进行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质量信誉考核申请书;2、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3、按照《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提供的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一份。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查看、实测、评定。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十一、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七、-2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质量信誉考核评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质量信誉考核评定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评定的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294号)第十六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运输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运输企业,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服务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90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优良;(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9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合格; (三)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不合格: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交通责任事故的;2.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4.不按照规定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经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5.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6.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7.在安全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8.未按要求建立安全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安全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9.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700分的。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单位)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广西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表;(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纸质材料,一式一份。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质量信誉考核评定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查看、实测、评定。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十一、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七、-3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交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719号)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719号)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从业人员素质指标:维修技术人员获取从业资格证件情况;(二)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三)维修质量指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四)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用户满意度;(五)遵章守纪指标:守法经营和违章情况;(六)环境保护指标: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和运用情况,废气、废水、废油以及空调制冷剂等维修废物回收处理情况; (七)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十一、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七、-4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等级评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等级评定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质量信誉等级评定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12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暂行)》第十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培训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培训质量反馈指标、培训质量信誉保障指标和培训质量信誉监管指标。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根据考核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考核分数在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90分(含90分)以上为良好,85分(含85分)以上为合格,84分以下为不合格。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质量信誉等级初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 九、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十一、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八、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经批准获得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的经营者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十六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无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登记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五)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六)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示意图,以及经营场所照片(1张);(七)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由设区的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八、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流程图九、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十一、联系方式电话:0778-5812515传真:0778-5824102电子信箱:dhyg2007@163.com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受理、承诺办结时限:客货运20个工作日站场15个工作日维修15个工作日驾培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公示、相关股室调查、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时限:客货11个工作日站场7个工作日维修7个工作日驾培7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时限:客货运4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时限:客货运5个工作日站场4个工作日维修4个工作日驾培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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