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吧-社区矫正优秀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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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吧-社区矫正优秀个案社区矫正个案案例社区矫正个案案例春雨社工服务中心榆树一、基本资料:A,男,46岁,曾为某公司项目经理,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执行,现在一朋友公司工作。二、接案原因及途径因为推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A于2008年初被司法所接收转为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工报到后,司法所负责同志于3月7日向社工介绍了A的基本情况要求社工进行跟进以防出现问题。大致情况是A很遵守社区矫期间的规定,但现在夫妻两人均无固定工作,两个小孩正在读高中,且户籍不在本地但在此处固定居住(自购房屋),现在生活陷入困境,因为一民事案件负债上百万且该案不知道什么原因久拖未决,而且又是因为此案件的起因而被判的处刑罚,自责心强,对生活丧失信心。三、个案背景资料A的社会历史报告信息表 社区矫正吧-社区矫正优秀个案社区矫正个案案例社区矫正个案案例春雨社工服务中心榆树一、基本资料:A,男,46岁,曾为某公司项目经理,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执行,现在一朋友公司工作。二、接案原因及途径因为推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A于2008年初被司法所接收转为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工报到后,司法所负责同志于3月7日向社工介绍了A的基本情况要求社工进行跟进以防出现问题。大致情况是A很遵守社区矫期间的规定,但现在夫妻两人均无固定工作,两个小孩正在读高中,且户籍不在本地但在此处固定居住(自购房屋),现在生活陷入困境,因为一民事案件负债上百万且该案不知道什么原因久拖未决,而且又是因为此案件的起因而被判的处刑罚,自责心强,对生活丧失信心。三、个案背景资料A的社会历史报告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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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吧-社区矫正优秀个案社区矫正个案案例社区矫正个案案例春雨社工服务中心榆树一、基本资料:A,男,46岁,曾为某公司项目经理,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执行,现在一朋友公司工作。二、接案原因及途径因为推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A于2008年初被司法所接收转为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工报到后,司法所负责同志于3月7日向社工介绍了A的基本情况要求社工进行跟进以防出现问题。大致情况是A很遵守社区矫期间的规定,但现在夫妻两人均无固定工作,两个小孩正在读高中,且户籍不在本地但在此处固定居住(自购房屋),现在生活陷入困境,因为一民事案件负债上百万且该案不知道什么原因久拖未决,而且又是因为此案件的起因而被判的处刑罚,自责心强,对生活丧失信心。三、个案背景资料A的社会历史报告信息表 社区矫正吧-社区矫正优秀个案社区矫正个案案例社区矫正个案案例春雨社工服务中心榆树一、基本资料:A,男,46岁,曾为某公司项目经理,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执行,现在一朋友公司工作。二、接案原因及途径因为推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A于2008年初被司法所接收转为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工报到后,司法所负责同志于3月7日向社工介绍了A的基本情况要求社工进行跟进以防出现问题。大致情况是A很遵守社区矫期间的规定,但现在夫妻两人均无固定工作,两个小孩正在读高中,且户籍不在本地但在此处固定居住(自购房屋),现在生活陷入困境,因为一民事案件负债上百万且该案不知道什么原因久拖未决,而且又是因为此案件的起因而被判的处刑罚,自责心强,对生活丧失信心。三、个案背景资料A的社会历史报告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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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丧失自信,不主动去找工作,依赖朋友的主动介绍,不主动与外人交往。家庭、社会责任感低缺失/需要五、协议个案目标与服务计划(一)总目标:帮助其顺利度过矫正期,防止重新犯罪,发掘其自身优势,协助其重塑自信,重新融入社会。(二)短期目标:1、进行情绪疏导,舒缓情绪,提高自我形象,消除顾虑,恢复自信。2、协助发掘自身潜能,充分利用周围环境资源,走出家庭,重新就业,减缓经济压力,改善生活质量。3、调整犯罪认知,减少心理障碍。(三)服务计划1、从A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与其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加强引导,淡化矫正色彩,着重了解A的思想动态情况,疏导其情绪,帮助案主解开思想上的症结,以积极的心态面对人生;2、帮助他树立起生活的信心,强化其家庭责任。将其小孩作为其树立生活信心的切入口,开导其把培养、教育作为A的重任。通过两小孩促使A抛开悲观失望的情绪。3、与A的妻子进行沟通,争取A妻子的积极配合,让其妻子为A的社区矫正创造一下良好的家庭和亲情气氛。4、发掘A过去生活中的闪光点,了解其犯罪的原因,对犯罪的看法,找出缺点,用举例算账的方法激励A做一名守法公民。5、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律知识的讲解,增强A的守法意识的同时,并协助其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6、组织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增加他的社会参与度和促进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同时增强他的社会责任感。六、服务记录七、过程评估(一)专业关系建立阶段1、介入计划与理念:采取尊重、接纳、平等、服务的方式去关心、爱护A,取得A的信任。2、工作员的工作重点:尊重他的人格、同情他的处境(同理心)作为沟通的桥梁,从了解其最关心的民事案件入手,并协助其分析该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针对该民事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取得A的信任。3、所采取的专业行动:运用专注、倾听、同理心、鼓励等支持性技巧和提供信息、自我披露、建议和对质等影响性技巧,营造一个安祥、无威胁性的气氛,减少A的防备心理,了解A的工作与生活状况及面对困难的处理方法。同时,通过给A提供实质性的帮助,进一步巩固与A的专业关 系,让A进一步认同社工。4、A的变化情况:从初次与A接触到与A建立稳固的专业关系,A经历了从一开始对社工抱着半信半疑的态度转变为有疑问即与社工一起据探讨的局面。消除了担心自己是罪犯而受训斥、歧视的顾虑。(二)服务计划实施阶段1.进行情绪疏导,协助A挖掘自身潜能,恢复自信,珍惜机会,反思过去(1)介入计划及工作理念:帮助A发现过去生活的闪光点,相信A有反思错误行为的能力,并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2)工作员的工作重点:不了解A审视自己犯罪的真实态度和向工作者陈述犯罪经过的勇气。(3)所采取的专业行动:透过与A讨论现正在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与A分析其从刚到深圳谋生以来的一些经历,以及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在此安家立业、生儿育女的往事的回忆,初步激起了A对犯罪起因的反思。(4)A的变化情况:A从最初只认为自己因为不懂得政策、法规才导致的现在的后果,还未根本认识到自己犯罪的根源。通过工作者的分析后,A表态除要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外,还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以消除错误的认识,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2.以A的小孩入手,激起其恢复自信,以积极的态度面对挫折,为小孩子树立榜样,增强其改变的信心。(1)工作理念:相信A有社会责任心,有积极面对人生的态度并能根据自己的现状择定相适应的努力目标。(2)所采取的专业行动:A的两小孩子学习成绩优异,在其父亲出事后不但没有对其父亲感到悲观失望,反而更加努力学习,以优异的成绩来报答父亲,激起父亲对生活的信心。社工利用此为切入点,让其从小孩子身上看到生活的希望,承担起家庭的责任。(3)效果:在介入两个星期后,A告诉社工其已回到原单位上班,并称其原来的老板很器重他,已经安排他到工地上去监督工程的进展情况。据此他的收入相对稳定了。八、阶段性成果通过个案辅导工作,案主改变了原先的一些错误认识,在增强其守法意识的同时,让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社会公益劳动的参加,增加了他的社会参与度,更好的促进其更好的融入社会,增强了案主的社会责任感;同时通过个案辅导工作,借助家庭的支持力量,疏导其自责情绪,帮助案主解开思想上的症结,能够以积极的心态面对人生。社区矫正案例库案例一社区矫正 小林,41岁,北京市东城区某街道居民,在社区服刑一个多月了。9月1日对于他来说是普通的一天:早晨8点起床,帮助70多岁瘫痪的母亲洗漱,做早饭。饭后,收听新闻、写日记———这一个多月来他已经养成写日记的习惯。给母亲做简单的按摩,陪她聊天。看了会儿电视:中午12点北京三套的《法治进行时》。做午饭。睡午觉到下午2点多,扫院子。看到门口胡同的路不平,花了一个多小时用石头垫平了。接到电话,是居委会杨主任。“你在家干什么呢?”“我母亲睡觉了,我刚搬完砖。”“街道办事处给计生委买了柜子,没人蹬小三轮,你有时间帮我搬柜子吗?”“行。”小林赶到居委会。这件事被记录在林某的社区矫正档案中———“半个小时的社会公益劳动”。每个月,小林要完成至少10小时的劳动,比如,清扫社区卫生死角、清洗健身器材等。做晚饭。散步,没有走得太远。晚上9点多,睡觉。如果这一天是星期五,小林要在9点至11点向街道司法所电话报到,汇报这一周来的学习情况、思想体会、遇到的问题、外出情况等。如果这一天是25日,小林要到司法所交书面思想汇报,和司法所同志、监狱警察交流,学习司法所印发的学习材料、《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等。如此生活小林感到“很满足,能照顾母亲。”他在看守所呆过7个多月。去年5月28日下午,小林想用邻居的秤称东西,对方不愿意。两人就争吵起来,接着双方都动起了手。小林用酒瓶把邻居打得毁容,自己的眼角外侧缝了9针。这个案件被裁定为“互殴” ,今年7月11日小林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法庭宣判以后,他填写了“社区矫正保证书”,保证自己在矫正期内不会有违法乱纪等行为。7月22日,小林开始了在社区服刑的生活,成为北京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矫正对象。[问题]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特征?[分析]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与监禁刑相比,社区矫正主要有下列特征:1、刑事制裁性;2、非监禁性;3、社区参与性;4、惩罚的宽缓性。案例二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社区居民黄磊得知自己居住的社区有20多名矫正对象后,不无担忧地说:“和这些人住在一起,我觉得像周围埋了定时炸弹。” 居民老李认为,社会给这些犯罪的人一个包容的环境是应该的,但是放到社区,还是觉得有安全隐患。社区有没有能力对他们进行监管,这个问题令他担心。黄磊和老李的看法并非个别。谈及社区矫正,许多居民的反应都是如此。对于居民的忧虑,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基层处工作人员解释说,按照有关规定,社区矫正范围有严格的界定,罪行较轻和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矫正的重点对象。而这些有机会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都格外珍惜机会,就怕出现违法行为被收监。此外,宁夏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正在制定《关于在社区服刑判前评估机制》。根据这一机制,法院从判决这一环节进行评估,决定对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后,再次依据其人身危险性评估结果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等级划分。这样,不但可以让社区矫正人员接受更为人性化的矫正,也避免了不安定因素。[问题]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分析]目前有五种人适用社区矫正: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案例三社区矫正的组织 武义县于2009年9月份接收了桐琴镇赵宅村应某等5名因聚众以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由于应某等五人对法院判决不服,认为自己是无罪的,抵触情绪较强烈,连续三个月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针对这种情况,武义县司法局在公安、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通过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成功说服应某等五名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针对应某等5人不服从管理,一时不能认罪服法的情况下,该县矫正办首先将他们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由镇社区矫正办会同派出所民警、村干部多次上门谈话,告知在法院未作出新的决定前,必须服从社区矫正的管理。10月10日,该县司法局分管局长、矫正科科长会同镇分管领导、镇社区矫正办、派出所民警、村干部再次上门走访,严肃告知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的后果。11月12日,鉴于应某等三人拒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的不良表现,镇社区矫正办作出给予三人警告处分的决定,并将书面处罚通知书送给本人。在应某等五名矫正对象继续顽固抵抗的情况下,12月8日,县司法局局长又会同公安、法院、检察院、桐琴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对赵宅村应某等5人的对策与措施,本着“以人为本,感化为主” 的指导思想,决定在收集相关法律证据,做好收监准备的基础上,召集应某等5人集中教育谈话。12月18日,在集中教育谈话中,在学习完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经司法局及检察院3个多小时耐心的说服教育,应某等5名矫正对象终于表态,保证今后自觉接受镇社区矫正办的教育监督改造。至此,一起拒不参加社区矫正事件得到了有效的处置,有效地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既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帮教原则,维护了社会的稳定。[问题]社区矫正的组织?[分析]社区矫正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政法部门牵头,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党政领导、政法牵头、司法为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案例四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 2010年4月15日上午,大石街在社区矫正办正式举办大石街首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宣告仪式,正式接收3名社区服刑人员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区司法局副局长、街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全体成员、大石派出所主管领导、司法所全体人员、派出所社区民警、相关村(居)委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组长、社区矫正志愿者代表和3社区矫正对象等20多人参加了仪式。仪式上,大石派出所曾祥建副所长简单介绍3名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后,向社区矫正办主任梁国荣移交社区服刑人员档案,梁国荣向社区服刑人员宣告正式实施社区矫正。其后,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社区矫正监督帮教人员、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和社区矫正对象签订了《社区矫正保证书》、《监督帮教协议书》和《社区矫正帮教协议书》等法律文书。仪式结束后,社区矫正办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简单的谈话,要求社区矫正对象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有关监管程序,按时报到和递交思想汇报,另一方面在遇到生活和工作上的困难时也可以向社区矫正办反映,寻求帮助,通过有效的矫正教育重新融入社会,走上新的生活。[问题]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分析]是指社区矫正组织根据有权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案例五日常报到星期一上午,建新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的电话响了,所长刘颖拿起电话:“你好。是赵老师呀„„”刘颖一边接电话,一边在一张“电话汇报登记表” 上填着:来电时间:9月19日,星期一,9时35分;报告人姓名:赵亮(化名);来电号码:88××××××;活动范围:家庭、单位;遵纪守规:好;思想情况:稳定„„被刘颖以济南方言称“老师”的赵亮,是她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赵亮这是按照社区矫正规定,每周一上午用固定电话向司法所汇报他一周来的情况。赵亮因为经济犯罪,1998年被判刑,去年假释,由辖区派出所管理。今年3月,转街道办事处管理。建新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现在管理的8名社区矫正对象,两名假释人员,五名缓刑人员,一名受管治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矫正对象不能擅自外出,为了能够监控矫正对象的行踪,上级拨款购置了能够显示来电的电话,还添置了电脑、打印机等设备,总共投资8000多元。刘颖的电话不时响起。到上午11点前,8名矫正对象都打来电话汇报了上周的情况。电话中,刘颖不但听取他们汇报“活动范围”、“遵纪守规情况”等,还主动询问他们生活上有什么困难,并认真做好每份电话记录。在建新司法所,刘颖找出赵亮的矫正材料给记者看。在转入社区矫正时,赵亮签署了《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承诺尊重社区矫正管理人员,服从管理,主动接受监护人和社区群众的监督,还签了在重要时期和节假日期间遵纪守法的保证书。赵亮的爱人签了《协助监督管理协议书》,承诺“ 配合司法所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发现矫正对象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等。[问题]什么是日常报到制度?[分析]日常报到是指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矫正期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以及其他活动。案例六思想汇报 某镇司法所接受的一个未成年人(不满18岁)社区矫正对象:陈某,1990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2007年4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决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2007年12月在某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不断教育,该社区矫正对象思想进步较快,法律意识不断增强,2008年4月已期满解矫。现将该社区矫正对象5个月来的思想汇报摘抄如下:2007年12月30日我在2007年4月,做了一件不该做的事,让我后悔的是无法弥补我的过失。我自从进看守所的一刹那,我开始害怕了,因为我知道我要为我所做的事付出代价,我哭了,我急了,我深怕自己一生就要坐几年牢。还好通过警察和叔叔们的帮助教育,让我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所以,我今后千万不能做违法的事,要好好改正。我现在虽然还没有找到工作,但是已经跟那些不良少年不在联系,争取做一个本份的少年,没有做对不起他人的事。接下来我会争取找到一份工作,供养父母,反正我绝对不会做对不起父母、对不起社会的事。2008年1月21日我现在的心情非常愉快,因为都是警察叔叔给我的机会,才让我得已自由,我的心情无比的激动,所以请警察叔叔一定要相信我,我一定会改正的,我不会做犯法的事情了。2008年2月22日日子在一天一天地过,我的心情一天比一天沉重。因为我知道,如果我再犯法的话,那我可能就没有这么的在外面自由啊!我已体会到在看守所里面一天比一天难过的心情,我在里面是呼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当时我的心情无比的心痛。这下好了,我发誓以后再也不进去了,一定要好好上班。2008年3月25日我终于出来以后不再犯法了,我很高兴。我每天都在反省自己,当初我为什么那么的傻,只为哥儿们的义气才落到如此田地,还害得我的父母日夜吃不下饭,睡不好觉,我的心情无比心痛,所以我今后一定要改邪归正,而走上正道。2008年4月30日我4月就要到期了,今天是写最后一张了,我以后一定不能再这样做违法的事了,这样做只会让那些关心我的人心痛,我下次在做每一件事时,一定要认真的动脑,考虑一下这件事该做不该做,所以我今后一定要动脑子,多学点法律,绝对不能做违法的事,吃同样的亏了。[问题]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汇报的主要内容及形式?[分析]思想汇报是矫正人员了解矫正对象的主要途径之一,也是衡量矫正对象悔罪表现的重要依据之一,内容包括矫正对象工作、生活、社会交往的方方面面。主要有周汇报和月汇报,其中周汇报以口头和电话汇报为主,月汇报以书面汇报为主。案例七走访为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近日,运河镇司法所在全镇范围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一次走访排查活动。 这次走访采取了重点走访排查和普遍走访排查相结合、走访排查和检查公益劳动情况相结合的方式,走访的重点是在社区矫正期间受到警告、收监等处罚的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有重新犯罪倾向的社区矫正对象以及暴力犯罪社区矫正对象。针对少数社区矫正对象存有思想包袱、情绪低落等情况,运河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首先向各村(社区)的治保主任、志愿者了解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的社会服刑改造情况和现实表现,特别是每月两次的公益劳动情况,然后向矫正对象的监护人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有没有无法解决的困难,最后由矫正责任人针对已了解的实际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个性化的教育。通过走访排查活动,切实掌握了运河镇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情况和生活动态,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及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杜绝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问题]什么是走访考察制度?[分析]走访考察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村(居、社区)或工作单位、学校等场所,向有关人员和当地群众了角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案例八公益劳动 南地街道办事处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在8月1日组织开展了社区矫正对象公益性义务劳动日活动。当天上午在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的带领下,社区志愿者及辖区内的矫正对象共30余人来到了广山社区,对1号楼、2号楼等周边楼群的杂草进行了清理,大家克服了天气的炎热,干劲十足,用了近一个小时的时间便清理出一大片空地。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崔永顺、杨淑清等老同志虽然年事已高,仍然热衷于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感化工作,他们从自家花园中移植了30余株花苗无偿的献给社区工作人员,并且向大家传授栽花的技术和要领,劳动中社区矫正小组的工作人员不失时机地与矫正对象谈心,了解他们最近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教育其积极配合改造。经过一上午的共同努力,一片杂草丛生的荒地变成了一处美丽的景色,不仅美化了社区环境,还为居民营造出更加良好的生活氛围。通过这次公益劳动,矫正对象真正体会到了社会大家庭的温暖,明确了做人的目标,对于是非感、正义感、责任感以及接受改造有了深刻地认识。矫正对象普遍表示在这次公益劳动中收获颇多,也很感谢矫正工作者们的良苦用心,特别是为他们准备了拔草用的手套和饮料,他们觉得相当感动,纷纷表示以后一定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公益劳动,积极的为社区贡献自己的力量,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热爱生活、热爱家庭、热爱社会的合格公民。[问题]公益劳动的组织方式?[分析]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大多从事一定的职业,服刑期间并不脱离工作岗位,公益劳动在组织方式上应当是灵活的,既可以组织集体性的公益劳动,也可以组织个体分散性的公益劳动。案例九心理矫正 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5年3月被监狱管理机关裁定假释,由当地社区矫正组织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但由于其在狱内服刑8年,已形成监狱人格,产生了严重的心理问题,对社区矫正工作很不配合,抵触情绪比较严重,矫正期间从不执行每周电话报告制度,也从来不参加思想教育、公益劳动。当地矫正部门高度重视此事,组织专业人员对其实施心理矫正。首先对其进行了心理测试,发现其心态极不正常,对社会充满仇恨,主要表现是心理焦虑,再次犯罪的概率很高。他们联系了其服刑的监狱掌握了李某在监狱的一些情况,会同公安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教育,强制其完成每月的公益劳动,然后由司法所长对其做耐心的说服教育工作。通过观察、倾听、交谈。了解到,李某由于出狱后觉得自己这辈子基本没什么希望了,失去了生活的信心。司法所长在心理学专家的配合下,对其进行心理疏导,使其减少了焦虑,使其认识到自己所存在的心理问题。在此基础上,司法所长讲解了参加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鼓励他勇敢地面对现实,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得到社会的认可,靠自己勤劳的双手创造美好的生活。在司法所长耐心细致的教育下,李某逐渐消除了自己的错误认识,表示一定认真接受矫正,不辜负各级领导的期望,早日成为合法的公民。[问题]心理矫正及其意义?[分析]心理矫正是运用心理学原理,采用心理咨询以及心理治疗的方法和技术,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克服心理障碍,它主要包括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心理矫治在社区中的运用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帮助矫正对象重新找准自己的社会位置,对预防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案例十个性化矫正筼筜司法所于2007年初全面开展筼筜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者通过多种途径对每名矫正对象的情况进行分析,了解犯罪原因、家庭背景、社会关系、工作能力等,然后为矫正对象“量身定制”完整的个人档案和矫正方案。 例如,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社区矫正工作者分别采取定期电话联络、办公室面谈和家庭走访的方式,还与一些自律能力较差的矫正对象亲属签订协议,用亲情的力量督促、帮助、感化矫正对象。对于矫正对象每个月必须参加的义务劳动,也不“一刀切”,而是充分考虑每位矫正对象的特长,组织他们参加“特殊”的义务劳动。例如矫正对象高某(化名)是一名退休教师,他的义务劳动方式就是无偿为社区贫困家庭子女进行辅导。这种“个性化”的义务劳动让矫正对象能发挥专长重拾信心,让矫正对象实现了对社会的补偿,社区居民也从中受益,从而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问题]什么是个案矫正?[分析]个案矫正就是为每个矫正对象制订矫正方案、确定矫正责任人、进行个别化教育矫正的工作方法。案例十一帮困扶助 王某某,男,今年49岁,秀英街道某某村人,1989年伙同他人参与作案19次,盗窃作案数额2万余元,分得赃款900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服刑期间,他认罪伏法,遵守监规,积极改造,有后悔表现,获得多次减刑,于2004年提前释放,继续接受社区矫正。王某某跨出监狱那天,妻子亲自带着四个女儿接他回家,想当年坐牢的时候四个女儿尚未成年(最大的7岁、最小的5个月),如今,孩子们都长大成人,妻子也衰老了很多。回家的路上他非常苦闷:一是他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感到无脸见人,有愧于妻女家人,二是面对阔别十几年的社会,一切都是那么的陌生,今后的日子怎么过?社会是否接纳自己?顿时感到天地间一片迷茫,愧疚、自卑、苦闷、彷徨、无助一齐向他袭来,面对亲人们殷切的目光,该何去何从?他自己感到一片茫然。这时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及社区矫正志愿者向他伸出了温暖的手,及时跟进帮教,让他感受到了社会的关爱、家庭温暖。他和妻子开始思考着自谋职业,发家致富的路子。可是,对王某某这样一个既没有技术专长、又没有年龄优势、更没有资金的人,难度可想而知。在相当一段日子里,他四处奔波求职,都以到处碰壁而告终,整天处在痛苦煎熬之中。几经挫折,王某某心中愈发自强自立之心,经过多次实地考察、分析得出经验,结合自己的实际,认准农村生猪养殖业这片广阔市场比较适合自己发展,设想在靠近港澳开发区本队的坡地上建个养猪场,发展养猪业。可自从王某某被判刑入狱后,妻子自个抚养四个孩子,已经家贫如洗了,现在哪来资金投资养猪场呢?他把这个困难告诉了堂哥,堂哥及时向街道司法所、村委会汇报,大家都为王某某缺乏资金出谋献策,提供信息。当时国家有支农资金贷款,利率也不高,在司法所的同志和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帮助王某某争取到了3万元的贷款,他自己再向亲戚朋友借款5万元,总共8万元建起了200平米的猪舍。帮他贷款筹集资金盖了猪舍养起了猪,经过几年的辛勤努力,他不但提前还清银行贷款,而且还赚到了4万多元,从此摆脱了困境,走上了致富之路。“人活着,要自食其力,不能光为自己,要多为社会做点事”,王某某这样说,不管是村里的乡亲,还是居住在猪场附近的外地人,只要是从事养猪业的,他都愿意把自己养猪的技术和信息无偿提供他们。人们都感慨:浪子回头金不换![问题]帮困扶助的意义?[分析]1、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避免重新犯罪;2、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对象适应社会的能力;3、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调动社区矫正对象服务社会的积极性。案例十二减刑 8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巡回法庭在市雁江区沱江新城锦绣金山小区为市社区矫正对象肖某举行减刑仪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检察院、崇州监狱、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仪式。通过公开审理,成都市中院巡回法庭认为肖某的行为符合立功表现,当庭宣判给予其减刑2年。肖某,男,雁江区东峰镇高石村人,2000年因犯抢劫罪、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2009年11月因病办理保外就医,雁江区司法局及时将肖某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东峰司法所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状况,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个案。通过社区矫正教育,肖某体会到了自由的可贵,平时遵纪守法,在城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今年春节,肖某路过沱江新城锦绣金山小区时发现火情迅速拨打电话119报警,消防官兵赶到后,又协助控制火情,保护小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后,在每月例行报告表现情况时,肖某向东峰司法所报告了事情经过。东峰司法所立即向区司法局作了汇报,区司法局当即指派专人调查核实事情经过,并收集、整理相关材料。雁江区司法局专门就本案召开了案情讨论分析会,一致认为肖某的行为符合《四川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中关于立功的规定,应当给予肯定。于是向市司法局、区检察院、区综治办、区公安分局等部门通报情况。经协商后,向崇州监狱、成都中院寄送了相关材料,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出巡回法庭来到资阳专门开庭审理此案,出现了上文一幕。减刑宣判后,肖某更加坚定了改过自新、积极表现的决心。[问题]社区矫正奖励的种类?减刑的条件?[分析]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奖励可分为表扬、立功和减刑。对于减刑,其条件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确有悔改表现;2、具有立功表现。案例十三解矫2010年4月27日上午9点,北蝉乡司法所连同白泉警察署、社区治保主任及社区矫正志愿者,对何某、张某及余某三名矫正对象期满解矫仪式, 在解矫仪式上,三名分别回顾总结了自身矫正情况。乡司法所综合评议了辖区民警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对胡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思想、行动等方面表现,认为他们在矫正期间能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积极参加各种活动,表现良好,未发生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决定对其解除矫正,并提出了几点希望和要求。而胡某在宣告书上签字,表示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回归社会后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北蝉乡司法所严格按照解矫流程操作,提前一个月将社区服刑人员的材料准备齐全,报区矫正办办理解矫手续。在期满解矫当日,举行期满解矫仪式,进行综合评议,宣告解除矫正,并进行解矫教育,确保其解矫后不再重新违法犯罪。[问题]因矫正期满而解除矫正的程序?[分析]1、督促和指导社区矫正对象完成矫正期满总结;2、会同公安派出所组织召开矫正期满评议会;3、出具矫正期满鉴定材料并报批;4、矫正期满的宣告。案例十四社区矫正个案矫正方案 一、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赵某某,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已婚,原系张家港市某镇某村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目前经商。2001年至2004年间,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其担任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职务所在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人民币500万的存单进行质押贷款并将所贷款项用于其与他人合股的企业进行赢利活动,被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二、矫正对象的背景资料(一)家庭背景赵某某的家庭是典型的三口之家,妻子和女儿赵某,家庭关系和谐。(二)生活经历赵某某于1978年中学毕业;1978年7月到1980年5月务农;1980年5月到1982年5月,在张家港市某镇某村通风管道设备厂工作;1982年5月到1998年8月先后在张家港市某毛纺厂、某彩印厂和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工作;1996年上半年到2004年9月任某村党支部副书记、书记;2004年至今,经商,为张家港市一较大规模厂家的大股东。纵观赵某某的经历,我们可以看出,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随着经历和年龄的增长也逐步上升。这些经历使得赵某某在个性上十分的自信、好强、对自己的面子很看中,经济独立和成功意识强。(三)主要社会关系情况赵某某与其周遍的人关系处理的不错,善于交朋友,和其亲兄弟一起经商创业,通过他们的努力,拥有多处实体企业,业务发展到了海外,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繁荣做出了贡献。但是,由于一直忙于工作和生意,赵某某本人对法律的规定并不是很了解和熟悉。三、存在问题(一)社会适应情况赵某某在入矫后,能迅速适应社会,积极再创业,成功经营某制铁公司,该企业发展迅速,规模越来越大,为张家港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小的贡献。(二)求职或求学意识该对象求职意识强,通过自主创业获得事业的成功,其经营企业的发展良好。(三)思想观念问题但是如前所述,赵某个性上十分的自信、好强、对其自己的面子很看中,经济独立和成功意识强;而且,因为成为了生意人,其社交圈子很广。所以,在法院判决后,其能认罪服法,认识到自己过去的错误,接受法院的判决。可是赵某某一直对自己矫正对象的身份抱有一定的抵触心理,认为成为矫正对象就很没面子,对社区矫正的帮助性、教育性认识不是很高。四、风险评估从再犯罪的客观条件来说,现在赵某某事业比较成功、经济条件良好、家庭关系和睦,促使再犯罪的客观因素较少;主观条件上来说,赵某某以前犯错是因为法律意识不高,犯错后能认识到过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时自首,入矫后能认罪服法,悔罪行为和意识明显,所以从主观上看,赵某某再犯罪主观因素也较弱。而且根据以上的主客观情况,入矫后,能够通过社区矫正机构的帮助和教育,提升其法律知识水平和守法意识,能够有效的控制其再犯罪的可能性。综上所述,赵某某再犯罪的可能性不大。五、矫正介入与方案(一)介入理念从赵某某的经历、性格、生活状况来看,其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不高,放松了对本人的自律,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并且对象生活比较安定,在犯罪后,能及时悔悟进行自首,认罪服法。从本质上来说,赵某某还是积极向上的,所以对其的矫正应当主要在其思想方面上入手,贯彻社工、社区矫正志愿者和矫正对象相结合的社区矫正理念,形成以专门机关为主导、推动矫正对象思想转化为主线,社会志愿者的帮助教育、矫正对象近亲属监督对象本人为辅助的矫正方法。提升其法制意识,促使其加强自律,是可以将其矫正好,成功实现再社会化的。(二)矫正思路我们在矫正介入时,也要贯彻“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和矫正对象继续社会化需求并重,通过矫正工作将矫正对象导上正途” 的理念。重视矫正工作对矫正对象的教育和帮助职能,促使对象再适应社会。在矫正工程中,社会多方参与,转变传统的刑罚理念,积极引导矫正对象再社会化,尽量降低矫正对象出现再犯罪的几率。(三)介入方案通过贯彻上述矫正理念和思路,结合赵某某的实际情况,社区矫正机构制订如下矫正介入方案:1、通过要求赵某某每月上交思想汇报、定期对其进行走访等措施了解、掌握该对象的表现和实际情况,督促其遵纪守法、遵守矫正规定。如果发现对象在生活中存在难题,矫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帮其解决问题,帮助对象适应社会。2、由家庭、亲人组成帮教小组,借助亲情的力量加强帮教效果,同时这样会使对象认识到:如果再犯罪,那么付出的代价就是现在幸福和睦的生活。3、通过组织该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加强其社会公益心,提升其社会归属感,为其再社会化做好准备。4、关注矫正对象心理动态,定期和对象谈心,做好思想工作。发现对象心理问题,及时进行疏导,积极帮其化解心结。使对象摆正心态、重新树立起积极向上、成为好市民的信心。通过对赵某某主观心态上的纠正,从主观方面尽量降低再犯的可能性;通过客观上的矫正措施监督来压缩,能起到有效的降低赵某某再犯罪的可能性的效果。最后帮助其适应社会、再社会化,则能使上述效果长时间的保持下去,达到矫正的根本目的。六、效果评价矫正工作对赵某某的主观思想的转化和再社会化工作十分成功,现在该对象已经顺利融入社会,心态端正,其本身对社会有了极大的认同感。同时对矫正对象的身份也有了正确的认识,通过矫正的教育和帮助,赵某某从一个失足者转变成为一个积极向上、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乐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合格市民。除了规矩遵守法律、法规外,还积极从事公益事业。2007年4月,赵某某出资20万元支援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的祁窑小学重建校舍,在其的帮助下,日前该小学已经顺利峻工。在祁窑小学重新建立的仪式上,看着崭新的校舍,祁窑小学的孩子们人都流下了感激的眼泪。为表达对赵某某的感激之情,通渭县人民政府特立纪念碑一面,并将学校更名为“襄南乡未来小学” 。在获悉2008年5月的四川大地震后,赵某某积极支援四川救灾、重新建设活动,其以单位名义向四川人民捐款人民币2万元,以个人名义向四川捐赠人民币1万3千元。赵某某表示:以后,其将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好好做人。在赵某某有生之年,其将致力于公益事业,为社会尽更多的公益责任,来回报国家对他的教育和帮助。由于赵某某良好的矫正表现,在2008年1月4日,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其依法获得了缩短缓刑考验期一年的减刑奖励。赵某某的事迹激励了其他矫正对象,自从赵某某的事迹为其他矫正对象知晓后,其他对象都受到了激励,积极接受矫正,努力向上,在当地形成了良好的矫正氛围。七、进一步跟进与反思社区矫正主要是通过矫正其不良思想从而矫正对象不良行为,进而来降低对象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几率,使对象重新融入社会。其中,矫正不良思想为手段,促使对象再社会化、无重新犯罪为目的。所以,在进行矫正工作时,做好对象的思想转化工作尤为重要。而以对象家人为突破口,通过对象家人的配合做思想工作,能使对象迅速从心理上接受和认同我们,这样做起思想转化工作来效率较高。特别是在对象刚刚入矫,生活和环境的突然变化还没适应,内心特别迷茫的时候,那时的对象往往对矫正持有一定的心理抵触,我们直接做思想工作往往效果不明显,通过其家人往往能有效的敲开对象心扉,为对象指明正确的前进方向,消除不良思想的苗头,使对象向好的方面发展。案例十五女性罪犯社区矫正个案案例一、基本情况本案案主:李某,女,19×× 年12月生,已婚,住南通市某苑A幢B室,原南通某国营厂下岗职工,现从事电脑配件及金融投资行业。案由与处罚结论:本案案主因邻里纠纷处理不当,一时冲动指使朋友窃走邻居停在车库门前的电瓶车,于2006年4月14日被崇川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4月25日至2007年4月24日止。案主于2006年5月27日到学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二、背景资料(一)家庭背景案主丈夫在开发区开了一家电脑公司,效益可观;女儿活泼漂亮,在上海某高校就读英语专业。案主与丈夫感情很好,女儿也乖巧懂事,一家人其乐融融。(二)生活经历案主原来在南通某国营厂上班,后因工厂破产,下岗后做起了安利产品推销。由于案主性格好强,为人热情,加上朋友也比较多,所以一直做得不错。朋友及周围邻居都很羡慕她,案主也自我感觉良好。然而随着2006年4月崇川法院的一纸判决,完全改变了案主以往平静而又美满的生活。案主由一个令人羡慕的成功者变成了一名罪犯,不仅要接受法律的惩罚,还要忍受知情者的嘲笑,心理落差非常大,终日郁郁寡欢、不敢出门,甚至一度想到了要跳楼自杀。(三)人际交往案主被判刑后一直对丈夫、女儿、亲朋好友及周围邻居隐瞒了这一事实。在一段时间里,案主不敢面对丈夫与女儿,惶惶不可终日,害怕万一家里人知道了实情,原来幸福美满的家庭会发生解体。同时案主似乎感受到了来自周围邻居异样的眼光和背地里的窃窃私语。案主一下子从原来的热情开朗变得郁郁寡欢,失魂落魄,终日不敢出门,甚至想到以结束生命的方式来逃避现实。三、存在问题(一)社会适应情况案主被判刑后变得一蹶不振,几乎失去了生活的动力与勇气,开始逃避现实,害怕社交,整日闷在家中郁郁寡欢,表现出了明显的社会退缩性的症状。(二)求职或求学意识案主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就停止了原来的安利推销工作,精神状态一直比较抑郁,求职欲望几乎丧失。(三)思想观念问题1、矫正对象对刑罚结果和社区矫正的认识:案主刚开始被判刑后,一直有着强烈的情绪反应:首先她认为在与邻居的矛盾纠纷上,她由原来的受害者,变成了现在的罪犯,真是老天不公。其次,她认为自己这么一点小事,不足以判刑,是司法机关与其过不去。再次,初次接受社区矫正,她认为矫正机构的管理太严格,是小题大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她的人身自由,对于正常的电话汇报、思想汇报也表现得拖拉应付,反映了她内心对社区矫正的抵触情绪。2、社会关系交往情况:案主原来社会交往比较广泛,在朋友及周围邻居当中有一定的威信,本人也很自信。但自从被判刑后,案主的自信全被击垮了。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不仅害了自己,也拖累了朋友。自责与自悲交织在一起,使案主觉得在众人面前抬不起头,不敢出门,害怕邻居朋友知道了要嘲笑自己,同时也自感给家人丢了颜面。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案主一直躲在家里,不敢出门,害怕与人交往,更不用说参加正常的社会活动了。3、经济自立意识和就业观念:自案主被判刑后,就一直闷在家里,原来的安利产品推销工作也一度停止。与外界接触也少了很多,加上情绪抑郁,也无心再从事其他的工作,失去了正常的生活来源,家庭开支由丈夫承担。四、风险评估通过对本案案主个人资料的收集与评估,我们认为案主主要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邻里纠纷处理不当,导致一时意气用事而犯罪。应该说案主的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小。但案主对此次判刑在个人认识上存在严重偏差,且带有严重的负性情绪,情绪极不稳定,如不及时加以疏导及引导,很可能会引发悲剧。五、矫正介入与方案通过对个案的综合分析与风险评估,我们坚持从工作实际出发,从案主的客观情况出发,针对案主面临的心理、行为、人际关系等诸多问题,采取了“危机介入模式”与“现实治疗模式”双管其下的工作理念,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的直接介入工作:(一)“危机介入模式”本案案主犯罪后,悔恨、内疚、焦虑、恐惧抑郁、甚至绝望,存在着明显的心理危机。“危机介入模式”,旨在我们矫正工作者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同感的工作原则以及合理运用倾听、宣泄、回应、分析、支持等沟通技巧,协助案主找出引发危机的根源,处理她的情绪感受,帮助案主学习适当的压力因应方法,以避免再次落入危机状态,影响矫正工作顺利开展。(二)“现实治疗模式”案主表现出对现实存在着一定的认知偏差,认为刑罚过重,矫正过严,同时也不愿面对矫正的现实,充满了拒绝与逃避。“现实治疗模式”主要是在矫正过程中实施“一对一” 的个人化工作方式,通过帮助案主接受现实纠正认识偏差,使其做到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推诿自己的责任,并通过和矫正工作人员的互动,自觉放弃原先的错误认识,强化正确合理认知,回到现实中去,完善自身社会功能。六、矫正措施与原因分析结合案主的性格、心理及社会关系和生活经济现状,我们对案主实施了一系列的矫正措施:(一)迅速建立一支精干的矫正工作小组一开始我们采用了“保密” 原则,即向案主承诺暂时向其家人保密,不深入案主家庭当中,由社区干部担任案主的矫正监督人。由于少了家庭的支持,矫正工作小组显得尤为重要。由司法所长担任总负责人,同时确立一位专业社工担任矫正工作责任人。小组的成员由司法所成员、专业社工、社区干部等多人组成。小组成员各司其职,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助相结合,确保矫正工作顺利进行。(二)加强法制教育,纠正错误认知案主此次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意识淡薄,意气用事。为此,我们加强了对案主的法律常识的教育,指导她学习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纠正了她过去思想上的一些错误理解,使其深刻认识到自己过去行为的违法性,也充分认识到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增强了她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三)注重心理疏导,辅以行为指导司法所与专业社工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对案主进行了心理疏导与开导。首先我们帮助她找出了此次犯罪的根本原因,端正她的矫正思想。同时我们本着尊重她、接纳她、关心她的工作理念,多次将案主请来办公室,做其思想工作,劝其放下思想包袱,勇敢面对现实。通过多次接触,案主对我们产生了一定的信赖感,我们及时抓住契机,鼓励案主告别灰色过去,勇敢面对未来。渐渐地,案主终于一点点的从过去的沉沦中走了出来,走出家门,走向社会。(四)以人为本,实施灵活的管理模式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矫正工作人员应当经常对矫正对象进行走访。考虑到案主的家庭情况的特殊性,我们实施了灵活的管理模式,放弃了正常的家庭走访,变为由案主每月主动到矫正机构来一至两次,及时向工作人员汇报思想及生活状况。这样一来,从根本上缓解了案主害怕家人知道的心理压力,体会到矫正机构对其的人文关怀,感化并触动案主更积极主动地接受社区矫正。事实证明效果良好,一直以来,案主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表现主动积极。(五)结合实际,及时调整矫正方案与措施,充分巩固矫正成果通过一段时间的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和行为指导后,案主精神状态有了很大的改观。随后我们就将矫正工作的重点放到了对案主的就业引导与扶持上。通过交流与沟通,我们及时了解到案主随着心理上的解脱,也有了求职的愿望,但由于种种原因显得信心不足。而原来的安利产品推销由于中间停顿,失去了一部分客户,难以再操旧业。针对案主的实际情况,我们经常到劳动保障部门查找合适的空岗职位,向案主推荐。后来通过交流,得知案主想开饭店,我们又千方百计找来一些饭店转让及闲置店面房的信息提供给案主,希望给案主的就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鼓励案主再就业。七、效果评价通过司法所及社工中心等多部门的协同合作,案主的矫正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具体表现在:(一)深刻认识过去,坦然面对家人通过矫正工作人员的劝慰及开导,案主充分认识到了自己以前的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强烈。同时,在矫正工作人员的鼓励下,案主在一个适当的机会鼓足勇气主动向其爱人说出了自己接受社区矫正的真相,并最终取得了家人的谅解与支持。自此,案主终于放下了沉重的心灵包袱,感受到了真正的解脱。(二)走出心理阴霾,重塑人生坐标随着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在矫正工作人员的积极引导下,在其家人的全力支持配合下,案主终于驱散了原来心理的阴霾,放弃了自杀的念头,脸上开始有了久违的笑容,开始了正常的社会交往。她表示一定要忘掉过去,以积极健康的姿态投入到新的生活中去,希望重新开始自己的事业,以实际行动回报家人及社会对她的关爱。(三)积极接受矫正,爱心回报社会由于及时有效的心理疏导及行为指导,案主在矫正实施过程中,电话汇报、思想汇报非常及时,如实主动汇报自己的思想及生活状况。除参加正常的集中教育外,自学有关法律法规,公益劳动表现积极。值得一提的是,在一次公益劳动现场,当得知一位退伍战士因意外导致右眼失明而无钱医治时,案主主动捐款,表示要尽自己的微薄之力来帮助他人。她说:“社会帮助了我,我应该要回报!”八、进一步跟进与反思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对案主的矫正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案主已于2007年4月24日顺利解矫。期满解除后,我们积极联系了崇川法院刑庭的同志,帮她顺利领取了当初判缓刑时交纳的“保证金”。目前案主主要从事电脑配件及金融投资行业,至今我们与案主之间还保持联系,在背后给予她支持与鼓励。经过近一年的社区矫正,案主对我们充满了感激之情,多次拿来礼品要送给我们,并盛情邀请我们一起用餐,都被我们一一婉言谢绝了。我们对她说:“你的快乐就是我们的幸福。”案主非常感动,连说:“谢谢你们,谢谢政府与社会用宽容与真诚挽救了我!” 虽然本个案取得了一些成功,但我们仍需在个案结束后,进行必要、及时的反思:反思如何将矫正对象的情感、态度、价值观有机地融入到目标和措施中去,并有意识地贯穿于个性化教育矫正的过程中,使其成为个性化教育矫正的血肉,成为矫正过程的灵魂;反思如何在矫正工作人员与矫正对象之间形成一个“矫正共同体”,进行心灵的沟通与精神的交融;反思如何引导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去经历、动体验,去感悟,去发展„„思之则活,思活则深,思深则透,思透则新,思新则进。通过反思,对矫正工作中的得失与成败进行总结、回顾、分析和审视,形成自我反思的意识和自我监控的能力,不断丰富个性化教育矫正的手段,逐步开拓个性化教育矫正的思路,积极探索和解决个性化教育矫正中的一系列问题,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率。案例十六职务犯罪人员矫正个案案例 一、基本资料舒某,男,1947年8月生,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某市一名副局长,副处级领导干部。2004年8月因收受贿赂,2005年1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目前在矫。二、问题陈述(一)犯罪情况1999年10月至2000年8月,舒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3万元,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6.5万元,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舒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于2005年1月被判处缓刑。(二)工作经历舒某为人精明能干,曾先后担某市城建环保委主任、某县副县长,工作能力强,表现突出,政治仕途较为顺利。由于在重要部门担任领导职务,手中权力大,求他办事的人多,结交的人员也多,和有求于他的人经常在一起吃喝,构成一个特别的圈子,久而久之,心气也高,一般人不好跟他交往。(三)案发后情况案发后,被判处缓刑。舒某从一个单位领导沦落为一名罪犯,情绪低落,沉默寡言,基本上呆在家里,很少出门,只和家人在一起,怕见熟人,几乎没有什么社交圈子,因精神忧郁,身体较差,经常生病。三、矫正过程社工对舒某在原单位的情况进行了一些了解。舒某所在的某局,是一个涉及城市建设、管理、规划的职能部门,也是一个平常所说有权有钱的部门。舒某在局里分管日常工作,可谓权力是炙手可热,求他办事找他的人也是络绎不绝。舒某本人也是盛气凌人,甚至飘飘然,很少把一般人放在眼里。案发后,舒某一扫往日的威风,昔日求他办事的人也远离他而去,一些求他办事而没有办成的,现在借机议论,把他当成为反面教材讥笑他。舒某身份地位变化落差大,昔日位高权重,如今沦为阶下囚,觉得颜面扫地、无脸见人。社工认为,对舒某这种曾经担任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人员,必须有针对性地制定人性化矫正方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一)在情面上给予关照,富于人情,以利其矫正舒某纳入社区矫正后,第一次来矫正办见社工,是穿着大衣,带着帽子,几乎是偷偷摸摸来的。他说话很轻微、很小心、很谨慎,总是低着头,也是极不自然,甚至有些别扭。社工分析到舒某这种情况,给予他适度的尊重,适当留些情面,劲量不引起他反感和抵触。一次他来矫正办,看到有个熟人,他想回避,社工答应了他的要求。舒某觉得社工比较理解他,给他留了情面,在矫正过程中,舒某也比较配合,顺利入矫。(二)在行为上给予关注,严格管理,以督其矫正 入矫后,舒某的言行总体上比较正常,但毕竟他曾经是担重要部门的领导干部,积习难改对社工的教育管理还是有些不适应。如有一次,舒某没有按要求参加公益劳动,也没有书面说明,情况有些不正常。为此,社工到舒某家进行家访。他开始有些不理解,认为自己判缓刑,不进监狱受刑,按规定到社区矫正办报告情况就可以了。社工严肃认真地给他讲解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他才懂得缓刑并不是不执行刑罚,纳入社区矫正同样是一种刑罚方式。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将会面临收监执行的严重后果。此后,舒某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的规定,按时上交思想汇报材料,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和义务劳动。有时确因身体原因,不能按时送思想汇报材料,先主动与街道社区矫正办联系,让其子女把思想汇报交来。(三)在生活上给予关心,真情感化,以促其矫正舒某由于年龄较大,身患各种疾病,加之发案,身体状况一直不好。一次舒某因高血压住进医院,社工知道情况后,因不方便到医院探视,就在电话里详细询问病情,鼓励他振作精神,战胜病魔。出院后,社工又抽出时间,进行家访,上门看望,舒某深受感动。他在自己的思想汇报中表示,虽然自己因交友不慎,自律不严,对人民、对社会犯下罪行,如今在社区受刑,也是罪有应得。但是他认为自己是一个有情义的人,社工这样关心他,尊重他,心里得到很多安慰。病愈后,他主动来到社区参加公益劳动。由于这次公益劳动清扫社区卫生死角,垃圾成堆,他自告奋勇,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请人开车来铲运,受社区居民的欢迎,社工也及时对他进行表扬。去年5月,正是四川大地震期间,他又主动来到社区捐献,对社会奉献他的爱心。通过真情交换,社工觉得舒某也开始变了一个人似的,不再像刚开始入矫时那样自悲自哀,情绪低落,不与人交往。他向社工表示,通过社区矫正,自己法律意识得到增强,心灵也得到感化,如果有机会,他愿意作为反面教材,到机关、学校、社区去现身说法,解剖自己,警醒别人。(四)在心理上给予关怀,消除障碍,以帮其矫正 象舒某这样一个职务犯罪人员,曾经风光一时。作为领导干部,原本心理正常,对社会无恶意。但案发后,从昔日的领导干部沦落为罪犯,反差巨大,心理难承受,最易得的就是一种心病。人们常说,心病最难医。舒某在与社工交谈中,也总是觉得心情郁闷,难于舒展,身心压力很大,徘徊在惊恐、委曲、病苦、反省后悔的情绪中。社工适时安排舒某到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室,专业心理咨询师对舒某的情况作详细了解,进行心理测试、心理检查、心理疏导,提出心理诊断结论及专业建议。舒某感到很满意、很高兴。他对社工说:“ 以前作为单位领导干部,从不认为自己有什么心理问题,现在犯事了,又说不出自己有什么样的心理问题,也不知道该如何正确地解决自己的心理问题,现在你们安排专业心理咨询师进行诊断,不仅感受到你们对我的尊重和关怀,还让我消除心理障碍,放下思想包袱和顾虑,我一定会配合你们,好好改造,重新做人。四、矫正效果经过近一年的社区矫正,舒某变化很大。(一)思想认识有提高,对自己所犯罪行为有正确认识如他自己所言,原来认为收受贿赂几十万、几百万、上千万的多的是,有职有权的领导干部吃喝玩乐,横蛮卡要正常得很,自己被逮觉得冤枉委曲。通过社区矫正,明白所犯错误是对法律践踏,是对社会、对家庭的危害,理应付出代价。认识到所犯错误也是交友不慎,学习放松,法纪淡薄所致。他所写的思想汇报能深入解剖自己,认识比较深刻。(二)对社工关怀有感激舒某觉得自己是个有罪之人。带罪之身,社工还是给予他很多尊重、理解、关心,使他心存感激,他常把自己与执行监禁刑的人员作对比,感受人生自由的可贵,感受到遵纪守法的快乐。虽然在社区,难免受到一些议论、歧视但有社工的关心帮助,能正确对待,对社工、社会不反感不仇视。(三)个人言行有变化通过社区矫正,特别是社工的人性化关怀,他开始摆脱了原来笼罩在心头的阴影,个人言行有积极的变化。比如,他现在能坦言自己所犯的罪行,坦言自己的思想认识和人生感慨,能正确地面对过去,也能自信地展望未来。他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一定要珍惜眼前明媚的阳光,珍惜和家人的重新团聚,珍惜自由生活,一定要好好矫正自己的心灵和行为,争取好的表现,早日解矫,重入社会,遵纪守法,安度晚年。” 五、几点思路(一)矫正方案要有针对性纳入社区矫正的具体对象的情况各不相同。在制定每一个具体矫正对象的方案时,要有针对性。如本案中舒某曾经是一名领导干部,文化素质较高,所犯错误是职务犯罪。他离开了原来的环境,手中没有权利,没有恶习,对社会恶性小,重新犯罪可能性较低,对这种对象,要重在心理上矫正而非行为上的矫正。(二)矫正过程要体现人性化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试点工作,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尝试和探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和要求,体现了社会文明进步,闪烁着人性的光芒。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要从人性化的角度,给矫正对象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让矫正对象被感动、被感化,从而更有利于矫正对象接受矫正,不至于让矫正对象有逆反心理,不至于让矫正对象对社会仇视,真心让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回报社会。(三)矫正措施要注重整体联动按照社区矫正工作试点要求,社区矫正工作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共同进行,要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方力量,开展矫正工作。在相关文件规定中,对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社区矫正工作往往成了街道社区矫正工作者独角戏,有些工作缺乏检查督促,有些工作缺乏沟通协调,有些工作缺乏法律依据。例如,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可以给予表扬奖励,但很难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减刑。如果能够及时对表现好的矫正对象减刑,将更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四)矫正成效要转化为社会效应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社会管理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不仅要体现在对单个具体矫正对象身上,更要体现在社会层面上,形成社会效应。通过社区矫正,形成改造一个,教育一批,警醒一层的社会效应。要总结推广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提高全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能够真正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是适应社会发展和国际潮流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是完善基层政权,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要消除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误解,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影响力和社会参与面。要总结社区矫正个案典型,发挥个案的警示教育作用。如舒某表示通过社区矫正,自己得到了新生,愿意到社区、机关、学校,把自己作为反面教材,解剖自己用自己的矫正经历,现身说法,教育群众,教育在职干部职工。案例十七假释犯社区矫正个案案例一、矫正关系建立2007年9月,案主出狱接受社区矫正,根据“属地审查” 的基本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者与案主在司法所签定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填写了相关表格,并对案主一一说明了日后接受社区矫正有关报到、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奖励处分等注意事项。案主表示同意接受司法所监督管理,遵守相关规定,双方社矫关系基本建立。二.案主基本资料(一)个人情况姓名:XX性别:男年龄:40岁左右文化程度:高中婚姻状况:已婚(二)家庭成员妻子:无职业母亲:无职业姐夫:做生意三、案主案件资料(一)犯罪事实案主于因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于1993年9月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判决情况罪名:盗窃罪原判刑期:无期徒刑附加刑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变动: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7年社区矫正类别:假释社区矫正期限:自2007年12月至2015年12月(三)收监期间表现案主于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04年、2005年被监狱评定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四、社矫对象问题界定以及分析(一)通过家访了解掌握案主的家庭系统、社区系统2008年5月,南湖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社会工作者前往案主老家进行家访,实地掌握了案主的现时生活状态以及所在的家庭系统,社区系统环境。资料掌握的方式包括与案主面对面的交流、与其家人的谈话,以及与案主所在社区司法所、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接触交流,对其生活环境的观察等等,在为期两天的探访行动中,从正面、侧面两方面初步掌握了案主的家庭系统与社区系统如下:1、家庭系统概述案主现在居住于广东省四会市,家庭成员包括妻子、母亲,父亲于前几个月前已经逝世。但其居住的房子并非属于案主所有,其产权属于他的姐夫,因为其姐夫外出工作,姐夫儿子也在外面读大学,而案主老家的房子也几近倒塌,因此姐夫同意案主与其妻子、母亲暂时前来居住,一来可以看守房子,二来也可以表达亲情之谊。可知,该住所并非案主一家长期居住之地,需看日后案主一家与其姐夫一家的关系发展。案主母亲虽然身体健康但也缺乏劳动能力,案主夫妇均无正当职业,案主更因为右脚踝粉碎性骨折难以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只能与妻子在家靠养猪维持生计。案主与妻子结婚不久,妻子也早已知道案主社区服刑的身份,不过她并不介意,并十分支持丈夫改过自新,从新做人。他们膝下暂无儿女,经济负担暂不严重,并是却是缺乏稳定的生活来源。2、社区系统概述案主现并不居住于罗湖区南湖街道,而是回到了母亲户籍所在地居住,一是因为村中老家房子几近倒塌,而姐夫为他们提供了房子居住的便利;二是因为案主担心在老家居住,会让村中邻居知悉自己的罪犯身份,从而招来有色眼光对待以及中伤言论。在农村环境中,这将严重影响案主的正常生活。由于案主特殊的自身情况,现居住地对其缺乏基本的监管,难以对案主形成配套的跟踪掌握。3、访谈实录(第一次见面谈话内容)第一次见面访谈结束(时间:40分钟)(二)问社区矫正案例4一、基本情况黄某,男,汉族,未婚,1984年9月22日出生,案发时为某高校大四在读学生。2006年12月初,黄某伙同两名高中同学实施抢劫,被警方抓获。2007年3月,因抢劫罪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在钟楼区永红街道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时间2007年2月25日 至2011年2月24日。二、矫正方案制定与实施经我司法所同志了解后得知,黄某的父亲是盐城市某中学教师,长期患慢性肝病;母亲长期无业,患高血压、糖尿病。黄某为家中独子,受其父影响,黄懂事较早,并刻苦学习,于2003年秋以优异的成绩被某高校汽车专业录取。因黄某犯案时为在读大学生,户口落在学校,所以由钟楼区永红街道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2007年3月27日,黄来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进行了首次谈话,谈话中了解到黄因害怕学校知道真相后会开除他的学籍,于是向学校保卫处谎称司法部门没有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只是口头教育而已。但学校领导实际上已经通过媒体了解到黄的犯罪事实和刑事处罚决定,对他欺瞒学校一错再错的行为极为不满,欲开除其学籍。而此时,我们发现黄的人生前途已经处于悬崖的边缘:1、平时老师、同学眼中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因一时糊涂变成罪犯,无法面对来自周围异样的目光,感到自卑、有一种无地自容的感觉。2、原本是父母心目中的好孩子,全家人的希望与骄傲,突然间几乎化成了泡影。父母的痛心与失望,让黄感到深深的内疚与不安。3、已经犯了法,不知道用真诚和忏悔的心去获得学校的谅解,反而抱着侥幸的心理去欺骗学校,反而弄巧成拙。4、家中经济条件不好,正常学业难以维持。5、开除学籍的利剑悬在他的头上,使他惶惶不可终日,内心一片迷茫,对生活失去了信心,甚至有一种绝望的念头。我们深知该矫正对象心理负担较重,对生活缺乏信心,如果对他当时陷入的困境处理不当的话,很有可能使其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迫使他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我们在拟定了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的同时,针对他的具体情况,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设法他的保住学籍。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赶赴学校,与校领导进行沟通、磋商,力主保留其学籍。在校方明确拒绝后,司法所同志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了黄的情况。钟楼区司法局和钟楼法院的领导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再次赶赴学校,恳请学校能充分考虑黄今后的成长和发展前途,给黄一个改过自新,继续学习的机会,从帮助他、挽救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角度,慎重作出开除的决定。经过再三努力,精诚所致,金石为开,校方最终被我们的诚意所感动。经学校研究决定,开除其公办生学籍, 让他9月份作为民办生,复读大四的课程,我们的坚持最终为黄的求学之路带来了希望。2、精神安抚。在矫正初期,我们感到黄某的心里非常孤独,有一种被社会抛弃的感觉。为此,我们经常同他拉家常,了解他的学习生活情况,让他视司法所为家。通过一段时间的沟通与交流,他由原来被动来司法所汇报思想,到后来主动来司法所沟通和交流,把我们的工作人员当成知心人。渐渐的,自信和笑容开始出现在他的脸上,看到他的这些变化我们也深感欣慰。3、物质援助。因民办生学费较高,而黄家庭经济条件较差,为使他能顺利完成学业,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共同为他捐款, 最后收到了3000元的捐款。同时,我们再次与学校协商,说明黄家庭的困难,最终学校也同意减免了部分学费。2008年4月,司法所了解到黄要做毕业设计,他想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晚上的时间搞设计,但学校的电脑房晚上不开放。得知这一情况后,司法所主动提供电脑,为他解决了燃眉之急。4、引导就业。2007年6月,学校临近放暑假,黄想回盐城滨海,在老家做家教勤工俭学。司法所考虑到他离开本市将不利于对他继续开展社区矫正,于是,经多方联络,假期里安排他到东风汽车修理厂临时打工。考虑到黄是大四复读生,开学后也有很多时间可以支配,我们就与企业领导沟通,希望厂方同意开学后仍然让他勤工俭学,但上班时间可以灵活安排,工资按天结算,厂方最终同意了我们的要求,黄非常感激,社会各界对他的关爱驱散了他心中的阴影,使他重新找到了人生坐标,重新点燃了对未来生活的信心和希望!三、矫正效果通过以上矫正措施的实施,使黄解决了后顾之优,也使他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有了正确的认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他作出的努力,奔波以及人性关怀表示了衷心的感谢,深切的感受到我们带给他实实在在的帮助和情感支持,并表示自己在以后的矫正期间一定继续配合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努力重新适应社会,不辜负家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工以及社会对他的期望。四、社会的反映评价一是工作方面。2008年7月,黄从大学正式毕业,在司法所的帮助下,他成为了一家上市企业的员工。通过自身的努力,因工作表现出色,2010年,黄踏上了技术管理人员的岗位,得到了单位领导的一致认可与单位同事的广泛好评;二是家庭方面。2010年,黄某在新北区买了商品房,与青梅竹马的女友结婚,2011年3月生了一女儿。黄对妻子女儿尽心尽责,是个模范丈夫。现在不与父母住在一起,但经常回去探望父母,邻居都夸赞他是个孝顺的儿子。五、点评司法所工作人员为黄某能顺利回归社会倾注了大量的心血,能取得这样的成效,靠的是我们的一份责任、一份良知、一份爱心。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刚刚起步,要做好这项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矫正对象作为放在社区接受改造的一个特殊群体,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关注、支持和帮助,做好这项工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社区矫正方案社区矫正方案一、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刘永祥,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已婚,现居住岳阳楼区通海路管理处大桥居委会一组,目前打工。2002年至2003年间,刘永祥伙同他人,以千斤顶顶窗、顶门及翻窗入室手段,在岳阳市区大肆盗窃作案,共盗窃作案九次,盗得现金101672.56元,物品折合355227.60元,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2年4月17日予以假释,至2014年11月7日止。二、矫正对象的背景资料(一)家庭背景刘永祥的家庭是典型的三口之家,妻子和女儿刘洋,家庭关系和谐。(二)生活经历刘永祥于1980到1983年在山东省莱芜市小学读书。1983年至1987年在中建五局七公司子弟学校读书。1987年至1992年在中建五局七公司工作1992年至1995年(逮捕前)无业。(三)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刘永祥与其周遍的人关系处理的不错,善于交朋友,刘永祥本人对法律的规定并不是很了解和熟悉。三、风险评估从再犯罪的客观条件来说,现在刘永祥从事水电安装有固定收入、居住地正在拆迁经济条件一般、家庭关系和睦,促使再犯罪的客观因素较少;主观条件上来说,刘永祥以前犯错是因为法律意识不高,犯错后能认识到过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入矫后能认罪服法,悔罪行为和意识明显,所以从主观上看,刘永祥再犯罪主观因素也较弱。而且根据以上的主客观情况,入矫后,能够通过社区矫正机构的帮助和教育,提升其法律知识水平和守法意识,能够有效的控制其再犯罪的可能性。综上所述,刘永祥再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四、矫正介入与方案从刘永祥的经历、性格、生活状况来看,其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不高,放松了对本人的自律,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并且对象生活比较安定,在犯罪后,能及时悔悟,认罪服法。从本质上来说,刘永祥还是积极向上的,所以对其的矫正应当主要在其思想方面上入手,贯彻社工、社区矫正志愿者和矫正对象相结合的社区矫正理念,形成以专门机关为主导、推动矫正对象思想转化为主线,社会志愿者的帮助教育、矫正对象近亲属监督对象本人为辅助的矫正方法。提升其法制意识,促使其加强自律,是可以将其矫正好。我们在矫正介入时,也要贯彻“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和矫正对象继续社会化需求并重,通过矫正工作将矫正对象导上正途” 的理念。重视矫正工作对矫正对象的教育和帮助职能,促使对象再适应社会。在矫正工程中,社会多方参与,转变传统的刑罚理念,积极引导矫正对象再社会化,尽量降低矫正对象出现再犯罪的几率。五、矫正方案通过贯彻上述矫正理念和思路,结合刘永祥的实际情况,社区矫正机构制订如下矫正介入方案:1、通过要求刘永祥每月上交思想汇报、定期对其进行走访等措施了解、掌握该对象的表现和实际情况,督促其遵纪守法、遵守矫正规定。如果发现对象在生活中存在难题,矫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帮其解决问题,帮助对象适应社会。2、由家庭、亲人及社区组成帮教小组,借助亲情的力量加强帮教效果,同时这样会使对象认识到:如果再犯罪,那么付出的代价就是现在幸福和睦的生活。3、通过组织该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加强其社会公益心,提升其社会归属感,为其再社会化做好准备。4、关注矫正对象心理动态,定期和对象谈心,做好思想工作。发现对象心理问题,及时进行疏导,积极帮其化解心结。使对象摆正心态、重新树立起积极向上、成为好市民的信心。5、通过对刘永祥主观心态上的纠正,从主观方面尽量降低再犯的可能性;通过客观上的矫正措施监督来压缩,能起到有效的降低赵某某再犯罪的可能性的效果。最后帮助其适应社会、再社会化,则能使上述效果长时间的保持下去,达到矫正的根本目的。六、效果评价矫正工作对刘永祥的主观思想的转化和再社会化工作十分成功,现在该对象已经顺利融入社会,心态端正,其本身对社会有了极大的认同感。同时对矫正对象的身份也有了正确的认识,通过矫正的教育和帮助,刘永祥从一个失足者转变成为一个积极向上、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乐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合格市民。除了规矩遵守法律、法规外,还积极从事公益事业。七、进一步跟进与反思社区矫正主要是通过矫正其不良思想从而矫正对象不良行为,进而来降低对象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几率,使对象重新融入社会。其中,矫正不良思想为手段,促使对象再社会化、无重新犯罪为目的。所以,在进行矫正工作时,做好对象的思想转化工作尤为重要。而以对象家人为突破口,通过对象家人的配合做思想工作,能使对象迅速从心理上接受和认同我们,这样做起思想转化工作来效率较高。特别是在对象刚刚入矫,生活和环境的突然变化还没适应,内心特别迷茫的时候,那时的对象往往对矫正持有一定的心理抵触,我们直接做思想工作往往效果不明显,通过其家人往往能有效的敲开对象心扉,为对象指明正确的前进方向,消除不良思想的苗头,使对象向好的方面发展。通海路管理处矫正工作站2012年6月30日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正档1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人员(正档)矫正人员姓名档立矫案档正编日类号期 别杨xx08---0022008.8.10缓刑矫正起止时间2008.8.10-2009.12.1湖南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 制正档目录(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类)编号123456789101112文件内容社区矫正人员登记表社区矫正宣告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人责任书考核台帐社区矫正人员年度鉴定表社区矫正人员司法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其他页码备注社区矫正人员登记表社区矫正人员登记表人员社区矫正单位:xx司法所姓名民族职业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固定居住地判决书号罪名原判刑期刑期变动曾受惩处矫正类别监管(护)人个人起xxx止缓刑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就读学校及所在单位略矫正期限08.8.10-09.12.1略职务(职业)三年缓刑三年略略判决机关抢劫刑期起止略杨xx汉无曾用名出生日期89.2.28原政治面貌略 联系方式略婚姻状况判决日期刑种06.12.2-09.12.1编号:08-02入矫日期2008.8.10性别男初中文化程度无 略照片否略有期附加刑罚金一万元简 历略略略主要犯罪事实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关系姓名略略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电话略姓名同案犯性别出生 日期罪名刑期家庭住址说明:此表由社区矫正对象到司法所登记时填写。填写内容必须准确、客观,与有关法律文书相符。社区矫正宣告书(缓刑、假释类)杨xx :根据《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将你列为我所社区矫正人员。现将你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应履行的义务宣告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细则(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二、严格按《湖南市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三、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关于会访的规定;五、离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由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六、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3、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4、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5、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6、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7、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领导职务;七、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缓刑和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缓刑、假释。请你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积极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和教育,争取早日解除矫正。(本宣告书一式两份,司法所和社区矫正对象各执一份。)司法所(盖章)2008年8月10日身份证复印件略户口簿复印件 略判决书(裁定书)略执行通知书略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罪犯姓名:杨xx性别:男出生日期:1989年5 月28日居住地:xx省xx市(州)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我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8年8月10从日起至2009年12月1日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我保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保证遵纪守法,服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并履行相关义务。二、保证遵守《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教育改造活动,按时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汇报思想和个人动向。三、保证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随时保持联系的畅通。(本保证书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居住地司法所、保证人各存一份。)矫正人员签名:杨xx2008年8月10 日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人责任书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人责任书人员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确保矫正质量,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在我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省司法厅《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特签订本监管责任书:一、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社区(村)的驻社区(村)公安民警、社区(村)干部及社区矫正对象亲属为监督管理责任人,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二、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人应做二、到以下几点:1、要经常与社区矫正人员沟通思想,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2、协助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做好该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和思想教育工作;引导督促其遵守法律、法规,防止脱管和重新犯罪。 3、督促该社区矫正人员按时到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到,定期汇报思想,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4、及时向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反映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生活、交友等情况,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不安全苗头或违法违规行为,要主动向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告。三、该社区矫正人员违法或犯罪,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人三、有主观过错的,根据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四、本监管责任书一式四份,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驻社区(村)民警、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社区(村)监管人及社区矫正对象亲属监管人各持一份。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至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解除前有效。驻社区(村)公安民警(签字)xxx2008年8月12日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社区(村)监管人(签字)xxx2008年8月12日社区矫正人员亲属(签字)xxx2008年8月12日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盖章)2008年8月12日社区矫正人员年度鉴定表社区矫正人员年度鉴定表 人员(2009年度)社区矫正单位:司法所xxx姓名罪名社区矫正类型杨xx抢劫缓刑性别男三年缓矫正对象编号:08--002出生年月1989.2.28自2006年12月2原判刑期刑期起止日起至2009年12刑三年月1日止社区矫自2008年8月10日起正期限至2009年12月1日止该社区矫正人员在2009年度矫正中能认罪服法,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自觉接受矫正。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积极 参加矫正机构组织的各项教育学习活动,书写心得体乡镇(街道)务。司法所能深挖犯罪根源,对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家意见会。在公益劳动中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了任人以及自己带来的危害性有了很深的认识,真正树立了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决心。在矫正期快满时,对自己的要求有所放松,出现了不按时汇报思想的情况,经批评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改正。该社区矫正人员在2009年度的矫正中,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矫正,表现较好。基本完县级社区成了年初制定的矫正计划,取得了预期效果。但该矫矫正工作正人员改造不稳定,需加强教育。机构意见xxx司法局:(盖章)2009年 11月20日社区矫正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人员社区矫正单位:xxx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编号:08-002提请奖惩类型姓名杨 xx性别男表扬罪名抢劫原判刑期三年缓刑三年刑期起止自2006年12月2日起至2009年12月1 日止社区矫正类奖型缓刑社区矫正期限自2008年8月10日起至2009年12月1日止社区矫正人员杨xx在矫正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制度; 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学习、惩公益劳动等活动,在活动中态度端正,表现突出,受到社区群众好评,且考核积分已达40分。依根据《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9第条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杨xx 给予表扬奖励。据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杨xx的表现以及《湖南省社区乡镇(街道)司法所意见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第9条之规定,经司法所集体研究,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杨xx记表扬一次,妥否,请审批。(盖章)2009年8月5日县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机构同意对社区矫正人员杨xx 记表扬一次。(盖章)意见2009年8月8日说明:凡提请给予社区矫正人员表扬、记小功、记大功、警告、记过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均填写此表。社区矫正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人员社区矫正单位:xxx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编号:08-002提请奖 惩类型姓名杨 xx性别男警告罪名抢劫原判刑 期三年缓刑三年刑期起止自2006年12月2日起至2009年12月1日止社区矫正类 型缓刑社区矫正期限自2008年8月10日起至2009年12月1日止奖惩该社区矫正人员在2009年8月和2009年9月两个月的矫正中,没有按规定汇报思想,违反《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第17 条第三款规定。依据根据《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第乡镇(街道)司法所意见17条第三款之规定,经司法所集体研究,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杨xx记警告一次,妥否,请审批。(盖章)2009年10月9 日县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机构意见同意对社区矫正人员杨xx记警告一次。(盖章)2009年10月10日说明:凡提请给予社区矫正人员表扬、记小功、记大功、警告、记过和提请 治安管理处罚均填写此表。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姓名杨xx填表机关(盖章)填表日期2009.10.8湖南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姓名杨 xx出生日期户籍地矫正地罪名别名1989.5.28略家庭住址xx司法所原判法院三年缓刑三年性别健康状况男略民族良好 无汉工作单位略附加刑判决书号抢劫原判刑期略罚金一万元刑期变动情况变动情况 2009.12.1刑期原判刑期起止原矫正期2006.12.2-2009.12.12008.8.10-2009.12.1解矫日期矫正期解矫原因矫正人员简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 系缓刑考验期满略略主要犯罪事实略认罪矫服法情况遵纪守法情况学习教育情况公益劳动情况 奖惩该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家庭以及自己所带来的危害性,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心理矫正、行为矫正、人格矫正,培养健康的人格,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矫正期间能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各项规定,无违法乱纪行为。积极参加法制教育,学习认真,态度端正,通过学习,能真正做到知法、认罪、服矫。通过教育,能认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违法与犯罪的关系。该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能按时参加矫正机构组织的各项公益劳动,在劳动中积极肯 干,保质、保量地完成了任务。正期间表现情况2009年8月8 日受到记表扬一次。情况2009年10月10日受到记警告一次。其它该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能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态度端正。基本完成了制定的社社区矫正期满鉴定缓刑考验期满,同意按期解除社区矫正。Xxx司法局:(盖章)2009年12月1日区矫正计划,取的了预期的效果。矫正责任人(签字):xxx2009年11月10日社区矫正人员杨xx在我所矫正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表现较好,现缓刑考验期满,建议按期解除矫正,请审批。司法所(盖章):xx司法所2009年11月20日于2009年12月1日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布,解除社区矫正。解除执行情况矫正人员(签字):杨xx2009年12月1日执行人(签字)xxx:2009年12月1日说明:此表由矫正责任人(司法所指定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填写。从经济角度论社区矫正相对于监狱矫正的优越性   【摘要】自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被确立之后,逐渐发挥出其积极的作用。但目前受条件限制,实施程度仍然有限。而传统的监狱矫正虽然已经暴露出一定的弊端,但仍然在较大范围上推行。本文试从经济角度分析社区矫正和传统矫正模式,将这两个制度进行比较,从而论证社区矫正在经济方面的优越性。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狱矫正;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比较  一、社区矫正及监狱矫正模式之简介  社区矫正和监狱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源于西方,是指对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活动的总称。社区矫正包括对于犯罪当事人的监管、教育改造以及服务。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2004年开始试行,至2011年正式确定。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而监狱矫正模式无论在中外都由来已久,它是以监禁刑为主体的矫正模式。在我国,适用监狱矫正的罪犯主要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缓期执行等。监狱矫正模式在限制被矫正人人身自由的同时,同样要令被矫正人进行强制劳动,同时开展一系列教育。   有关两者的现状,截至2013年1月底,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98%的地(市)、97%的县(市、区)和96%的乡镇(街道)开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33.3万人,累计解除矫正76万人,在册57.3万人。其中,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净增长17.2万人,每月平均增长1.32万人。目前,全国共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10.2万人,社会志愿者57.3万人。而据统计,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的较低水平。作为对比,截至2013年初,全国共有监狱681所,在职监狱人民警察30万名,押犯164万人。  二、传统监狱矫正制度在经济层面之弊端  1.监狱拥挤,矫正效果低下。由于在押犯的数量的增长,而监舍的增加速度又难以赶得上罪犯数目的增长,导致了监狱拥挤。特别像我国现行状况是适用缓刑、假释的比例不高,并且经费之增长很难跟得上收押之罪犯的数量。这种拥挤不但使得各个监狱存在极大压力,也降低了矫正效果。因在监狱中,一般要按罪犯的不同情况进行甄别,给予不同的矫正,在实践中,不同罪犯有不同的分区,这就需要监狱的拥挤程度较低。当监狱较为拥挤的时候,不但难以给予矫正,其次增加了发生暴乱等不安全因素的风险,也就需要更多的防卫力量。换言之,这种监狱的拥挤不但降低了刑罚的执行效益,也增加了成本。   2.成本昂贵。监禁矫正需要昂贵的行刑成本。这体现在造价高昂的监狱、监狱的维修和运转费用、监狱工作人员的相关费用、犯人所需的相关费用等。据统计,在2002年,我国每一名罪犯一年投入改造费用不低于9300元,此时全国在押犯总数为154万人,全国监狱执法经费支出144亿元。以2013年初在押犯人164万计,而考虑进通货膨胀等诸因素,则全国一年在罪犯改造费用中的花费接近160亿元。而且这种行刑成本因地区不同而存在差异。在北京,以2002年的数据,每个罪犯的年行刑成本在20000元左右。目前,我国监狱的运行成本占到了国家刑事司法机关行刑总成本的大部分。这种问题不仅在我国出现,在国外亦是如此。  3.资源利用效率低下。这里所指的效率低下,从经济意义上来讲,包括两方面问题。首先是监狱犯人的再犯率较高。事实上,官方统计的重新犯罪率长时间在6%~8%之间。但很多学者对此持怀疑态度,认为监狱矫正的效果比官方数据更为低下,在一些实证调查研究中,在21世纪以来我国的监狱刑罚释放罪犯的重新犯罪率为20%,个别地区尤其是未成年犯的重新犯罪率应为30%~40%左右。上文已提到过,监狱矫正需要比较昂贵的成本,而犯罪是对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一种降低。监狱矫正的再犯率源于监狱矫正的种种弱点,这种对于公共资源的低水平利用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这种长期的与世隔绝使得罪犯的心理发生巨大变化,比如对于社会的长期同其他犯人拘禁在狭小的空间里,也造成了同性恋、帮派心理等一些在社会的正常生活下不容易出现的的现象。再其次,在监狱里的交叉感染使得一些初犯以及犯罪情节较轻的犯人转变为具有丰富犯罪技巧的犯罪者。在矫正效果不好的条件下,“监狱即犯罪的大学。” 其次,在法经济学中认为监禁对于犯罪的限制必须有两个前提条件,即监禁和被剥夺能力的那些罪犯不能立即被新的罪犯所替代;另一方面,监禁必须降低累犯在整个犯罪生涯中的犯罪总量。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来说,一方面这些罪犯可替代性比较强,另一方面这些罪犯很可能属于初犯、偶犯,监禁对降低他们的犯罪总量意义不大。另一方面,监狱的收入来源有一部分是通过犯人的劳动而得来的。犯人多从事简单的、低技术含量的体力劳动,矫正劳动的产出不高。由于监狱并不是类似于企业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机构,使得其产出的效率很低。接受监狱矫正的人员因为需要限制自由,因此很多种类的劳动无法进行,从而无法体现犯人的各自的能力。这也使得监狱越来越依赖于国家和地方的经费支持。从另一个角度说,犯人的这种劳动并不是出于自愿,这种刑罚的限制注定它是一种强制性的劳动。因而,这种劳动的效率不如与自愿劳动的产出高。在这种劳动中,犯人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因而效率低下。在《法和经济学》中,对美国监狱的低效率有具体的描述。一方面在美国最安全的监狱,每年关押一个犯人的成本高达40000美元;另一方面,美国监狱中的囚犯绝大多数时间都耗费在制作高速公路标牌、洗衣服、准备食物等琐事上。在这方面上其损失主要在于机会成本:囚犯无法利用自己的技能来从事更有效率的劳动,从而损失了较高的机会成本。  4.监禁刑造成罪犯和受害人及其家人福利状况之降低。   监禁刑对于罪犯及其家人的影响无疑是极大的。如短期监禁刑对于罪犯较弱的教育作用和交叉感染使得罪犯更为危险,并通过伤害其自尊使其更有可能再犯;另一方面会导致其失去正常的就业、就学等机会。另外,受矫正人有可能使得受矫正人的家属受到很大的影响。这是因为在监禁刑中,受矫正人无法获得收入,而这些接受监狱矫正的罪犯很有可能是一个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在其出狱后,又由于社会对于受监禁刑之矫正者存在一定的就业歧视,导致了受矫正人家庭整体福利的降低。这显然与刑法的经济目标不符。  三、社区矫正制度在经济层面的优越性  刑法的经济目标,是最小化犯罪的社会成本,使其等于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和防反犯罪的成本。当这个经济目标推及到社区矫正制度上,则这个制度应当有更低的矫正成本和更好的矫正效果。下面就这两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1.有利于刑事司法经费的节约,提高行刑效益。社区矫正制度在司法经费上的节约显而易见。以美国的数据为例。2008年财政年度,美国监狱机构监禁一名犯人的日成本是70.75美元,社区矫正中心的日成本为65.25美元。相比之下,由联邦缓刑监督官监督的犯人改造的日成本仅有10.23美元。美国监狱管理局还给出了每个犯人每年的监管成本,监狱监禁成本为25894.50美元,社区矫正中心的改造成本为23881.50美元,缓刑监督官监督成本为3743.23美元,由审前管理处监督的成本为每个被告人每年2229.30美元。   从结构上来说,根据司法部、财政部修订的《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85)司发计字第384号),社区矫正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社区矫正设备费。而监狱矫正的成本包括监狱折旧费用(如固定资产的投入折旧)、监狱运作的费用(罪犯改造经费投入、罪犯生活费投入等)、政府人工费用,以及一部分间接成本比如监禁矫正中政府对其内部行刑部门的利益进行协调而产生的成本、罪犯长期与社会隔绝产生心理障带来各种社会问题所付出的成本等。另一方面,社区矫正中参与者中的志愿者是出于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活动,而监狱矫正的参与者是从财政中支取资金。这就使其具有比一般监狱矫正更低的成本。   2.再犯率低,并非以降低自身责任来降低费用。以上所述对于社区矫正费用之降低,质疑者多以对于社区矫正是对矫正机构职能之放弃来以降低费用来表达对于社区矫正经济效果的不认同。然而社区矫正并不是以自身的职责之放弃来降低行刑费用。以再犯率来看,我国的情况是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保持在0.2%,这是一个较低的数据。从国外的调查来看,社区矫正比监狱矫正具有更低的再犯率。如博尔和奥弗沃特的研究,通过调查判处社区矫正之罪犯与判处监禁刑之罪犯,发现42%的社区矫正罪犯再次犯罪,而54%的监禁刑囚犯再次犯罪,亦即社区矫正罪犯有更低的再犯率。再如在1993年兰沃西以及1996年莱茨萨的研究中,以醉酒驾车矫正计划的最初研究及之后长达四年之追踪研究,发现旨在减少与酗酒相关联的再次犯罪的一项计划在降低重犯方面是成功的,表现为低于监狱囚犯的重犯率。1998年维托和图克斯伯里指出,法院戒毒计划完成者的重犯显著地低于没有完成者,因而得出了戒毒治疗计划能有效降低重犯的结论。这些调查可看出,在外国之实践调查中,社区矫正更能有效降低罪犯的再犯率。  对于降低再犯率,社区矫正相对于监狱矫正有着先天的优势。首先监狱矫正把罪犯与社会相隔离,固然降低了其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但是人作为社会性动物,长期与社会之隔离使得罪犯受到监狱亚文化的侵袭的同时,难以融入社会而有可能再次犯罪。而社区矫正对于犯罪人能充分促进其赎罪感之产生,可进一步矫正这个罪犯的病态人格,对于其犯罪行为作出充分的自我否定。另外,社区矫正也具有监禁刑的震慑性。尽管社区矫正并没有监禁刑那样的威慑力,但其是在社会环境中进行的,对于自由也有相当的限制,对于潜在犯罪确有威慑。   3.对于社会及受害人之福利补偿。犯罪人之犯罪对于社会和受害人都造成了一定的经济上的侵害。而在监狱中,犯罪人所受之矫正虽然对于其本人有惩戒作用,但对社会之福利上的补偿较小。同样,由于犯罪人在监狱矫正中不能获得收入,因而对于受害人之补偿无从谈起。另外犯人被监禁而没有经济来源,使得犯人家庭经济困难,很可能导致其家庭成员的生活贫困,这种福利的降低以社会保险的方式转嫁给社会。另一方面,若无经济来源,犯罪人很可能无法实现对于被害人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很可能出于机会主义的动机而表示自己没有赔偿能力。以上两种情况,导致了社会福利的流失。并且,由于罪犯家庭和被害人家庭都有可能因为罪犯被监禁而面临经济上的困难,造成了其他对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而在社区矫正中,由于犯罪人仍然能进行正常的工作生活,从而存在一定的收入。因而,犯罪人可以通过将收入的一部分上交,既能补偿社区矫正带来的费用,也能补偿对于社会总福利造成的损害。其次,对于受害人同样可以进行相应的补偿,使得整体福利得到了促进。  四、借鉴国外制度和结合本国国情完善之措施  我国的社区矫正自施行以来,有着很大的成就。但单从经济方面来看,还是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是由于我国实施社区矫正的时间不长,加之对于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全盘照搬又忽视了我国的国情造成的。从经济角度来看,我国可以借鉴国外以下制度并使其适应我国国情。  1.借鉴国外对于社区矫正人员收入的控制制度。有关社区矫正中抽取罪犯工资的做法,在美国早有先例。例如美国阿拉巴马州社区矫正法,在《阿拉巴马州法典》中14-8-6条“收入的处置” 这一条中,规定参与工作释放并雇佣罪犯的雇主应将罪犯的工资直接交给矫正局,而矫正局可以通过有关参加工作释放的罪犯的收入处置的条例,有权在适当合理的范围内为罪犯监禁的相关费用而抽取罪犯的部分收入,但绝不能超过罪犯收入的40%;14-8-37条中规定,依据本法雇佣工作释放的罪犯的雇主应将罪犯工资直接交予县或县制定的机构,罪犯全部工资的25%应用于支付罪犯监禁的费用。这样,社区矫正的费用就无需全部依仗财政之支出,不但罪犯对于社会造成的福利的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的补偿,同时对于社区矫正费用有一定的补充。  2.对于矫正人员消除歧视,促进再社会化。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基本是由接受社区矫正者可以在社会上从事劳动,只需按时前去登记以及接受教育即可。但是对于接受社区矫正人员,社会仍普遍存在歧视,使得其很难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于是可能导致再犯。同时实施矫正的工作人员也对其缺乏教育的心态,仅对其抱有防范之心态。这对于其再社会化,增进整体的社会福利殊为不利。根据目前国内外成功的实践经验,一方面应当规定对于社区矫正人员不得存在就业歧视,以避免这种人力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应当组织矫正人员进行义务社区劳动等。这不但是对于社会的一种补偿,也使其更有对社区的认同感。仍以《阿拉巴马州社区矫正法》为例,在其15-18-116条中规定“加入该项目的罪犯的每周进行有偿私人雇佣劳动、公益劳动或者两种劳动总和的劳动时间应为40小时。”这是一个值得借鉴的制度,通过规定罪犯的劳动时间,既避免其游手好闲,督促再社会化,同时也兼顾了罪犯对于公益劳动和有偿劳动的平衡之需要。这就需要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同雇主、相应的公益劳动的部门有相应的联络机制。目前社区矫正人员被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购买范围,也是一个很好的措施。   3.对于社区矫正缺乏保障。社区矫正的保障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制度保障,一方面是财政保障。法律制度保障中,尽管在刑事诉讼法中已经加入了有关社区矫正的内容,从而终止了其作为试运行制度所带有的诸多不确定性,但由于社区矫正仅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等的罪犯,而实践中,往往被判处缓刑或获得假释的犯罪人较少。另一方面,国外之制度中对于适用社区矫正者有着量化的标准,通过一系列科学评估来认定其是否适合接受社区矫正,我国尚没有建立这样的制度,也就无法量化各种接受社区矫正者的社会危害性之大小,对社会的潜在危害将降低总体的福利水平。至于财政保障,社会保障属于国家刑罚执行工作,应该有正常的经费保障体制和可靠的工作保障体制。首先各地都存在社区矫正经费不足的情况,并没有专项的社区矫正资金,都是从司法局的资金中进行一部分的调拨。国外的做法是对于社区矫正的主体的财政权有详尽而独立的阐述,以《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法》为例,它详细规定了矫正局具有的财政权,比如建立矫正设施基金、补助金计划、州服务的购买、社区矫正援助、基金的转移等。而我国对此规定不甚清晰。另一方面,工作保障上社区矫正人员不够,很多未进入事业编制,志愿者占较大比例,这对社区矫正的效率提高是不利的。因而应该予以社区矫正足够的人事方面的重视,将社区矫正人员专业化、正规化纳入议事日程。   4.社区矫正中第三方与政府之合作。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其完全由政府垄断提供也存在多种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在于,由政府垄断矫正之服务投入产出比较低。从公共物品理论的角度来看,就是通过政府和其他组织合作,共同参与罪犯矫正的方式,来解决公共物品提供的“政府失灵”问题。  事实上社区矫正中第三方的参与由来已久。例如,最早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约翰·奥古斯塔,就是在加入“华盛顿全民禁酒协会”这一非政府组织后才开始其矫正志愿者工作的。社会中之第三方机构从事的多是政府不能、市场不愿从事的公共物品提供工作。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就是要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将社工组织正式纳入到社区矫正之范围,不仅其专业性令其更为高效,且通过促进就业对于经济发展亦有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宗玉著.《非监禁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2]王顺安著.《社区矫正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  [3]刘强.《各国(地区)社区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4]王志亮,王俊莉.《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法学.2004(11)  [5]王华业.美国的犯人监禁成本远高于缓刑监督成本.法制资讯.2009(5)  [6]马纾.公共物品理论视野下的社区矫正——一种法经济学的分析.甘肃社会科学.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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