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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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宁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07]47号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是指政府向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和其他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租住房)或者向上述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以下简称租金补贴)的制度。第三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县财政、民政、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房改、价格、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2、。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四条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其主要来源为:(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

3、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不低于10%的资金;(四)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后的部分净归集资金;(五)上级政府的专项补助资金;(六)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第五条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纳入政府住房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金补贴的发放、配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配租住房的主要来源为:(一)新建、收购或者改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二)腾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第七条5.1-9,,services,andmaketheci

4、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应严格控制装修标准,力求经济适用、安全可靠,以满意居民家庭基本生活需求。新建、收购或者改建的配租住房,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依照国家和省

5、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第八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配租住房:(一)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三)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四)家庭成员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第九条申请配租住房的办理程序:(一)申请家庭向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

6、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1、廉租住房申请表;2、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3、现居住地乡镇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4、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5、其他相关证明。(二)县房地产管理局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县房改办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

7、明理由。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间无异议的,予以登记;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三)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结合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和房源情况,逐步安排配租住房。(四)获得廉租住房的家庭与县房地产管理局签订配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租赁手续。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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