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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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6年05月29日15时02分50  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南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

2、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核查等具体工作。  市财政、民政、建设、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规

3、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二)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或等于7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孤残、孤病、革命伤残

4、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符合第一款(一)、(三)、(四)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建立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其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城镇廉

5、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财政等行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

6、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给予优惠。  第十条城镇廉租住房按照下列建筑面积标准建设:一房或一房一厅为40平方米以下;二房一厅为55平方米以下。  新建廉租住房为普通装修,水电、厨房和卫生间配套。  第十一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0%的标准对保障面积标准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

7、三条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单位面积租金核减标准按照租住公有住房实际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由户主提出申请。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的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8、;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本;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廉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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