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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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溪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本溪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06月29日15时27分235 主题分类:土地房产民族民政 “廉租住房”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07]14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六月十五日本溪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

2、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溪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或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为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三种住房保障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

3、条本溪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民政、财政、国土、物价、税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政府为最低收入家庭建设或购置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资建设或购置的住房。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保障资金贯彻多渠道筹措方针,主要包括:  (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

4、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5%核定资金;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廉租住房管理机构专项用于租赁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和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及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筹集实物

5、配租的廉租住房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收购房屋用于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免征交易手续费;  (二)收购房改房用于廉租住房的,免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三)新建廉租住房的,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由政府投资建设、购置或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取得的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单位自建的房屋产权归单位所有,也可按照建筑主体价格向政府移交,由政府有关部门直管。  第十条下列住房核定为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  (一)私有住房;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

6、)长期居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安置住房;  (五)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住房面积。  第十一条下列住房不核定为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  (一)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二)承租的私有住房;  (三)户口挂靠父母或子女,本人在外租房居住2年以上的;  (四)兄弟姐妹的住房;  (五)其他不应核定为住房建筑面积的。  第十二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的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全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第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

7、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本溪市城镇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市非农业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本溪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现住房已经确定被拆迁,通过拆迁安置可以解决住房困难的,不列入廉租住房对象。  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

8、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发放的《本溪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政府认定的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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