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级举报-重复举报的成因与对策浅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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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级举报重复举报的成因与对策浅探举报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重要途径。但目前存在举报人对相关具体法律规定了解不全面或理解有偏差。署名举报少,举报线索处理机制等问题,造成越级举报、重复举报。为此,要通过加大初查和案件管理力度,提高案件质量,落实首办责任制,文明接待,耐心疏导,创新方法,开展有针对性的举报宣传活动等引导群众正确行使举报权利。关键词举报越级举报重复举报简介:王丽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海滨,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助理。:D920.5:A:1009-0592(2011)04-135-02举报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

2、也是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密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始终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在信访举报工作中不断探索和积累经验,建立了“五办制”工作机制,即有理上访依法办、无理缠诉耐心办、重大案件专项办、涉及多部门协调办、“特殊时期”全力办,有效地减少了越级举报和重复举报的发生,妥善地处理了一些越级举报、重复举报案件发生,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从近几年来办理的举报案件情况看,仍有一部分举报案件属于越级举报、重复举报。越级举报、重复举报现象的存在,不仅增大了举报部门的工作量,加大了举报部门的工作压力,同时也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在一定程

3、度上耗费了司法资源,如果处理不当还将挫伤群众的举报积极性,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和社会稳定。因此,分析越级举报、重复举报的原因,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对做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一、越级举报、重复举报的形成原因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只要举报还是公民的一项权利,越级举报、重复举报现象就不可避免,但这种现象毕竟不是举报的常态,要想减少这种现象,就要首先弄清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根据几年来密云检察院办理的越级举报、重复举报案件情况看,我们认为,其形成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举报人对相关具体法律规定了解不全面或理解有偏差由于目前大多数公民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法律

4、知识水平还不是很高,加之相关法律规定的错综复杂、法律宣传的不到位,他们往往只知道以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到底该怎么做、法律的具体规定到底是什么则不甚了解。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除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外,每部法律法规在实施中又附有具体的实施细则、补充规定,还有立法、司法机关根据司法实践需要作出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这些繁多复杂的具体内容不是专业法律工是很难全面了解掌握的。实践中,举报人遇到问题后,找来部分有关法律材料对照相关规定往上套,往往漏掉了具体的立法、司法解释和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使得举报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难免有误,出现偏差。有些举报人遇

5、到问题时,也会向律师等有关法律工咨询,但有些咨询意见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并不完全准确,对举报人产生误导,使其把该咨询意见当成法律依据,以此向检察机关讨说法、要结果,一旦检察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与其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或与其所咨询的意见不一致时,便会错误地认为是检察机关做出的决定有问题,于是便重复举报、越级举报。(二)举报人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导致越级举报、重复举报有的举报人从初次来信来访就认为自己所举报反映的情况是客观事实,被举报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要求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当检察机关初查查证的事实与其反映的情况不一致时,或者经查证被举报人的行为不构成犯

6、罪时,举报人对处理结果就会不满意,于是不断举报。如涉农举报中,大部分是由于个别村财务、政务不公开,管理混乱且缺乏透明度,村民对部分村财务支出情况产生怀疑,以村干部涉嫌贪污等问题为由进行举报,当检察机关经初查查证被举报人大多属于违纪使用资金,如不合理报销、公款送礼、管理费超支等违纪问题,不构成犯罪或不归检察院受理时,或因其所反映的问题时间较长、时过境迁、知情人遗忘或找不到、帐目丢失、相关证据难以取得,所反映的问题难以查实,不能定案,被举报人因此没有受到法律追究时,举报人便认为检察机关没有认真查办而重复举报甚至越级举报。(三)举报线索本身的价值不高,不具备可查性举报线索

7、的价值主要是指举报线索的查办价值。一般情况下,具有查办价值的线索,其所举报的问题较为明确具体,内容真实,达到法律规定的案件数额数量标准,有些还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有利于查处。但在现实中,由于举报人受到主观认识、法律水平、客观条件的限制,其对所举报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要达到什么条件才构成犯罪知之甚少,因此无法真实地反映出事物的本来面目,这给检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有的举报案件则已经审查过,明显属于违纪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无法进入立案程序,但因为举报人法律素养较低难以区分违纪和犯罪的界限,即便经检察人员耐心解释仍然无法理解而造成越级举报、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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