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乌木的法律属性及所有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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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乌木的法律属性及所有权归属问题摘要乌木归属问题成了当前学术界和网络舆论争论的热点话题。本文试通过对目前学界有关乌木属于埋藏物、天然孳息、矿产资源、文物及无主物等观点进行辨析,认为把乌木定性为矿产资源最为科学合理,有关部门应尽快启动新矿种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将乌木按矿种分类列入《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让乌木的归属、开采和利用有法可依,定纷止争,物有所属,避免纠纷和诉讼,维护社会稳定,消除政府与民争利的负面形象。关键词乌木法律属性所有权归属矿产资源作者简介:王正文,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研究生。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

2、015)04-057-03“乌木,别名阴沉木,是数千年前地震、山崩、洪灾等自然环境变迁,许多树木被冲倒后沉埋于古河床被泥沙掩盖形成的一种珍惜木材。”①因其存量稀少而格外贵重,被称为“植物木乃伊”,在东南亚和我国港台地区,被称为“东方神木”,具有很高的观赏和收藏价值。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富裕阶层对高档物质的追求,再加上商业炒作,乌木价格不断攀升,原来村民百姓拿回家当柴烧的乌木竟成了各方追逐的天价宝贝,纷争四起,诉讼不断。与此同时,互联网上更是激起千层浪,网民争相讨论,部分网民对政府口诛笔伐,认为当地政府部门“与民争利”。各路专家学者、法学精英也箭弩拔张,各抒己见

3、,有百家争鸣之势。本文就此问题查阅了相关文献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思考,认为把乌木定性为矿产资源最为科学合理。一、相关事件起因及背景回顾(一)近年来全国各地较为典型的乌木事件②1.2012年2月20日,四川彭州市通济镇农民吴高亮挖出乌木,当地政府称出土乌木属国有,并进行扣押存放。后吴高亮起诉,至二审终审判决依然败诉。2.2012年8月6日,四川崇州工业园区一工地在施工时,挖出一根乌木,乌木发现者选择将乌木无偿捐献给当地政府。3.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12日,四川内江市资中县苏家湾镇9个渔民在码头水底打捞起18件乌木。政府态度很明确,乌木属于国有,渔民没有资

4、格擅自处理;9名渔民情绪激动,两度阻止政府吊装乌木。4.2012年12月1日,四川达州市渠县涌兴镇小河道发现一根乌木,挖木人和当地村民就乌木所有权产生争执。2013年1月20日,经当地镇政府的协调,挖木人与当地村里达成协议,卖乌木的4万元款项各自平分。5.2013年9月3号,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重80吨的乌木;次日,镇政府派人来到挖掘现场,告知乌木属政府所有,梁财无权处置。最后双方达成协议,乌木属国有财产,但梁财前期的采挖费用由政府协商支付。双方还约定,“如鉴定后属名贵树木其奖金按有关政策办理”。6.2013年10月22日,德阳什邡南泉镇村民林凤霞

5、在自家责任田挖出巨型乌木,镇政府认为乌木是国家所有,起诉至法院请求确权。林凤霞认为乌木是从自家责任田里挖出,理应属于自己所有。7.2014年3月19日市民在重庆南纪门长江边发现重约3吨的乌木,渝中区文管所工作人员7天蹲守,于3月26日用拖车将乌木拉出水面。8.2014年4月11日,江西省武宁县船滩乡一村民发现4000年以上乌木,县政府把该乌木收藏到武宁县展览馆,并给予发现者经济奖励。9.2015年1月5日,四川现60余吨千年乌木,经当地有关部门公开拍卖,该段乌木被一公司以近300万元拍得,于今年1月5日被实施挖掘运走。(二)乌木发现后的处置方式从以上案例显示,发现

6、乌木后一般会有四类处理方式:第一类是发现者通过地下市场交易或半公开交易;第二类是发现者因担心违反相关法律、承担法律责任,因而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第三类是发现者将乌木主动捐给国家;第四类是由当地政府部门强制收归国有。(三)乌木处置争论的焦点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乌木归属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乌木属性的定义问题,有埋藏物、天然孳息、矿产资源、文物、无主物等不同观点;二是乌木收益的分配问题,包括私有、集体所有和国有三种观点。社会舆论上,支持乌木所有权归发现者的占多数,并且认为政府的行为是“选择性执法”,与民争利。据腾讯网调查,近64%网民支持乌木归发现者所有,近20

7、%网民支持归国家所有,10%网民支持归集体所有,另6%的人则认为,因所有权不明,可由政府代管。由此可见,大多数网民凭借其朴素的法律意识和基本常识来判定乌木的归属,认为乌木的所有权应归发现者所有。而学者和专家们则通过对乌木属性进行理性分析后,以此断定其所有权的归属,虽观点不一,但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二、乌木的属性分析笔者认为,只要正确界定了乌木的属性后,对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规定,乌木所有权收益分配问题便能不辩而明。笔者通过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结合学界专家、学者的观点逐个进行分析判断,并尝试提出自己的观点。(一)天然孳息论民法学专家梁慧星教授认为,乌木不属于矿产、化石

8、和文物,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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