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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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民法总论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课题组制作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第四节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第五节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第六节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七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8/14/202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8/14/

2、2021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的民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8/14/2021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用口头语言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双方当事人当面洽谈、电话交谈等直接对话方式,也包括托人带口信等。口头形式的法律行为,属不要式法律行为,其优点是简便易行,直接迅速,自然人日常生活中的法律行为

3、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大都采用口头形式。但其缺点是没有文字根据,缺乏客观记载,一旦发生纠纷,则日后难以调查取证。8/14/20215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用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这种形式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记载下来,发生纠纷时容易证明某项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具体内容是什么,便于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同时有利于促使行为人慎重行事,减少纠纷。书面形式不仅以普通文字的方式进行,在现代电子技术条件下,书面形式还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4、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8/14/2021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书面形式属要式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是否采用,或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主要适用于不能即时清结、标的数额较大的交易行为。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1.一般书面形式。指行为人以文字记载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并且签名盖章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再履行其他法律手续的形式。2.特殊书面形式。指行为除了用文字形式表达自己的内在意思外,还需要履行其他法律手续的形式。包括以下具体种类:(1)公证形式。(2)鉴证形式。(3

5、)审核登记形式。8/14/20217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三、视听资料记载形式视听资料记载形式是指以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成果来表达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视听资料记载形式具有信息量大,内容丰富,利于保存,便于使用等优点,具有较大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录音、录像、网络、语音、图象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逐渐增多。但是也应注意,视听资料容易被伪造、裁剪、涂改,所录像的真实内容往往会变成含义完全相反的事实,因此使用时要慎重。一般来说,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证或者其他证据证明

6、,亦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形式。8/14/20218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四、推定形式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出了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这种形式,当事人既没有通过语言,又没有通过文字,而且作出了某种积极的行为来进行其意思表示,因而推定形式又可以称之为作为的默示或积极的默示形式。8/14/202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五、沉默形式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既没有通过语

7、言、文字来表达,也没有进行任何积极的行为,但从其沉默不语,可以推断其内在的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通常情况下,内心意思之外部表达须借助于积极的表示行为,沉默不是表示行为,因此,沉默不是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法律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当事人的消极行为才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并产生成立法律行为的效果。这种形式,又可称之为不作为的默示形式或消级的默示形式。默示作为法律行为的形式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沉默形式只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律作这种规定,是为了尽快了结权利义务关系,使法律关

8、系趋于确定,制裁怠于作出表示的人,其结果往往不经于沉默人。8/14/2021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由一方还是双方的意思表示来划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区分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让人们了解和掌握这两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及其法律效力,对于确认民事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均有意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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