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集体谈判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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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拿大集体谈判法律制度研究:经过60余载的发展,加拿大的集体谈判制度日趋完善,在维护产业和平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加拿大集体谈判制度围绕谈判主体资格的确定、谈判过程的规制、谈判僵局的处理以及谈判的监管机制进行构建,在充分尊重谈判双方自主性的前提下,也重视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以确保集体谈判被控制在法治的框架内。随着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加拿大劳资关系中的合作、磋商、沟通逐渐成为一种常态,劳动者的磋商权逐渐获得承认。  关键词:集体谈判;产业和平;磋商权  :DF476: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6.06  “集体谈判”这一术语最早由英国伦敦经济

2、学院的创始人Webb夫妇(BeatriceWebb,SidneyWebb)在1897年的《产业民主》一书中使用[1]。到了上世纪30年代的时候,美国、西欧的资本主义危机重重,以至于当时的美国政府认为可能将面临大规模的工人运动。为了改善工人的处境,扭转劳资关系的紧张局面,美国国会于1935年通过了《国家劳动关系法》(又称《瓦格纳法》),正式引入集体谈判制度,工人利益由此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维护。加拿大仿效美国的做法,其中,安大略省于1943年通过了《集体谈判法》,枢密院于1944年通过第1003号令(P.C.1003),正式承认工会和集体谈判;虽然1003号枢密院令作为战时立法在战后被废止

3、,但直至1948年,加拿大各省都通过了与1003号枢密院令相类似的立法,集体谈判制度在加拿大得以广泛确立[2]。这些法律都表达了一个共同的理念,即通过鼓励自由的集体谈判及积极地解决争议来提高公共福祉[3]。  加拿大是一个联邦制国家,集体谈判等劳动法事项属于联邦政府和省级政府共同管辖的事项。联邦劳动法有关集体谈判的规定适用于联邦辖区的雇员,包括联邦政府的雇员、加拿大国有公司和机构的雇员、省际或国际性公司的雇员(如机场、铁路运输、高速公路运输、管道运输、银行等公司的雇员),人数规模不超过加拿大劳动者总数的10%;各省劳动法有关集体谈判的规定则适用于各省管辖区域内的雇员,人数规模占到加拿

4、大劳动者的90%左右。  加拿大集体谈判的制度内核纷繁复杂,很难用某一标准将其进行划分、归纳。按照当前在加拿大比较流行的观点,任何集体谈判制度都需要回答下列四个问题:(1)谁来谈?(2)谈什么?(3)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该怎么办?(4)谁来监管、裁判及执行这一体系?对上述四个问题的回答,就构成了加拿大集体谈判制度的法律框架。本文对加拿大集体谈判制度的介绍也主要围绕上述四个方面展开。  一、工会的谈判主体地位问题:谁来谈?“集体谈判的实质是工会干预,即在工会领导下劳动者通过干涉雇主经营活动、采取旨在争取雇员权利的一致抗议行动。”[4]在加拿大,工人有权参加或组织工会,这是他们自由结社权的

5、一部分。加拿大有大大小小400个左右的工会,小的工会只有50-100名会员,而大的工会其会员可以达到50万名。工会可以分为产业工会、职业工会以及跨产业工会。和其他工业化国家一样,在加拿大,“当就业量从产品生产部门转移到服务部门为主时,集体协商的传统基础将渐渐消失。”[5]随着参加工会人数的减少,有些产业的工会无法生存,因此就出现了跨产业的工会,如加拿大汽车工业工会(CAW)中就有来自宾馆等服务业的会员,而加拿大政府雇员工会(PSAC)也有来自私有领域的会员,这是工会在近些年来出现的新变化。在加拿大,工会密度为30%,其中,公共部门的工会密度高达90%左右,而私有部门则为20%左右。工

6、会密度较高的省份是纽芬兰省、魁北克省、卑诗省等。卑诗省的工会密度原来在全加拿大最高,但现在已经下降至加拿大第五的位置。从行业来看,工会密度较高的行业包括公务员、制造业、交通运输业等。  工会的谈判主体地位是通过对工会的认证程序(certification)来确立的。在工会的认证问题上,加拿大联邦和各省的规定有所不同:在加拿大联邦辖区,如果工会能够证明其获得了工作场所50%以上工人的支持,即可以向加拿大产业关系委员会(CIRB)申请获得认证,以取得进行集体谈判的资格;在卑诗省,工会必须证明其获得了工作场所45%以上的工人支持,方可向该省劳动关系委员会申请进行秘密投票,在秘密投票中获得5

7、0%以上支持的工会,方可获得劳动关系委员会的认证。因此,相比较而言,联邦工会认证程序对:经过60余载的发展,加拿大的集体谈判制度日趋完善,在维护产业和平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加拿大集体谈判制度围绕谈判主体资格的确定、谈判过程的规制、谈判僵局的处理以及谈判的监管机制进行构建,在充分尊重谈判双方自主性的前提下,也重视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以确保集体谈判被控制在法治的框架内。随着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加拿大劳资关系中的合作、磋商、沟通逐渐成为一种常态,劳动者的磋商权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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