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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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文章来  源初中教师网w9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及附属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学校目标责任管理体系。  第二章消防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各司其职。学校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校长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学校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层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其他工作统筹安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与岗位消防安全员,明确其消防安全责任;  (五)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条款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组织防火自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章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学校宜设置消防宣传专栏、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等固定消防宣传设施,并通过印发宣传手册、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举办消防冬夏令营、知识讲座、竞赛、消动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序及操作规程;  (二)组织分析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隐患、存在的火灾危险性和研究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以及预防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学校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学校消防安全重点  部位的责任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条学校设立由两名男教师和一名大队辅导员为兼职消防教师,专门负责对在  校师生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认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活动,保证消防安全教育进课堂,保证每学年的  两次安全教育课中有消防知识的内容。  第十二条学校每学期应通过组织疏散逃生演练、消防知识问答等形式,对在校师  生进行消防技能的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专门培训,取得省公安  消防机构统一制发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一)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学校兼职消防教师;  (三)重点岗位消防安全员;操作人员;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师生人身和财产安  全及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内的建筑物,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  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  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使用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登记备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检查与整改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电、用火有无违章情况;  (六)消防安全要害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仪器室、实验室、电教室、微机室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场所防火防爆措施  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更夫值班记录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学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检查情况汇报,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责任人并  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建立消防档案。学校应收集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方面材料,分门别类做  好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应当明确  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应当做好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情  况下,向学校消防领导小组申报审查,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  举办。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学校新建、改建、扩  建及装修工程,应将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  审核合格的,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工程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  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审核的,不得变更。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火灾扑救  第二十条学校一旦发生火灾,应当立即启动《学校消防灭火救援预案》,现场最高  职位的领导为总指挥,教室在场的任课教师为第一责任人;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  警,并组织撤离疏散;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直接参加灭火工作。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学校及幼儿园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考评内容。对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  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  理。  第二十三条在消防教育管理中作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  和奖励。  (一)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的;  (二)及时组织或积极参加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三)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造  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防火工作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  整改火险隐患,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  (二)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火灾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五)损坏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起施行。文章来  源初中教师网w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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