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最新财经法规重点归纳(必背)

2015最新财经法规重点归纳(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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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1、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1)会计核算,实行(2)会计监督。2、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1)会计法律、(2)会计行政法规、(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4)地方性会计法规地位制定代表名称会计法律会计工作最高行为准则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会计法》85.1.21诞生;2000.7.1实施会计行仅次于会计法国务院或财政部拟《企业财务报告条例》政法规国务院批——《企业会计准则》《总会计师条例》(记住两“条例”一“准则”)《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规章——《从业管理办法》统一会计仅次于会计法财政部——《代理记帐管理办法》制度(记住除一“办法”除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规范《企业会计制度》性文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地方性会计法规本辖区内使用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天津市代理记帐管理实施办法》(记住:凡涉及地名的均为地方性会计法规)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1、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管理原则)(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2、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依《会计法》,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35 (1)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3、会计人员的管理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2)管理范围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管理③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4、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资料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知:法人单位的最高行政领导是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最高行政领导是负责人)第三节会计核算(1)依法建账(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1、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6)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看:第4页(11)第17页(一),另外知道只要提“依法”即必须)(1)依法建账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法》没有对个体工商户提出建账要求。(2)确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标准是否发生资金增减变化。注意: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例题】下列经济业务事项中,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是(C)A、洽谈业务B、签订合同C、履行合同并引起资金运动D、履行合同但没有引起资金运动(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①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②会计资料的基本质量要求是A、真实性;B、完整性。③伪造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资料,以假充真。变造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篡改事实。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以假乱真。(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①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②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而不是经某某机关同意。③应当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①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②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③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注意:任何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均可以只使用中文,绝不能不使用中文。(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2、会计核算的内容(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核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35 (7)其他事项(要求记住这几个标题,具体内容不要求)(1)是什么: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3、会计年度(2)为什么:主要是与我国的计划、统计、财政等年度保持一致。(1)原则: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4、记账本位币(2)特殊: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5、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按其编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1)原始凭证----又称“单据”①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A、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如实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B、要保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完整,不得漏项。C、对原始凭证签章的要求a、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其中,发票必须盖有税务部门监制章;b、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c、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d、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知公章指:业务公章及财务、发票、收款、结算专用章)D、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否则该原始凭证无效。E、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F、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用作报销凭证。(作废时盖啊“作废”戳连存根一起保存)G、发生销货退回及退还货款时,必须填制退货发票,附有退货验收证明和对方单位的收款收据,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H、单位人员公出借款的收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在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款收据的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I、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J、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K、原始凭证遗失应采取的措施a、能够取得证明的: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由经办人员签名后,报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b、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A、审核主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②原始凭证的审核B、审核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a、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C、处理方法b、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A、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③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B、一般内容错误: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印章。C、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必须由出具单位重开。(2)记账凭证—又称传票35 ①记账凭证的填制A、填制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a、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B、如何填制b、可以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c、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C、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事项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D、除结账和更正错账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E、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a、填制当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b、发现当年的错误,可以用红字注销法进行更正。F、改错方法c、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以按正确数字同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记账凭证。d、发现以前年度的错误的,应当用蓝字编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G、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打印出来的机制记账凭证上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印章或者签字,以明确经济责任。A、是否附有原始凭证(结账、更正错帐可不附)②记账凭证审核的内容B、内容是否填写齐全C、会计分录的使用是否正确D、编号有无重号、漏号现象6、会计账簿(1)会计账簿的种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2)会计账簿的登记①登记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②登记完毕后,记账人员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如打“√”等)。(书写要留有空格,占格距的1/2)③登记会计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A、冲销错误纪录④可以用红色墨水登记账的有B、登记减少数C、登记负数余额⑤会计帐簿错误的更正方法: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更正法。⑥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3)账目核对的要求: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没有账表相符)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在第39页倒数第4行)(4)结账的种类:月结、季结、年结。(没有半年结)(5)结账的要求:①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每日结出余额。②结账前,将本期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全部登记入账,需调整的账项要及时调整。7、财务会计报告(1)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①编制依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②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不得提前或迟过。③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完整性也负责。)35 ④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3)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①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②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如厂长)、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如抓财务的副厂长)、会计机构负责人(如会计科长)和设总会计师的签名并盖章。(除此外均签名或盖章)③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注意:都是国字当头的企业,没有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重点说明下列事项:A、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B、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C、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D、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E、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等。④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应当一致。⑤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8、财产清查: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①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②库存现金、③银行存款、④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9、会计档案(1)会计档案种类①会计档案的种类A、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B、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固定资产卡片等;C、财务会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D、其他类,包括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②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2)会计档案的装订①会计凭证一般每月装订一次,用三针引线法装订,厚度一般1.5厘米。②会计凭证装订后,每本封面上填写好凭证种类、起止号码、凭证张数、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签章。③活页账不混装。(3)会计档案的归档①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不是必须立即移送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计算保管年限时,包括财务部门保管的这一年)③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个别需要拆封整理的,应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进行。④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与第12页(10)原始凭证的管理相同】(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①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②定期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种。③计算方法: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财务部门保管的一年计算在内)如1993年5月1日开具的发票,保管期15年,保管期限最后一天是2008年12月31日。(从1994年1月1日起-2008年12月31日共15本)④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永久保存的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保管25年的有: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的日记账。保管15年的有:各种凭证(原始、记账、汇总凭证)、各类账簿(除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5年的有: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报废后保存5年。35 保管3年的有:月、季度财务会计报告。(5)会计档案的销毁的程序和要求①由本单位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A、一般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②专人负责监销B、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C、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监销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③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A、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毕时止)B、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6)会计档案的交接①单位终止的,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财产所有者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A、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②单位分立B、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A、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③单位合并B、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④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⑤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由交接双方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7)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①电算化会计档案是指存储在计算机中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的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②根据原始凭证在计算机上直接编制,打印输出的记账凭证上应有录入人员、稽核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收付款记账凭证还应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③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和使用的全套文档资料及软件程序,都应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至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1—3年。④采用磁性介质存储会计数据,不再定期打印输出会计账簿,应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⑤记账凭证、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需要定期打印输出。⑥各种会计资料,未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外借和拿出单位。第四节会计监督1、我国实行“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制,即:(1)单位内部监督、(2)政府监督、(3)社会监督。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1)监督的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2)监督的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35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方法(8种)①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核心是“内部牵制”(不相容职务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监督检查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稽核检查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A、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B、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C、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D、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E、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F、销售和收款②授权批准控制(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的区别,P36~37)③会计系统控制④预算控制——预算控制的决策权落实在内部管理的最高层,在公司是股东(大)会。(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⑤财产保全控制——主要有两项措施:A、接近控制、B、定期盘点控制。⑥风险控制——风险按其形成原因可以分为:A、经营风险、B、财务风险。⑦内部报告控制⑧电子信息技术控制(5)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3、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1)监督主体:主要指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即是监督之内、又是执法主体,对违法会计行为有处罚权)注意:财政部门不是唯一主体。(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监、保监部门对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2)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对象:会计行为。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3)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范围②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4、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体:①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②任何单位和个人。(2)注册会计师及所在的会计师事务的审计和鉴证业务:①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3)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府监管①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对会计人员的监督由县一级财政部门即可)②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再监督。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35 1、会计机构的设置(1)设置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言外之意,单位可以不设会计机构,但大、中型企业必须单独设置会计机构。(2)如果不设会计机构而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指专职会计),则必须指定会计主管人员。(3)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2、代理记账(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具备的条件①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②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不是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③有固定的办公场所;④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2)设立程序审批+登记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3)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①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A、审核原始凭证(不包括填制原始凭证)B、填制记账凭证C、登记会计账簿D、编制财务会计报告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方可对外提供。(记住:有会计机构或无会计机构找中介代理记账的,只要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均由有关人员签名并盖章。)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4)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①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②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此人不是出纳)③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④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5)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①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依委托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代理记账)②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③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拒绝委托人的非法要求)④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解释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3、会计机构负责人(1)地位:是单位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行政领导人员。如会计科长、处长等。(2)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4、会计从业资格(1)会计从业资格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基本条件。(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②出纳;③稽核;④资本、基金核算;⑤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⑥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⑦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⑧总账;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⑩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档案部门会计档案管理除外)下列人员无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也不属会计岗)35 ①注册会计师;②档案部门会计档案管理人员③医院门诊收费员、商场收银员④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人员(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①取得方式:考试②考试科目:A、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B、会计基础;C、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A、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B、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C、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④不得参加考试的人员A、从事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但是尚未构成犯罪,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B、从事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永远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⑤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具备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只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⑥会计证的有效范围:全国(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①管理原则:属地原则。②管理机关: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③管理方式A、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B、离岗备案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C、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D、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①对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也包括有初级、中级资格人员)②特点:A、针对性、B、适应性、C、灵活性。③内容:A、会计理论与实务;B、财务、会计法规制度;C、会计职业道德规范;D、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④形式:A、接受培训、B、自学。⑤学时要求: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5、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职务高级会计师(1)会计专业职务中级职务会计师初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①自1992年起,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35 ②从2003年起,对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且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初级:会计证+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大专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大本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中级:会计证+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博士学位中级会计师(4)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2年初级中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4年助理会计师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担任会计员职务满5年6、会计工作岗位设置(1)设置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2)设置要求: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2)如何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3)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1)什么单位需要回避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7、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如厂长的儿子不能担任本单位的会计科长(担任其他单位的可以)(2)如何回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如会计科长的女儿不能担任本单位的出纳。)8、会计人员工作交接①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1)交接的意义②可以防止由于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③可以更好的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的责任(2)什么情况下办交接调动工作、离职、临时离职、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3)监交人②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①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③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5)移交后的责任原移交人员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第六节法律责任(1)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处分1、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2)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3)刑事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种类: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做、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35 (2)行政处分的措施:①警告;②记过;③记大过;④降级;⑤撤职;⑥开除。(3)行政处罚的措施: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4)刑事责任的种类:①主刑:A、管制;B、拘役;C、有期徒刑;D、无期徒刑;E、死刑。②附加刑:A、罚金;B、剥夺政治权利;C、没收财产;D、驱逐出境。2、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承担了法律责任的就不必再承担法律制裁了)3、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4、附加刑如何适用?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之后作为主刑的补充,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1)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15类,见下页)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5、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2)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从事(2)所列行为(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6、违反会计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见已发大表格(1)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①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②私设会计账簿的;③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⑦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⑧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⑾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⑿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⒀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⒁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⒂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7、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35 (2)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①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②行政复议的对象(对什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③申请形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④双方当事人:申请人(老百姓)、被申请人(行政机关)⑤复议机关A、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对西青区财政局不服,可向西青区政府(本级政府)或市财政局(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B、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谁不服向谁申请)⑥行政复议受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⑦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⑧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A、当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行处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C、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⑩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生效。)⑾当事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在复议决定作出前,且无须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3)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①管辖法院A、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A、先复议、后诉讼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起诉期限B、直接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A、直接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a、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③被告B、经过复议的b、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C、两个行政机关做出共同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④受理期限: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⑤审理方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稳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单数组成。)⑥做出一审判决的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⑦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C、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⑧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复议:一级复议制)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35 ⑨P70行政复议申请可撤回,只要说明理由即可,不用复议机关许可。原告申请撤诉,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是否许可。(注意与复议的区别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金融法律制度概述1、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借贷和流通,即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种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1)金融机构组织法律制度有:《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2)银行业务法律制度有:《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现金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等(3)外汇管理法律制度2、金融法律制度的构成(4)票据法律制度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5)证券法律制度(6)信托法律制度(7)保险法律制度记住:1、《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既是组织法又是业务法。2、《支付结算办法》属票据法,不属银行业务法3、我国金融体系构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相分离、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分工协作的新的金融体系。(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2)政策性银行——国家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3)商业银行(4)非银行金融机构(5)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第二节现金管理的法律规定1、现金,是指具备现实购买力或法定清偿力的通货。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2、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用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2)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3)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4)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35 3、现金适用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说明:1、(5)和(6)不受1000元的限制。2、除(5)和(6)外,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1000元的部分,以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4、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2)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3—5天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3)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送存有困难的,开户行确定送存时间)。(4)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5)开户单位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开户行审核后,支付现金。(6)开户单位“七不准”,(见教材93页(3)中内容,如: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7)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8)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和市场急需,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向开户行申请,由本单位财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行审核后,支付现金。第三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概述1、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单位和个人。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2、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银行(而不是金融机构)35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3、支付结算的原则(2)谁的款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4、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支付结算的工具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①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2)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中的义务除另有规定外,②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③银行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①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②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③不得更改的事项A、出票或签发日期B、收款人名称C、金额。(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④签章的形式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A、单位、银行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两个章)B、个人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5、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书写文字可用规范的汉字、繁体字(银行可受理),不得使用自造简化字。①“元”之后必须写“整”(或“正”)字(2)整(正)的用法②“角”之后可写、可不写“整”(或“正”)字③“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①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3)出票日期的书写规则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前加“零”②书写规则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前加“壹”为拾壹至拾玖的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35 二、银行结算账户1、银行结算账户的性质:活期存款账户银行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①基本存款账户(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划分②一般存款账户③专用存款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按存款人划分④临时存款账户(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判断: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一律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如:个体户可以开立个人储蓄账户(1)开立地点:注册地或者住所地,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4、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2)开立原则:存款人自主原则,即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①存款人名称变更(1)变更原因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5、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③地址、邮编、电话等开户资料变更(2)变更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1)撤销原因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6、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④其他原因(2)变更程序发生①②两种情形,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35 (1)性质:存款人在银行的主要存款账户,各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7、基本存款账户(2)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3)开户范围:12类主体。(是单位和个体户开立的账户,个人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4)公司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1)开立银行:只能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2)使用范围: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8、一般存款账户(3)能否支取现金:可以缴存现金,但不得支取现金。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4)公司因借款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需提交的证明文件②税务登记证③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④借款合同9、专用存款账户(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3)下列账户如果需要支取现金,必须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专用存款账户。(4)银行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使用负有监督义务。(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可以支取现金。(1)使用范围: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10、临时存款账户(2)存续期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3)能否支取现金:能,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应出具工商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1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①直接申请开立(1)如何开立②将已经开立的储蓄账户申请银行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①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35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储蓄账户的区别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3)使用范围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4)定期借记与定期贷记①定期借记:是指由收款人定期对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发起的,委托付款人开户银行按照约定扣划付款人的款项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②定期贷记:是指银行按照付款人的付款凭证,定期将款项划付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代发工资。(5)邮政储蓄业务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6)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拨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提供付款依据,和完税证明。12、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5)自然人根据需要,可以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6)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②税务登记证③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出具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三、票据结算1、票据的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1)银行汇票1、汇票出票人①银行承兑汇票(2)商业汇票承兑人②商业承兑汇票票据种类2、本票银行本票定额(1000、5000、10000、50000)不定额(1)现金支票35 3、支票用途(2)转账支票(3)普通支票(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2、票据的特征(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本票)或委托他人支付(汇票、支票)。(5)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票据是无因证券。(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背书转让或者交付转让。(1)支付功能。消除现金携带的不便,克服点钞的麻烦(2)汇兑功能。克服现金使用在空间上的障碍。3、票据的功能(3)信用功能。克服现金使用在时间上的障碍。(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能。(5)融资功能。通过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4、票据当事人(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汇票的主债务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说明:(1)汇票及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是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2)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是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即出票人)(3)基本当事人欠缺,票据无效。(4)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不同票据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也有所不同。5、票据签章的效力(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2)背书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仅其签章无效,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承兑人、保证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仅其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5 6、票据记载事项(1)绝对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无效。(如表明票据种类的事项,必须记明汇票、本票、支票,否则票据无效(2)相对记载事项:不记载,适用法律的统一规定,如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记住:记与不记都有效)(3)任意记载事项,如“不得背书”。(记“不得背书”的产生效力,不记的不产生“不得背书”的效力,但不影响票据的效力)(4)不发生效力的记载事项。(记载也不生效)7、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8、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同城、异地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9、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出票银行10、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11、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出票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7)付款人名称。12、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13、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14、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只要有一方为单位,银行就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15、银行汇票使用(兑付)的基本要求(1)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2)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3)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35 (不超过出票金额)。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4)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16、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17、支票的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18、支票的使用规则(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得背书转让;(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3)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可也以用于转账;(4)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注意:划线支票仅是普通支票的一种使用方法,而不是一种单独的票据种类。19、支票的使用范围:同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20、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2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22、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23、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24、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本章注意点:一、下列票据无效1、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2、更改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的票据3、欠缺基本当事人的票据4、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35 5、绝对记载事项欠缺的票据6、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7、出票人签发的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二、下列票据、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1、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结算凭证2、更改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的结算凭证3、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票据4、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票据5、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6、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未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三、下列票据不得背书转让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2、现金支票3、未补记金额、收款人名称的支票4、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四、单位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应出具文件资料限制规定基本存款帐户日常转账结算、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一个单位只许开立一个,个人不允许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基本账户登记证,借款合同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专用存款帐户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基本账户登记证,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批文、证明没经批准的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临时存款帐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发生的资金收付。其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机构所在地同意设立批文。异地临时经营核准通知、基本账户登记证,营业执照正本。可以支取现金在验资期间现金只收不付35 五、银行汇票与支票的区别不同银行汇票支票开户任选银行开户银行签发人银行出票人使用区域同城、异地同城、同区域提示付款期一个月10天提取现金要求票上注明现金、普通支票必须记载事项七项六项1.表明“银行汇票”字样1.表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出票日期3.出票日期4.出票金额4.确定金额5.出票人签章5.出票人签章6.收款人名称7.付款人名称6.付款人名称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收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1、税收的特征:(1)强制性;(2)无偿性;(3)固定性。2、税收的作用(1)税收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调整手段包括:A、税种的设置;B、税目调整;C、税率调整;D、加成征收;E、减免税。(3)税收是对经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4)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税收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国家政权的存在有赖于税收的存在。3、税收的分类(1)按照征税对象性质不同分类——A、流转税;B、所得税;C、财产税;D、资源税;E、行为税35 A、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是主体税种,以增值税为主)B、所得税,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C、财产税,如房产税、契税D、行为税,如屠宰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按照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A、中央税;B、地方税;C、中央地方共享税A、中央税,如:关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B、地方税,如: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C、中央地方共享税,如增值税等,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3按照计税依据不同分类——A、从价税;B、从量税;A、从价税,如: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B、从量税,如: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4)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A直接税(税负不转嫁消费者);B、间接税(税负转嫁消费者)。第二节税法概述1、税收是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税法是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2、税法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A、纳税义务人;B、征税对象;C、税率3、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我国现行税率主要包括:A、比例税率B、定额税率C、超额累进税率,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是个人所得税;D、超率累进税率,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4、征税人包括:1、税务机关。如征增值税2、海关。如征关税5、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主要标志。包括物和行为。6、纳税环节:流转税在生产与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7、减免税,主要包括:(1)减税和免税;(2)起征点:征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数额的不征税,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规定数额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3)免征额:将征税对象中的一部分给予减免,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如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8、纳税期限:(1)按期纳税;(2)按次纳税9、按照税法的功能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35 实体法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税收程序法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节我国现行主要税种概述1、增值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一般采用税款抵扣的方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2、消费税,是指对从事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特点是:(1)征税范围和税率选择具有灵活性;(2)征收简便;(3)税源广泛,可以取得充足的财政收入;(4)具有转嫁性。3、营业税,是指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特点是:(1)税源广泛;(2)计征简便;(3)便于征管;(4)税负公平合理。4、企业所得税,对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有收入的组织征收,税率2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此税,而征收个人所得税)5、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个体工商户适用5%—35%。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6、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该税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5元/件)7、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不征收。其税率分别是:A、城市7%;B、县城、镇5%;C、其他地区1%。第四节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的职权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的职权:(1)税务管理(2)税款征收(3)税务检查(4)税务处罚第五节税务管理35 税务管理的内容:(1)税务登记管理(2)账簿、凭证管理(3)发票管理(4)纳税申报管理一、税务登记1、税务登记的范围(1)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A、应税收入;B、应税财产C、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2)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2、税务登记的种类(1)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3)停业、复业登记(4)注销登记(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1)、开业登记(先工商后税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申报办理开业登记时,应提交的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居民身份证(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5)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提供证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时,必须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并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是个人的,申报纳税时,登记姓名、身份证号、职业、工作单位等信息。(2)、变更登记(先工商后税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登记的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3)、停业、复业登记适用定期定额纳税方式(1)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2)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3)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4)、注销登记(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1〉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况,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先税务后工商)〈2〉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改变登记机关的,应在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前,在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先税务后工商)(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35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先工商、后税务)解释:因为工商先吊销营业执照了,税务注销只能在后了。(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4)其他情况(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1〉《外管证》按一地,一证原则核发;〈2〉纳税人在到达经营地生产、经营前申请报验登记;〈3〉外出经营结束,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的发票。(6)、税务登记稽查: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每3年换证一次。二、账簿、凭证的管理→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1、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1)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10万元以上的;(2)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3)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万元或月销售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4)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1)请帮工2人以上5人以下的;(2)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1.5万元或月销售收入在1万—3万元的;(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4、对经营规模小,却无建账能力的业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设账或不设账,但应建立1、收支凭证粘贴簿;2、进货销货登记簿,并保存纳税资料。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6、记账凭证、账簿、报表、完税凭证等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三、发票的管理1、发票的主管机关是税务机关。2、发票的种类由省级(含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常识性了解即可)35 (1)对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样式的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总局确定;(2)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样式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3、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由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4、发票的种类(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包括: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行业发票:如商业批发、零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销售统一发票;专用发票:如广告费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交通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5、税务机关对外地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或者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6、发票的开具要求(1)开具时间: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者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3)任何单位和个人A、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B、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C、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4)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注意:与纳税资料保存10年相区别)(5)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6)填写发票的文字适用会计记录文字规定四、纳税申报1、纳税申报的对象:(1)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内容如实办理申报纳税。(2)临时取得应税收入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立即申报.(3)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内容如实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手续(4)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申报.2、纳税申报的内容:(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35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5)税收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3、纳税申报的方式(2)邮寄申报,邮寄纳税申报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3)数据电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之后,在申报期限内到指定税务机关申报.4、纳税申报的时限:税法规定的期限第六节税款征收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及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如扣缴义务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1、税款征收方式及其适用情形(1)查账征收: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2)查定征收:对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单位采用。(3)查验征收:对零星、分散的高税率工业产品适用。(4)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5)代扣代缴:其目的是对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如个人所得税。(6)代收代缴: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很难控制的领域,如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7)委托代征: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征收方式。(8)其他方式:A、邮寄申报纳税B、自计自填自缴C、自报核缴方式。(1)加收滞纳金(2)补缴和追征税款(3)核定应纳税额2、税收征收措施(4)税收保全措施35 (5)强制执行措施(6)阻止出境(7)税款优先执行3、加收滞纳金→适用于:纳税人未按期纳税、扣缴义务人未按期解缴税款、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的同时,加收滞纳金。(1)加收标准: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要求会计算。见教材149页例题)(2)起止时间: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4、补缴和追征税款(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未缴或少缴、未扣或少扣、未收或少收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滞纳金。(4)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5)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注意:税务机关行使了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税的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核定应纳税额(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总之:都是难以查到纳税依据的情形。(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一般看)(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35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6、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只能针对纳税人适用,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适用;税收保全措施既可以对纳税人适用,也可以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适用。)税收保全措施(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以下三步走之后,才采取的税款征收措施(不是上来就采取的措施)第一步: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时,责令其在纳税期之前限期纳税。第二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财产迹象的,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第三部: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2)税收保全措施包括:(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1〉纳税人和〈2〉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或解缴税款,〈3〉纳税担保人未按期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责令〈1〉、〈2〉〈3〉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也不是一上来就采取)(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具体包括:(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3)对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的措施范围之内。7、阻止出境——适用于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8、税款优先执行(1)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有担保的债权先执行);(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即欠税在先,抵押、质押、留置在后的:税收优先执行);(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即又欠税,又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钱不够了,要先交税)第七节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35 违法内容一般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刑法>违反税务管理:未登记、未设帐、未备案、未报告账号、未安装使用税控装置。违反申报:责令限期改正2千以下罚款2千—1万罚款应扣未扣应收未收50%—3倍以下罚款扣缴义务人未设置保管帐簿凭证资料2千以下罚款2千—5千罚款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2千—1万罚款1万—5万罚款拒绝或阻挠税务检查1万以下罚款1万—5万罚款违反税款征收,偷税、逃税、欠税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偷税1—10万元罚金3年以下,10万以上3~7年有期徒刑违反税款征收骗税、抗税1倍5倍以下罚款骗5年以下,较大5~10年罚金特别巨大10~无期.抗3年以下,3~7年虚开、出售增值税发票,用于骗抵税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2万~20万5万—50万没收财产3年以下或拘役3—10年,10—无期无期—死刑第四章会计职业道德第一节职业道德与会计职业道德(1)爱岗敬业:是职业道德的基础,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所倡导的首要规范。(2)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职业道德的精髓。1、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3)办事公道(4)服务群众(5)奉献社会:是职业道德的出发点和归宿。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1)爱岗敬业(2)诚实守信(3)廉洁自律(4)客观公正35 (5)坚持准则(6)提高技能(7)参与管理(8)强化服务要求:重点掌握这8项内容。包括每项内容的地位、基本要求、含义。内容地位基本要求爱岗敬业首要前提1、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2、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3、安心工作,任劳任怨4、严肃认真,一丝不苟5、忠于职守,尽职尽责诚实守信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人之为人最重要的品德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2、保守秘密,不为利益所诱惑3、执业谨慎,信誉至上廉洁自律前提,内在要求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3、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客观公正灵魂,最主要的职业行为1、客观公正的基础是会计人员的态度、专业知识、专业技能2、依法办事3、实事求是,不偏不倚4、保持独立性坚持准则重中之重1、熟悉准则2、遵循准则3、坚持准则提高技能1、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会计知识,培养高超的专业技术2、重视在会计实践中提高会计职业能力3、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参与管理1、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坚实基础2、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为单位管理决策提供专业支持3、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是参与管理的决策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注意:是为管理者当参谋,不直接从事管理活动。强化服务归宿点1、树立强烈的服务意识2、服务要文明3、质量要上乘3、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既有(1)单位会计人员,又有(2)注册会计师。4、朱镕基总理在2001年视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的题词是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5、秘密分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6、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不能向竞争对手公开的秘密(2)对投资者保守的秘密(3)对内部人员应保守的秘密7、《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3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1)会计行业自律35 8、自律包括两层含义(2)会计人员自律(1)专业基础知识(2)会计理论、专业操作的创新能力9、会计专业技能包括(3)组织协调能力(4)自动更新知识的能力(5)提供会计信息的能力第二节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1、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重要保障。(1)二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在作用上相互补充。(2)二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3)二者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4)二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相互促进。2、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①在一个阶级社会里只有一种会计法律体系,主要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他律性(1)性质不同②在一个阶级社会里,会计职业道德不是唯一的,主要依靠会计人员自觉遵守,自律性①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2)作用范围不同②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①会计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3)表现形式不同②会计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35 ①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②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第三节会计职业道德教育(1)接受教育,即外在教育1、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形式(2)自我教育,即内在教育(1)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教育2、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内容(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3)会计职业道德警示教育(4)其他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的教育(1)会计学历教育①形势教育(2)会计继续教育②品德教育3、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③法制教育①职业义务教育(3)会计人员自我教育与修养②职业荣誉教育③职业节操教育第四节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1)将《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1、财政部门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2)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3)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2、会计行业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自律管理与约束3、我国会计人员表彰制度早在1963年就已实现制度化。4、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的人员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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