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理论解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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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讨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理论解读论文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理论解读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理论解读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监督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在理论和实践中进行进一步的探讨(顾理平,新闻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5年9月,第240页)。我国目前虽然尚无专门的新闻媒体法调整媒体从事媒体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都从不同角度对媒体监督活动中的新闻监督加以规范。基本内容如下:1.可报道案件限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1引言轰动一时的云南大学马加爵案至今影响力不衰。当时法院也做出了公正的裁决,但有关媒体的炒作,特别是关于量刑的报道,引发了人们对"媒体审判"的思考。还有2009年的案,案情通过媒体的报道一出,群众中就出现了几种声音并形成了强大的公众舆论,然而媒体报道时常常带有感彩,受众容易被媒体的感情和偏见所误导,以致于做出片面推断。这些案例让我们不得不去思考媒体监督和法律监督之间的关系。 媒体监督和法律监督是我国整个社会监督体系中较为重要的两部分,媒体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实施水平也自然能够体现出我国现有监督体制的水平。但是媒体监督和法律监督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监督形式,在理念和职责上,都各自承担着自己的责任和使命。由于两者在各个方面的差异,随着各自的发展,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发生矛盾和冲突的现象屡见不鲜。同样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媒体监督和法律监督也有其和谐契合的一面。这一点是很多学者特别容易忽视的,有些学者只看到了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之间矛盾冲突的一面,而没有注意到其实两者之间也有相互辅助契合的一面。可见两者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和极其微妙的辩证关系。我们需要对二者的特殊关系进行理性的分析,我们可以吸取西方国家的司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以求二者能够得到更加平衡和更好地发展,从而真正实现媒体的监督功能和司法的公平正义。2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理论解读2.1媒体监督的解读与认定2.1.1媒体监督的解读   媒体监督,指的是电视、报刊以及X络媒体等对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的揭露或评论,尤其是针对国家公务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或者贪污腐败及不作为行为。法制化国家中,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就是司法权,大众传媒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及监督已经非常普遍了。十五大政府报告中提到:要把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及党内监督结合起来,充分调动舆论监督的作用。而舆论监督主要是靠媒体报道完成的,媒体监督可以很好地加强司法监督,所以媒体监督已经成为维护司法公正重要的手段了。2.1.2媒体监督的认定2.1.2.1媒体监督不等同于新闻监督2.1.2.2媒体监督不等同于舆论监督"它(新闻媒体)反映公众舆论,而自己也是公众舆论的一部分。"(贝尔纳.瓦耶纳,当代新闻学,法国,新华出版社,第278页)2.2法律监督的解读与认定2.2.1法律监督的解读 很多书本对法律监督的解释是从两个方面谈的,一个广义,一个狭义。广义上说,法律监督是对现实生活的一切监督,这个监督必须是统一的、正确的。狭义上说,法律监督雷同于检察权,是由人民检察院行使的权力。(钟海让,法律监督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8,第5页)、"广义上的法律监督说的是,国际以及个人对各种活动合法性的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指的是国家对国家机关活动合法性的监督。"(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第474页),笔者认为广义的法律监督太过于宽泛,新闻监督会涵盖于法律监督之中,不利于新闻监督与法律监督两者关系的分析,所以本文是按照狭义的法律监督进行定义的。从上述引文中我们可以看出,狭义的法律监督是不等同于"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的,因为在我国宪法中就很明显的看出来,只有在规定检察机关性质时才用了法律监督一词。所以,在诸多著作和教材中,笔者认为这样定义法律监督最为合适:法律监督是指专门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察、督促并能产生法定效力的专门工作(张智辉,法律监督三辨析,中国法学,2003年5月,第18页),用法律形式规范监督的目的、内容、形式、原则、程序,实现监督的法律化(试论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和实现途径,朱晨遐,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河南郑州450011)。2.2.2法律监督的认定   认定法律监督,依赖于分析法律监督的构成。法律监督的主体就是法律监督行为的实施者。有些学者认为在我国宪法中已经非常明确的规定了法律监督的特定主体,那就是人民检察机关。正如我们所说,人民政府是行政机关,并不能排除或者否定其他机关也有行政工作一样,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也不能排除或者否定其他机关也能进行法律监督行为,尤其是在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权还不够完备的情况下,其他主体在国家法律监督体系中的作用更不能低估。所以从行为本身来界定法律监督的主体,更有助于完善法律监督体系(钟海让,法律监督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8,第5页)。  被监督的对象。法律监督的对象就是被监督的社会主体。监督的内容。2媒体监督的现状及实践2.1媒体监督的现状2.1.1国内现状有人说媒体监督是"无处不在的眼睛",能够揭露社会阴暗面或反映社会突出问题,具有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反应迅速和易产生社会效应的特点,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和 性(雷宇鸣、上官鹏,浅谈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些年来,我们国家上到中央领导下到普通百姓,一直都非常重视媒体监督的作用,并采取一切的有效措施,推动媒体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广大媒体工以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积极开展媒体监督,并产生了很大一批因媒体监督做得好而声名鹊起的名牌媒体、名牌栏目和名牌记者。许多媒体记者冒着风险、冲破阻力,以对社会、对党和国家的高度责任感,积极开展媒体监督工作,取得了十分积极的社会效益。当然,由于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对媒体监督作出专门的规定,媒体记者在媒体监督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尚不够清晰,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一直在研究媒体监督,一直在实施媒体监督,但是很多问题都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进行进一步的探讨(顾理平,新闻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5年9月,第240页)。我国目前虽然尚无专门的新闻媒体法调整媒体从事媒体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都从不同角度对媒体监督活动中的新闻监督加以规范。基本内容如下:1.可报道案件限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在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也可以不公开审理,因而也不允许新闻记者现场采访、报道。对符合公开审理条件的报道要严格依法进行,公布的材料只能是从法院方面获得的,最好写清新闻,报道内容不能超越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2.对案件的56 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理论解读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理论解读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监督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的评论应力求避免报道者的个人倾向,尽量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报道应采用规范的法律用语,不能为追求轰动效果和文字上的优美而乱用词汇。5.违规、违法报道的法律责任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及其法律限制,彭金冶,孙宇,梁冰)2.1.2国际现状西方的政治家们认为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新闻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是对新闻媒体监督时间上的要求。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当前的法制宣传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85)中强调指出:不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利用新闻媒介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舆论。中华新闻工职业道德也在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程序一致。3.庭审采访须服从法庭安排,采用法定方式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人民法院法庭规则6第十条规定: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新闻从业人员采访庭审时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许可,采用录音、录像、摄影方式进行采访也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许可,不得采用暗藏窃听、窃照器材进行采访。 4.报道应客观真实,评论要公正,用语须规范对于确需进行的评论应力求避免报道者的个人倾向,尽量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报道应采用规范的法律用语,不能为追求轰动效果和文字上的优美而乱用词汇。5.违规、违法报道的法律责任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及其法律限制,彭金冶,孙宇,梁冰)2.1.2国际现状西方的政治家们认为,除了立法、司法和行政这三种权利的相互制衡外,新闻媒体无疑是具有重要约束力的"第四种权力"。由于在国外新闻媒体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的重要载体,所以西方国家都比较重视这"第四种权力",以推进法制的建设。长期以来,西方国家的新闻自由制度慢慢成长起来。在媒体监督的立法方面相对于中国而言做得还是比较好。媒体监督在国外受到了一定的法律限制。从形式上看,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单行法,如日本制订了单行广播法;英美法系国家则以习惯的形式为主,如英国通过诽谤法、版权法和禁止对法庭判决带来干扰、危害的随意批评等规定来进行规范。美国则以宪法第一项修正案规定的基本新闻自由原则辅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审理的有关案件的判例。从内容上看各国的规定近似, 对严重干扰公正审判的行为规定了藐视法庭罪和,给予当事者以罚款或监禁的重惩。2.2媒体监督的实践2.2.1媒体监督的实例评析虽然媒体监督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健全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我国法律对于媒体监督也有些许规定,但是监督的体制仍很不健全。媒体工作人员依法顺利进行监督仍有一定困难。具体而言,媒体监督存在以下问题和障碍:1.采访难、取证难、报道难媒体的工作主要是发布信息,使广大受众接受最近和最新的新闻事实。而发布的信息中往往又有许多触及社会某一部门或阶层利益的负面消息。正如中国一句俗话,"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而媒体的职责之一就是通过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理论解读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提供,.对负面消息的报道来进行监督,使有关部门或个人尽快处理问题。例如,《焦点访谈》节目基本上是发布和讨论社会重大问题,这其中又是以负面消息居多。这样就给正常的采访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阻碍,是媒体监督的第一难。2.无法可依与有规难循 尽管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媒体监督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规章制度,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某些实施办法来支持媒体监督,但是,总体上看,其规定大都比较抽象,操作难度较大,同时也有不连贯、不统一的问题,往往会产生歧义。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监督主体的监督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造成媒体工进行监督时遇到诸多困难。很多媒体工试图通过报道来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时候,常常感到无助。就连合法的采访报道权受到了侵害,甚至有时候人身财产安全都受到了恐吓和威胁。对于此,全国记者协会不得不经常出来,呼吁要保护好媒体工合法的采访报道权。(浅谈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雷宇鸣,上官鹏)3.易造成"媒体审判" 虽然媒体监督在实践过程中有这样那样的难处,但是由于媒体受众多、影响大,媒体监督的力量也是不容忽视的。所以在媒体报道司法案件的时候很容易造成"媒体审判"。"媒体审判"指的是媒体在对犯罪事件报道的时候,错误地、夸张地、过分地、无须有地报道了一些虚假新闻,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舆论压力。这不无疑于媒体侵犯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这无疑于媒体超越司法对当事人的另一种宣判。并且,这种媒体宣判的结果往往不同于司法判决的结果,往往是按照社会民意对当事人的宣判。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威严。它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当事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杨磊,周大刚,"起诉"媒体--新闻法律热点问题透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6月,第36页)。而这样的事件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极容易碰到的。比如,2001年的时候,长沙中院对贪官蒋艳萍的公开审判。当时媒体大量对此进行报道,给其冠以"巨贪"、"女巨贪狱中卖色相"等等标语,此外,还有媒体报道蒋艳萍贪污数额超千万等等。这很容易给老百姓形成一种思维,那就媒体的报道或者媒体的态度就是法院的态度,从而给长沙中院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压力。事实上,检察院指控蒋艳萍涉嫌贪污罪的金额是73.4981万元。还有媒体报道,蒋艳萍是靠财惑上级,取得了仕途的蒸蒸日上。然而《起诉书》中除了提到贪污腐败外,并没有这些无须有、无证据的事情。有些媒体报道称,蒋艳萍在狱中不承认自己犯罪,百般抵赖等等。直到今天,通过互联X搜索"蒋艳萍"三个字,仍能得到7210项搜索结果,可见当时报道数量之多。而这些报道中相当一部分是在判决前就频繁使用"女巨贪"、"湖南最大的女贪官"、"肉弹"等字样。 同时我国还有无罪推定原则,就是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现在存在的问题就是在法院判决之前,媒体就已经为案件定性了,将当事人定罪了。有人就说了,媒体审判错了吗?我报道我的,你审判你的,非要说受我的报道的影响,只能说明你法官的素质太低。可是在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来说就是错了。这种错误会导致对当事人人身权利的侵犯,会使法院的判决失去了实际的影响力。(杨磊,周大刚,"起诉"媒体--新闻法律热点问题透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6月,第37页)2.2.2国外媒56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理论解读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理论解读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监督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相对于维持一个廉洁的政府而言,媒体的监督作用给政府带来一定的压力是必要的,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5.2媒体监督促进法律监督的公正其实是对执行进行监督。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但是司法独立并不一定能够保证司法公正,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媒体监督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法律监督的公证。(顾理平,新闻法学体监督现有的处理方式  目前在我国对于媒体监督还没有非常清晰的立法和限制,但是在国外都已经作了较为完备的确立。2.2.2.1制造舆论压力防止权力滥用   权力导致腐败。媒体的特点是受众面比较大、扩散广。利用这些特点可以很好地监督权力的运行。一些欧洲国家都在行政事务以及社会事务中坚持公开原则,利用媒体的功能监督政府、监督权力的运行,使权力暴晒在阳光下。比如,瑞典法律强制任何人不准追查消息等等,这就给释放消息者以安全的保证。当年瑞典首相被暗杀后,瑞典司法大臣给总监推荐了一个私家侦探,被媒体发现后,迫使司法大臣辞退。后来海关部门查获了一批,这些就是这个私人侦探携带了,在媒体的批判下,该总监引咎辞职。在这一事件中媒体监督的力量得到了充分地彰显。(西方新闻自由的历史进步性及其对改进我国新闻监督的启示,黄鑫、王艳春)2.2.2.2通过舆论攻势沟通政府和人民例如在美国总统中最先有意识地借助传播媒介进行政治宣传的人是西奥多罗斯福,是他发明了定期举行记者招待会的制度。2.2.2.3对媒体监督逾越法律限制进行裁判在美国,由法院负责监督宪法有关新闻自由条款的实施,当发生违背新闻自由原则或滥用新闻自由损害他人的事件时,由法院出面裁决。2.2.2.4保护陪审团不受外界影响   在美国,媒体对案件的提前报到和评论,严重影响了人们对案件的看法,以至于在法院审判中陪审团因受媒体影响而不能公平地审判。这就促使美国司法部门开始立法,要求陪审团成员不能被媒体的报道所影响,这样既能保证新闻自由,同时也保证了被告者的权利。(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及其调整--美国有关法律实践评述)3法律监督的现状与实践3.1法律监督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来自前苏联。我们以前苏联的法律监督制度为楷模建立了自己的法律监督制度。我国的法律监督体制在保障法的安定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实事求是地看,它并不太成功。从我国法律监督的现状来看,简单地归纳出以下几个特点:(1)我国的法律监督在立法上目前尚不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从宏观上看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极大的优越性。我国的立法向来比较笼统,不能细节地解释法律。使得法律监督拿不出明确的法律依据,检查部门也不能很好地发挥监督作用。这说明我国在法制化道路上还需要走更长的路。(试析影响法律监督的现实问题,尹晋华)(2)法律监督机制尚不健全 从目前我国法律监督机制上来看,还有很多不理想的地方。比如:缺乏统一协调的法律监督机制,法律监督职能分散在各有关内部机构,目前大部分检察机关都没有建立独立的法律监督协调机构,没有形成统一系统的法律监督机制,大大降低了法律监督的效率和效果。没有建立法律监督评价的奖惩机制。没有根据法律监督的评价进行奖励和惩罚,降低了法律监督主体的积极性,同时也容易忽视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再就是没有建立法律监督保障机制。正如有人所说,当前的法律监督权的实施缺乏刚性。3.2法律监督的实践(1)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充不充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资源带给我们效益的大小。从目前的法律监督现状来看,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监督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少检察人员往往片面地把法律监督理解为等同于司法监督,即使在司法监督的范围内,着力也严重失衡,把过多的人力、物力放在了刑事诉讼监督上。二是监督的形式过于单一。当前在实践中主要的监督形式有三种:一是口头监督,二是发送书面检察建议,三十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除此之外很少采用其他监督形式。(许海峰,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第65页)(2)法律监督主体的素质有待提高在法律监督的实践中,除了立法和机制外,最为重要的因素就是人。其次就是一部分检察人员不能够与时俱进,及时更新法律知识。现在的社会日新月异,用旧眼光、旧方法去解决问题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4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冲突 媒体监督是一把双刃剑。4.1实现法律监督公正的一个必要条件是保证法律监督的独立,,强调法律监督主体行使监督权不受任何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自然排斥媒体的干涉。新闻媒体讲究报道的及时性、典型性。而司法的不公及腐败更能引起大众的共鸣感、愤怒感,这就使得媒体更愿意选择法律活动进行真实或者不真实的报道,以便提高媒体的收视率、点击率,给媒体带来收益。这种舆论炒作往往给法官以巨大的社会压力,有时候法院不得不向社会舆论让步,严重影响了案件的不公,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论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李江武)4.2近些年来,媒体监督不仅会对法律监督活动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不公正,有时还会出现新闻侵权问题。其中,侵权名誉权是最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1985年的王发英起诉《女子文学》的刘真,这就是一件典型的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案列。在文章《蔷薇怒》中用"扒手"、"流氓"、"一条疯狗"、"诈骗犯"等20多个敏感词汇来描述王发英,这样的文章无疑于公开化地辱骂王发英,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最后法院裁决,要求《女子文学》杂志和刘真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新闻侵权纠纷现状、对策及研究回顾,王军)5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契合 5.1媒体监督有利于推进廉政建设相对于维持一个廉洁的政府而言,媒体的监督作用给政府带来一定的压力是必要的,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5.2媒体监督促进法律监督的公正其实是对执行进行监督。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但是司法独立并不一定能够保证司法公正,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媒体监督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法律监督的公证。(顾理平,新闻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5年9月,第261页)沈阳市黑社会老大刘涌案中,一审判处被告刘涌死刑,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缓,判决书中还出现"不能从根本上排除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这一模棱两可的说法。[8]公众敏感脆弱的神经被这一改判触动了,首先《外滩画报》提出了质疑,之后《中国青年报》也做出了报道评论。媒体这个时候的报道并非是媒体审判,而是媒体对司法的监督,让公众对这一改判有所了解,进而施压于司法部门。当然司法部门也必须接受媒体的监督报道,并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对公众做出合理的解释。适时完整的信息披露,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媒体对法院给出的模糊措辞进行报道后,在舆论的影响下,56 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理论解读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理论解读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监督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最高法院高度重视该案件,重新提审了刘涌案,重新改判为死刑,并要求立即执行。并在事后将判决书发布在X上,这样不仅满足了大众的知情权,也很好地维护了法律的威严。5.3媒体监督有利于增强法律监督的社会效果5.4媒体监督有利于促使法律监督主体实现公正高效6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冲突与契合的原因分析6.1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冲突的原因分析6.1.1价值取向的冲突从价值取向上讲,司法以独立、公正为根本价值理念;而新闻监督则是以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为基本价值理念。6.1.2角色与定位的冲突在新闻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媒体盲目炒作新闻、吸引观众的现象屡见不鲜;记者为谋私利,故意偏袒一方而干扰司法的不在少数。6.1.3根源是性质的不一 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冲突,其主要根源是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性质迥异。首先,法律监督并没有在案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往往处于中立的角度,而新闻报道则采取了积极的态度,只要民众还关心这事件,媒体就会一直报道下去,促使司法部门绷紧神经处理好该案件,当然新闻媒体的这种报道稍微有一些侵权感,侵犯了司法的审批权。其次,法律监督因为程序的限制,尽管处理比较费时,但能维护好法律的公平性;而媒体的报道因受到法律知识或者对案件了解不够,很容易扭曲事实。(吴丹,淮安楚州法院以"四个一"推进党风廉政建设)6.2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契合的原因分析6.2.1媒体监督介入的必要性和必然性6.2.1.1媒体监督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媒体监督既然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媒体就有责任运用好此项权利,发挥其媒体工具应有的作用。(曹瑞林,新闻法制前沿问题探索,2006年8月,第2页)6.2.1.2媒体监督是防止司法腐败、司法权滥用的重要手段如果没有良好的监督机制,司法权被滥用的几率也就可想而知。媒体传播对法律和司法活动的介入,并在公开报道司法活动中形成的适度的舆论监督,以避免司法权的滥用。公开审判,阳光审判已成为时代的内在要求。通过对生效判决的评判,为审判提供监督;从一定角度看,新闻媒体监督有利于"监督"现代司法理念的落实。(论新闻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与制约)6.2.1.3媒体监督是公众实现知情权的必然产物 知情权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之一。知情权指的是国家应该保证公民知道一些公民有权知道的信息,特别要满足公民对立法、司法和政务事情的知情权,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对精神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政治生活当中,针砭时政。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满足了公众获得知情权的愿望。6.2.1.4媒体监督是新闻媒体的自身要求  新闻的真实性要求其报道的事实必须同客观事实相符合。新闻的新鲜性要求其报道必须迅速及时且具有报道价值。大众对新闻报道的渴求就是新闻媒体存在的理由,所以新闻媒体也非常愿意、非常积极在第一时间报道一些民众关心的事情。其中,与法律题材的新闻报道比较吸引观众,比如说宝马撞人案、案、吴英案,以及之前的刘涌案、孙志刚案,新闻媒体对这些民众关心的案件非常重视,甚至会全程跟踪报道。(论新闻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与制约)6.2.2法律监督的必要性6.2.2.1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社会生活法制化是社会主义法治化最基本的要求,也就是说要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纳入法治化的轨道,用法律来约束社会生活,避免人治到来的诸多不公问题。法制化意味着以社会道德为基本追求的人治理念将被约束限制起来,只有法律才是评判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唯一根本要求。与法律息息相关的立法、司法、执法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来,其中各项法律都必须具有普适性,以图达到对人人公平的效果。立法的出发点必须是人民意志,只有这样人民才能自愿守法、伏法、爱法、畏法。违背这个意志,就是对共同体利益的损害。要避免这一点,就要实行严格的监督,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制度。6.2.2.2法律监督是监督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  想要监督健康发展,法律监督是其基本保证。(试论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和实现途径,朱晨遐,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河南郑州450011)6.2.2.3法律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6.2.3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一致性6.2.3.1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具有共同的目标  虽然两者具有不同的监督性质、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监督效力,但是两者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就是要监督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我国媒体在社会的总的发展趋势要求下,将与法制作为自己的主要价值目标,以体现公众意志为其存在的主要理由的媒体与密切关注人民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司法机构在对待人民的态度上也是一致的。 6.2.3.2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在推进依法治国的作用上是一致的  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实行是相辅相成的。7构建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和谐关系想要构建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和谐关系,实现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良性互动,就必须对媒体监督和法律监督进行各自规范。然后再将二者进行联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进行服务。7.1媒体方面的策略7.1.1翘首以待新闻媒体法  想要严格规范媒体监督的各项活动,首先要做到媒体监督活动能够有法可依,那必须在立法上完善对媒体监督活动的规定。为了这样一部新闻法,法学界已经期盼和努力了数十年。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部完备的新闻媒体法将会公布于众。7.1.2规范媒体监督活动7.1.2.1可报道案件限于公开审理的案件7.1.2.2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新闻媒体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是对媒体监督时间上的要求。新闻媒体报道应以司法程序为准,审理到哪一步就报道哪一步,在判决前不应作出定性式的报道。7.1.2.3庭审采访须服从法庭安排 新闻从业人员采访庭审时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许可,采用录音、录像、摄影方式进行采访也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许可,不得采用暗藏窃听、窃照器材进行采访。7.1.2.4报道应客观真实,评论要公正,用语须规范  新闻媒体报道应客观真实,不能掺杂从业者个人的主观意见,展现给公众的事实应尽量客观。7.1.3媒体记者必须辩证地对待宪法所赋予自己的权利2001年,中央电视台的《新闻30分》栏目播出了南京冠生园将陈馅翻炒后再制月饼一事。随后在中秋节前后长达两个月的时间里,全国各级媒体纷纷发表相56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理论解读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理论解读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监督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饼行业甚至食品行业在当年纷纷陷于困境之中。南京冠生园用陈馅料制作月饼的行为应该受到批评和处罚,这是无可争辩的。但这次狂轰滥炸造成的后果也是有目共睹的。首先是南京冠生园的破产。各地冠以冠生园的企业深受牵连和误伤。2001年全国月饼的销售量比上一年同期大幅度下降。因为企业破产而导致工人下岗引发社会问题,一些不 关报道,我国的月饼行业甚至食品行业在当年纷纷陷于困境之中。南京冠生园用陈馅料制作月饼的行为应该受到批评和处罚,这是无可争辩的。但这次狂轰滥炸造成的后果也是有目共睹的。首先是南京冠生园的破产。各地冠以冠生园的企业深受牵连和误伤。2001年全国月饼的销售量比上一年同期大幅度下降。因为企业破产而导致工人下岗引发社会问题,一些不法商贩利用时机用质量更差的月饼挤占月饼市场,从而造成对百姓更大的伤害。凡此种种结果,都让我妈对央视的这次曝光行为持保留态度。我们时常会想:有没有一种更好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新闻媒体是否存在自己的私利?媒体监督是否被滥用?对此我们应该有更加科学的态度。我国的媒体事业是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在新闻活动中,新闻记者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妨碍司法审判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从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进步出发,积极有效地开展媒体工作,这样做不是为了限制或者否定媒体记者权利的形式,而是为了从根本上保障媒体记者权利的真正确认和履行。因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如果因为抢掉了一部分人的权利而使国家的利益产生损害,那么最终只能使所有人的利益都受到损害。对于这种结果,包括媒体记者在内的任何人都是不愿意看到的。(顾理平,新闻法学,2005年9月,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102页)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也需要媒体记者必须辩证地看待自己的权利,那就是媒体记者只有报道事实的权利,没有对事实进行裁判的权利。这些年来,我国媒体监督的力度在加大,但是出现了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就是我们的媒体记者在进行媒体监督时,充当起"判官"的角色,他们在提供事实的同时,又对事实进行了判断,这往往会导致侵权。比如,一家报社对某公司产品"保险王"的报道,指出该产品有严重的设计错误,该设计与其宣传不符等等。但事实上,该产品得到了质监部门的审核,属于合格产品,是受法律保护的。值得注意的是,该报社的编辑也都是高级工程师,他们推测也是有道理的,能够迎合大众的寻求心理的,但由于专业上的不熟悉,或者故意的炒作,最终该报社赔偿该公司52万作为的民事赔偿。以此可以看出,有时候媒体审判会带来严重的侵权,甚至有时候还会干扰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所以需要我们媒体记者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要滥用宪法赋予自己的权利。(顾理平,新闻法学,2005年9月,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267页)7.1.4加强媒体记者的法律素养 法律是媒体记者在进行媒体监督时最有效的护身符。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媒体记者法律意识的要求已经越来越高。媒体记者即使不能成为熟知法律的专家,也应该成为了解相关法律的守法者。而现在在媒体监督活动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不少都是由于媒体记者缺乏法律意识和素养而造成的。(顾理平,新闻法学,2005年9月,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269页)所以将强媒体记者的法律素养至关重要。争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新闻媒体采编队伍。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强化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客观地报道新闻、反映观点,向受众传达完整准确的信息,维护司法公正。7.2司法方面的策略7.2.1完善司法公正的程序保障7.2.2司法机关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联系 有的法院还专门设置了新闻发言人,为媒体监督提供方便。对于社会关注的要案、大案,有关部门要主动向新闻部门通报,并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接受媒体的监督,随时解决媒体的质疑。其实,媒体监督也好,媒体质疑也好,这都代表着老百姓的民意,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对待。尤其对于社会反响强烈的大案,司法部门应该专门成立小组,专门处理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关系,让媒体真实了解案件的发展状况,以免带来因沟通不够造成的误会,破坏案件的进程和司法的公平性,这样可以积极引导舆论的方向,而不是让舆论引导司法,当然在引导的过程中,应该尊重新闻媒体,不能强制、强塞一些信息。较好地把握媒体宣传与检察机密之间的"度"。7.2.3司法机关转变对媒体监督的态度司法机关在不影响案件的情况下,应为媒体报道提供更多的机会和便利,那种对媒体唯恐避之不及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无论从贯彻检务公开原则还是加强监督防止腐败的角度考虑,媒体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都是必要的。凡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只要媒体以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进行报道,司法机关对此应持支持、宽容的态度。(李亚威,新闻监督对检察机关工作的影响)7.2.4提高司法对新闻监督的免疫力在媒体X络高度发达的今天,有关司法部门应该敢于面对舆论的考验,不能被舆论主导司法的公平性。真正做到"法不容情"。其一,正确处理与媒体的关系。对于媒体的采访,要事先了解采访的意图和内容,做好必要的准备;在接受采访时,要做到就事论事,就案论案。其二,采取司法程序措施。7.3当媒体监督影响到法律监督的处理方法   各国虽然国情不同,但大都遵循这样的思路,即尽可能保持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一方面强调公民的言论自由,媒体监督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为了保护司法独立和公正,防止媒体过度干扰司法,有对媒体监督设置了种种必要的限制。(洪伟,大众传媒与人格权保护,2005年6月,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第310页)  从形式上看,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单行法,如日本制订了单行广播法;英美等国家在这个问题上,采取的是习惯做法。例如,英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版权法、诽谤法)对媒体的过度干扰进行制约。美国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制约这种情况。从基本内容看,很多国家的规定都差不多。对严重影响法院审判的责任方处以、藐视法院罪,甚至监禁等重罪。有些学者建议法院作为当事方不能裁决新闻媒体的干扰罪,但社会纷争终归还得由法院来裁决,当然可以由不同的法院裁决。国外的作法也印证了这一点。在美国,如果发生利用新闻自由的权利损害他人的时候,法院将出面裁决,当然也可以利用新闻自由干扰法院判案。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也有这样的规定,这类案件由法院裁决,并且以往的案列可以作为今后判案的一个参考。(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及其法律限制,彭金冶,孙宇,梁冰)  而在我国对于媒体监督影响到法律监督时的相关处理法律法规还没有很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违反庭审规定的报道行为,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56 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理论解读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媒体监督与法律监督的理论解读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监督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责任。(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及其法律限制,彭金冶,孙宇,梁冰)  总而言之,法律监督要与媒体监督协调起来,一方面要照顾到媒体的新闻自由以及公民的言论自由,另一方面也要维护好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不仅要鼓励媒体监督好司法,也要避免媒体审判的出现,进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司法的公正性不仅关系到当事方的权益,也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及其法律限制,彭金冶,孙宇,梁冰)   总而言之,法律监督要与媒体监督协调起来,一方面要照顾到媒体的新闻自由以及公民的言论自由,另一方面也要维护好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不仅要鼓励媒体监督好司法,也要避免"媒体审判"的出现,进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司法的公正性不仅关系到当事方的权益,也关系到法制的神圣性。一个国家的法制进步离不开司法的公正性。司法机关不能回避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同时新闻媒体也不能只在乎自身的利益,不关心司法的公正性。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权以及司法本身都以追求公平公正为目标。(论舆论监督权与司法权的协调)只有将法律监督同媒体监督合理地联合起来,才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更好地实现"法为民服务"的宗旨。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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