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现状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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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的现状和建议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如今,社区矫正这种刑罚执行方式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2000年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刑的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达到77.48%,新西兰为76.15%,韩国、俄罗斯较低,但也分别达到45.9%和44.48%.社区矫正的内容包括对刑事犯罪当事人的监管,有针对

2、性的教育改造以及对他们的服务。目前,我们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市已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公安部,国家司法部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促进有关社区矫正方面的立法工作,为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提供法律保障。”从2003年7月开始,这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在北京开始启动,第一批东城、房山、密云三个试点区县47个街道、乡镇。2003年12月1日开始,第二批有六个试点区县:顺义,昌平,朝阳,通州,怀柔,大兴开始实行。  本市试点纳入社区矫正的罪犯,主

3、要指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长期居住在试点区(县)的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非监禁刑的罪犯。这些人员在矫正期间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组织规定的汇报、请销假、迁居等制度,通过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罪伏法,重新做人。  五类矫正对象确立的法律依据: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有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的5种人。根据目

4、前的法律制度,对5种人实施社区矫正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规定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权的全部为公安机关。具体规定是:《刑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第58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狱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管理……”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有公安机关考验,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第82条规定:“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79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有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

5、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85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监狱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有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于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有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第26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第27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第28条规定:“暂

6、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即使通知监狱……收监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第33条第2款规定:“被假释的罪犯有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消假释建议,法院裁定撤消假释的,有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矫正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旨在实现这样的目的:解决监狱的拥挤状况,降低行刑成本和加强实际的行刑效果。增进罪犯与社区的联系,避免监禁刑对犯人心理和行为的负

7、面影响(监禁综合症)促使其最终有效的回归社会。促使犯人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民觉悟,为社区做出实际意义的服务,为社会作出一点补偿。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逐步实现我国行刑的人道主义。  矫正工作已经取得的成效:  1健全机构,建章立制。从全市层面上,成立由市委政法委和市政法部门的领导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司法局。在区和街道层面上成立了相应的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矫正的具体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监狱警察予以配合。同时《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社区矫正工作者手册》《社区矫正对象手册》《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办法》等一系列的制度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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