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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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 仲裁裁决的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2010-08-2817:05申请人:深圳市某旅行社被申请人:崔某崔某于2008年3月17日进入深圳市某旅行社销售部工作,任职业务员。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5月30日,崔某以深圳市某旅行社拖欠工资等为由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深圳市某旅行社支付2008年3月17日至5月30日期间加班工资15019元、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薪35019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00元。2008年7月11日,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针对崔某提出的3项仲裁请求,分别作出该案1号非终局仲裁裁决和2号终局仲裁裁决。1号仲裁裁决裁决深圳市某旅行社支付崔某加班工资1500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618元;2号仲裁裁决裁决深圳市某旅行社支付崔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26元。崔某对上述两份仲裁裁决均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与仲裁请求一致的诉讼请求。深圳市某旅行社对上述两份仲裁裁决亦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就1号非终局仲裁裁决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支付崔某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同时就2号终局仲裁裁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裁判结果】用人单位申请被裁定终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经审查认为,针对2号终局仲裁裁决,崔某已于2008年8月19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包含了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即崔某对2号终局仲裁裁决以及1号非终局仲裁裁决均不服提起了诉讼,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作出了处理,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深圳市某旅行社提起的申请依法予以终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 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诉讼。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某旅行社承担。【重点提醒】终局裁决只针对用人单位终局裁决制度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非终局裁决制度是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可以依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对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制度,而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仍实行非终局裁决制度。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终局裁决制度并非完整意义上的"一裁终局"。理由如下:首先,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小额纠纷和基准争议,而不是对全部劳动争议案件都实行"裁审分离,各自终局"。小额纠纷是指不超过当地十二个月最低工资金额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争议。如2008年7月1日起深圳特区内最低月工资为1000元/月,十二个月最低工资金额为12000元,即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其单项请求的数额低于12000元,则裁决为终局裁决。如其单项请求的数额高于12000元,则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基准争议主要是指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其次,"终局"不终。为避免仲裁结果的不公正,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规定"一裁终局"的同时,又设置了提起诉讼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则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向中级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由中级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终局裁决"只是对用人单位而言的,因为用人单位虽可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不能提起诉讼,且因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故劳动者在决定不提起诉讼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当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体制没有大的变化,即基本上仍是"一裁二审"的处理体制。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后,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如果当事人的请求有的符合终局裁决条件,有的不符合终局裁决条件,仲裁部门会分别作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书上会写明其裁决是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如果属于终局裁决的,一般会写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属于非终局裁决的,一般会写明"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此处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根据裁决的性质(即是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依法享有不同的救济途径。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当然,劳动者如果对终局裁决服的,也可以不起诉,而是在用人单位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用人单位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不能提起诉讼。劳动者起诉后,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中级人民法院就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裁决作出的裁定(包括裁定驳回用人单位的申请和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情形),双方当事人均不能提起上诉。对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为何终结诉讼?因为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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