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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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中我国调解制度的现状我国调解制度源于上世纪40年代存在于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一种司法裁判方式是对我国传统的民间纷争的解决方式的继承和发扬,其最主要特点是纠纷解决的裁判者直接深入到纷争现场,了解纷争形成的过程,调查收集有关纷争的证据,并在此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最终化解(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纠纷。调解在诉讼中地位的定性见证了我国诉讼审判方式和纠纷解决方式的历史发展过程,且仍在见证。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从解放前到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出台期间主要的纠纷解决方

2、式,这一期间强调"调解为主",调解几乎是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在国内,调解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1983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把"调解为主"发展为"着重调解",并把其作为该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了迎合九十年代开始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又将其修正为"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这一过程体现了我国司法界对待调解的冷淡态度(上个世纪80到90年代正是ADR在世界各国蓬勃发展时期),但另一方面,不得不承认,调解依然是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手段。在

3、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中,调解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尽管其地位在法律中的文字表述有所不同)。这不仅体现在大量的民事纠纷是通过调解方式加以解决,而且在对于调解的认识上,普遍的看法是:在信奉儒家学说的中国,人们极为倾向调解,而不是诉讼,而且这种偏爱调解的倾向在很大程度上被当今的中国承袭了下来。传统中国通常被认为是普遍厌诉的社会;在"非诉"的社会氛围中,国人非不得已,是不肯轻启讼端的。即使是启了诉端,当事人双方也希望能"和平"解决争端。因此,调解制度得以在我国长盛不衰。我国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历史悠久,新中国建立后,

4、曾长期倚重各种非诉程序,把它们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方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确立,法制逐步建立健全,中国社会正在进行全面转型,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也随之出现了相应的变化。近年来,中国已逐步建立起了一个以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系统,其中有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和改革后的仲裁制度,也有新型的劳动争议和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这些机制在纠纷解决、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民间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在中国,以往的民间性非诉讼程序通常都具有一定的行政背景,然而,今后民间性非诉讼纠

5、纷解决方式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社会体制的改革,出现新的发展格局。1.人民调解是我国最基本的民间性非诉讼程序,随着基层群众自治制(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和新型社区文化的逐步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自治性民间组织及其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有了现实的基础,今后将会有新的发展,除了人民调解组织外,社区内的其他形式的自治组织(如业主委员会等)也能够承担一部分纠纷解决功能,不同社会团体内部的自治性纠纷解决机制也随之建立。这些组织对于解决社区内部的邻里纠纷、家庭纠纷、个人与社区之间的纠纷等不可或缺。此外,随着与市场经济相

6、适应的协商机制不断成熟,各种"民间调解人"参与纠纷解决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关于调解,它主要被理解为所有第三人介入并作出没有约束力决定的形式。调解是最常见、最重要的一种ADR,是其他ADR的基础。由于调解中第三人的角色与立场以及调解程序所蕴含的社会内涵不同,传统调解和现代调解间有着明显区别,同时还存在介于两者间的"灰色区域"。但两者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如传统调解中的第三人典型地指那些在社会团体中享有崇高社会地位或道德权威的人,而现代调解则优先考虑第三人在解决纠纷方面所拥有的技巧。调解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

7、前调解阶段;其主要任务是使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克服调解的障碍(如对调解的不信任或不了解)、筹备调解会议(如指定调解员);(2)调解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当事人阐述、各自召开会议;(3)后调解阶段;调解员充当一种信息沟通渠道,或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动力;在未能达成调解情况下,签署一些局部性协议或备忘录,以便在未来达成和解。实践中,调解出现了三种派生形态:(1)微型审理;它是一种先期程序,旨在缩小当事人对诉讼中胜诉机会的看法分歧以及通过"中立顾问"召集代表当事人的高层决策人士进行建设性和解谈判。其特点是包括有一个

8、信息交换结构,据此双方当事人代表向一个由高级主管组成的专门小组简要阐述案件的有关问题,由于这些高级主管没有介入这些纠纷,因此有很多的权威性来处理这些纠纷。"微型审理"1977年首先运用于一桩专利侵权案,经典的"微型审理"不过是调解的一种变化形式,但在缺乏中立的第三人参与时,"微型审理"成为另外一种ADR。1984年后,纽约公共资源中心和苏黎世商会开始提供制度化的"微型审理",包括审理程序和"微型审理"条款,帮助当事人设计"微型审理",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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