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职权(092)

行政执法职权(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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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职权(09.2)一、行政许可(25项)序号行政许可项目法律依据备注1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2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4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5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7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3项8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9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10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审批《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11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1项12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核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13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14燃气供应变更(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审批《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15瓶装燃气经营许可《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16瓶装燃气供应许可《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1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准(省管以外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22 18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核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19城市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20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核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21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核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2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核准《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23抗震设计审查(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24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六条25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注:对照06年版本,24、25项的法律依据因法律法规的变化有变动。二、行政处罚(281项)序号行政处罚项目行政处罚种类法律依据备注1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罚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2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罚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3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罚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4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罚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5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罚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6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罚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六)项7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罚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项22 1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责令停业整顿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2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责令停业整顿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3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责令停业整顿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4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罚款《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5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罚款《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6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罚款《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7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罚款《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8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罚款《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9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罚款《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10产生、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罚款《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11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罚款《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12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罚款《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13141522 123456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罚款《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7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罚款《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8未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验罚款《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十八条9燃气供应企业提供的燃气的气质和压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警告、罚款《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项10燃气供应企业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警告、罚款《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项11无正当理由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施工安装罚款《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五条12燃气用户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罚款《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十七条13擅自安装或由无资质的单位安装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罚款《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七)项14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罚款《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15非消防等紧急情况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罚款《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十九条16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罚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17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警告、罚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18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聘用无《岗位证书》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警告、罚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19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或与用户约定时间安装、维修警告、罚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22 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警告、罚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警告、罚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3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罚款《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九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4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罚款《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十三条第二款5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6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充装燃气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罚款《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项7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未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罚款《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8未对充装后的燃气气瓶进行角阀塑封并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罚款《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七)项9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气瓶充装燃气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四)项10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五)项11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12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修、更新,保障设施安全运行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六)项1322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将装有燃气的气瓶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运输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1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吊销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2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罚款《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项3燃气用户盗用或者转供燃气、损坏燃气设施罚款《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4燃气用户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罚款《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项5燃气用户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行为罚款《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六)项6燃气用户违反安全规范的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罚款《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项、《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六)项7燃气用户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罚款《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七)项、《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8燃气用户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罚款《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八)项、《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四)项9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或者设定的安装保修期低于一年罚款《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10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未经批准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罚款《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项、第(四)项、《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二条22 1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施工单位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罚款《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2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罚款《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十三条3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罚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4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罚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5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罚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6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擅自实施罚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7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罚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8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罚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9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罚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10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罚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11对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罚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十四条第二款12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不及时处理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桥梁罚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3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不及时处理危桥罚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14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罚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15对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行为的处罚罚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16对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的处罚罚款22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1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行为处罚罚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2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行为的处罚罚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3对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行为的处罚罚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4对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行为的处罚罚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5对客运车辆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拒载行为处罚罚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6对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行为的处罚罚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7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罚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8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罚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9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移做他用罚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10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罚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11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或堆放、悬挂物品或搭设管线、电缆罚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12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罚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13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罚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14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二款15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但无道路运输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罚款《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16未建立、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暂扣、吊销道路运输证件《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22 1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批准的线路、经营区域运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2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营运证、线路标志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有关证件《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3无故在途中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罚款《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4在始发站以外对客运车辆查验、签发路单罚款《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5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罚款《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6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罚款《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7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罚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8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罚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9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罚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0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警告、罚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11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罚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12拆迁人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警告、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13拆迁人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警告、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14拆迁人擅自延长拆迁期限警告、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15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16承接房屋拆除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拆除房屋未采取安全护卫措施警告、罚款《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7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22 吊销拆迁上岗证、罚款《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罚款《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2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者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罚款《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3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条4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条取缔5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条6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条7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进行分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8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建筑法》第六十八条9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0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条11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罚款《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12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罚款22 《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1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罚款《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3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罚款《建筑法》第七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4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5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6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7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8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9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10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11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12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1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14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罚款2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1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2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3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4工程监理企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条6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罚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罚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8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罚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9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罚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10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罚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11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罚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12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罚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13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罚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14罚款22 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项1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罚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八)项2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警告、罚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3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罚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4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罚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5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罚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6对被罚款处罚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处罚罚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7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罚款《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8施工单位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罚款《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9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罚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10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罚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11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12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13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14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警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15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16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22 1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2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4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5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6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7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8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9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10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1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1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1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14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22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2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3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4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5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6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7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8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9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10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11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12施工单位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13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14罚款22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1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3发包人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其指定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产品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十二条第(十)项4承包人以伪造、涂改、复制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等方式承接工程业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十一条第(四)项5一个项目经理部及其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警告《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条6从事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警告《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检测单位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委托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8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采取歧视性的措施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竞争、取代招标投标等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能、取代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的权利、行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能警告、罚款《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一条9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罚款《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责令停止使用10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罚款《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11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罚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1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罚款《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13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警告《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二条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22 12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罚款《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3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罚款《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4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罚款《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5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未经批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罚款《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6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罚款《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7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罚款《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8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罚款《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9委托无资格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罚款《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10招标代理机构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罚款《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11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12评标标准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罚款《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1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罚款《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14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罚款《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15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罚款《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1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罚款《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四条1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罚款《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22 1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警告、罚款《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2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警告、罚款《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3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警告、罚款《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4注册监理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警告、罚款《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5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警告、罚款《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6注册监理工程师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警告、罚款《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7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警告、罚款《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8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警告、罚款《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  9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罚款《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0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罚款《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1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罚款《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12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警告、罚款《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13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罚款《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14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警告、罚款《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项15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警告、罚款《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项16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警告、罚款《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项17注册建造师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警告、罚款《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四)项18注册建造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警告、罚款《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五)项19警告、罚款22 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六)项1注册建造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警告、罚款《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七)项2注册建造师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警告、罚款《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八)项3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罚款《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4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罚款《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5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警告、罚款《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罚款《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7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警告、罚款《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8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罚款《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9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警告、罚款《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一)项10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警告、罚款《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项11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警告、罚款《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三)项12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警告、罚款《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条第(四)项13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警告、罚款《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五)项14注册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警告、罚款《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条第(六)项15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警告、罚款《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七)项16注册造价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警告、罚款《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条第(八)项17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罚款《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1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警告、罚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22 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警告、罚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警告、罚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警告、罚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警告、罚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警告、罚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项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警告、罚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项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警告、罚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四)项8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警告、罚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五)项9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警告、罚款《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10排水户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警告、罚款《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十四条第(一)项11排水户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警告、罚款《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十四条第(二)项12排水户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警告、罚款《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十四条第(三)项13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警告、罚款《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四)项14排水户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警告、罚款《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十四条第(五)项15排水户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警告、罚款《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六)项16排水户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警告、罚款《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十四条第(七)项17排水户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警告、罚款《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八)项22 注:因法律依据变化,20-20条、97-100条、116-119条、122、123条、143、144条、210-212条有变化,其中明确失效的行政职权为8条。三、行政征收(8项)序号行政征收项目征收依据备注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苏价费(98)286号、常价房(2005)166号常州市建设局2城建档案编制整理费苏价服(2006)303号、常价房(2007)267号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3城市道路占用费、道路挖掘补偿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苏价涉(95)160号、常价涉[1995]154号、苏建计[2006]135号、常建[2006]225号常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4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苏价服(2002)328号、苏财综(2002)128号常州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站5社会力量办学苏价费(2000)120号常州市建设局6污水处理费苏价工(2002)44号、国发(2000)36号常州市排水管理处7交易中心综合服务费苏价服(2006)12号、常价房(2006)48号建设工程交易中心8施工图审查费苏价服(2004)26号、苏财综(2004)11号、苏价服(2005)146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9建筑施工机械安全检测费苏价费(1997)37号常州瑞安建设安全技术事务有限公司注:对比06年版本,取消了四项征收,新增了两项征收。四、行政裁决(1项)序号行政裁决项目法律依据备注1房屋拆迁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五、其他行政职权(15项)序号非许可审批事项法律依据备注1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审核和验收《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2对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的审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七条22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4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省设立客、货运输业务机构的备案《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5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6拆迁委托合同备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7安全施工措施的备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8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第十七条第三款9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10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11分包合同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12拆除工程有关资料备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13省外中介服务机构进入本省承接业务的资格(资质)核验《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14签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许可协议《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15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注:对比06年版本,现把非许可的审批事项也并入其他类。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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