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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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29项)1、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考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2、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3、从相邻省、区、市引进林木良种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4、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5、收购珍贵的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6、林木采伐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2)《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一条7、木材运输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2)《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五条8、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57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9、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2)《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条10、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11、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2)《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四条12、移植古树名木(城市除外)审批法律依据:(1)《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四条13、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14、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三条15、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审批57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五条16、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法律依据:(1)《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17、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18、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19、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20、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植物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2)《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21、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猎采许可法律依据:(1)《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22、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标本采集审批57 法律依据:(1)《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23、驯养繁殖或者培植从国外引进的野生动植物审批法律依据:(1)《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24、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25、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的或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26、进入林业系统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27、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28、进入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29、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法律依据:(1)《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57 (二)行政处罚(共65项)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林木或变卖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3、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4、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木材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5、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6、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57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7、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8、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9、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10、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11、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木材法律依据:57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12、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无正当理由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合处罚种类:没收木材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13、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运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14、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15、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古树名木法律依据:(1)《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九条16、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强行冲关运输木材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九条17、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或者伪造、涂改、销毁山林权属证据,故意制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57 (1)《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2)《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18、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猎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19、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猎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20、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21、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57 22、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23、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猎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24、在集贸市场以外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2)《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25、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超出运输证明范围,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或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26、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二级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法律依据:57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2)《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27、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28、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吊销采集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2)《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29、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2)《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30、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有关批准文件、标签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3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法律依据:57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32、在重要湿地取水或拦截湿地水源,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或者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情节严重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33、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34、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35、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57 36、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林木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37、非法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38、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3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40、非法收购林木种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41、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57 42、未经植物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43、假冒授权品种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44、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45、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2)《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46、非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57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2)《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47、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48、在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内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49、在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在森林公园内随意丢弃生活垃圾50、擅自填堵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的,无证导游或随意抬高导游价格、坑害游客的,未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或不按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2)《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51、在森林公园内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57 52、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林区;违反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53、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54、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55、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植物产品56、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57、违反规定引起植物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58、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植物及植物产品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59、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57   60、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61、隐瞒或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62、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尚不够刑事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  63、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  64、非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65、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完成治理后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三)行政强制(共4项)  1、责令补种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57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2、擅自移动或毁坏林业服务标志,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3、封存、销毁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4、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可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法律依据:(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四)行政征收(共3项)  1、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征收育林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  3、收取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法律依据:(1)《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五)行政确认(共1项)57   1、植物新品种确认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条(六)行政补偿(共1项)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七)行政监督检查(共1项)1、木材运输检查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3)《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七条(八)其他行政行为(共4项)1、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初审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2、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初审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3、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和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初审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4、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考察初审57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益阳市绿化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益阳市绿化委员会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依据1、《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2、《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一条3、《关于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第四条4、《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第五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全国人大1981.12.1行政法规2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务院1982.2.2731991.3.257 地方性法规关于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省人大常委会政府规章4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省政府1993.2.6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征收(共1项)1、收取绿化费法律依据: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九条②《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二)行政监督检查(共1项)1、对地区义务植树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法律依据:①《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第十三条57 益阳市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1、总则1.1目的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置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森林防火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土资源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了科学应对森林火灾事故,规范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实际,制定本预案。1.2工作原则1.2.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定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1.2.2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坚持条块结合、资源整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积极协调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快速有效实施。1.2.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57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灾害,提高科学扑救水平,切实加强扑火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做到安全、快速、有效的处置,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1.2.4平战结合,公众参与。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森林火灾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法动员和组织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扑火工作,建立和落实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1.3编制依据1.3.1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和《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1.3.2指导参考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参考文本》、《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和《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1.4现状益阳市是湖南省重点林区,全市有林地面积897万亩,森林覆盖率51.58%57 。近几年来,随着消灭宜林荒地,封山育林、生态林保护、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等工程的实施,有林地面积大量增加,加之林区野外人为活动频繁,森林火灾时有发生。用火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受全球气侯变暖的影响,我市干旱、高温、大风天气明显增多,高火险天气持续集中出现,森林防火期延长,火灾发生数量增多。随着气侯的异常和可能突变,林内可燃物积累和火灾的周期性,我市境内发生森林大火和重大人员伤亡的危险性越来越大,需要建立健全应急工作预案。1.5适应范围本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制订,适应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在本预案指导下,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工作预案。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1.1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市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协副主席、市军分区参谋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农村办主任、市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财政局、交通局等16个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区、县(市)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本行政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2.1.2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2.1.2.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履行下列职责●对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对全市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质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57 ●对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或按规定需要报告的事项,及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负责全市森林火灾信息的统一发布。2.1.2.2区、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履行下列职责●对本区、县(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本区、县(市)森林火灾应急保障资源进行调度,组织各种森林扑火队伍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工作,对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或按规定需要报告的事项,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区、县(市)政府报告;●负责本区、县(市)森林火灾信息的统一发布。2.1.3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森林防火办),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监督各地贯彻执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部署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工作规划,修订应急预案;组织森林防火扑火方面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综合管理系统、通信信息系统、物质保障系统的建设;汇总全市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市人民政府。2.2应急组织体系框架2.2.1应急组织体系结构57 市人民政府省林业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林业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区、县(市)林业局区、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部门2.2.2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辅助职责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的总体要求,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全市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工作负总责,具体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军分区、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广电局、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农业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武警支队、中国电信益阳分公司、移动益阳分公司、益阳日报社等相关部门为参与单位。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由市林业局及时函告下列单位(部门)做好相关工作。57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医疗救护工作,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责任区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促。市财政局:负责森林防火资金的计划安排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责任区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促。市发改委:负责审核森林防火工作发展规划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协调安排森林防火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并监督执行。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责任区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促。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重、特大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后社会治安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查处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森林公安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责任区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促。市交通局:负责重、特大森林火灾人员转移和输送扑火队伍交通车辆及扑火物质运输工具的组织调度,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责任区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促。市民政局:负责森林火灾的救灾和灾民的生活救护工作。审批因扑救山火而壮烈牺牲的烈士和受伤人员残废等级评定等事宜。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责任区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促。57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校森林防火知识的普及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落实中小学生安全保护措施,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责任区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促。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报导,免费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重要通告和领导讲话。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责任区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促。市气象局:负责监测森林防火天气气候的变化情况,及时提供天气预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责任区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促。市安监局:负责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和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责任区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促。市农业局:负责国有农场、农科所、牧场、园艺场、良种场等农业系统森林防火、扑火和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责任区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促。市消防支队:配合森林防火办事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火灾的预防工作。负责林区居民住房等重要设施的保护,负责指导森林消防队伍的技术训练。根据指挥长命令,及时参与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责任区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促。57 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保障全市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通讯畅通,优先传递森林火灾信息,落实对森林防火通讯设施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责任区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促。益阳日报社: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宣传、报道,免费刊载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和重要通告。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责任区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促。市林业局:归口组织、管理、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对区、县(市)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目标管理组织考核验收,负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具体事务。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责任区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促。市武警支队:负责组建一支由40名队员组成的森林防火专职扑火队伍。根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参与全市范围内重、特大森林火灾和跨县界森林火灾以及其它有影响的森林火灾的扑救。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责任区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促。2.2.3建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乡镇责任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建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乡(镇)责任制。主要责任是:1、指导森林防火宣传、预防、扑救等相关工作;2、检查、督促森林防火各项工作的落实;3、支援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57 责任区附表如后。3、预测和预警3.1森林火情监查与报告3.1.1人工监测。在重点林区和重要防火部位安排专人监控。发现火情,立即报告。3.1.2群众举报。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各级森林防火办报警。3.1.3建立健全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各级森林防火办在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向同级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及时组织扑救,并在半小时内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办。重大森林火情,必须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火办。对发生《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8种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火办,由市森林防火办立即向省森林防火办报告。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办每天必须向上一级森林防火办报告一次情况,有火报火情,无火报平安。3.2预警3.2.1接警。各级森林防火办要设接警中心,向社会公布接警电话,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接警。市森林防火办接警电话:4207337,4216199。3.2.2处警。各级森林防火办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了解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立即向当地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启动相应预案,同时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办和当地处警中心。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57 3.4预警级别及发布3.4.1预警级别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Ⅳ级预警:每年的森林防火期。●Ⅲ级预警:森林防火期,全市连续干旱1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和国庆假期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非森林防火期,全市20天连续干旱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3天以上的时期。●Ⅱ级预警:森林防火期,全市连续干旱15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冷锋过境前2至3天,“春节”、“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非森林防火期,全区连续干旱25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5天以上的时期。●Ⅰ级预警:森林防火期,全市连续干旱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非森林防火期,全区连续干旱3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7天以上的时期。3.4.2预警级别发布:根据各地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情况和市气象部门提供的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等相关因素,由市森林防火办提出预警级别,向社会公布。4、应急响应4.1预警响应●Ⅳ级预警响应:57 各区、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森林防火专职扑火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质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信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Ⅲ级预警响应:在保持Ⅳ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实行巡查。●Ⅱ级预警响应:在保持Ⅲ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到各自联系的森林高火险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森林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随时待命。●Ⅰ级预警响应:在保持Ⅱ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由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党政领导和干部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4.2报警响应4.2.1基本响应程序4.2.1.1火灾发生地先行处置●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单位或者接到报警的基层组织必须立即组织群众扑救,控制火源,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向当地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主要领导必须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如发现火势难以控制时,必须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57 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主要领导必须赶赴现场。对于火势正在蔓延、当地扑火力量不足的,要立即调集区、县(市)范围内的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质进行应急救援,全力扑火救灾。4.2.1.2提高应急处置级别当森林火灾难以控制或有迅速扩大、发展趋势时,负责应急处置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接到报告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视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向省森林防火办报告。下列森林火灾,由市、区(县、市)或者市、区(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主要领导亲自指挥或派工作组到火场一线协调指挥,并及时向市防火办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启动市、区(县、市)急预案时,火灾发生地乡(镇)和本县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发生在市行政边界附近的重大森林火灾;●已经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的森林火灾;●已经烧入或者直接威胁重要设施、危险品仓库;●火灾发生后至第三天上午10点钟前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因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的森林火灾。●其它需要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4.2.2应急处置措施57 由市和区、县(市)协调处置的森林火灾,设立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火灾扑救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人员,由到达现场的市和区、县(市)有关领导决定。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要立即了解火场情况,制定扑火救灾的具体方案,并迅速开展工作。●迅速组织力量扑火救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并对受伤者迅速进行救治。●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若需征用社会物质、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若需实施局部交通管制等措施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相关单位组织实施。●若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增援或者实施其它方法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请求增援。●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4.2.3应急指挥原则●统一指挥。火灾现场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逐级指挥。坚持从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分区指挥。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现场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57 市军分区独立指挥。根据民兵具有规范性建制的特殊性,在执行森林扑火任务时,军分区可单独设立指挥部,在扑火现场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民兵的组织指挥工作。4.2.4火灾扑救原则●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安全放在首位。●在扑火战略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保证人员和居民房屋安全,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4.3市和区、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聘请有关专家设立森林火灾应急工作专家组。平时,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扑救森林火灾时,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服务。4.4新闻报道4.4.1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面宣传为主。重点宣传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干部群众全力扑救森林火灾的情况;宣传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消防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扑火救灾的英勇事迹。4.4.2建立森林火灾新闻发布制度。除按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森林火灾信息由森林防火办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4.4.3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稿件,经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办核实后,由新闻单位按新闻纪律把关后发稿。4.5应急行动57 4.5.1预警应急行动结束森林防火期内,当预警级别范围内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本级应急行动结束,执行下一级预警响应机制。非森林防火期内,当预警级别范围内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结束应急行动。4.5.2报警应急行动结束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现场指挥部全面验收,达到“无烟、无火、无气”,确认已彻底熄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当地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并向社会公布,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4.6后期处置4.6.1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质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要写出调查评估报告报市森林防火办,由市森林防火办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4.6.2对人为引起的森林火灾,要由当地森林公安机关对火灾肇事者进行侦查,依法进行处理。4.6.3对火烧迹地,要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烧损坏的设施,要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4.6.4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征用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按照下列原则处理:●被征用的财物仍完好无损的,及时返还;57 ●被征用的财物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被征用财物丢失或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它物质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4.6.5扑火人员在扑火期间的工资及物质消耗费用,按下列原则支付:干部、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差旅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它费用,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由起火单位支付;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准备等费用,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由起火单位支付。上述应当由起火单位支付而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4.6.6由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奖:干部、职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干部、职工,由起火单位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5、综合保障5.1扑火通讯保障要加强森林防火通讯网络和火场应急通讯系统建设,配合与森林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讯设备和通讯指挥车。5.2扑火力量保障5.2.1扑火力量的组成57 各区、县(市)、乡(镇)森林防火扑火专职队伍和群众志愿者扑火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当地森林扑火应急所需要求。当森林扑火救灾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镇、办事处负责。要逐步提高各类森林扑火队伍的装备水平,加强扑火实战培训,提高森林扑火战斗力。5.2.2扑火力量的调动●森林火灾发生后,需要跨区、县(市)增援时,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实施跨县增援。跨区、县(市)调动扑火力量,原则上也民兵应急分队为主,就近支援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视当时火险程度和火灾发展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调动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跨镇、办事处增援扑火的运输,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5.3扑火物质保障森林扑火物质供应,要实行市、区、县(市)分级负责制。市负责全市性跨区、县(市)森林扑火应急物质的调控和调度,必要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援助。区、县(市)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质供应,必要时,可向市申请援助。要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质储备制度。按照国家《森林消防储备库建设规范》,市和区、县(市)要建立扑火物质储备库。要根据本单位的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工具和机具。要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质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确保森林扑火所需物质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5.4扑火资金保障57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资金,实行属地负责制,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市和区、县(市)要设立森林火灾应急储备资金,列入当地政府年底财政预算。为预防或应对森林火灾而建立的工程项目、购置设备、建立信息系统等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5.5扑火技术保障5.6宣传、培训和演习5.6.1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宣传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宣传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增强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提高自觉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自觉性。5.6.2市和区、县(市)要建立森林扑火培训制度,加强对森林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干部、职工、群众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市级以上森林扑火指挥员,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培训,并进行扑火演习。5.6.3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每年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预案内容组织一次综合学习。通过学习,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6、附则6.1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火办负责制定并每年修订一次,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6.2市界森林火灾当市际边界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相邻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共同研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组织扑救。57 6.3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森林扑火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森林扑火中牺牲的人员需要追认烈士的,由民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森林火灾行政责任过错人员的追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6.4本预案所列的自然数,均包括本数。6.5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6.6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7、后记森林火灾突发性很强,危害性极大,它破坏生态环境,危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联合国已将大面积森林火灾列为世界八大自然灾害之一。预防森林火灾,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任务。森林防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国务院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明确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57 森林火灾是湖区的一个新的课题。市委、市人民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十分重视。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特制定《益阳市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本预案,重点就森林防火、扑火的组织指挥、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以及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保障机制进行了规范,是我区今后开展森林防火、扑火工作的主要依据。57 益阳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1、总则1.1目的为了有效防范和应对林业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我市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损失,保护森林、环境、旅游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1.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我市处置林业生物灾害的机构,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监测和检疫,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全面提升应对林业生物灾害的控制能力,保护林业和国土生态安全,促进全市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1.3工作原则1.3.1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在预防策略上以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和预防为重点,在防治措施上以无公害和可持续控灾为重点,实施营林、生物、化学和物理等综合治理措施。1.3.2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的原则。根据生物灾害发生危害的特点,抓住有利机会,采取科学的方法,快速、有效地控制灾害的扩散蔓延。1.3.3坚持分级联动,各司其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全市各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在防治生物灾害的职能和协同作用,积极开展联防联治。57 1.3.4坚持属地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是配合省人民政府防治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林业生物灾害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防治较大(Ⅲ级)林业生物灾害的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防治一般(Ⅳ级)林业生物灾害的主体。现场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1.4编制依据1.4.1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4.2相关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家处置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益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5现状我市丰富的植物资源和适宜的气候条件为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提供了有利条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市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危害呈现两大趋势,一是本土常发性有害生物松毛虫、竹蝗、竹缕舟蛾、萧氏松茎象、杨树病虫害等危害加重。二是入侵的林业外来有害生物危害严重。从90年代初到现在,仅10年的时间,就有松材线虫病、柑桔溃疡病、柑桔大实蝇等外来有害生物在局部地区给林业和森林资源造成了严重危害。特别是松材线虫病不仅在发生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而且对我市57 的森林、旅游和国土生态安全构成巨大威胁。据预测,今后几年全市生物灾害的发生将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外来生物的危害将进一步加重。导致我省林业生物灾害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是近几年来高温多湿的气候适宜于有害生物发生危害;二是随着我市与国内外贸易经济交流频繁,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机率增加。1.6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响应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和较重(Ⅲ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适用于一般(Ⅳ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和具体响应较重(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1.1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市人民政府成立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军分区、市交通局、市电信局、市邮政局、市工商局、市经委组成。指挥部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市林业局主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专家组以生产管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专家为基础组成,根据有害生物发生的不同种类,适时确定专家和科技人员。5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落实相关责任。2.1.2应急机构的职责2.1.2.1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全市林业生物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根据林业生物灾害的变化情况,研究抗灾救灾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灾情;指导各地开展灾民救助和灾后恢复生产、发展林业等工作。2.1.2.2市林业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防治、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2.1.2.3市财政局:根据指挥部意见和处理需要,负责及时筹措和拨付救灾资金。2.1.2.4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防治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做好与有害生物发生关系密切的天气预报工作。2.1.2.5市军分区:负责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中需要军队支援和协助的组织工作。2.1.2.6市交通局:负责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的物质运输,协助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交通工具进行传播。2.1.2.7市邮政局:协助市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邮政包裹进行传播。2.1.2.857 市电信局:负责保持通讯畅通,同时协助市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通信器材的包装材料进行传播。2.1.2.9市经委:协助市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企业生产、销售和购进产品及其包装材料进行传播。2.1.2.10市工商局:负责重大有害生物疫情的市场监管工作,防止疫情传播。2.2专家组的职责负责林业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防控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2.3组织体系的应急联动机制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由地方林业生物灾害监测机构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向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根据灾害等级启动应急预案(附录1)。3、预警和预防机制3.1信息监测与报告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各级林业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为重大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的危害,要及时调查、取样,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对于所发现的有害生物种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国家有关部门鉴定。57 3.2预警预防行动3.2.1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特点和发生规律,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对可能发生林业生物灾害的地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预防重大生物灾害的发生,对一般预防区要加强常规性监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发生动态,抓好小面积防治。3.2.2加强预警预防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全市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县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和基层林业站的监测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和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3.2.3加强信息交流与科技支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国际间和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有害生物的信息。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3.2.4加强检疫监管。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办法措施,充分利用检疫检查站和木材检查站,严密封锁疫情,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入我市。同时要进一步严格国(境)外引种审批管理,要认真开展引种前风险评估,严格隔离试种,进行严格的检疫跟踪和监管,未经检疫机构风险评估,不得任意扩散种植。3.3预警支持系统57 市林业局要设立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林业生物灾害的预警监测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森防检疫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林业生物灾害的预警监测工作。乡镇林业站要配备林业生物灾害兼职监测预警人员,在全市形成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网络。通过国家、市林业局要建立有害生物管理信息系统和林业有害生物数据库,利用公共信息网,确保预警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反应快速,处置及时。3.4预警级别及发布3.4.1预警级别林业生物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并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相应的预警级别。3.4.2预警级别发布根据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预报结果,综合分析林业生物灾害发生的气候、环境和传播扩散蔓延的可能性,由市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并报市应急委和省林业生物灾害除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程序4.1.1级别的确定Ⅳ级(严重性和紧急性一般):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2个以上县(市、区57 )、5个以上乡镇、20个以上村暴发或者一个县(市、区)发生10万亩以上;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1%以上、5%以下。Ⅲ级(严重性和紧急性较重):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3个以上县(市、区)、10个以上乡镇、40个以上村暴发或者一个县市区发生面积20万亩以上;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5%以上、10%以下。Ⅱ级(严重性和紧急性严重):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4个以上县(市、区)、20个以上乡镇、60个以上村暴发;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15%以上、20%以下。Ⅰ级(严重性和紧急性特别严重):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20%以上。外来有害生物或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境内首次发现,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对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外来有害生物;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暴发造成重大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入侵事件。4.1.2预案启动4.1.2.1一般林业生物灾害(Ⅳ级):Ⅳ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发生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负责组织防治工作。市人民政府要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并将防治情况报告省防治指挥部办公室。4.1.2.2较大林业生物灾害(Ⅲ级):Ⅲ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预案,负责组织防治工作。并报告省防治指挥部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防治的准备工作。4.1.2.3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Ⅱ级):Ⅱ57 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省指挥部,市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预案,在省防治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防治工作。市防治指挥部负责召集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具体部署。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赴发生现场,检查督导疫区封锁、疫情除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的落实。属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根据疫情动态及时划定并公布疫区和保护区。市指挥办公室要根据灾情需要和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开展灾害的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分析发生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并报送指挥部。协调军分区、财政、气象、交通、公安、邮电、电信、工商、经委等部门开展应急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为地方政府应急工作的实施培训专业人员和提供技术指导。加强对除治现场的监督检查,确定技术责任人,保证除治质量。及时向人民政府提出划定并封锁疫区的建议,报请省政府依法设立检疫检查站,实施疫区封锁。及时向省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市、县(市、区)防治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灾害的先行处置工作,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要严格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4.1.2.4特别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Ⅰ级):Ⅰ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按4.1.2.3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Ⅱ级)步骤启动本预案。57 4.2信息共享和处理4.2.1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也有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林业生物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林业主管部门和预测预报网点是林业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森防检疫专业技术人员是林业生物灾害事件责任报告人。单位及个人发现重大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在48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同时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4.2.2通报与信息发布4.2.2.1经指挥部确定为重大的生物灾害后,由市人民政府在3日内向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4.2.2.2接到通报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所属的下级主管部门,密切关注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4.2.2.3指挥部根据需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准确、客观地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信息。4.2.2.457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林业生物灾害新闻发布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对外报道时,严格按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未经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新闻单位有关报道应事前经指挥部审核。4.3通讯在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络及有关信息系统网络畅通,明确主要联络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4.4应急结束应急预案启动后,专家组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的评估,及时向指挥部和发生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林业生物灾害事件实施防治的意见。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经指挥部同意,由公布启动预案的人民政府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5、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5.1后期评估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发生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林业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向指挥部报告,同时抄送上级有关部门。5.2善后处置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区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林地。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57 经专家组评估认为该林业生物灾害对林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地方政府应酌情予以补助。6、保障措施6.1通讯保障指挥部应建立和完善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6.2经费保障各级财政按本预案4.1分级响应的原则,确保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所需的经费,包括直接防治费、实物补偿费以及应急预案所需的基础设施费和工作经费。6.3物资储备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它物资。通过信息网,与药剂药械企业建立密切联系,实行合同储备。根据建设规划和物资储备需求,按轻重缓急安排建设资金。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紧密配合物资储备建设工作的实施。因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实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6.4技术保障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订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57 6.5人员保障指挥部和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基层森防检疫机构。同时要加强系统内有关人才的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对林业生物灾害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6.6监督与演练根据专家的意见和不同时期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指挥部定期对各县(市、区)应对林业生物灾害的能力组织检查,如机构、队伍建设、物资、技术储备情况等。每年分层次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除治专业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小规模的实战演练,提高应对林业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7、附则7.1术语7.1.1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7.1.2林业外来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7.1.3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禁止传播的有害生物。7.1.4林业生物灾害:是指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国土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57 7.1.5重点预防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7.2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7.3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生物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7.4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负责解释。7.5本预案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8、附录附录1:益阳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组织体系的联动机制框架图附录2:益阳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附录3:益阳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结束审批表附录4:益阳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灾害报警附录1益阳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组织体系联动机制框架图上级和地方财政支持灾害重建和补偿灾害防治效果评估发生区人民政府灾害控制专家咨询组发生区灾情上报相关成员单位林业生物灾害的防治和疫情控制省林业厅确认市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林业生物灾害发生57 附录2益阳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呈报单位发生林业生物灾害的详细情况(可另附专题说明)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意见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领导批示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意见57 附录3益阳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结束审批表呈报单位林业生物灾害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可另附专题说明)专家组意见市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意见市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领导批示省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意见57 附录4益阳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呈报单位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情况(可附通报稿文稿)市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意见市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领导批示省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意见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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