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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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你是居住在另一个国度的政治难民,你居住地的隐秘性对你的人身安全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是,你需要和贵国的某些关键人物联系,乂不能让他们知道你身处何方,你应该怎么办?好,空白明信片是一种可以采纳的方式。你把要传达的信息、接收者的地址和姓名写在明信片背面,然后把明佶片装入信封,并邮寄给贵国中您信任的朋友。当您的朋友收到邮件Z后,他打开信封,取出明信片,投入当地的邮箱。最终收到明信片的人,将无从获悉明信片的真正发出地,因为上面的邮戳都是当地的。把明信片放入写有自己地址信封的行为,就相当于封装,而当你在因特网上做这样的封装时,你就创建了一个虚拟的私有网络隧道,或者说是VPN隧道。虽然这在技术是VPN,但实际上,你没冇对信封里的内容加密,所以还是做得不够隐秘。没有加密,如果明信片的最终接收者足够强势,或者他有在邮局工作的朋友,那么他还是能捕获一些信息的。在这个例子屮,邮局的工作人员,有机会在你的朋友收信Z前看到信封上的邮戳,也就有可能泄漏你的藏身之处。为了得到更高的匿名和隐秘水平,你需要对明信片上的内容加密,并且只有你和你的朋友才能解秘。现在,即使有人截获你发出去的信件,他既没办法理解明信片上的内容,也不知道明信片是发给谁的。你的朋友收到信件之后,把明信片里的内容解译出来,并转发给最终的接收方。在匿名VPN服务的上下文中,你的朋友就是VPN服务方,最终收件人则是您正在浏览的网站。这里需要指出,您的朋友发给最终接收者的消 息,没有加密,因为对方没有密钥。同样的,当使用VPN服务时,VPN服务器发到目标网站的信息,也不加密,但这并不影响你匿名的目的,因为你的IP已经被替换为VPN服务器的地址了。在与你的朋友通信的过程中,好像你们俩之间有一个安全隧道在保护着沟通的信息。这就是它被称为虚拟隧道或VPN隧道的原因。一,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电了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为以下两个方面.(一)电了商务交易形式作为商事法新的表现形式,它必然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但是这种商事关系又有着以卜•一些特点:(1)它是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的商事关系.(2)这种商事关系是由于交易手段的使用而引起的,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实质条款.(3)该商事关系并不直接以交易的标的为其权利义务内容,而是以交易的形式为其内容,(二)电了商务交易内容电了商务交易内容规范,涉及到当事人在电了商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电了商务中交易的对象有有形货物,也有无形的信息产品.有形货物的交付仍然可以沿用传统合同法的基木原理•而信息产品的交付则具有不同于有形货物交付的特征,对于其权利移转,退货,交付的完成等需要作详细的探讨.二、电子商务立法原则1・功能等同原则(fimctionalequivalence)。该原则在《示范法》、《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3条等诸多规范小都有体现,其基本含义为电子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与传统的纸面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时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并在法律上同等对待。按照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说明,《示范法》依赖一种有时称作“功能等同法”的新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而要求的口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来达到这些口的或作用。应当注意到,关于所有上述书面文件的作用,电子记录亦可提供如同书而文件同样程度的安全。《示范法》只是挑出书而形式要求小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 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卩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示范法》第6至8条内含的功能等同法是针对“帖面形式”、“签名”和“原件”等概念的。我国《电子签名法》也采用了功能等同法,如该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2.媒介中立原贝I」(medianeutrality)。该原则也被称为"媒介中性原贝!J”,是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按照《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解释,《示范法》采用的方法是,原则上规定它适用于任何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信息的各种实际情况。如限制《示范法》的适用范围,将任何一种形式或手段排除在外,就会造成实际困难,违背真正“不注重任何手段”的规则的宗旨。然而,《示范法》注重的是“无纸”通信手段,除非《示范法》有明文规定,它无意改变有关用纸张进行传递的传统规则。[在起草UEC1C草案的过程屮,工作组也认为,本着不偏重任何媒介的原则,对网上交易采用的办法不应有别于对纸面环境中同等情形所采用的办法。媒介屮立原则是与功能等同原则相联系的原则。右观点认为这两个原则是相同的,即“对于基于纸质文件所进行的交易与基于电子通信方式所进行的交易应该平等对待,不应该对其中一个给予优势而歧视另一个。”但也有观点认为,功能相等原则不仅仅限于媒介上的区别而采纳的原则,该原则贯穿在电子商务立法屮的整个方面,包括合同的形式,签名的方式和技术以及文件的完整件和认证性等等。“功能相等”是整个概念的核心,是解决问题的岀发点•本文基本上赞同后一观点,但同时认为“媒介中立原则”并非等同于或包含于“功能等同原则”实际上,二者侧重点并不相同。前者侧重于确保不同媒介在立法上的屮立性或平等性,而后者则强调通过“功能等同”方法解决传统法律屮的“帖面形式”、“签名”和“原件”等概念适用于电了商务时所产生的法律障碍。3.技术中立原则(technologyneutrality)0该原则也被称为"技术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如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冇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就是在立法上肯定电子签名的效力,但在立法屮对电子签名及认证技术不作任何具体的规定或要求。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也体现了此原则。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UEC1C过程屮也曾说明“技术屮性”还包括“媒介屮性”,可以认为这是广义上的“技术屮性”,本文认为此种主张有一定理由,但技术并不同于媒介,如呆将二者合并,可以称Z为“非歧视原则”。4•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partyautonomy)。其内在含义是:除了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外,其余条款均可由当事人H行协商制定。其实,《示范法》小的强行规范不仅数量上很少(仅有4条),而且其目的也仅在于消除传统法律为电子商务发 展所造成的障碍,为当事人在电子商务领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口治而创造条件。换言之,《示范法》的任意性条款,从正面确定权利,以鼓励其意思自治;而强制性条款,则从反面摧毁传统法律羁绊,使法律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特征,更好地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实现。可以说是一正一反,殊途同归。5.•安全原则(safetyprinciple)o电子商务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安全性原则要求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交易信息在传输、存储、交换等整个过程不被丢失、泄露、窃听、拦截、改变等,要求网络和信息应保持可靠性、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不可抵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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