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文件-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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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文件《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在职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切实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推动我校教师在职培训工作,结合学校现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职培训是指我校在编在岗人员,经学校同意,以人事关系不脱离学校的方式到国内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参加学习或培训,使自己的学历(位)、专业或业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第三条学校以建设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的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为目的,以按需培训、学以致用、注重实效为原则,以非学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为重点,采用校内与校外、国内与国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职工在职培训。第四条学校鼓励教职工以多种形式参加专业及业务培训,原则上我校在编在岗的中青年教职工在两个聘期内均有一次学校资助的培训机会。第二章培训对象第五条培训对象为我校中青年教师和优秀管理干部,学校重点支持在教学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优先支持重点学科、特色学科中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以及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教师。第三章培训方式我校教职工在职培训方式主要有校内岗前培训、校外岗前培训、学历学位提升、国家公派出国研修、国内访问学者及其他短期专业类培训等六种。第六条校内岗前培训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当年度新入校教职工内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校概况、学校发展历史、学校相关制度和政策等。该项培训工作由师资办组织,纪委监察处、科研与设备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财务处、校工会等相关部门共同承担,所需费用由学校师资培训经费开支。 第七条校外岗前培训1.培训对象:当年度新入校的教师,以及1994年1月1日以后进入高校任教且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在岗教师。2.培训内容:以《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为依据,包括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大学教学技能等课程。3.培训时间:每年的9月-12月进行。4.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教材费、考试费及证书工本费,其中培训费由学校支付,其他费用教师自理;收费标准由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北京中心确定。5.培训的组织安排:师资办从经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北京中心批准具有岗前培训资格的高校中选择培训单位,并按培训单位要求下发年度岗前培训通知。6.相关事宜:新教师须在到校一年内完成岗前培训并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否则全部培训费用均由个人承担;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教师原则上不得独立承担课堂教学工作。第八条学历学位提升1.申请条件:(1)申请报考博士研究生应为取得硕士学位以后在我校工作满3年以上的教学科研人员,年龄在40岁以下;申请报考硕士研究生应为取得学士学位以后在我校工作满3年以上的教职工,年龄在35岁以下。(2)申请者连续两个学历层次的学习,中间需间隔3年以上。(3)申请者当年考试未参加或未被录取,须间隔2年后方可再次提出报考申请,同一申请者最多可以申请2次。(4)申请报考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培训人员二者中学校出资一次。(5)学校不再将本科及以下学历培训列入培训计划。2.培训方式在职提高学历(位)人员原则上只能以计划内在职定向方式报考博士研究生、以全国统考方式报考硕士研究生。3.报考学校、专业要求(1)拟报考学校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一般应为列入国家“985”、“211”工程重点建设工程的院校或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等研究单位。 (2)为切实提高教师攻读学位的实际效果,学校不支持教师在校内本学科或本院、系、部攻读博士学位。(3)为优化学缘结构,报考人员的两个学历或学位原则上不得在同一所学校获得。(4)报考学科、专业应与所从事专业或工作相符。4.申请程序(1)每年10月份,师资办按照学校当年师资培训计划下发通知。(2)申请者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在职攻读学位申请表》,报所属院、系(中心)、部、处。(3)各院、系(中心)、部、处根据本单位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及申请人表现进行择优推荐。其中:科级及以上的干部需报组织部审核,教学实验技术人员需报教务处审核,科研实验技术人员需报科研与设备处审核,其它人员直接报师资办审核。(4)申请者材料由师资办汇总、复审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被批准人员名单将上网公示并列入学校培训计划。(5)申请者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到师资办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学校签订《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在职攻读学位协议书》。5.独立核算单位人员及自筹资金攻读学位人员如需学校出具相关证明或预将本人学历(学位)提升情况计入档案者,需满足以下条件:(1)报考的学科、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或工作相符。(2)需满足我校对拟报学校、学科的要求。(3)申请者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在职攻读学位推荐表》经所在二级单位批准后到师资办审核备案。6.教职工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学历学位提升资格,学校不予承认入档。7.经费资助(1)列入学校培训计划,攻读博士学位,学校承担学费的三分之二,其它费用教师自理,学校最高资助限额为3万元。(2)列入学校培训计划,攻读硕士学位,学校承担学费的三分之二,其它费用教师自理,学校最高资助限额为1万元。(3)独立核算单位人员在职攻读学位所需经费由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自行筹措解决。8.相关要求(1)教职工应在攻读学位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训任务,攻读博士学位时间一般为3-5年,攻读硕士学位时间一般为3-4年。完成学业后应按时回校服务, 确需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提前3个月携在读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的延期证明,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由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师资办,经研究同意,并与在读学校签订延期协议后方可延长。延长时间为硕士研究生最长为6个月,博士研究生最长为1年,延长期内的培训费用由教职工本人支付。(2)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期间,规定的学习时间原则上一周内不超过两个半天,在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学校按月发放培训人员的基本工资及各项补贴,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及在读人员的个人表现决定岗位津贴的发放形式及额度。(3)培训人员因个人原因而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任务的,应按协议规定退回培训期间学校提供的培训费和工资、津贴、奖金、福利和其他相关费用。第九条国家公派出国研修我校教师参加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每年选派的公派出国研修项目分为: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高级研究学者、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等。1.申请条件(1)申请者需在我校工作满2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申请者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近2年年度考核为良好以上。(3)符合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申请青年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人员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4)申请时须提交国外院校的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外语水平应达到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要求及有关情况说明》规定的合格标准。(5)申请者可以在学历学位提升和出国研修项目中自主选择学校资助的项目一项。2.选派类别、期限、专业以国家留学基金委每年公布的相关规定为准。3.申请程序(1)每年10月份,师资办按照学校培训计划下发第二年选派工作的通知。(2)申请者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公派出国研修申请表》,报所属院、系(中心)、部。(3)各院、系(中心)、部根据本单位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及申请人表现进行择优推荐。 (4)申请者材料由师资办汇总、复审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被批准人员名单将上网公示并列入学校培训计划。(5)申请者按不同出国类型要求自行办理出国手续。(6)申请者办理完有关出国手续后,与所在二级单位及师资办签署《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公派出国研修协议书》,并将具体出国行程及时告知所在二级单位和人事处备案(未履行告知义务者,按照自动离职处理)。4.经费资助(1)学校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项目规定提供相应资助费用。(2)出国研修人员研修期间,学校按月发放研修人员的基本工资及各项补贴,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及研修人员的个人表现决定岗位津贴的发放形式及额度。5.相关要求以公派项目出国研修人员出国期间,不得违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不得从事与进修、学习无关的活动。第十条国内访问学者国内访问学者是指选派青年教师到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一般应为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国家重点学科,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进行为期半年至一年的研修和学术交流。1.申请条件(1)在我校工作满2年,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2)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良好成绩;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系我校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3)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2.申请程序(1)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以下简称“武汉中心”)在每年的第一季度通过“武汉中心”网或中国高校教师网发布接受访问学者相关信息(包括接受学校名称、学科名称、导师姓名、课题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及《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 (2)申请者登录“武汉中心”网或中国高校教师网获取相关信息,并认真填写《推荐表》。(3)各院、系(中心)、部根据本单位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及申请人表现进行择优推荐。(4)申请者材料由师资办汇总、复审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被批准人员将列入学校培训计划。(5)申请者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到师资办办理相关手续。(6)申请者研修结束后,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和《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到师资办办理报到手续。3.经费资助国内访问者中,属于每年教育部计划安排的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的,其费用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支付;前往外单位作一般国内访问学者的,学校支付所需经费(含学费、住宿费与省外访学的交通费)的50%,但最多不超过3000元,其余费用由访问学者个人承担。第十一条其它短期专业类培训凡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项目(如青年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骨干教师培训班、短期研讨班、讲习班等)、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所需的培训,学校原则上予以支持,但需列入学校年度师资培训计划,由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学校或二级单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培训费用由学校师资培训经费开支。第四章考核与管理第十二条在接受培训期间,教职工一般不得调整培训专业、时间及形式,确需更改者,须经学校批准。接受培训的教职工必须按照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并积极配合所在二级单位和师资办做好各项考核工作。第十三条各院、系(中心)、部、处要加强对选派教职工的培训考核工作,了解其培训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习工作情况。第十四条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提供以下材料:学习总结;学籍表或课程成绩表;培训取得的合格证、结业证、学位证书;访问成果及获奖证书、作品集等;其原件须交师资办审核,检验后复印件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以便完善个人人事档案信息及兑现相关待遇。第十五条参加公派出国研修项目的教师,学成归国时需达到以下要求:1.需提供本人国外访学期间的学术成果总结、国外导师评语各一份报所在二级单位及师资办审核。 2.回国一个月内,须在一定范围内作学术交流或学术讲座一次,由各二级单位负责考核,并报师资办备案。第十六条凡考核不合格者,需自负培训费用,职称评审和正常晋升时视为考核不合格。第十七条接受培训的教职工回校工作的服务期限按其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未满服务期限而要求离职者(含调离、自费出国、辞职等),必须按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赔偿。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在本办法公布之前,教职工经学校审批参加的各类培训,按学校原有规定及教职工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书执行。第十九条原《石油大学(北京)关于机关、教辅单位工作人员脱岗学习的通知》(石大北人[2002]11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在职人员报考研究生的规定》(中石大京人[2006]12号)不再执行,其他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师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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