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国际贸易论文范文-浅议我国贸易救济实践的特点及未来走势word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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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国际贸易论文范文:浅议我国贸易救济实践的特点及未来走势word版下载我国贸易救济实践的特点及未来走势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贸易救济实践的特点及未来走势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救济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税方式,仅有9个案件中部分出口商采取了价格承诺的方式。根据我国反补贴法律法规的规定,初裁决定采取的临时反补贴措施是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此外还有承诺的方式(包括出口国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终裁决定采取的反补贴措施是征收反摘要:加入WTO以来,我国在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充分利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本国利益,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方面不断取得突破。本文梳理了我国加入WTO以来贸易救济实践的特点,考察了我国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效果,认为我国贸易救济案件(包括报复性贸易救济措施)将不断增加,贸易救济手段将呈常态化、复杂化和多样化发展,对国外企业的规避行为将日益重视。关键词:WTO;贸易救济;重要特点;实施效果;未来走势:B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发布实施,我国开始拿起贸易救济武器,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发展。按照WTO对贸易救济案件统计的策略(即当同一商品针对N个国家调查时,统计为N个案件),至2011 年底,我国共针对26个国家或地区发起了194起反倾销调查,针对2个国家或地区发起了4起反补贴调查,还发起71起保障措施调查①。其中1997年至201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为止,共针对14个国家或地区发起了33起反倾销调查,平均每年为6.6起。其他的166起贸易救济调查均为加入WT0以后的十年间发起的,平均每年为16.6起,约占我国全部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83.42%o一、我国贸易救济案件的特点1.对外贸易救济制度的法律建设不断完善。我国在1994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首次对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制度作出了原则规定。为了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我国在2004年对《外贸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和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依据国际通行做法拓展和完善了我国贸易救济制度的内容。以《外贸法》为基础,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2002年1月1口国务院重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实施,2004年6月1H上述三个条例经过修改后实施。为配合上述三个条例的实施,外贸主管部门先后制定了《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反补贴调查立案暂行规则》、《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等20余个与之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增强了贸易救济制度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2.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不断增加,但主要形式是反倾销案件。2002年至2011年,我国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共166起,其中反倾销案件161起,占96.99%;反补贴案件4起,占2.41%;保障措施案件1起,占0.6% (见表1)。我国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已涵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类,呈多样化增长趋势。尽管贸易救济的方式已由加入WT0前仅反倾销一种发展为目前的三种,但主要的贸易救济调查案件仍然是反倾销案件。1.肯定性终裁、最终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近10年来所立案调查的166起贸易救济案件中,调查已结束或中止的共有157起,其中调查结果作出肯定性裁决、最终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案件有130起(见表2),占已结束调查案件总数的82.8%o此外有27起案件终止贸易救济调查或作岀否定性终裁决定,最终未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在这些终止调查的案件中,因申诉企业主动提出撤销调查申请而终止调查的案件有11起,因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但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而终止调查的案件有11起,因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属于可忽略不计而终止调查的有3起,因被调查产品不存在倾销而终止调查的有1起,因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在2%以下的可忽略范围之内而终止调查的有1起。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官方网站、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相关公告资料整理。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官方网站、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相关公告资料整理。4•贸易救济涉案的冃标国(地区)不断增加,但主要相关范文由写集中在美国、口本、韩国等少数几个国家或地区。加入WTO以前,我国贸易救济案件立案调查涉及到的对象国有14个,最终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对象国有12个。加入WTO以来,我国立案调查涉及到的经济体达到24个,最终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经济体也达到21个,与加入WTO前相比涉案的冃标国(地区)在不断增加。这些涉案国(地 区)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但是贸易救济案件集中度很高,主要集中于美国、日本、韩国、欧盟和台湾等少数几个国家或地区。例如除保障措施案件外,我国对美国、FI本、韩国、欧盟和台湾等5个经济体发起了119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占全部立案调查数的72.12%,平均每个经济体近24起。对这5个经济体最终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案件有94起,占全部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数的72.87%,平均每个经济体近19起(见表3)。5•贸易救济涉案产品呈多样化趋势,但仍以化工产品为主。加入WTO以来,我国贸易救济案件涉及的产品包括动植物产品、化工产品、照相用品、塑料、橡胶、纸品、纺织原料、钢铁产品、汽车、光学、检验仪器等,涉案产品多达63种,共涉及《进出口税则》中10个大类、16个章、52个四位数品目、205个八位数税目的商品,可见我国贸易救济案件涉及的产品范围广泛,呈多样化趋势。从表4统计数据来看,不考虑保障措施案例,我国贸易救济案件中涉及的产品主要集中在化工产品、塑料、橡胶、纸品和钢铁产品,这5类产品的立案调查数达到142起,占立案调查案件总数的86.06%,特别是化工产品立案调查案件达94起,占全部案件的56.97%,反映了我国贸易救济涉案产品的高度集中。从产品的加工程度看,贸易救济案件中涉案产品主要是原料性产品或中间产品,制成品所占比例很低。6.实践中的贸易救济措施单一。根据我国现行反倾销法律法规的规定,初裁决定采取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以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两种,此外还可以是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方式。终裁决定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为征收反倾销税,此外也可以是价格承诺方式。在我国反倾销实践中,所有作 出初步裁决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案件均为保证金担保的方式,在作岀最终裁决决定采取反倾销措施的125起案件中,绝大多数采取的是征收反倾销税方式,仅有9个案件中部分出口商采取了价格承诺的方式。根据我国反补贴法律法规的规定,初裁决定采取的临时反补贴措施是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此外还有承诺的方式(包括出口国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终裁决定采取的反补贴措施是征收反补贴税,此外也可以是承诺方式。而在我国反补贴实践中,在总共4起反补贴案件中,已作出初步裁决决定采用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有3起,而作出终裁决定的4起反补贴案件,全部采取了征收反补贴税的最终措施。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官方网站、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相关公告资料整理。根据我国保障措施法律法规的规定,初裁决定采取的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终裁决定采取的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实践中,我国曾发动的1起保障措施案件,其初裁、终裁决定采取的措施均为:关税配额内进口产品仍执行原有进口关税税率,而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产品在执行原有进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关税。由此可见,在我国贸易救济实践中,无论是初裁决定还是终裁决定,实际采用的贸易救济措施十分单一。6.最终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中征收的特别关税税率不高。加入WTO以来,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终裁决定征收反倾销税的有125起案件,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介于0和184%之间,平均税率为28.04%,其中共有16起反倾销案件的税率超过100%。反补贴调查案件中终裁决定征收反补贴税的有4起,反补贴税税率介于0和44.6%之间,平均税率为12.74% 。我国曾经采用的保障措施案件,终裁决定第一阶段关税配额外加征的关税税率介于10・3%和23.2%之间,平均税率为18.84%;第二阶段关税配额外加征的关税税率介于9.5%和21.3%之间,平均税率为17.34%。与国外相比,例如美国同期反倾销税平均税率为49.49%,反补贴税平均税率达96.47%,我国最终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所征收的特别关税税率较低。6.贸易救济案件的调查时间和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期限都较长。根据我国贸易救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反倾销(或反补贴)案件必须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反倾123下一页我国贸易救济实践的特点及未来走势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贸易救济实践的特点及未来走势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救济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销(或反补贴)调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自反倾销(或反补贴)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或临吋反补贴)措施。自临时反倾销(或临吋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口起,临时反倾销(或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倾销(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保障措施案件也必须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 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终裁决定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但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说明:化学产品具体包括:水合脐、三氯甲烷、三氯乙烯、辛醇、丁醇、1,4—丁二醇、甲醇、邻苯二酚、苯酚、双酚A、壬基酚、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瞇、环氧氯丙烷、甲乙酮、丙酮、邻苯二甲酸酹、己二酸、对苯二甲酸、乙醇胺、甲苯二异氤酸醋(T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氤酸酯和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氤酸酯(MDI)、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咲喃酚、己内酰胺、核昔酸类食品添加剂、磺胺甲噁卩坐;塑料产品具体包括:聚氯乙烯、PBT树脂、聚酰胺一6,6切片、锦纶6切片;纸产品具体包括:未漂白牛皮箱纸板、电解电容器纸、耐磨纸、铜版纸、涂布白卡纸;钢铁产品具体包括:冷轧板卷、取向电工钢、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晶、碳钢紧固件;橡胶产品具体包括:丁苯橡胶、氯丁橡胶、三元乙丙橡胶;光学、检验等仪器具体包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气相色谱一质谱联用仪;纺织原料具体包括:锦纶6、66长丝、氨纶;照相用品是指相纸产品;汽车产品是指部分小轿车和越野车;动物产品是指白羽肉鸡产品;植物产品是指马铃薯淀粉;食品工业残渣是指干玉米酒糟。除上述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外,还有保障措施案件涉及到11种钢铁产品。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官方网站、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相关公告资料整理。在我国贸易救济实践中,加入WTO以来从反倾销申请至立案调查 的平均时间为46.5天,从立案调查至调查结束的平均时间为15.75个月。从反补贴中请至立案调查的平均时间为49.25天,从立案调查至调查结束的平均时间为12.96个月。对于曾经采用的1起保障措施,从保障措施申请至立案调查的时间为30天,而从立案调查至调查结束的时间为5.97个月(见表5)。在这些贸易救济案件中,有17起反倾销案件和1起反补贴案件从申请至立案调查的时间超出了法定的60天。有11起反倾销案件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时间超出了法定的9个月。在已结束调查的152个反倾销案件和4个反补贴案件中,有124个反倾销案件和2个反补贴案件的调查时间超过了12个月,这些超出12个月的案件中,除了12起反倾销案件延长调查的期限为3个月和1起反补贴案件延长调查的期限为1个月之外,其余的112起反倾销案件和1起反补贴案件延长调查的期限均为6个月。这些统计数据表明,我国贸易救济的调查时间较长,效率还有等提高。从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期限来看,初裁决定均在立案调查60天以后作出,其中反倾销案件作出初裁的时间自立案调查之H起平均为10.24个月,反补贴案件作出初裁的时间自立案调查之日起平均为9.68个月。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平均时间为5.91个月,最短时间为2.13个月,最长时间为10.47个月。除22起反倾销案件实施临时措施的时间在4个月之内外,其他94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时间均超过了4个月,其中还有11起反倾销案件实施临时措施的时间超出了法定的9个月时间。终裁决定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案件共有125起,绝大多数的实施期限为5年,但也有1起反倾销案件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规定为2年。此外在加入WT0以后经口落复审调查,终裁决定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有54起,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期限也 是5年,而到期终止反倾销措施的案件仅20起。临时反补贴措施和最终的反补贴措施均在法律规定的4个月和5年之内,没有延期的案件,其中有1起反补贴案件的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规定为2年。对于我国采取的保障措施,其自申请至立案调查的时间以及最终实施保障措施的时间均在法定的范围之内。9•对同一产品重复采取贸易救济调查或采用多种贸易救济措施的案件不断增加。从统计情况看,加入WTO以来,我国对来自不国原产地的同一种进口商品相继采取贸易救济调查的案例有增加的趋势,目前已对丙烯酸酯、己内酰胺、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核昔酸类食品添加剂、邻苯二酚、双酚A等七种商品先后2次发起反倾销调查。对于贸易救济措施到期,经过口落复审调查决定继续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案例也大量存在,自1997年以来,反倾销措施到期经过复审调查,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共有53起,占贸易救济措施已到期案件88起的比重为60.23%。此外,对同一商品同时或先后釆取反倾销、反补贴等多种贸易救济措施的案件也有多起,2009年我国对原产于美国的取向电工钢、白羽肉鸡产品以及部分小轿车和越野车三种产品同时采取了反倾销和反补贴“双反”调查,此前对取向电工钢还曾经采用了保障措施。另外,我国还先后对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发起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二、我国贸易救济措施的经济效果1•进口限制效应。在对进口货物采取贸易救济措施之后,由于加征附加关税,提高了被诉国涉案产品的进口成本,降低了涉案产品在国内的竞争优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该涉案产品的进口。即使调查后未采取最终 贸易救济措施,由于立案调查这一行为本身,会对涉案产品产生限制进口或提高价格的预期,因此国内需求者会转向价格较为稳定的非涉案国生产的产品或国内生产商生产的同类产品。从我国贸易救济案件情况看,对于立案调查的涉案进口产品,自立案调查起,特别是采取临时措施起,进口贸易量会有显著的下降,这表明我国釆用的贸易救济措施对涉案产品的进口限制效应「分明显。2•进口转移效应。在减少贸易救济案件涉案国(地区)进口产品的同时,可能增加非涉案国(地区)的进口产品,这种涉案产品进口贸易量在涉案国(地区)与非涉案国(地区)之间的转移效应,被称为进口转移效应,进口转移效应的存在会减弱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效果。在我国已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案件中或多或少存在进口转移效应,有些案件的这种转移效应还相当大,甚至可能导致对来自其他国家(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发起二次贸易救济调查。例如丙烯酸酯、初级形态二屮基环体硅氧烷、核昔酸类食品添加剂、邻苯二酚等反倾销案就是如此,在对某些涉案国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之后,由于进口转移效应,我国随后又对其他一些国家的同类产品采取二次反倾销调查措施。3•投资规避效应。采取严格的贸易救济措施、对涉案产品的进口有效限制之后,涉案外商可能通过直接投资(FDI)方式,在进口国内投资设厂就地生产销售涉案产品,以规避进口国的贸易救济措施,这种投资规避效应同样会削弱贸易救济措施对国内竞争性产业的救济效果。在我国已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案件中,外国企业通过在中国的直接投资来规避贸易限制措施,成为外国企业的一个重要选择。例如水合腓反倾销案件,2003年底立案调查, 2005年6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美国等采取反倾销措施,结果2005年美国朗盛水合耕生产整体从德克萨斯适至中国山东。又如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案,2003年立案调查,2004年底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日本等采取反倾销措施,结果2005年日本藤仓企业与中国烽火通信企业在武汉合资4950万美元生产光纤,这种投资规避效应使得国内企业面对更为直接、更为激烈的竞争。4•出口报复效应。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容易引发涉案国(地区)的贸易报复,对进口国产品的出口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我国出口产品在其他国家受到反倾销、反补贴等不公正的贸易待遇,我国针对性地对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其他贸易保护措施;二是我国对指控国(地区)的产品采用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之后,指控国(地区)可能3下一页我国贸易救济实践的特点及未來走势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贸易救济实践的特点及未来走势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救济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同样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其他贸易保护方式来限制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即遭到对方的报复性措施,从而产生出口报复效应。例如2002年至2010年底,美国针对中国岀口产品发动了74起反倾销调查和26起反补贴调查案件,欧盟对我国出口产品则发动了64起反倾销和2起反补贴调查案件,韩国则对我国岀口产品发动了15起反倾销调查案件,而同期我国对原产于美国的产品发动了28起反倾销和3起反补贴调查案件,对原产于欧盟的产品发动了15 起反倾销和1起反补贴调查案件,对原产于韩国的产品则发动了23起反倾销调查案件,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案件的立案调查也有相互报复的因素存在。5•对下游产业的传导效应。如果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针对的是上游产业的产品,将会通过价格和供给的传导机制影响以上游产品为中间投入品的下游产业的成本和经营,对下游产业的影响还可能通过市场传导机制波及到其他相关部门的利益,甚至可能形成对下游产品的垄断。所以,在采用贸易救济措施时,不仅应考虑国内竞争性产品&产者的利益,也应考虑到国内可能受其影响的其他各方的利益。目前,我国釆取的贸易救济措施的进口产品,绝大多数属于初级产品或中间产品,对上游产品的保护将极大地影响其下游产业的利益。由于对上游产品采取的保护措施带来的负面影响可能向下游产业传递,容易导致下游产业也需要采取贸易救济措施。例如苯酚是双酚A的重要原料,我国于2003年对进口苯酚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又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对进口双酚A产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同样甲苯二异氤酸酯是聚氨酯的主要原料,而聚氨酯是制造纺织纤维氨纶的重要原料,我国于2002年对进口甲苯二异氤酸酯发起反倾销调查后,又于2005年对其主要下游产品氨纶发起反倾销调查。这些贸易救济措施在上下游产品之间产牛的传导效应,加大了我国实施贸易保护措施的成本,对我国生产者和消费者来说,将承担更多的福利损失。三、我国贸易救济的未来走势1.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盛行,我国贸易救济案件也将不断增加。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世界经济低速增长,国际经济格局将进行深度调整和重组,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面对很大的就业压力,存在较强的贸易保护动机;与此同时,气候变化、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安全等重大经济理由日益成为全球治理的重大议题,尽管世界经济出现复苏迹象,但仍存在诸多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因此,未来 一段时期内,将是一个国际贸易保护主义高发期,将对国际贸易将产生深刻影响。随着国内企业对贸易救济法律和规则认识的不断提高,在我国出口产品遭受他国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限制措施的同时,我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贸易救济调查措施也将会不断增加。2.我国为有效遏制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贸易摩擦势头而采取的报复性贸易救济措施将增加。由于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一直保持较快增速,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之一,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无疑会增加。特别是美国、欧盟、印度等国家,岀于遏制中国经济发展、达到其政治目的的需要,千方百计采取各种贸易保护手段限制中国产品出口。为了反制针对我国的日益增加的国际贸易摩擦,我国将从国家利益出发,在必要时选择合适产品,有针对性地对相关国家采取报复性贸易救济措施。3•我国贸易救济手段将呈现常态化、复杂化和多样化发展。加入WTO以来,我国在贸易救济法制建设和实践方面都有了很大进步,特别是反倾销手段的运用已经较为成熟,我国采取的贸易救济手段和范围也有了新突破。例如在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方面都有了实际案例,而且还出现了“双反”救济措施;与此同时,我国贸易救济范围也由原来的化工原料不断扩大到农副产品、钢铁产品、精密仪器、汽车制造等领域。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的不断涌现,以及我国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的能力不断增强,我国也将灵活运用多样化的贸易救济手段,保护国内产业发展。4•被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贸易救济案件将日益增加。贸易救济措施是WTO允许成员方为抑制倾销、补贴等不公平贸易行为、保护国内产业免受进口冲击所采取的合法手段,但为了避开成员方滥用贸易救济措施,WTO也有相关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2004年以来,国外开始频繁对我国运用WT0争端机制来解决贸易争议理由。目前,我 国采取的一些贸易救济措施已被某些相关国家诉诸WT0争端解决机制,例如2010年和2012年美国分别就中国对来自美国的取向电工钢产品和白羽肉鸡产品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提起WT0争端解决磋商,2011年欧盟也就中国对来自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采取反倾销措施提起WT0争端解决磋商。可以预见,随着贸易救济措施的不断增加和复杂化,被诉诸WT0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将日益增加。5.为提高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效果,对国外企业的规避行为将口益重视。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具有双刃剑效果,在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内产业的同时,也会产生许多负效应,难以杜绝国外企业的规避现象。随着贸易救济措施的广泛采用,国外企业规避贸易救济措施的方式也呈多样化发展。原来由涉案国(地区)进口的产品,在贸易救济措施实施过程中会通过非涉案国(地区)进口。此外原来由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现在采用加工贸易方式在我国境内生产,迂回进入国内市场。例如以三氯甲烷为例,未采取征收反倾销税措施前的2003年,我国三氯甲烷加工贸易比例为50%左右,但实施反倾销措施多年后的2009年,该产品加工贸易比例上升至95%左右。这些规避行为会大大降低贸易救济措施的保护效果,必定会引起国内有关部门的重视。为提高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效果,国内为应对国外企业的规避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将提到议事日程,并将FI益受到重视。注释:①如果按照我国外贸主管部门发布的立案公告统计,1997—2011年我国共发动了69起反倾销调查,4起反补贴调查和1起保障措施调查。其中1997年〜2001年,共发动了12起反倾销调查。加入WTO以后,共发动了57起反倾销调查,4起反补贴调查和1起保障措施调查。 参考文献:[1]苏振东,刘芳•中国对外反倾销的经济救济效果评估[J].世界经济研究,2010(1):45—50・[2]张玉卿,杨荣珍•我国对外反倾销贸易救济效果评估[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8(11):1—6.[3]刘旭•“十二五”时期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的影响[J]•国际贸易,2012(1):28—32.[4]海闻,李清亮•加入WT0十年来中国对外反倾销实践分析[J].国际商务研究,2011(3):37—44・[5]高维新•我国贸易救济制度的建立、实践与完善[J]・对外经贸实务,2010(5):40—43・[6]龚柏华•中国与WT0争端解决:2011年回顾与2012年展望[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2(2):5—13・(责任编辑:关立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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