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须知10.07.doc

工伤保险须知10.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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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须知一、用人单位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的基本材料,并交验原件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2、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3、首次病历(疾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4、伤者身份证复印件;5、单位申请的或个人有授权委托他人办理的,请附上授权委托书,办理时受委托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6、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按市府113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提交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有效证明;(2)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和旧伤复发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书。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应关注的问题1、及时参保、如实全额申报缴纳工伤保险的工资总额;2、应当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紧急处置除外),工伤医疗费不要用医疗IC卡结算,符合规定情形的工伤住院医疗费可申请由社保机构和协议医疗机构统一结算;3、因第三人责任导致职工工伤的最好不要选择私了,以免在申请工伤认定及待遇审核结算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4、停工留薪期(包括治疗、康复治疗期)需要超过12个月的,应提前30日向劳鉴办申请确认。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护理等级、配置辅助器具、延长停工留薪期、医疗依赖期、康复治疗和旧伤复发的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或确认。□详情请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xmldbzj.gov.cn或12333电话咨询。 申请工伤待遇须知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交验原件:1、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2、工伤确认书复印件;3、劳动能力鉴定书(属轻伤职工在医疗终结后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的,提供《厦门市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原件;4、身份证复印件;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和住院费用总清单原件(医疗费发票由商业保险机构报销留存的,提供加盖该机构公章的分割单据及原始票据客户联复印件,并提供申领人的的书面情况说明方可受理手续);6、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或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7、职工社会保障卡;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3个月内)发生工伤,还应出具地税部门已受理的登记申报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8、属建筑企业参保职工的,应提供职工《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复印件;9、申请定期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提供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复印件。10、属交通事故的,提供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调解书(交警部门盖章)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11、属其他第三者责任导致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它经济赔偿协议书(调解书)等有效证明;12、属建筑企业48小时内紧急临时用工发生事故的人员,还应提供由地税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管理行政部门共同确认的《参保工程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申请确认表》原件;13、退休(退职)职业病职工,提供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职)审批表》复印件。14、职工因工下落不明,其供养亲属确有生活困难,申请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需提供单位及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二、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交验原件:1、供养亲属户口薄和身份证复印件;2、与工亡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3、无经济来源的,或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4、属遗腹子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5、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原件;6、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就学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7、属养父母或养子女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原件;8、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三、属特殊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情形的审批资料:如:《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厦门市工伤职工特殊医疗、康复费用核准表》、《旧伤复发确认书》、《医疗依赖确认书》、《厦门市工伤保险转外就医审核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康复治疗确认书》、《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厦门市工伤保险职工购置安装康复器具核准表》□工伤申请表格请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 址http://www.xmldbzj.gov.cn网上下载→办事表格→工伤保险类→所需相应表格。工伤职工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一、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的待遇1、停工留薪期(医疗期间)待遇:(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不低于15元计发);所在单位未规定标准的,按机关工作人员最低标准执行。(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因伤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工伤职工住院病历长期医嘱上载明“特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2人确定,载明“一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1人确定,护理期间按住院的期间),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日后的50%计发,并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派员护理除外。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详见下页或闽政[2004]12号文)特别提示: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携工伤职工本人,到所属的社保机构当面核实情况后,可领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单位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款。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没参保的,下述待遇也由单位支付)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除按规定由工伤基金支付医疗费外,达到伤残等级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等级因工死亡→待遇项目1、一次性死亡补助金2、丧葬费3、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60个月×社平工资6个月×社平工资配偶每月40%×缴费其他亲属30%×缴费孤寡、孤儿另加10%一级24×缴费工资90%×缴费工资二级22×缴费工资85%×缴费工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月支付50%×社平工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月支付40%×社平工资生活部份不能自理的按月支付30%×社平工资三级20×缴费工资80%×缴费工资四级18×缴费工资75%×缴费工资五级16×缴费工资说明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生活护理费;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3、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月定期支付。六级14×缴费工资七级12×缴费工资八级10×缴费工资九级8×缴费工资十级6×缴费工资 医疗费、康复费参保职工治疗工伤的相关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网址http://www.xmldbzj.gov.cn下载相关文件→或《工伤保险须知》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国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満,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第二十三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満一年发1.4个月;六级,每満一年发1.2个月;七级,每満一年发0.8个月;八级,每満一年发0.6个月;九级,每満一年发0.4个月;十级,每満一年发0.3个月。不満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例如:职工李某,男,24.25周岁,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2010年7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由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75.78-24.25)周岁×0.3个月/周岁×3038元。●备注1、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数据。《2009年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厦门市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男性75.78岁,女性81.68岁。2、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09年度为3038元;08年度为2695元。3、特别提示---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携工伤职工本人,到所属的社保机构当面核实情况后,可领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单位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款。 □详情请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xmldbzj.gov.cn或12333电话咨询遵守工伤保险法规避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通过缴纳工伤保险,化解工伤事故可能造成的经济补偿风险十分重要。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为新录用的职工申报缴纳工伤保险,或未遵守《工伤保险条例》等政策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待遇,同样还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提醒用人单位注意下述问题:一、及时参保、全额申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送增减职工个人工资额、增减职工花名册、缴纳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申报手续的次日起生效;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二、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及时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三、因第三人责任导致职工工伤的最好不要选择私了,应留下相关证据材料以免在申请工伤认定及待遇审核结算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比如:(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有效证明;(2)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3)属其他第三者责任导致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它经济赔偿协议书(调解书)等有效证明。四、应当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一)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抢救治疗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到本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参保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因本市医疗机构治疗条件所限,工伤职工需转外就医的,应由本市三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提出转外就医理由及建议,经科主任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签暑意见后,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外就医符合规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三)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不要用医疗IC卡结算: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不要用医疗IC卡结算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应用现金支付,再与社保核销。用人单位当参保职工受伤情形明确属于工伤,且治疗时间较长,治疗费用较大的,可申请由社保与 工伤保险协议医院直接结算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误用医疗IC卡刷卡结算的,应先复印原发票,尽快在就诊的医院改成现金支付结算,再与社保核销。(四)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1、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第一医院(含杏林分院)、中山医院、一七四医院、中医院(含江头分院)、第二医院(含海沧、集美医院)、第三医院、眼科中心、仙岳医院、口腔医院、思明医院、湖里医院、同安中医医院、翔安同民医院、厦大医院、同安闽海医院、新阳医院、莲花医院、鹭海医院(海军医院)、警备区医院(限手外科)、灌口医院、前埔医院、长庚医院、集美东南医院、同安博爱医院、湖里健民医院、厦门科宏眼科医院。2、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博爱康复医院。3、签订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的机构:德林义肢厦门分公司、博爱康复医院、英中耐(厦门)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上述工伤协议机构,可按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医疗、康复和配置辅助器具服务。五、按规定申请工伤鉴定或确认(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护理等级、配置辅助器具、延长停工留薪期、医疗依赖期、康复治疗和工伤复发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或确认。(二)停工留薪期(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医疗(包括康复治疗)原因,停工留薪期需要超过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提前30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三)工伤职工认为需要康复治疗或协议医疗机构建议康复治疗的,由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康复治疗确认。(四)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配置轮椅或安装假肢、假眼、假牙等辅助器具的,因正常使用损坏需要维修、或在达到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经本人申请报经办机构确认,在协议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维修、更换的,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的维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经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详情请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xmldbzj.gov.cn或12333 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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