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票据法、应该票据法和日内瓦票据法比较

中国票据法、应该票据法和日内瓦票据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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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英国票据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关于汇票的不同规定法《日内瓦统一票据法》项律之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英国票据法》《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付款人在见票或者在指定的日求即期、定期或者是在可以《汇票本票统一法规定》(以下汇票的定义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简称《汇》)规定汇票是票据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其指定人或来人无条件支付的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汇》第一条规定:1.票据主文中列有“汇票”一词,并以开立第三条(4)规定:汇票不因票据所使用的文字说明之;2.无下述原因而无效:(a)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3.付第22条规定:表明“汇票”的无出票日;(b)未说款人(受票人)的姓名;4.付款汇票必要记载项目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明已付之价值,或过去已付日期的记载;5.付款地的记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之价值;(c)无出票载;6.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地或付款地。姓名;7.开立汇票的日期和地点的记载;8.开立汇票的人(出票人)的签名。票据名称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汇票中要表无明文规定《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汇票明“票据”字样应记载其为汇票的文句,否则汇票无效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无明文规定是指出票人要求付款人无条无明文规定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确定的金额中文大写加数字小写,二者必须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文字大写加数字小写同时记载,保持一致,若出现错误,则票据规定相同如有差错,如有差错,以文字大无效;同时金额、日期、以及收写为准。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无效载有利息条款无明文规定如未注明利率汇票无效如未注明利率,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有效性,以出票日开始计息,直到付款日。载有分期付款条款无明文规定允许分期付款不许分期付款 付款人可以是出票人自己,《票据法》规定为必须记载项目;如汇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本作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规定未人或者付款人为虚构或者为付款人名称作为必须记载项目付款人名称记载明的,已出票人为付款人无行为能力人,持票人可自加以记载。(中国台湾省)行规定,可以视之为汇票或者是本票来人抬头不允许来人抬头允许来人抬头不允许来人抬头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无明文规定《汇》第一条:开立汇票人的签出票人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名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汇》第三十三条规定:见票即第二十五条规定:付款日期可以无定期付款的规定,却允许付;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付款日期按照以下形式之一记载:见票即采用“某一将来必定发生事后定期付款;定日付款;其他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件后定期付款”的办法到期日的汇票或分期付款的汇见票后定期付款票均属无效。第三条(4)规定:汇票不因《汇》第二条规定:未载出票地第二十三条规定:汇票上未记出下述原因而无效:(a)无出的汇票,出票人姓名旁所载的地出票地点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票日;(b)未说明已付之价点视为出票地。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值,或过去已付之价值;(c)无出票地或付款地。第三条(4)规定:汇票不因《汇》第二条规定:如无特殊记第二十三条规定:汇票上未记下述原因而无效:(a)无出载,受票人姓名旁记载的地点视付款地点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票日;(b)未说明已付之价为付款地;同时视为受票人的住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值,或过去已付之价值;(c)所地。地。无出票地或付款地。出票人和背书人均可以用文出票人只能免除担保承兑的责免于追索出票人或背书人不能免于追索句来免除当票据被拒绝承兑任,不能免除担保付款的责任或者拒绝支付时受追索的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定日付款规定提示承兑必须在合理的出票日后一年内允许出票人将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时间累完成,只要不是故意该法定的提示期限予以缩短或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拖延就是合理。者延长,背书人亦可对该法定的款人提示承兑。提示器予以缩短提示承兑第四十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汇》规定持票人第一次提示时,付款人承兑《票据法》规定是否承兑的考虑无明文规定付款人可以不做承兑,而要求持期为三天票人翌日做提示,但面对第二次 提示,必须做出是否承兑的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保留承兑之责任。(1)汇票持票人得拒绝接受保留承兑,如未取得无保留之承兑,可视汇票为因拒绝承兑而退票。(2)如保留承兑被接受,而出票人和背书人未明示或默示授权持票人接受保留承兑,在其后又未予《票据法》规定视保留性承兑为以同意,出票人及该背书人承认部分承兑而不加任何附加保留性承兑拒绝承兑。可解除汇票责任。本款条件,持票人可对部分承兑作出经持票人同意视部分承兑之规定不适用于已对部分承拒绝,但承兑人仍就其部分承兑为承兑(中国台湾省)兑发出通知之部分承兑。如负责对外国汇票作成部分承兑,其未承兑部分必须作成拒绝证书。(3)如汇票之出票人或背书人收到保留承兑之通知,而未在合理时间内向持票人表示不同意,应被视为同意保留承兑。承兑票据外的第三人《汇》第二十七条规定:如汇票出票人表明以付款人住所以外之地为付款地,但未表明在第无明文规定只有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三人的地址付款时,则付款人得人才能够参加承兑在承兑时指定该第三人。如未指定,即视为承兑人承担在付款地内自己付款的责任。参加承兑方式《汇》第五十七条规定:参加承兑应在汇票上表明,由参加《票据法》不承认参加承兑无明文规定人签名,并应注明被参加人姓名,如无该项记载,应视出票人为被参加承兑人。向参加承兑人提示汇票。(1)如遭退票之汇票已被参加承兑,或有关于预备付款之记载,则必须在向参加承兑人或预备付款人提示付款之前,作成拒绝付款证书。(2)如参加承兑人的地点与拒绝付款证书作成地相同时,汇票必 须在不迟于到期日的次日向参加承兑人提示;如参加承参加承兑人在参加承兑后两个参加承兑《票据法》不承认参加承兑兑人的地点与拒绝付款证书营业日累将参加承兑事告知被人作成地相异时,汇票必须在承兑人,使之做好到期偿还或做不迟于到期日的次日送出,好向前手做好追索的准备以便向参加承兑人提示。(3)如对延迟提示付款或不作提示付款可予宽恕的情况发生于向参加承兑人延迟提示或不予提示时,同样可以宽恕,持票人对延迟提示或不作提示可予免责。(4)当汇票遭参加承兑人退票时,对参加承兑人必须作出拒绝付款证书。参加承兑的效力第五十六条凡持票人对可承兑的汇票在到期前的追索权者,在任何情况下均得参加承兑。如汇票表明已指定一人必要时在付款地承兑或付款,持票《英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在到期前不得对该在必要时持票人《票据法》不承认参加承兑人有权不接受参加爱承兑,的受托人或其后手签名人行使如果同意则在到期前不得行追索权,除其已向该在必要时的使追索权受托人提示汇票,并经后者拒绝,且已由拒绝证书证明者外。如在其他情况下参加承兑,持票人得拒绝接受参加承兑。但如同意接受,即丧失其在到期前对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后手签名人的追索权。《票据法》规定:只有票据债务《汇》规定:允许任何人充当保保证人以外的第三人才能充当保证无明文规定证人,包括在汇票上签字的债务人人《英国票据法》第四十五条(4)规定:汇票在下述地点提示者,即为在合适之地点提示:(a)如汇票上已指明付款地,汇票在该地提示;(b)汇票上未指明付款地,但有受票人或承兑人之地《汇》第三十八条规定:汇票通付款中受提示人票据交汇票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提示付址,汇票在该地提示;(c)过票据交换系统提示付款的,视换地款的,视持票人提示付款汇票上未指明付款地亦无受持票人提示付款 票人或承兑人之地址,在受票人或承兑人之营业处所提示,如该处所属已知者。如属不知,则在已知之彼等之惯常居所提示;(d)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如能找到付款人或承兑人,则向彼等提示,或在其最后为人所知的营业处所或居住地提示。远期付款的提示付款的《票据法》规定:自到期日起十《英国票据法》规定必须在《汇》规定:为到期日或其后的时间和地点日内提示。到期日提示两个营业日之一《汇》规定:远期汇票拒绝承兑证书及即期汇票的拒绝付款证拒绝证书无明文规定必须在拒付日的第二天内完书必须在拒付日第二天终了前成完成;远期汇票拒绝付款证书必须在到期日及以后两天内完成如果前手在同地,持票人必持票人必须在拒绝证书做好后《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或者背须在拒绝证书做好的第二天第四天内,背书人必须在收到通拒付通知书人发出通知的时间均为三天内通知到;如果在异地,则知书两天内通知前手在拒绝证书做好后的第二天发出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英国票据法》《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中关于本票的不同规定法项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英国票据法》《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目之《汇票统一法公约》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的,保证即期或者定期或者定义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无明文规定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某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汇》第七十五条规定:本票应包含下列内容:1.票据主文中列《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有“本票”一词,并以开立票据所本票的记载项目下列事项:(一)表明“本票”的字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无条使用的文字表示之;2.无条件支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件支付付一定金额的承诺;3.付款日期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的记载;4.付款地的记载;5.受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6.签发本票的日期和地点的记载;7.签 发本票的人的签名(签票人)持票人见票提示的有效《票据法》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提示期限一个月。无明文规定自出票日起一年自出票期起六个月(中国台湾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英国票据法》《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有关支票的不同规定法《日内瓦统一票据法》项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英国票据法》之目《支票统一法公约》第八十一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第七十三条:支票之定义。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定义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凭票即付之汇票。除本节另无明文规定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有规定外,凡适用于凭票即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付之汇票之本法条文也适用于支票《支票同意公约》(简称《支》)第一条支票应包含下列内容:第八十四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1.票据主文中列有“支票”一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词,并以开立票据所使用的文字支票的记载项目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无明文规定说明之;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的命令;3.付款人(受票人)的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姓名;4付款地的记载;5.开立出票人签章。支票的日期和地点的记载。6.开立支票的人(出票人)的签名。第二十九条在出票国付款的支票,应于8日内作付款提示。在付款国以外的国家签发的支票,应于20日或70日内作付款第七十四条(2)在决定何提示,该期限的长短,依签发地《票据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支为合理时间时,应考虑票据和付款地是否位于同一洲或不同提示付款的有效期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之性质、商业和银行惯例,洲而定。天内提示付款以及具体案例的事实。就本条而言,凡在一欧洲国家签发而在沿地中海的国家付款的支票,视为在同一洲签发及付款的支票。反之亦然。上述期限,应依支票上所载的出票日期起算。收款人�第八十六条规定:支票上未 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支票收款人的做法和本票《支》规定:支票可以做成来人权,可以补记。出票人可以在支汇票相同抬头。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第八十五条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第八十七条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无明文规定利息记载无效付款金额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如持票人自己就是特别划《支》规定一次划线只能有一个线所指定银行,即可以自己银行,而且一张支票最多有两个与特别划线有关的规定无明文规定提示付款,也可以在已有的特别划线,其中一个必须是由另划线中加一个委托银行代一个指定的银行所做的委托收款其提示付款划线第七十八条规定:划线是支《支》第三十七条规定:普通划票的重要部分。本法准许的线得转换成特别划线,而特别划划线变更与撤销无明文规定划线是支票的重要部分。任线则不得转换成普通划线。涂改何人涂抹划线,或除非为本划线或银行名称,应视为未涂改。法所准许加列或改变划线,都是非法的。允许止付支票,但只能在收到由出票人签字的书面通支票止付无明文规定知后才能够止付,如有确凿禁止在有效期内止付支票,即使证据证明出票人已经死亡出票人已经死亡或者破产或者破产,付款人有权止付支票此为于江独家所有,盗用必究507派出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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