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讲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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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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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立法背景、内容物权法的立法背景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需要物权法的制定,是市场经济 体制构建的客观需要(一)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自给,需要的是宗法制度,而不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物权关系的法律(二)计划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运用行政手段组织经济,用“红头文件”实现供产销的平衡(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交换,需要确立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需要所有权与他物权制度物权法的制定,是健全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需要(一)民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

2、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三)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共同构筑了我国的民法体系物权法的制定,是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需要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问题:一、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属争议问题;二、农民集体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动迁问题;三、物业小区道路、场地、车库、车位归属问题;四、不动产相邻关系问题;五、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问题;六、抵押物买卖等其他各种问题。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制经济的必然推论。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

3、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物权法律制度为民法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了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物权法以此为任,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所有权;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用益建设用地使用权关系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物权法的他物权调整对象抵押权担保质权(动产质、物权权利质)占有留置权等关系物权法的内容归属利用保护物之归属财产之归属,即确定财产的主人,物之名分,权利之主体。明确财产的归属,意在定分止争。“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

4、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商鞅《商君书·定分》)物之利用物之利用,即使物发挥效能(使用或交换价值)。物之利用的手段,为物的支配。支配,即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物权人有权依法垄断、独占地支配特定的动产、不动产,在该财产上实现自己的意志。物权保护物权受法律保护。物权遭受侵害,权利人可通过公力得到救济。发生财产归属争议时,权利人可请求确认权利财产被他人不法取得时,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对物的支配受到妨害时,权利人可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财产遭到不法毁损时,权利人可请求恢复原状侵害物权使权利

5、人蒙受损失的,权利人可请求赔偿损失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物权的概念: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排他的权利。物权的特征:其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a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可在特定物上实现其意志,而无需借助他人的意志,无需他人介入。b物权的客体,即所谓的“标的物”包括不动产、动产与权利。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独立物,能被确定支配的范围。C独占、垄断地支配特定物,排除同一对象上不相容的物权。物权特征:其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权利人通过支配物发挥物的效能(使用和交换上的效能)享受物的利益。此处所谓“利益”亦可做“价值”理解

6、,即物权人可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使用价值集中体现于用益物权之中;交换价值集中体现于担保物权之中,所有权则兼有对两种价值的利用。物权特征:其三,物权是排他性权利。物权是绝对权,因此物权的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又物权是支配权,因此权利人要实现其权利,就必须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也要求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物权,如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以占有为要件效力相同的他物权。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支配和排他效力(略)(2)物权的优先效力A.物权相互之间优先效力:两个以上不同

7、性质或内容的物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例外:第一,限制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第二,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如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第三,“先取特权”由于设定在先的物权。B.物权优先于债权效力:物同时亦为债权给付之标的物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第一,“买卖不破租赁”。第二,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之理由,某些情形物权并无优先效力,例如,税收债权优于某些物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

8、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物权的效力(3)物权的请求效力其一,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a物权请求权,即权利人可请求他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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