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基金业务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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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基金業務操作辦法民國95年3月27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50101962號函核定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公司提供境外基金業務之各項服務,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等法令、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第三條本公司提供服務之對象,為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後,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之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境外基金,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總代理人因簽約之銷售機構使用『境外基金資

2、訊觀測站-交易平台』(以下簡稱交易平台),而其本身並未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境外基金者,得不適用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第四條本公司營業時間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前項營業時間,本公司視業務需要得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變更之。第五條本公司之休假日與銀行業通行假日相同,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或應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六~6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得報請主管機關變更之。第 六 條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於使用交易平台前,應與本公司簽訂契約,並依本公司規定輸入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等基本資料後

3、,始得為之;資料有異動時,亦同。第七條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申購境外基金作業前,須先與客戶簽約,並應依本公司規定使用交易平台輸入客戶相關基本資料及往來金融機構之款項帳戶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就本公司款項收付之相關規定與作業,對其客戶應盡告知之義務,並確認客戶留存之款項帳戶確為其本人開立之帳戶。第八條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於受理客戶境外基金申購申請時,應依本公司規定之時間及方式,使用交易平台輸入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第九條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之客戶辦理單筆申購時,應依本公司規定將申購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金融機構之款項代收付專戶。第十條 本公司於客戶申購款項匯入

4、後,比對申購資料及申購款項資料,將比對相符之申購資料彙總提供予總代理人辦理申購作業。六~6總代理人應於完成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申購作業後,使用交易平台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總代理人通知後,將應付境外基金機構之申購款項匯入各境外基金指定款項專戶。第十一條總代理人於收到境外基金機構申購確認資料時,應依本公司規定之時間及方式,使用交易平台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接獲申購確認資料後,即辦理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客戶之申購單位數分配作業。第十二條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於受理客戶境外基金買回申請時,應依本公司規定之時間及方式,使用交易平台輸入買回資料通知本公司。總代理人應依本公司所提供

5、彙總之買回資料,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買回作業。第十三條 總代理人於收到境外基金機構買回確認資料時,應依本公司規定之時間及方式,使用交易平台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收到買回款項並比對買回確認資料無誤後,即辦理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客戶之買回款項分配作業,並將應付客戶買回款項匯入客戶往來金融機構之款項帳戶。第十四條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於受理客戶境外基金轉換申請時,應依本公司規定之時間及方式,使用交易平台輸入轉換資料通知本公司。總代理人應依本公司所提供彙總之轉換資料,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轉換作業。第十五條 六~6總代理人於收到境外基金機構轉換確認資料時,應依本公司規定之時間及方

6、式,使用交易平台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接獲轉換確認資料後,即辦理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客戶之轉換單位數分配作業。第十六條 總代理人於收到境外基金機構通知孳息分派公告、孳息分派比率、款項總額或總單位數等相關資料後,應依本公司規定之時間及方式,使用交易平台通知本公司;資料異動時,亦同。第十七條 本公司於接獲孳息單位數資料或收到孳息款項,經比對孳息分派資料無誤後,即辦理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客戶之孳息單位數或孳息款項分配作業,並將應付客戶孳息款項匯入客戶往來金融機構之款項帳戶。第十八條 總代理人於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應通知境外基金機構將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金融機構之款項

7、代收付專戶辦理退款,本公司於款項收訖後,將應付客戶款項匯入客戶往來金融機構之款項帳戶。第十九條 本公司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孳息、手續費及清算等款項收付之結匯事宜,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取得客戶同意授權本公司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代客戶向銀行辦理結匯作業。本公司為辦理前項結匯作業,每日得與銀行議定單一買進或賣出匯率辦理結匯作業。第二十條 境外基金訂定募集及銷售總額或依規定停止募集及銷售者,六~6總代理人於達到總額或停止募集及銷售時,應使用交易平台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接獲通知後,即停止辦理申購資訊傳輸及款項收付作業;恢復時,亦同。第二十一條總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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