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教师资格检定及教育实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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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行政院台八十四教字第三九五五九號函核定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台(84)參字第0五六三二二號訂定發布全文三十九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台(87)參字第八七0六六五一三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三十八條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台(88)參字第八八0六九五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三十八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台(89)參字第八九0七九三七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九條及教師法第八

2、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教育實習機構:指經遴選供教育實習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二、教師研習進修機構: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三項所設置之機構。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修畢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課程。第二章組織第三條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應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師檢定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檢定工作。前項縣(市)政府辦理教師資格檢定工作之規定,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四條直轄市教師檢定委員會置主任委員

3、一人,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局長兼任;縣(市)教師檢定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市)長兼任,均聘請相關學者、專家、資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地方教師會代表及教育行政人員為委員。第五條直轄市及縣(市)教師檢定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學歷、經歷證件之審查。二、國外學歷之查證認定。三、科目學分疑義之審查。四、教育實習成績之審查。五、複檢實施方式之審查。六、其他有關檢定事項。第三章初檢第六條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課程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教育專業科目及本法第十條專門科目之規定,擬任教職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參加教師資格初檢。第七條教

4、師資格之初檢,依下列方式為之:一、中等學校教師:採科別教學檢定。二、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教師:採教育階段別教學檢定。三、特殊教育教師:採資賦優異、身心障礙二類及前二款規定教學檢定。但身心障礙類教師,其擔任智能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教學者,以採教育階段別教學檢定為限。第八條申請參加教師資格初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內畢(結)業生:由其所屬師資培育機構造具名冊,向師資培育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申請初檢。二、國外畢業生:由申請人檢具申請表、學歷與經歷證件及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5、(市)政府申請初檢。初檢合格者,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核發實習教師證書。第四章教育實習第九條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應配合其檢定之教育階段別、科(類)別,依下列規定參加教育實習:一、應屆畢(結)業生:由原畢(結)業師資培育機構負責輔導至訂約之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但具有兵役義務之畢(結)業生,其未依規定申請核准延期徵集入營者,應俟服役期滿後,由原師資培育機構輔導至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二、非應屆畢(結)業生或國外畢業生:應自覓師資培育機構,由該師資培育機構負責輔導至訂約之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參加前項

6、第一款所定教育實習者,得比照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訓練,申請延期徵集入營。第一項第一款實習教師應於師資培育機構規定期限內,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屆期不報到且未能提出經師資培育機構認可之正當理由證明者,應於以後年度依同項第二款自覓師資培育機構負責輔導至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應屆畢(結)業之實習教師,具有正當事由者,得向原畢(結)業師資培育機構申請跨校教育實習,並經原畢(結)業與跨校師資培育機構及其教育實習機構同意;其作業規定,由師資培育機構協商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第十條師資培育機構應依下列遴選原則,選定教育實習機構,報請教育實

7、習機構所屬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訂定實習契約,辦理教育實習。一、辦學績效良好者。二、具有足夠合格師資者。三、師資培育機構易於輔導者。第十一條師資培育機構應與教育實習機構共同會商擬訂實習教師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以為簽訂實習契約之準據。第十二條教育實習機構提供各科實習教師之名額如下:一、中等學校:不得超過各該學(類)科編制內合格教師人數。二、國民小學及幼稚園:不得超過該校(園)編制內合格教師總人數。三、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依前二款之規定辦理。教育實習機構與二以上師資培育機構訂定實習契約者,其提供實習教師之總

8、名額,不得超過前項之規定。第十三條 實習教師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一年;實習期間自當年七月起至翌年六月止。實習教師因重大疾病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報經教育部核准者,得不受前項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及實習起訖年月之限制。第十四條各師資培育機構應邀集教師研習進修機構、教育實習機構及教育實習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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