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管制与管制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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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信管制與管制革新參考資料:電信自由化政策白皮書(電信總局,民86、91)電信自由化工作小組議題及結論(電信總局,民90)電信管制革新政策與法規之檢討(劉孔中,民90)電信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條   為健全電信發展,增進公共福利,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 品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 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 二、電信設備:指電信所用之機械、器具、線路及其他相關設 備。 四、電信服務:指利用電信設備所提供之通信服務

2、。 五、電信事業:指經營電信服務供公眾使用之事業。為什麼要管?技術:回溯1980年代以前,電信用戶端間(endtoend)之全程系統經常被視為不可分割的單一整體,自然獨占:電信基礎投資龐大而具自然獨占之特性,故其市場須受管制,並以獨家經營最為經濟。(提升經濟效率)必需品:通信服務為生活必需品的公共性。各國皆由政府或民間獨占經營。為什麼要解除管制、自由化?技術:由於科技發展迅速,用戶端間之全程系統,在技術上已喪失其不可分割性,且電信加值服務與傳統之語音服務,在技術上不必為同一業者,因此打破了電信事業必須維持獨占經營之理論。供給面:由於數位科技與相關應用發展迅速,電

3、信服務市場之供給面已由單一語音服務,朝數據、視訊與多媒體等多元化服務之方向發展(與技術發展有關)。需求面:行動與個人化電信服務之殷切需求,迫使電信事業不得不轉向使用者導向,致使單一電信事業再也無法提供足夠的供給,而其自然獨佔之特性亦不復存(與技術發展有關)。獨佔事業之經營欠缺效率。加入WTO建立亞太營運中心電信自由化指在尊重電信服務市場價格機能,減少政府不必要干預的前提下,將傳統上獨占的電信服務業開放給其他廠商進入市場競爭,以建立公平競爭之市場結構的一種過程。管制革新西方先進國家約自1980年代開始各項管制革新。我國雖早於1953年制訂「公營事業轉移民營條例」,但

4、是大規模的管制革新一直要到1996年立法通過所謂「電信三法」,才算展開。(不只是依循舊制作些點點滴滴的改進。(劉孔中、施俊吉,民90.4.)電信三法:電信法(修正)、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中華電信公司條例(制訂)。電信自由化時程表電信法部分條文修正199911電信自由化英國:初採「雙占政策」(duopolypolicy),將國營的英國電信(BT)民營化,並採取「管理競爭」(managedcompetition)的策略,一方面防止BT濫用市場力量,另一方面開放第二家電信公司Mercury進入市場。在「雙占政策」期間,因缺乏有效的市場競爭,因此在價格部分並沒有顯著

5、的下降,美國:從1984年一月起AT&T公司分割為八個獨立的事業--七家區域貝爾公司(RBOCs)及AT&T公司。分割後的AT&T只有原先五分之一的規模,且只能經營長途及國際電話業務,屬於「跨區電話業者」。日本等…(電信自由化工作小組議題及結論中有,置網頁中)。管制者電信總局(早期球員兼裁判)85年修正「電信法」、「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並新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我國電信發展產生結構性的改變。兩個各自獨立運作的組織:電信總局:專注於國家電信政策之設計與電信市場之管理國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經營電信事業。政策目標公平競爭既存業者:慎防其濫用剩餘獨占力(

6、residualmonopolypower)不對稱管制:對市場主導者的管制較嚴苛。新參進之民營業者:由於利之所趨,其對參進電信業務的選擇,會偏向高利潤的項目與地區,這種現象稱為「吸脂」(creamskimming)。吸脂的結果將造成兩項不公平的經濟現象:第一,偏遠地區的消費者無法以相同之價格,享用全國平均水準的基本電信服務;第二,吸脂成功的新參進者獲利豐厚,而被吸脂的既存業者嚴重失血。(劉孔中文質疑第二點,e.g.開放長途與國際網路業務,沒有自己固定網路之事業的長途與國際業務價格,不可能低於擁有自己固定網路之事業的長途與國際業務價格。但若低於,表示什麼?e.g.

7、中華電信之ADSL、國際電話;另,交叉補貼問題,市話原虧損)進入管制新電信法將電信事業分為兩大類:第一類電信事業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固網);第二類電信事業則指第一類電信事業以外之電信事業。由於第一類電信事業涉及稀有資源如頻率或土地之使用,採特許制。而第二類電信事業因不從事傳輸網路基礎建設,其執照數目不加限制,全面開放自由競爭,採許可制。價格管制以往電信事業資費之管制一向採行「報酬率管制法」(Rate-of-ReturnRegulation),設定報酬率上限,以管制獨占利潤,另亦設定報酬率下限,以保障最低盈餘;藉著嚴格限制電信業者投資報酬率,以達

8、到資費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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