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监督论文媒体监督论文媒体审判论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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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督论文媒体监督论文媒体审判论文网络监督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摘要:网络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监督过程中应处理好网络监督与网络谣言、网络暴力、媒体审判以及传统媒体监督的关系。网络谣言在一定程度上十扰了网络监督的方向,在网络监督的过程中,要努力抵制网络谣言,并和其进行“赛跑”;网络暴力是一种网络侵权,要对网络自由表达的手段和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网络监督有时会发展为媒体审判,这会危及司法独立,但媒休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基本理念是一致的,即保障社会公平;传统媒体是对“网络监督”的监督,传统媒体与互联网的相互支持与合作,共同推动了舆论监督的大发展。关键词:网络监督;网络谣言;网络暴力;媒体审判;传统媒体监督据中国互联网研究中心在2011年1月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4.57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4.3%,手机网民增至3.03亿人。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正改变着人类交往和行为的尺度和形式。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进行意见表达和民主监督的重耍平台。网络监督的兴起反映了人们信息山有方式的深刻变化。在网络时代之前,社会的支配方式是一种“全景监狱”结构。与网络监督相比,传统监督是一种精英主义的生产逻辑,少数精英塑造和控制着信息的生产和消费。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监督体现为一种市民主义的倾向,精英对信息的绝对控制和垄断已不再可能,社会话语权经历了由集中 走向分散的伟大嫗变。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无限夸大网络监督的功能。网络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如果处理不当,它也会阻碍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把网络监督放在宏观的社会关系网络屮进行考察,正确地处理网络监督与网络谣言、网络暴力、媒体审判以及传统媒体监督的关系。一、关于网络监督与网络谣言网络监督的过程往往伴随着谣言的泛滥,这已经成为传播领域的一大奇观。谣言作为一种舆论现象在社会上早已有之,大部分的日常社交谈话总包含着谣言。谣言作为一种具有自我繁殖能力的神奇力量,在满足人们的信息饥渴需求、消除人们的不确定感和焦虑感的同吋,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冲击。默顿(robertk.merton)认为:“谣言是一种社会情境,它一旦被很多人相信,就会进一步增加相信者的人数,进而对社会结构和社会功能造成影响。”①网络的匿名性特点进一步助长了谣言的传播和扩散。谣言一旦和互联网相遇,就找到了最佳的孵化所和生存地。网络谣言比口传谣言危害更犬,已成为传播领域中的一大公害。网络谣言正如病毒一样在现实社会肆虐扩散。在四川的“柑橘事件”、口本地震后的“抢盐风波”以及江苏响水万人“大逃亡”事件中,网络谣言的危害可见一斑。在网络监督的过程中,为什么会出现谣言的漫天飞舞?美国社会学家奥尔波特(gordonw.all-port)和波斯特曼(leopostman)曾经总结出一个关于谣言传播的公式:r=iXao其中,r(rumor)表示谣言传播的广度;i(importance)表示信息的重要度;a(ambiguous) 表示信息的模糊度。用语言表达就是:流行谣言传播广度随其对相关人员的重要性乘以该主题证据的含糊性的变化而变化,重要性与含糊性之间的关系不是加法而是乘法,因为,如果两者之中有一个为0,也就没有谣言了。②可见,事件越是和人们的利益密切相关,信息越是模糊,谣言传播的范围也就越发广泛。这样,我们可以解释在网络监督的同吋,为什么会伴随着如此多的网络谣言了。这是因为人们对信息的“饥渴”和信息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为谣言的广泛传播提供了动力。在贵州“瓮安事件”屮,人们起初只是想弄清楚死者的真正死因。如果这时当地政府能够及时公开权威信息,消除人们的忧虑,这起群体性事件本可以消灭在萌芽状态。但是,当政府用“做俯卧撑”这样模糊和不当的信息来应付群众时,网络谣言便迅速传播。如人们开始传言,女孩是被强奸致死,并且当事人是某警察的亲戚等。在谣言的作用之下,冲突开始迅速升级并不可控制,最终演化为-种打砸抢烧暴力事件。相反,在2008年的“汶川人地震”中,政府主动向外界公布抗震救灾的信息,人们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实时了解抗震救灾的最新状况,从而最大程度地消除了网络谣言寄生的空间。因此,在网络监督的过程中,信息的缺失或者不透明为谣言的滋生与传播提供了丰富的土壤和空间,最终也削弱了政府的合法性与权威性。网络谣言似乎因此也就具备了某种形式合理性,然而我们并不能以其“现实合理性”作为接受网络谣言的借口。在网络监督的过程屮, 要努力地抵制网络谣言,并和其进行赛跑。由于谣言在网络中呈现出来的特殊的传播逻辑,极容易引起网民的感情共鸣和心理认同。谣言在传播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信息失真都有可能影响网络监督的性质和进程。在2009年的“杭州飙车案”中,杭州警方最初认定疑犯胡斌事发时的车速为70码,引起人们的广泛质疑。事发后的短短儿个小时内,“70码”已成为一个网络流行语,有人把它音译成“欺实马”,这种略带狡黠的嘲讽表达着人们对政府的不满。网民对事件的持续关注有利于推动案件的公平审理。然而一则谣言的迅速传播,彻底改变了事件的发展方向。湖北人熊忠俊于2009年7月21日在网上发布了《荒唐,受审的飙车案主犯“胡斌”竟是替身》的帖了说:“让人吃惊的是,受审的'胡斌'竟是一个替身,中国媒体在广传有关信息的时候,竟然都没看出来,实在是可悲。”之后,熊忠俊又多次发帖,炒作“替身”谣言。“替身”谣言的急速传播不仅干扰了网民对政府的正常监督,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其实,在网络中广泛散布谣言,以宣泄自己的情绪和不满,这已经超越了网络监督的界限,甚至是对网络监督的干扰和否定。二、关于网络监督与网络暴力网络监督的过程往往伴随着网络暴民和网络暴力。虽然有人认为:“网络暴民是个伪命题,如果我们把注意力过分集中在这个词汇木身,不但偏离解决问题的方向,而且我们自己也容易陷入以暴易暴的尴尬境地。”③然而,在网络监督的过程中,我们却能经常看到网 民纵情狂欢的众生乱相以及各种非理性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说,网络暴民和网络暴力是对网络监督的一种反动。其实,网络暴力并不是一个新兴的词汇,而是社会暴力现象在互联网场域的再现和延伸。所谓的网络暴力,是指一定规模的有组织或者临时结合的网民,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撑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群体性的、非理性的、大规模的、持续性的舆论攻击,以造成对攻击对象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损害的行为。从表面上看,网络暴力似乎具有某种道德上的正义性,它是网民利用互联网作为斗争舞台,对各种有违法律和社会公德的现象进行的口诛笔伐。但网络暴力的发展最终也是对道德底线的挑战。实质上网络暴力是一种网络侵权,是一种“多数人的暴政”。“道徳审判”、“网络通缉令”、各种“口水战”以及“人肉搜索”等都是网络暴力最基本的表现。网络暴力首先是一种集体非理性行为。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群体互动环境会影响个人的心理和态度,表现为一种完全不同于个人独处吋的心理状态。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勒庞(gustavelebon)指出:“一个心理群体表现出来的最惊人的特点如下:构成这个群体的个人不管是谁,他们的生活方式、职业、性格或智力不管相同还是不同,他们变成了…个群体这个事实,便使他们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使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他们单独一人时的感情、思想和行为颇为不同。”④勒庞为我们描述了群体行为中与个人行为心理十分不同的可怕景象。他说:“进入了群体的个人,在'集体潜意识'机制 的作用下,在心理上会产生一种木质性的变化。就像'动物、痴呆、幼儿、和原始人'一样,这样的个人会不由自主地失去自我意识,完全变成另一种智力水平十分低下的生物。”⑤勒庞十分担忧这种集体非理性行为,认为个人一旦走进集体就会变成一群失去理性和个性的乌合之众。其实,相对于现实生活而言,网络群体的这种“集体无意识感”会更加强烈。互联网的出现为网民在这个虚拟的公共空间尽情地表达观点和宣泄情绪提供了绝佳的舞台。网络的匿名性和隐秘性特征,更加强化了网民的这种群体性思维,催生了各种狂热行为。在“集体无意识”的刺激之下,许多网民开始摆脱理性的羁绊,突破道德的限制,演绎了一幕幕道德审判的众生乱相。因此,在互联网场域,我们更容易看到更多的暴力现象。网络暴力主要变现为一种语言暴力。如在“死亡博客”事件中,我们就看到许多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语言。有网友未经调查就发帖称,死亡女主角的丈夫王菲“拿着妻子的钱去找女人,简直是禽兽不如”。还有的网友抛出了“江湖追杀令”,要求“砍下死者丈夫的头,来祭奠亡妻”等。在“网络通缉令”的强大攻势下,当事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被“人肉搜索”公开,其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当这种网络暴力由网上走向网下吋,就会演变成一种现实的暴力。这是网络暴力畸形发展的极端表现。之后,个别网友甚至到王菲家进行骚扰,在墙壁上刷写“逼死贤妻”、“血债血还”等标语,并对王菲及其父母进行谩骂和恐吓。网民的这种道德审判以及各种侮辱和谩骂等给当事 者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网络监督过程中的网络暴力是网民自rti表达权的滥用。有人认为网络暴力是社会转型过程中的道德真空使然,是中国网络社会走向成熟的必然代价,从而反对限制公民的网络表达自由。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存在的并不总是合理的,如果没有对网络表达的监督和限制,互联网上呈现的将永远会是“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丛林状态。笔者主张限制网络表达,并不是不耍人们进行表达,而是通过对网络表达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必要的限制,从而更有效地行使网络表达权,其根本出发点是保障每个人的表达自由权。表达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国家有权保护人们行使表达自由的义务,同时也有限制表达自由滥用的义务。英国自由主义大师密尔(johnstuartm订1)也曾经指出:"一切意见是应该允许其自rfl发表,但条件和方式上须有节制,不耍越出公平讨论的界限。”⑥公民的表达自由有个基本的界限,即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因此,通过划清自由与侵权的边界,对侵犯他人权利尤其是隐私权的网络暴力进行惩戒,才能真正地实现网络监督的口的。三、关于网络监督与媒体审判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民主政治的耦合,网络监督和媒体审判的关系开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人们开始担心,网络监督是否会引起媒体审判?人们之所以如此担忧,是因为媒体审判可能会危害到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媒体审判”概念最早来源于美国,它是指“新闻报道干预、影 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其主要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⑦。为了达到控制舆论和影响审判的冃的,媒体常常用非常煽情的笔调,甚至不惜用夸张的手法对案件进行描述和评论。这样造成的后果就有可能形成影响法院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影响司法的独立和公正。2006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新闻报道的禁区,即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这明显是为了防止媒体审判对司法独立的干扰。最近几年,媒体审判呈现出愈演愈烈Z势。在“刘涌案”、“邓玉娇案”、林嘉祥“猥亵门”事件以及“药家案中,我们都能看到媒体审判的身影。在2009年5月的“邓玉娇案”中,人们争论的焦点是邓玉娇是否应该免除处罚?邓玉娇案发后不久,网络上就出现了一边倒的舆论支持邓玉娇。在法院审判之前,舆论就认定邓玉娇是正义的一方,而丧命的官员则属于强奸未遂、咎由自取。在此案中,媒体审判的特征表现得淋漓尽致。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媒体审判的裁决书早已下达。我们无法推测,法院最终的审判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媒体审判的影响,但如何平衡网络民意和司法理性的关系应该引起人们的思考。媒体审判是媒体职能的错位和越位。在民主社会,媒体所展现出来的力量作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显示了舆论监督的强大力量。虽然意见表达和民主监督是媒体的重要功能,但媒体监督并不等同于媒体审判,媒体作为“批判的武器”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司法独立是国际上通行的准则,司法领域体现的主要是专业主义和理性主义倾向。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并不是要代行司法的职权,而是要监督法院按照“口由心证”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保证司法公平。媒体审判不仅有悖于民主监督的初衷,也侵害了司法的独立。媒体审判是对媒体监督权的滥用,但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基本 精神则是一致的,即保障社会公平。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在任何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社会中,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皆为国家和社会主活中不可缺少的基本价值⑧因此,要正确地权衡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价值,并重新界定它们之间的界限,最终“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卩q、关于网络监督与传统媒体监督互联网作为新兴的第四媒体正以其独特的监督优势获得人们的青睐,大有后来居上之势。网络监督迅猛发展的势头也似有取代传统媒体监督的趋势,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有人主张“网络上的事情就要有网络來解决”,这种观点虽然具有启发性,但需要进一步商榷。网络监督过程中存在的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等非理性行为,会造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因此,网络监督不仅不能取代传统媒体监督,还必须借助传统媒体的监督,才能强化网络监督的积极作用。目询,传统媒体监督依然是我国舆论监督的主体,承担着对“网络监督”监督的重责。现阶段,传统媒体仍然是网络议程设置的主体。议程设置是大众传播媒介影响社会的重要方式,是大众传媒所具有的i种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大众传媒通过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制造各种“议题”,影响着受众的认识及价值判断。传统媒体借助网络所没 有的采访权不断地推进议题的演化、分化和强化。传统媒体持续采访和对事件的挖掘,为网民的讨论提供了新的谈资,造成了螺旋式网络舆论的产生。有学者对2009年全国网络热点问题的首发媒体进行了统计,发现虽然网络媒体已经成长为中国社会议程设置的重要主体,其议程设置的比例占到了总体的1/3,大众媒体依然是网民议程设置的主体性的议程设置者,它占到了全部议程设置的2/3,全年网络舆情热点事件的首发主体即传统大众与网民的比例是2:1。⑨传统媒体是“网络监督”的监督者。毋庸置疑,网络监督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但目前网络监督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滥用网络暴力等侵权行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传统媒体对“网络监督”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对议题的建构和选择来实现的。传统媒体有个重要的功能即“把关人”功能,其“把关”行为是根据一定的原则、立场和原则对信息进行选择加T的过程。相对來说,传统媒体的“把关”功能比较严格,通常具有多重“把关人”,这就保证了媒体报道内容的相对权威性和客观性。传统媒体对内容这种“把关”,决定了网络监督可供利用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从而实现对“网络监督”的监督。传统媒体与互联网的监督合作共同推动了我国舆论监督的发展。在网络监督的过程屮,我们发现正是由于传统媒体的介入推进了网络监督的深度和广度。在2008年的周久耕“天价烟”事件中,我们已 经认识到网络反腐的强大威力。但与此同时,我们发现,传统媒体的参与也是这场网络反腐能够取得腔利的重要条件。“天价烟”事件首先就是由《现代快报》报道,才进入网民视野,产生质疑的。之后,网民开始广泛介入,进一步推动了事件的发展。总的來说,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网络论坛、传统报刊、电视台和新闻网站的参与和互动,能够不断地推进议题的强化和深化,最终推动我国舆论监督的大发展。注释%1罗伯特k.默顿:《社会理论与社会结构》,唐少杰等译,译林出版社,2006年,第633页。%1奥尔波特等:《谣言心理学》,刘水平等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17页。%1李方:《直斥网络暴民和当于以暴易暴》,《南方都市报》2006年6月16日。④⑤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第14、9页。%1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56页。%1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13—114页。%1卡特等:《大众传播法概要》,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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